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
2、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
3、1961年至1963年林业“四固定”颁发了林权执照;
4、1981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颁发了林权证。
这些土地、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
1、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
2、把握好认定证据的三种方法:一是个别审查 ;二是比较印证,去伪存真;三是综合分析,通过对证据进行系统审查后再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比如,对于土地证效力,许多群众认为有土地证就行,事实上, 土改时发的证,后来入社了,就成了集体了,土改时的证件的证明力,就比其后形成的山林权属证书要低。
但在确权实践中,土地证的证明效力在以下二种情况下仍起主要证据作用。一是证明持证人的土地(山林),按当时政策应归入当时所在社队,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后调整了社队所有的该宗土地(山林),在以后林业四固定,林业三定中也未确权情况下,应确权给持证人当时所在社、队(现为村民组)。二是在处理县际山林权属纠纷时,如一方有土地证,而另一方没有土地证,在此情况下,争议山林应归属持证人当时所在县。
对于错发重发的 ,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无争议的应当确认证书的效力,如因错发,重新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根据四固定的确权为依据作出处理,确定权属。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通过审查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认定有关事实,以避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一)合法证件
1、“林业三定”证(包括山林所有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或林权证);
2、土地证(包括清册);
3、“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包括入社资料、“四固定”证、协议书、调解书、政府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
(二)适用原则
适用的基本的顺序是:林业“三定”证→土地证→权属变更凭证。
具体来讲,在有林业“三定”证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如果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情形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经得到了“三定”证的肯定,因而不发生“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的适用问题;
如果“合法的权属变更”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后,这些凭证则是认定山林权属的直接依据,林业“三定”证不能作为依据。
在没有林业“三定”证或者林业“三定”证有错误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以土地证(包括清册)为依据,但是,在土改之后如果有入社、四固定、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情形发生的,则应以“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作为认定依据。
在我国法律和政策承认土地证是永无错误的有效凭证,是其他权属凭证的初始权源。除了土地证之外的任何依据都有可能发生错误。判断林业“三定”证或“四固定”证是否有错误,应以“三证”相统一为原则,凡是没有上级权源或权源有问题的,一般不能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
山林确权纠纷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吗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在实践中,各类权属证件的适用原则: 林业“三定”证→土地证→权属变更凭证。
一、证据是关键: 历史上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1、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2、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3、1961年至1963年林业“四固定”颁发了林权执照;4、1981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颁发了林权证。
这些土地、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
二、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相关书证及相关材料的法律效力、证明作用。
1、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2、把握好认定证据的三种方法:一是个别审查 ;二是比较印证,去伪存真;三是综合分析,通过对证据进行系统审查后再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比如,对于土地证效力,许多群众认为有土地证就行,事实上, 土改时发的证,后来入社了,就成了集体了,土改时的证件的证明力,就比其后形成的山林权属证书要低。
但在确权实践中,土地证的证明效力在以下二种情况下仍起主要证据作用。
一是证明持证人的土地(山林),按当时政策应归入当时所在社队,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后调整了社队所有的该宗土地(山林),在以后林业四固定,林业三定中也未确权情况下,应确权给持证人当时所在社、队(现为村民组)。
二是在处理县际山林权属纠纷时,如一方有土地证,而另一方没有土地证,在此情况下,争议山林应归属持证人当时所在县。
对于错发重发的 ,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凡无争议的应当确认证书的效力,如因错发,重新引起争议的则应查明情况,根据四固定的确权为依据作出处理,确定权属。
如合作化、四固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改确定的权属处理。
争议山林的林木性质以及对山林的经营管理也是认定山林权属的证据之一。
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经营管理情况,通过审查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认定有关事实,以避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
三、把握好山林权属的依据和适用原则。
(一)合法证件1、“林业三定”证(包括山林所有权证、自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或林权证);2、土地证(包括清册);3、“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包括入社资料、“四固定”证、协议书、调解书、政府处理决定、法院判决等)。
(二)适用原则适用的基本的顺序是:林业“三定”证→土地证→权属变更凭证。
具体来讲,在有林业“三定”证而且是正确有效的情况下,应以林业“三定”证作为认定权属的首要依据。
如果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情形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前,其效力已经得到了“三定”证的肯定,因而不发生“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的适用问题;如果“合法的权属变更”是发生在林业“三定”之后,这些凭证则是认定山林权属的直接依据,林业“三定”证不能作为依据。
在没有林业“三定”证或者林业“三定”证有错误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以土地证(包括清册)为依据,但是,在土改之后如果有入社、四固定、协议、赠送、处理决定、判决等“合法的权属变更”情形发生的,则应以“合法的权属变更”凭证作为认定依据。
在我国法律和政策承认土地证是永无错误的有效凭证,是其他权属凭证的初始权源。
除了土地证之外的任何依据都有可能发生错误。
判断林业“三定”证或“四固定”证是否有错误,应以“三证”相统一为原则,凡是没有上级权源或权源有问题的,一般不能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
农村山林土地的承包合同
你哥哥现在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你没有办法也没有权利变更。
因为你是城镇户口,没有资格承包农村土地,你两个姐姐也不是本村户口,也没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
这条路走不通。
至于你父母的赡养问题,你们兄妹都有义务。
你们几兄妹可以共同签订一个关于父母的赡养协议,约定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也可以由你父母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你哥哥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后,你哥哥如不履行,父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农村土地纠纷协议书
参照土地纠纷协议书格式 一、甲乙双方 甲方(购房方)姓名: 身份证号: 住 所: 联系电话: 乙方(争议方): ( 以下三项选填)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住 所: 二、证明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三、事件起因: 四、经协商,且经证明人证明有效,现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2、3、4、5、 6、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证明人同意为本协议的公正性,有效性负责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证明方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 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证明人(盖章)签名: (三方需按手印) 签定日期: 日期大写...
农村山林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吗
土地山林属于国有,个人只有承包使用权没有产权,不允许私自买卖。
但是规定土地承包人可以在土地承包期限以内,申请办理土地或山林的流转手续。
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土地山林村委会申请办理相关土地的流转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土地承包合同我户口迁出时,我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山林承包合同上...
您好,关于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1.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的,依据土地承包合同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由合同转化为物权,对于承包方发包方以及第三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2.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你可以参考以上情形是否发生在你身上,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收回承包地也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
村民组织将一片山林进行二次发包,引发民事纠纷。
山林重复发包的合...
一、原承包合同为家庭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必然无效。
二、原承包合同为其他方式的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有效,重复发包合同不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条规定本意是依法登记的承包方优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优先取得承包经营权。
实质上是承认重复发包合同与原承包合同可以同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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