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提供一篇《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文格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土地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XX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XX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协调单位签字:乙方:
XX年XX月XX日
土地确权会议记录什么写
申诉;控告;起诉。
土地确权遇到纠纷,应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应拿着证据到乡镇政府进行申诉,或者到县区土地确权部门进行申诉;如果有关部门确有错误又不纠正错误,或者渎职、以权谋私等,可以到县区纪检部门进行控告;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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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申请报告范本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办法:1. 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
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
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 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
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
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5. 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当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农村土地确认权类纠纷出了原则1.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很重要!)。
2. 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3. 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 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4. 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 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 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细节
下面是对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相关解读,部分实施细则以当地政策为主: 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1)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制度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产权制度,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是摸清基本国情的重要举措。
众所周知,家庭承包是从联产承包开始的,当时农村为了保证“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粮食等农产品,普遍存在以产量最高的农田作为标准田,其他的耕地采取折扣方式以多顶少,即1.2或1.5实际亩折扣为一标准亩,据此承包给农户。
由此,导致承包档案资料记载的面积与二调面积出入较大,通过全面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助于将这些数据摸准搞清,为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是赋予农民真正财产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保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可靠的财产权利,通过按《物权法》要求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能够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为农民通过入股、抵押、担保和流转等形式,增加财产性收入畅通渠道。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础。
把土地承包关系搞扎实,把老百姓承包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进一步搞清楚,有利于夯实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动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到位。
(2)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颁证,是建立城乡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够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3)有利于落实党的强农惠农政策、发展现代农业。
通过开展确权登记,把地块、面积、位置搞清楚,既利于保护好耕地,保障13亿人的吃饭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的强农惠农政策,更有利于国家依据登记的数据,拟定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通过引导土地规范流转,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力促进种田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壮大,有效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后谁来种地的问题。
(4)有利于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影响农村稳定的最突出、最重要的因素。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土地承包原始数据和资料保护不力,流转过程中合同不规范、面积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
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将农户承包数据和资料实现信息化管理,既能打消农民流转会产生归属纠纷的担忧,又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最清晰、最原始的重要数据,为化解农村的这些矛盾提供最有效、最坚实的基础。
3、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步骤有哪些? 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种潜在的历史矛盾十分复杂,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慎重的办法逐步推进,一般按6个步骤开展工作:(1)宣传发动。
要把确权登记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遵循原则等,通过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编印操作手册,召开乡、村、组干部动员会和农民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将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广泛发动起来,调动他们积极主动参与。
(2)清查核实。
将历史资料、地块现状、群众反映、争议纠纷等有关资料、情况要一一摸清查实,切实做到资料全、数据真、情况准,为开展确权登记奠定扎实基础。
(3)调绘勘测。
由专业测绘人员为主、组织农民代表参与,依据二轮承包合同及权证等资料,对农村承包土地进行调绘勘测,力求精准实。
(4)张榜公示。
将清查的历史资料、调绘勘测初步结果在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
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要由农户签字认可。
有异议的要对(2)、(3)二个步骤重新核查,核查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直至绝大部分农户签字认可。
对极少数仍存异议的,暂缓确权登记。
(5)登记颁证。
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承包土地,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颁证,并将结果再次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向承包农户发放权证。
(6)归档管理。
将本次各阶段相关资料按纸质和电子两类分门别类、归集整理、全面系统、科学建档,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分别妥善保存,并按要求为今后查阅打好基础。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哪几种方式? ...
怎样写土地确权承包方调查表调查记事
土地确权登记有关表格填报说明 一、发包方调查表 (一)填写要求 a) 发包方调查表为发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发包方填写一份。
b)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
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
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 发包方调查表分发包方信息、调查记事、审核意见三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二)填写方法 a) 发包方名称:填写农村土地发包方的全称,以发包方所在乡镇的名称开始,填至乡镇、村(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名称。
b) 发包方编码:填写按 NY/T 2538编定的发包方编码。
c) 发包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填写发包方当前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d) 发包方负责人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发包方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及对应的邮政编码。
e) 发包方负责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选择负责人证件类型,在对应证件类型前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选择“其他暠证件类型的,需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f) 调查记事/调查员:记录发包方调查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1)发包方及其负责人的变更情况;2)农村土地所有权情况〔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小组所有)〕;3)农村土地发包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全体调查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g) 审核意见/审核人:审核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填写“合格”。
如发现问题,应填写“不合格”,指明错误所在并提出处理意见。
审核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h) 日期:以阿拉伯数字填写调查日期,年份应填写完整年份。
二、承包方调查表 (一)填写要求 a) 承包方调查表为承包方调查过程中现场填写的表格,每个承包方填写一份。
b)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应空项。
确属不填或空白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c)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笔填写。
填写文字应清晰易辨,一律采用国家标准文字,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d) 承包方调查表分承包方基本信息、承包合同/权证信息、农户家庭成员信息、调查记事和审核意见五部分,各部分以粗实线进行区隔。
f)家庭成员列表第一行必须填写承包方代表的信息。
(二)填写说明 a) 发包方编码:填写发包方完整编码。
b) 承包方编码(缩略码):填写承包方编码的缩略码(承包方编码中的顺序码部分)。
c) 承包方(代表):填写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家庭承包)或承包方姓名、名称(其他方式承包)。
d) 联系电话:填写承包方(代表)的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单位为承包方的,填写单位法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和(或)手机号码。
e) 承包方地址/邮政编码:填写承包方的宅基地或其他长期住所的地址,以乡(镇)名开始,填至村、组和门牌号的具体名称。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为单位时,填写单位常用办公场所地址或登记地址。
填写承包方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f) 承包方(代表)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承包方(代表)的证件类型,在对应证件类型前画“√”标识,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选择“其它”证件类型的,应注明证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填写相应证件类型的证件号码。
g) 有无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
选择“有”时,填写相应承包合同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符号填充。
h) 有无经营权证/经营权证编号: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在对应选项前画“√”。
选择“有”时,填写相应经营权证编号,选择“无”时,编号栏以“/”符号填充。
i) 承包起止日期/承包期限:填写当前有效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起止日期和“承包起止日期”对应的承包年限。
j) 取得(承包)方式:选择承包方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在对应选项前划“√”。
选择“其他”方式时,注明取得(承包)的具体方式。
k) 家庭成员总数:填写农户家庭成员的总数。
l) 成员姓名: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户主填在第一顺序位。
m) 性别:填写相应家庭成员的性别,包括“男”、“女”两种类型 n) 与户主关系:填写该家庭成员与本户户主的关系,包括“户主”、“配偶”、“夫”、“妻”、“子”、“养子或继子”、“女婿”、“女”、“养女或继女”、“儿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孙媳妇或外孙媳妇”、“孙女婿或外孙女婿”、“父亲”、“母亲”、“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继父或养父”、“继母或养母”、“祖父”、“祖母”、“兄”、“嫂”、“弟”、“弟媳”、“姐姐”、“姐夫”、“妹妹”、“妹夫”、“其他亲属”、“非亲属”等关系。
o) 身份证号码:填写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的可填写其它...
农村有纠纷的土地怎么确权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有纠纷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权,如果政府无法查清事实,也可能无法确权。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谁负责调处?(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具体而言,应遵循以下原则:(1)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
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有:①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②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③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④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
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
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实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2)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前,土地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有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挠争议解决的行为。
在涉及历史原因的集体土地争议中,如历史事实不清、相关证据或政策依据不明,应以土地实际占有的现状为根据确定土地的权属关系。
在国有土地因重复征用或重复划拨引起的土地争议中,也应本着“后者优先”的原则,按土地利用现状确定权利归属。
(3)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政府处理在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对本行政区的土地状况比较了解,对发生的争议,能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因此,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村土地确权有纠纷时,政府有具体的处理流程为: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具体规定:《土地管理法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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