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专业训练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政治、业务素质。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比一般的公务员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这一职业群体必须共同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知识以及法制工作能力方面的一致性。建议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对法制工作人员的准入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尽可能将达到国民教育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的专业人才吸收到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中来,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主力军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骨干,力争成为优秀合格的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
(二)增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的独立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成员,自然要服从行政机关的领导。从事的政府法制工作,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首要的要求是对法律负责。一般情况下,这样做也符合行政首长的意志。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对法律负责的行动违背了个别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行政首长也不应非法干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或者以此随意撤换其工作岗位。因此,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
(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专业训练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政治、业务素质。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比一般的公务员要求更高,专业性更强。这一职业群体必须共同经过系统学习而获得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思维知识以及法制工作能力方面的一致性。建议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对法制工作人员的准入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尽可能将达到国民教育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的专业人才吸收到政府法制工作队伍中来,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成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主力军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业务骨干,力争成为优秀合格的政府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参谋、助手。
(二)增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的独立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成员,自然要服从行政机关的领导。从事的政府法制工作,作为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首要的要求是对法律负责。一般情况下,这样做也符合行政首长的意志。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对法律负责的行动违背了个别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行政首长也不应非法干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独立性,或者以此随意撤换其工作岗位。因此,要通过各种制度来保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良好素质以及职业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政府领导应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独立开展工作,让他们放心放胆去干,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使基层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加大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业务的监督、指导与培训力度。
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行业整体的系统性建设,是推进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大上级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业务的监督、指导与培训力度,对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建议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到基层调研、指导工作,并适时组织一些业务培训,邀请资深专家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进行深层次的理论培训。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也应立足自身,加强自我学习,通过各种方式增强处理法律事务的本领。
(四)逐步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且大多发生在基层,这些问题的解决也主要依靠基层。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承办者,行政复议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因此,基层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等问题,根据办案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可以尝试将行政复议资格的取得纳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五)切实解决政府法制机构的性质及法制工作人员编制等问题。
由于基层政府法制机构的性质及编制已经与其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不相适应,建议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与机构编制部门对基层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规格、性质、编制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给队伍建设予以更多关注,以此作为法制机构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支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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