村民监督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作用发挥不全面。目前,部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仅局限于村财务监督,监委会的活动大多也是一月一次的财务支出审核。而对村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监督较少,如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到位,村“三务”公开是否及时、真实,有关村级工程项目的决策、建设、验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等。另外,除监督作用之外,村监委会还应发挥村务决策中的参与作用、村务决策之后的宣传解释作用,以及村干部和村民之间的沟通协调作用,这三种作用在实际更是往往被忽视。
2.方式方法不注意。少数村监委会对于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不是及时向村党组织汇报,及时与村级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沟通,及时与镇纪委报告,而是大呼小叫,揪住细枝末叶不放,甚至无原则无大局观地人为扩大影响,影响稳定。
3.目的方向不明确。个别村监委会因个人的感情好恶或部分群众的不当影响,在监督中对人不对事,故意刁难或谋取私利;缺失公平公正的立场,不能尊重客观事实、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有的以个人利益或少数人的利益挟持集体利益、群体利益。
4.作用效果不突出。少数村财务公开不到位,该公开的不公开,已公开的群众看不懂;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不到位;村集体资产处置不规范;宅基地审批等资源配置不公平等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影响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
(一)意识淡薄、认识偏差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思想因素。
1.乡镇层面。部分镇领导没有能够站在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民监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部分基层干部受传统意识影响,认为村级组织关键在党组织和村委会,抓不抓村监委会建设不会出大问题,也不会影响大局。另一方面,当前农村社会正处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期,也正是社会矛盾的凸现期,稳定成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求稳怕乱成了当前各镇党委政府的主要心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成立,长远看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但短时间内将出现农村基层权力的再分解,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害怕引发新的矛盾,有畏难情绪。
2.村级组织层面。当前,不少村干部没有从促进村务管理、改善干群关系等积极方面来看待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建立,而是更多地考虑村监委会给自身带来的不利影响。有些村干部认为建立村监委会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有抵触情绪;有些村干部觉得村监委会监督束缚了手脚,是在找麻烦,影响办事效率;有些村干部更是存私心,怕被“夺权”,不愿接受监督,担心被监督之后,约束多了,自己权力就小了,以权谋私的空间就没了。
(二)组织交叉、定位模糊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体制因素。
1.理论上关系处理问题。即村党组织、村委会与村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也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授权为依据、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两者的权力来源和职权的不同必然影响到农村政治的统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是规定村应当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等监督机构,并未对村监委会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作一个明确的界定。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则笼统地表述党支部有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对党员进行监督职责,而对监督由谁来实施,该组织与村党组织的关系完全没有涉及。
2.实际操作层面问题。理论上,村民监督委员会应该是一个与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并驾齐驱的实体机构,职能分明,独立性强。但事实上,村监委会却时常会受到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束缚,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一般情况下,素质较高、能力较强、群众公认度高的村民,首先会被作为村党组织书记人选。此外,由于经济待遇、政治待遇、权力空间上的种种差距,在换届选举时,村委会主任一职往往比村监委会主任更有吸引力。因此,村监委会成员素质通常逊于村“两委会”成员,这种成员结构必然对村监委会的有效运行产生弱化倾向。
(三)体系缺陷、执行不力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制度因素。
1.制度体系不完备。因村监委会成立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等原因,相关制度建设一般体现在较为宏观层次的指导上,而在微观层次的具体运作方面却存在制度供给不足,针对性的指导和规范村监会工作的制度较少,监督制度不完善、不科学。
2.监督执行缺乏刚性。制度的硬伤掣肘了村监委会的履职,村务监督规范化、程序化规定的缺失,致使村务监督随意性较大,监督就有可能流于形式,出现了“不监督”、“难监督”和“乱监督”问题,村监委会的运行效力大打折扣,甚至有名无实,形同虚设。
3.各镇掌控不力。各镇平时疏于对村监委会进行指导,对其工作要求不高。对村监委会成员培训力度不够大,频率不够高,内容不够广;对村监委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了解不多,支持不够;对村监委会工作出现的问题不及时予以纠正,听之任之,缺乏有效约束其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四)结构失衡、业务薄弱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素质因素。
多数村发展新党员不积极,党员队伍严重老化,党组织不能及时补充新鲜血液,这也间接导致了村监委会主任人选的选择范围和人员素质受影响。从我县监委会成员来看,一是监委会成员年龄偏大。村监委主任层面,123名村监委主任中,35岁以下的4人,占2.02%;60岁以上的68人,占55.38%;平均年龄57岁。村监会成员层面,35岁以下的10人,占1.6%;60岁以上的113人,占31.83%;平均年龄52岁。二是文化程度不高。村监委会主任层面,高中的24人,占14.9%;小学初中的99人,占69.9%。村监委会委员层面,高中的12人,占15.5%;初中小学的343人,占82.8%。三是具备专业知识的不多。478名村监委会成员,熟悉财务和管理知识的67人,14.1%。因此,由于村监委会成员自身素质的偏差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因知识水平不高等原因,对村监委会工作不知从何下手;有的认为村监委会是形式上的,不可能有效监督村“两委会”;有的为了明哲保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监督工作不上心、不卖力;还有的认为都是邻里乡亲的,没必要用心监督等等。
(五)自治乏序、班子薄弱是影响村监委会作用发挥的基层基础因素。
1.党的领导在农村如何有效实现、实施问题。目前,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和矛盾越来越成为村民自治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焦点。在处理“两委”关系上,个别问题严重的村,由于“两委”班子不和,往往导致村级事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村级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了“老大难”村。
2.村级组织责权利严重失衡问题。当前,责权利严重失衡是村级组织面临的一个摆脱不了的困惑。一方面,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壮大,国家支农惠农资金大量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农村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村干部权力的“含金量”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在村主任实行“海选”的现实下,各镇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制约,而作为权力机构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际往往被架空。
四、充分发挥村民监督委员会作用的对策建议
(一)善于宣传引导,深化认识,夯实思想基础
1.注重高度。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益探索,是规范村干部用钱用权行为、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抓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载体,是畅通联系沟通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积极举措。
2.注重角度。从村监委会建立前后,村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生的变化入手,充分运用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大力宣传,让广大群众直观地明白建立村监委会的作用和意义。从而,引导和调动广大村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3.注重广度。各镇要利用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干部党员学习网等平台,以专题讲座、报告会、专题电视片等形式;村级组织要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窗、标语、农民信箱、文娱演出等载体,广泛宣传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深入推进基层民主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注重深度。对于村监委会成员,宣传引导的目的则侧重于打消其思想顾虑,增强其监督信心,充分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使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科学监督。
(二)准确把握定位,理清关系,构建体制保障
1.理清关系。村监委会作为一个建制村的建制性班子,与村党组织、村委会一样,具有相当的独立性。村监委会具有双重领导机构特征,既受村党组织领导,对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又受上级镇纪委领导。
2.明确职能。村监委会的职责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五方面:一是党务监督。党务公开监督,群众意见、建议反馈;列席党组织会议,参与监督党务决策过程;监督党务管理和执行过程,及时向党组织反馈意见。二是公开监督。监督、检查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对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负责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年终总结村务公开工作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三是事务监督。列席重要村务会议,列席村两委班子相关会议;参与村务决策;对村级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处置和受益分配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四是民主理财监督。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监督、核查村财务制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五是干部监督。对村组干部的监督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村组干部决策是否民主、合理;例如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村“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是否经过村支部、村委会、村监委会的研究,无有“暗箱操作”,是否做到的公开、公正;二是监督村组干部履职过程是否规范;例如在履职过程是否有简化程序、弄虚作假的行为;三是监督村组干部是否廉洁自律,看在在具体的事务管理方面有无吃、拿、卡、要,损公肥私的行为。在监督方式方面上,可以通过在群众中走访了解、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乡镇干部反映等方式。
3.作用定位。一是“连心桥”。农村工作千头万绪、错综复杂,干部和群众在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这样那样的误会和矛盾。村监委会在工作中要主动收集村情民意,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及时把群众的意见及关心的热点问题反映给村两委,再把村两委会的处理意见和意图及时地传达给群众。同时,村监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充分吸收群众的意见建议,代表群众的观点想法、体现群众的利益导向,参与到监督管理中,从而使村两委会工作决策、工作开展和发展稳定体现“以民为本”。通过下情上达与上情下达的信息沟通,架起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交流沟通的桥梁,畅通村民反映问题的渠道。二是“智囊团”。在日常工作中,村监委会参与村两委工作决策、处理协调具体问题、主动办理民生事项,通过一定范围的走访、调查等方式开展常规监督或根据特定村务组织质询听证等活动,期间能够听到群众呼声、发现苗头性问题,利用这一优势,当好村“两委会”的参谋助手,积极向村两委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有效担当起村级管理决策的“智囊团”,推动所在村的全面建设和事业发展。三是“润滑剂”。村监委会能够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主动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村重要决策、重大事项、相关政策,尤其是在群众不知情、不理解,甚至有抵触情绪时,及时配合村干部做好有关事项的解释说明工作,及时消除群众的疑虑和误解,化解农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好“润滑剂”,真正达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进一步融洽党群、干群关系。四是“助推器”。村监委会在对村“两委会”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的同时,还应主动参与对村民的教育和民间纠纷调处,化解干群矛盾,及时从源头上消除农村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成为农村改革发展的“助推器”。
(三)探索工作机制,规范程序,严格制度控制
1.注重规范,创新工作流程。把创新村级民主监督流程、加强村级公共权力监督作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头戏”,进行积极的探索、实践,努力破解村民监督中的难点问题。近年来,我县探索实施了村民决策“一事一议一签一公开”制度、村务财务党务按季度公开、账务按月逐笔公开等监督制度。在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三务”公开、“三资”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创新,突出了村民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村民监督水平,较好地发挥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促进了村级事务有序、规范运行。
2.注重体系,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健全学习培训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各镇和有关部门要把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村干部培训计划,统筹安排。要加强岗前和日常培训,村民监督委员会换届后,须开展全面系统的培训。二是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村监委会工作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应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同时,应通过走访村民、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项村务的决策和实施,广泛征询村民的意见建议,努力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三是健全履职报告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各镇要加强对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定期组织召开村民监督工作会议,听取各村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对村民监督委员会反映的问题,各镇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四是健全工作台账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次活动,应认真、如实做好记录;受理的群众反映及处理情况都应认真、如实登记,均列为村务档案,以备查阅。
3.注重方向,完善救济保障。村监委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村两委会提出,并可视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对村两委会不采纳正确意见的,可以向各镇纪委或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各镇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解决。村监委会工作受到无理阻挠,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各镇纪委提出申诉,村党组织、各镇纪委应及时协调和严肃处理。此外,还必须有适应村监委会工作需要的硬件设施,达到“八有”标准,即管理有组织、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工作有制度、运行有程序、监审有章子、活动有记载、监督有实效。
4.注重约束,强化纪律要求。为确保村监委会对村级事务的有效监督,防止部分村监委会成员监督缺位、错位、越位等现象,各镇纪委要加强检查监督,定期考察考核。一旦发现村监委会工作存在问题,工作不到位,或出现越权等违规问题时,可由各镇纪委向村监委会提出进行约谈,给予提醒教育。对问题较为严重者,下达整改通知书,确保对村监委会的纪律约束。村监委会成员年终要进行述职述廉,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工作进行评估,接受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半数或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由各镇纪委责令辞职。
(四)注重教育管理,提升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1.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村民监督委员会考核办法》,进一步细化量化村监委会及其成员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由各镇纪委牵头负责对村监委会考核。同时,强化结果运用,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村监委会,按规定发放相应报酬;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2.加强管理。各镇纪委要加强对村监委会的日常管理职责,及时了解村监委会工作情况,对村监委委会成员在开展工作中不履职尽责,违反有关规定甚至出现营私舞弊、违**纪政纪行为的,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处理,如提醒教育、诫免谈话,直到启动罢免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常态教育。针对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整体素质偏低的事实,应通过常态化的培训教育来切实提高村监委会成员的履职能力。要按照“重点轮训、分级培训、定期教育、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对其进行教育培训。运用以会代训、举办专题讲座、交流工作心得等形式,着重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培训:一是政治素质。作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了解村民监督委员会对于农村政治乃至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增强他们的履职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道德素质。作为村监委会成员应该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即要时刻以广大村民的利益为重,决不姑息任何权力滥用和权力私用的行为。三是业务素质。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履职能力的强弱,业务素质是其最基本的素质,因此,要充分发挥村监委会的作用,培养和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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