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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 领导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纪检机关对反映什么干部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保障党员的权利,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为维护党章、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概括地说;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
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加强党风建设和严肃党纪而斗争。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或“纪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本系统 展开...
如何完善检察机关上下级关系
楼主找论文吧?下面这篇文章可供参考 如何加强和完善上下级检察机关领导体制 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之间、 检察院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及相关制度安排的总称。
它是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权运行方式的决定因素。
各项检察改革无不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因此,准确把握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内容和精神,对于开展检察工作和推进检察体制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 我国《宪法》第132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13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有类似规定。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地方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同时又要接受地方的领导。
目前,检察机关接受上级院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业务方面,其依据主要是《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而检察机关接受地方领导的问题,宪法和法律除规定地方检察机关要向同级人大负责外,并没有规定还要在哪些方面接受哪些机关的领导。
基于对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及党章关于“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范围内的工作”的认识,在实际运作中,地方检察机关最主要的是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检察机关党组作为各级地方党委向检察机关派出的组织机构,对检察机关进行领导,讨论和决定检察机关的重大问题。
检察机关党组成员由地方党委指定,必须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
二是地方党委设立分管副书记、政法委,负责具体领导公、检、法、司、安等政法工作,对个案具有组织研究协调的职能。
三是地方党委通过对检察机关党组成员和检察人员的任用、考核,听取检察机关有关工作汇报,协调编制、基建、经费、装备等重大问题,对检察机关实行全方位的领导。
此外,地方检察机关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也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
这就是当前检察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
有人形象地将其称为“上级管指标,党委管纱帽,政府管钱包,人大管选票”。
二、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存在的弊端 检察系统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体制,这是宪法第132条第2款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作出的规定。
其意义在于保证全国检察机关集中统一行使检察权,从而有效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实行上下级领导体制,是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组织保证。
但是,由于目前这种领导体制尚不健全,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仍存在一些困难。
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制度不够规范,法律对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下级检察院拒绝接受领导的法律责任等均未作明确的规定,上级检察院难以对下级检察院实行有效的领导。
如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指示,有时得不到切实执行,甚至出现检令不畅的问题。
二是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导致检察权的地方化。
在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领导干部由地方选任,检察干警来源于当地,人员编制由地方确定,经费来源由地方供给,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难免会产生检察权地方化的问题,使国家设在地方的检察院变成了从属和听命于地方的“政治工具”。
例如,在查办职务犯罪中,许多地方形成了不成文“党内审批制度”,查办不同级别的领导,需要报请上级党委领导同意。
再如,有些地方公安局长任政法委书记或者副书记,这样政府公安部门负责人可对两院进行领导,“一府两院”成为地方政府领导两院。
三是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导致检察权行政化。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实践中,检察机关干部管理体制采取以地方党委主管,上级检察院协管的做法。
管理不仅不到位,而且把检察官与法官的管理等同了。
目前的干部管理体制,制约了上级检察院培养和选拔检察官的通道,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违规任命检察官和随意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况。
在检察官的提拔、使用和调动上,一些地方党委事先不征求上级检察院党组的意见,或在上级检察院党组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任免和调动检察官;有的地方党委事先不征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当做一般行政干部,想调就调,随意任免。
有些地方50岁左右的检察官就与同职级的行政干部一样,被地方党委免去检察官职务或...
以下哪些属于下级纪检机关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的问题线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什么? 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职能包括: 负责本地党委管理干部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分办; 协助办理本地管理干部干部任职前组织部门征求意见回复工作; 负责向上级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受理、分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 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及审计结果的应用工作和其他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办案机制,归口管理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承办国(境)内追逃防逃相关工作,建立健全追逃防逃本地协调机制; 监督检查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和办案场所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等情况,落实办案安全工作责任制,督促本地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办案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督促查办上级及本委(局)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统计分析查办案件及相关专项工作情况; 指导本地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党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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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 反应情况 答复上级机关呢询问时 使用的上...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正式的话应该用报告。
非正式的可以用汇报材料。
如果是非常重要且内容很长的话,可以采取报告附调查或汇报。
报告内容就写:某某机关,某年某月某来电(或某个文件)所询问某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汇报材料报上,请查收。
然后在正文后加:附件:关于某某问题的汇报。
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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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科的职责
侦查监督科的职责如下主要分为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以及侦查活动监督:1、审查逮捕: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
对本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决定,同时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刑事立案监督: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3、侦查活动监督:(1)承办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严格把握批延条件,对超期羁押等违法问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时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了解案情,引导侦查取证,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纠正。
...
在一份公文中需要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请求指示时,可以用“请示报...
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一、检察卷 1.起诉书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或否定公安机关原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3.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的清单 4.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内卷 (一)审查批捕: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 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 4.讯问被告人提纲 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6.讯问被告人笔录 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9.询问证人笔录 10.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1.审查逮捕人犯表 12.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 14.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 15.对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6.批准逮捕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18.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9.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0.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1.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撤销逮捕决定书 22.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23.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26.报有关上级内部审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 27.审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批捕中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 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意见书 3.检察委员会研究复议案件记录 4.复议决定书 5.公安机关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6.上级检察院答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7.案件复议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起诉: 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 2.向上级检察院报送起诉案件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及有关的法律文书 3.向下级交办案件通知书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主要证据摘录) 5.参加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6.传唤被告或询问通知书 7.提押证 8.讯问被告人提纲、讯问笔录、被告人供词 9.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及调查、询问笔录 10.勘验、检查、鉴定的有关材料及复核记录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1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14.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15.向公安机关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16.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7.移送起诉被告建议书及公安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18.起诉书 19.赃款、赃物和证物移送清单 20.送达回证 21.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 22.检察院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送法院部分要留复印或摘抄件) 23.撤回起诉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书 24.法院开庭通知书 25.公诉词或公诉发言提纲 26.辩论提纲 27.出庭笔录 28.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答复的纠正情况 29.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0.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 31.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上诉书;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 32.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 33.上级检察院撤销抗诉决定书 34.法庭执行死刑的通知 35.死刑临场监督笔录 36.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37.审查起诉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起诉中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先按上面1~16排列后再继续排列: 1.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2.决定没收赃款赃物的文书和处理赃证物品的凭证 3.宣布笔录 4.送达回证 5.公安机关的提请复议意见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6.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复查决定书 7.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8.上级检察院批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9.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后,又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新作决定的法律文书 10.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三)二审案件(包括一审抗诉、上诉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原起诉检察院的起诉书 2.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3.抗诉书或上诉书、提出抗诉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报告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材料) 5.讯问被告提纲和讯问笔录 6.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证人提纲和询问笔录 9.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0.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或向检察委员会的案情报告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撤回抗诉决定书 13.检察院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及参加预备庭记录 14.法院通知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5.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6.抗诉词稿或出席二审法庭发言稿 17.辩论提纲 18.出庭笔录 19.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20.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的答复 21.对二审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2.审理二审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四)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捕案件备案材料: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 2.下级检察院上报备案的“审查逮捕人犯表” 3.备查案件审批表 4.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5.与下级检察院联系记录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五)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材料: 1.公安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
检察院是干什么的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市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履行职责对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弋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四)按照法律规定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本市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按照管辖范围,对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本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和市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负责对监管改造场所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贿赂、“侵权”、读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It捕、起诉工作,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申诉。
(七)依法对本市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实行法律监督。
(八)对本市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或裁定,提请抗诉。
(九)依法受理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向上级检察机关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以及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项工作,依法建院从严治检。
(十一)规划、管理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和保密、文秘等项工作。
(十二)负责其它应由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论述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规定既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又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性的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延伸,具有国家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
但实践中,检察监督基本局限在诉讼领域,即所谓的诉讼监督。
与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相比,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监督更加重视,法律规定也相对比较完善, 但仍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本文针对目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谈一谈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这个话题。
一、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和立法现状 所谓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将其定义为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各侦查机关(含检察院自侦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律师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建议)、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
刑事诉讼监督是一种刑事诉讼司法救济程序,当出现刑事诉讼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因此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其中审判监督,专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程序性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监督,是实体性监督,这两项监督也可统称为审判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不力的问题引起法学界和立法机关的关注。
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里,增加了第8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并且在分则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加强了法律监督的力度。
分则中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纠正(第76条);对公安机关不立案进行监督(第87条);对法院审判活动违法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第169条);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出抗诉(第181条);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第205条第二款);对死刑的临场监督(第212条);对监外执行的监督(第215条);对不当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第222条);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24条)。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用66个条文对刑诉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并就监督的措施进行了相应规定。
二、刑事诉讼监督立法缺陷和立法设想 虽然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对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监督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但在实践中,刑事诉讼监督面临一定的挑战。
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其一,立法容量太少,存在很多缺失和空白,造成了监督上的许多盲点,使得许多诉讼行为都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其二,对被监督机关的监督措施缺乏强制性,往往只有建议权,没有命令权。
致使监督刚性不足、措施乏力;其三,监督程序不完善且过于原则和抽象,不易于实践操作。
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等100多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呼吁完善立法,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但对采取什么形式来完善立法强化监督,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应当对法律监督单独立法,制定《法律监督法》;有学者认为可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监督的客体内容以实现完善立法强化监督的目的。
刑事诉讼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当然需要立法完善的问题,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独特性和刑事诉讼监督的程序复杂性,使得《法律监督法》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难以将刑事诉讼监督的各项内容详尽涵盖。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专门的《刑事诉讼监督法》。
通过《刑事诉讼监督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来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监督。
在未来在立法中应尽量将监督的内容具体化,明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的权力,法律监督主体与被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措施及监督措施的强制力问题。
三、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
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 。
一是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不够全面。
《刑事诉讼法》仅在第八十七条把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局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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