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两者的主要区别:
1、承担责任不同,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共负盈亏,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需要还企业的债务。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不足部分股东个人财产不承担。
2、缴纳的税种不一致,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地位不同,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扩展资料:
两者的共同点:
1,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均为企业主体。
2,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不同点:
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独立。那么,其责任也就不独立;而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其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责任。
2,合伙企业中一定有人对该企业负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对企业出资,而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对公司出资。
4,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层面和管理层面是不分离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企业),而公司的投资层面和管理层面是分开的,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股东会为权力机关,董事会为管理机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概述是什么?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第一、合伙企业符合国际惯例。
有限合伙是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第二、享受税收优惠。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务和《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有限合伙而不选择公司形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第三、分配机制灵活。
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问: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联系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3、《指定(委托)书》;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8、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想知道更详细,可以去融创财经网页看看,有免费客服,直接问就行,电话400-000-5177
合伙企业的设立,拟合同范文文本
1、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合伙企业法规定,各合伙人应当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丙丁无权过问企业事务的约定损害了二人的基本权利。
2、甲的行为不符合入伙、退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规定。
3、郑的合伙人双方若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行为虽违法,但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一旦被追认仍为有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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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分类及法律责任
1.分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2.法律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是什么?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而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出资范围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3.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请举例说明如何理解“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
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实质上是全体合伙人的债务;而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对该债权人的债务,只限于该合伙人,如果允许抵销的话,那么就相当于强迫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举例: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A,甲向戊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戊欠合伙企业货款8万元,戊认为因为甲欠自己5万元,而自己欠合伙企业8万元,其中5万元就互相抵销了,只向A合伙企业偿还3万元就可以结清三方的债权债务了。
戊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所以戊不能以对合伙人甲的债权抵销对A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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