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实现税收现代化 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税收对策
作者:文英
特区理论与实践 2000年01期
深圳经过20年的艰苦创业,综合实力和经济素质已进入全国大城市前列,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接近或达到4000美元(1998年人均GDP 达到33289元,约合4030美元),地方预算内财政收入达到164.9亿元,三次产业比重为1.2:49.7:49.1, 产业结构中高新技术产业已占有相当比重。如果用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关于基本实现现代化的10项指标来衡量,除每百人大学生比例偏低外,其余9项指标均已达到。此外, 深圳的法制建设已取得成果,城市基础设施正向世界一流城市迈进,可以说,已经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产业基础、思想基础和体制基础。深圳在中国现代化长跑中已进入冲刺阶段。另一方面,深圳仍任重道远,必须进一步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为全国的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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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建设提供更多的示范和经验。
深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税收对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对策。
深圳虽已率先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其资源配置比计划经济时期优化很多,但许多方面仍然表现出不成熟的特点,在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高科技化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市场秩序还不尽完备,与香港和新加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正如**书记指出的那样:“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并不是轻而易举的,这是一场硬仗,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我们必须在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上实现制度创新,使深圳的市场体系更加完善。
二、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规范经济活动,建立运行有序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税收对策。
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实现经济、社会、政治现代化的基础工程,税收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为此,要加快税收立法速度,提高税收立法质量,用税收法规来规范政府、企业、个人的各种行为,真正做到依法治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厉打击偷逃税活动,加大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提高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震慑力。对一些偷税、骗税的典型案件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暴光,以促进依法纳税良好风气的形成。税收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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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政府治税观念的彻底改变、税收法制体系的重新构建和税收法制环境的根本改善。我们必须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树立税收法治思想;强化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利,明确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权利,促进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全面提高;构建和完善税收法治的社会环境,建立良好的税收法治新秩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尽快建立税务警察和成立税务法庭。
三、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增创产业新优势的税收对策。
从深圳经济增长的阶段来看,产业结构调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估计,深圳要率先实现现代化,实现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 比重达到53%以上,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达到40%以上,就必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不断促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深圳的第二产业有强烈的增值和扩张能量,第三产业则后劲十足。为此我们需要继续发展三高创汇农业,巩固提高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把深圳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物流中心和旅游胜地,这是深圳产业发展的基本导向。从我国全局来看,应顺应潮流,调整国内产业政策,并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如当前国内产业政策调整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是: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是什么,发达国家将放弃哪些产业,将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哪些传统产业,并针对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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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的现状确定我国产业调整的重点以及与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对接程度。明确我国哪些产业能够走向国际市场,生产和需求主要以国际市场为主,哪些产业我们还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但却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保护,才能使其最终有能力走向国际市场;哪些产业我们目前还不具备开发生产能力,其国内需求主要依靠进口解决,从而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寻求产业保护的税收对策,大力推进产业扶持,建立产业冲击的税收预警系统,实现对冲击产业产生严重损害的产业保护;对特定行业分别对待,进口实行差别关税;寻求国际比较优势,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四、加快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增创科技进步新优势的税收对策。
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与现代化的大趋势合一,其中的关键就是高新技术革命浪潮的蓬勃兴起。要积极引进国外风险基金发展深圳的高科技产业,以解决高新技术和创业资金的来源。从全国来看,我们的财税政策需要:( 1)根据国家有关科技立法,制订财税部门鼓励科技进步条例,使财税支持科技进步的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2)税收鼓励应该遵循服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原则、不使被鼓励者产生依赖性的原则、同等鼓励的原则、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3 )凡经财税机关会同主管科技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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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其建立科技准备金,以便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的需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开发体系。在世界上,大中型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低于销售额的5%,就难以有竞争能力,而我国的大中型企业至今还难以拿出1%投入研究和开发。连续三年全国的研究和开发经费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5%(1992年,美国为2.8%,日本为3.1%,发达国家平均为2.5%, 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5%)。可以这样说,用于研究与开发、教育、 培训的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成为一个国家未来经济发展趋势的重要标准,也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关键。(4 )中间试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鉴于其投资大,产品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产品,可考虑给予优惠。(5)完善科技税收扶持方式, 逐步实施多元化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正确确定享受优惠的年限,依据其科技含量不同核定相应的优惠年限。其次,要加大科技税收优惠的力度,灵活地运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改变过去一律减免税的做法,快速折旧、税前扣除等多种办法可相机采用。(6)严格科技税收优惠管理, 确保科技税收扶持政策到位。首先,进一步健全会计核算,被认定的科技项目,要单独建帐,专项计算盈亏。其次,严格按税收管理体制办事,各类科技项目应享受的政策优惠,必须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然后先征后退。还可考虑实行税收信贷。( 7)实行结构性税收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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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产品开发的方面,实行有条件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支出(即税收优惠)等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应有结构性调整空间。
五、加快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创新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的税收对策。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质是生产和分配关系的调整,是宏观管理的微观基础改革。税收要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立条件。(1 )要为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法人实体提供前提条件。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成为一种新的支持、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你投资我欢迎,你赚钱我收税,你违法我查处,你倒闭我同情”。政府从分配领域,影响市场信号,引导企业行为,对资源有效配置利益合理兼顾,加快经济发展的总体制约。(2)税收要为企业创立平等竞争环境, 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的主体,按照公平、规范、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划,平等参与竞争。建立市场经济的税收制度,对企业获取稀缺资源的竞争,应做到税负公平、政策公平、体制公平。(3 )为企业全力提高经济效益创立条件。政府依法向企业和个人征税并按治税程序通过政府预算将其转化为公共产品,为企业和居民创造良好的投资和生活环境。(4)为减轻企业不合理的负担提供保障。 从分配环节制止“三乱”,转变“企业办社会”,调整企业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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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社会保险。
六、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增创开放新优势的税收对策。
深圳具有毗邻香港的区位优势,大力推进深港经济合作,特别是高科技产业合作,对于加快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步伐,实现经济生活的国际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时还要注意大力扩展同欧美、日本等大跨国集团的直接合作,提高对外引资和合作的层次与水平;大力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和销售市场结构,改变贸易方式,提高出口水平,快速进入国际销售网络。深圳经济特区是对外开放的“窗口”,是全国利用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较集中的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是深圳加快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由于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金融信息化发展,金融市场加速扩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资金交易的规模和速度前所未有,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大规模的兼并、收购,外汇、信贷、期货、期权、证券市场发展风起云涌,基于此,必须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例如,如何对跨国金融活动,尤其是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征税,如何划分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已实现和未实现所得、股息所得和利息所得之间的界限;对两国因划分标准不一致产生的重复征税如何解决等。对外开放的扩大还要求我们对外国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迫在眉睫。并改现行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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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超额累进税率,有效利用累进税率机制,对不同发展水平地区、不同资源状况、不同资本状况、不同技术装备状况等形成的差别利润进行调节。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我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采用国际惯例的一种尝试,是鼓励进口、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http://http://Www.wenku1.com/news/AAA7593AC0072B8A.
html的重要措施。但是,我国目前出口产品退税制度不完善,操作上还有很多缺陷,致使出口退税机制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表现在退税与征税相结合,征多少退多少的设想与实际相去甚远,专用发票没有防止骗税的发生,反而加重了出口企业的负担。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些负面影响,进一步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建立能自动适应“足额退税、防止骗税、提高效率”的新型机制。要尽快加强涉外税收协调与合作,制定独立的税收政策,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管理协调、研究和探讨欧元启动的税收政策。如颁布《税收国际协调法》,严格规范跨国纳税人的申报程序,加强本国居民企业国外所得的申报管理,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以便对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限制资本弱化的利息扣除,对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进行规范并推行预约税制,对避税港投资税收加强监控,对受控外国公司未汇回的当年利润按汇回的征税,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务管理,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等。
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税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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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是:通过一定的税收政策调整,使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和优化,根本改变我国单纯追求数量的传统发展模式,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在加快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同时使工业化对环境的损害达到最小化,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讲,就是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产业,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具体可开征以下税种:
(1)开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税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对保护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强度进行减免。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税率应高于企业控制污染的边际成本;对应税塑料包装物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税率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开征环保税后,停止征收排污费,环保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环保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保开支。
(2)改革消费税。目前消费税只对汽油、 燃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对其他资源产品尚未涉及。可以考虑取消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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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汽油、燃油的课征,全部改征燃油税。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采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以促使消费者作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
(3)扩大征收范围。对非再生资源、非替代资源、 稀缺资源课以重税。我国的资源税范围太窄,只考虑级差地租收益的因素,不包括绝对地租,更不考虑资源合理利用的因素。必须在扩大资源税范围的同时,考虑上述因素,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4)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环保工作。 如对污水及垃圾处理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工业企业购置环保设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为治理污染进行的设备改造项目给予投资抵免;对从大气污染限制地区迁出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所得税;对排污水平低于国家标准的按一定退税率给予奖励;将环保产业的发展在一段时期内作为其它产业发展的前提,对环保产业、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或资源再生利用项目在投资和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在环保产品的出口政策上给予更大的支持等。
(5)其它配套措施。注意将税收调节与其它经济、 法律手段配合在一起,提高环境保护和治理效果。征收环保税的地税部门要注重与环保部门的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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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文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法规处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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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税收治理现代化 以_互联网_思维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
FINANCE,ECONOMY金融经济
以“互联网+”思维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
沈寅斐
(上海杉达学院,上海201209)
“互联网+”摘要:随着时代的到来,税收工作呈现出税“新常态”收结构失衡、税收法治失位、税收征管失规等特征。“互联网+”本文基于思维,从税制结构、税收法治及税收征管等角度阐述了税制的优化,以进一步促进有增有减、统筹平衡的税收结构性调整;规范与健全现有税收法治建设;以提高税收遵从度,税收征管规范化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
充分发挥税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税制结构;税收法治;税收征管
虽然有利于征管效率但不利于社会公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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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等在内的间接税一直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近年来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容易被转接近60%。间接税一般附着于商品和服务上征收,
其比重过高会加重下游企业及最终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嫁,
也容易影响到政府借助减税精准调控的效果。间接税税负累退性较强,随着购买商品和服务消费支出的增多而加重,
这导致消费支出占收入比重较高的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高于高收入者,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二)税收法制建设滞后。
现行税收法律法制建设失位,主要表现为:第一,在18个税种中仅有3个由税收法律规制。2015年3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收”将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的“税种的设立、第六项,规定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跨出了税收法治的一大步;第二,税收法律体系不完整,缺少专门的税收基本法律制度。《法治决定》对立法的第一要求就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宪法性质的有制度
“引领与统关税收最基本法律制度的法律,在税法体系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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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作用,曾两次列入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规划,但均未完成。三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执法中所占比重过大、出台程序过简。
(三)税收征管掣肘税制改革。
中国现行税收征管机制的滞后,征纳之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收征管职能交叉重叠,税收征管流程有待优化。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既按税种设置也按征管功能设置,职责交叉重叠,对同一税源管理事项或政出多门,或责任不清、管理弱化等情况,总体上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科学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二是税收征管资源人力资源不足和闲置浪费并存。征管力量占比配置不合理,
相对较低及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的情况并存,管理员往往疲于应付数据采集报送等日常工作。同时,税收专业化管理所需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反避税等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比难以有效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三是信息化对专较匮乏,
业化的支撑不够,信息管税程度不高。首先,当前开发运用的软件缺乏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功能,不具备风险识别、等级排序、任务推送、监控评价等方面的功能。其次,数据集成系统没有建立,各应用系统、软件众多且相互间不兼容,不
DOI:10.14057/j.cnki.cn43-1156/f.2016.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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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这标志着“互联网+”。“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是一场全社会都参与必将深刻影响今后社会发展进程,税务部门应其中的变革,
积极主动地适应、运用“互联网+”思维,通过“制度+技,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以创新、开放、合作、共赢的态度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互联网+税务”一的内涵
“互联网+”,的本质特性是“连接一切”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实现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互动,为产业智能化提供支撑,增强新的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体制增效升级。税务系统拥抱“互联网动力,
+”,“互联网+税务”实施战略,着眼于充分挖掘税务自身“互联网+税的大数据,持续提升涉税大数据的利用能力,使务”成为实现税制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和主要推手。
“互联网+税务”在的行动创新上,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开放、平等、透明特性,挖掘信息和数据的巨大生产力,成为创新税务管理模式、推动税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动力源
,1,
泉。“互联网+税务”的具体目标表现在:税制更加简明,
征管更加简单,办税更加简便。
、“互联网+”二视角下税制问题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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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在税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是方向性的。当前,以互联网思维重新审视现行税制、工作流程、管理和服务方式,一中国的税制改革又到了一个重大的些问题和不足更为凸显,
转折关口和历史节点,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一)税制结构不尽合理。
现行税制体系中,直接税的占比过低而间接税占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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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这些应用软件的数据进行综合利用。最后,数据管理不规范,指标口径不统一,纳税人的财务数据、会计核算资料、经营状况、银行资金等大量涉税数据采集不全,与工商、银行、国库等尚不具备网络互通和信息交换的条件,第三方信息难以有效获取
,3,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加快增值税法等各税种的立法。首先要科学制定立法规划。一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且正在推进改革的税收法规应当及时上升为法律。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等实体税收制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应当制定立法规划,在2020年前逐步完成立法程序。二是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立法。比如,遗产税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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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期盼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利器,应当采取授权立法形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先试。三是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应当及“营改增”时修改和废止。比如营业税,在的同时应当修改现《营行法规,随着2016年增值税的全覆盖应当及时废止现行。其次,业税暂行条例》应根据税种性质确定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的顺位关系。对于重点领域的立法,应当坚持先立法后改革的顺位,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与程序;对于正在推进的税制改革,可以在授权立法基础上实行先改革后立法的顺位。需要说明的是,授权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授权范围“一揽子”和授权时效,避免授权和永久性授权。
《税收征管法》,具体税收主体法律方面:一是修改明确规定所有与税收工作相关部门有提供涉税有关数据不可规避、不可拖延和不可免责的义务,建立职责明确的信息交换制度,将税收信息送出去,将涉税信息引进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明确保密责任,畅通政府职能部门间的涉税信息传“大数据”递渠道,消除信息孤岛。建立税收体系,为加强征《企业所得税法》,管提供强大数据基础。二是修改规范企业交易支付方式,推进转账支付,明确规定成本列支要以转帐从而实现企业收入、成本的信息化,通过企业交支付为前提,
易过程中的电子凭证比对,实现对企业收入、成本、资金流的全方位管控,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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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税收配套法律方面:一是修改对涉税信息进行规范,公开网上申报软件的标准接口,明确规定各类市场会计软件数据要和税务部门征管软件之间实现主体的财务、
无缝连接,从而实现企业财务信息与税务部门的实时共享,《不减少由于手工填写申报造成的数据失真。二是加快实施,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企业或个人财产列入信息共享的范围,实行联网和动态更新,国土资源、公安、税务、工商、统计实现登记信息等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完善征管机制,推进税制改革。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完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随着于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税收工作需要进一步理解税分析当前税收征管现状,构建具有中收征管现代化的内涵,
国特色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税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充分运用大数据,摆脱以往的人海战术,实行扁平化管理,通过“互联网+税收”全面推动税收工作提质、增效、升级,将税收工作重点转移到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效果分析,税收政策的执行将更多依赖于软件设计和信息系统管理,通过数据分析
。
、“互联网+税务”三为实现税制转型提供新路径税制改革是税收工作的顶层设计,在税收事业改革和发,“互联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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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程当起着决定性、关键性的作用。诚然给税收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更多的是机遇,为纵深推进税,“互制改革在技术上提供了可能和条件。在税制改革领域联网+税务”应不仅仅被理解为税务信息化的补充或换版,而是应该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的政务信息化视角之下,重新思考现有征管模式的组织模式、管理方式、业务流程和具体的技术支撑,使信息化成为推动税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变革的重要驱动力。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看,税务部门要成为“互联网+税务”“掌舵者”,“划桨者”。在全社实施的而非会的产业创新、大众创新、开放创新、协同创新为特征的社会经济新模式的形成过程之中,税务部门应定位于创新生态系“互联网+”统的参与者和引导者,借助的机遇,创新政府思维模式,从集中管控的思维转而去拥抱市场化思维、包容性思维、服务思维和开放思维
,1,
。要通过对“互联网+”本质的
“顶层设计+基层探索”,“互联网+税务”精准把握,通过使成为深化改革、促进税制革命性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提纲挈领地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更好地服务发展大局。
(一)加强顶层设计,优化税制结构。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直接税为主的体系既是世界的潮流、提高直接税比重”也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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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的潮流,这种体系的特点是十分清晰和简明。要以“互联网+税务”“云计算”、“大数据”为契机,并以为信息基础,在稳定税负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的完成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均衡布局,促进税制转型,实现比重,
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向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转变。直接税制优化选择的重点: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制自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之后基本框架已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相也有企业收对较高。既有垄断性国有企业行业分布的因素,入、成本和费用确定不够合理的因素
,4,
。让企业的成本、费
用和收入的配比能够更加合理,让企业所得税制能与市场经济体系要求更加适应,企业所得税制仍有一定的完善空间。房产税方面,要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未来将但要将其定位为一种良在地方政府收入中扮演重要角色,
税,由较为基层的政府征收,且税率的确定也只能适用于较小范围,否则住房所在地区或周边公共服务的改善,极易导致个人和家庭税负的加重。因此,房地产税不能定位为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而只能作为地方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
(二)加快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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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E,ECONOMY金融经济
关于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监管探讨
王舵塔娜王天浩
(1.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2.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冲击,给金融业带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一方面有力推进我国传统金融业改革的同时,给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另一方面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尤其在以移动支付、云计算、网络支付等金融交易繁荣且制定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来加强对互不断革新的大背景下,
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才能在制度上保障虚拟网络交易的安并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基于此,全性,
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进而提出了加的风险及当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策略研究
数据显示平台共计667家。而我国央行也发布了相关数据,到2014年4月,央行人民币存款减少了6546亿元,同比减少了5545亿元,而其他非金融企业以及部门贷款等增加4948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5621亿元,住户存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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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万亿元,全国整体呈现出住户存款方式多样化,并且在金融业中寻找到更多存款、理财渠道,以得到充分享受尊重客户体验、交互式营销、平台开放等互联网金融新特征,这也表明这支付宝、余额宝等多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消费者的巨大吸引力,并逐渐成为住户存款的重要金融渠道。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上动力十足,且在产品创新但由的渠道拓展上有着传统金融无法媲美的用户体验优势,于其自身网络化存在的虚拟化、过度依赖信息技术装备、缺乏有效的安全系统、缺少法律监管且法律不健全等问题,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依旧伴随着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隐患。
(一)经营主体风险
云计算、社交网络、搜互联网金融本身是依赖网络支付、
索引擎等互联网设备来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等的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务,这就打破了传统的金融业服务局实现了线上线下全面覆盖的资金支付,给用户带来了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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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2012年作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年”,揭示了我国互联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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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自兴起和发展后历经两次快速发展浪潮,最终在金融2013年,业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据第一网贷发布数据显示,我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了六千多亿,其中移动互联网是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截止2014年3月,全国P2P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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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税收征管,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面的工作:第一、充分利用规范》颁布契机,国税、地税要建立统一的网上以_互联网_思维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申报平台,成立电子税务局,建立统一的信息采集与交换平台;第二,加强登记管理。借助商事制度改革的东风,推行电子税务登记,“三证合一”,“一企业一代码”,完善实现为健全企业所得税“一家庭一代码”,制提供条件。实现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供可能与条件。实行涉税事项全流程网络化办理,涉税资料电子化、影像化,降低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以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实现多部门之间的涉税“金税三期”、信息归集和共享;第三,推进涉税风险管理。在发票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收集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深入开展分行业、分税种、分类别、多维度的风险识别、风险排序和风险应对,切实提高税源风险管理水平;第四,优化纳税服务。通过大数据平台收集、分析纳税人各类需求,根据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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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需求创新纳税服务方式,畅通服务渠道,推动同城通办、异地办税、电子缴付等新业务的发展,努力打造网上办税厅、移
“互联网+税收”,通过税制的转型,让纳动办税平台。依托
税人申报纳税如同缴纳手机话费一样简单、方便。
“互联网+”是一场全社会都参与其中的变革,必将深刻影响今后社会发展进程。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指出,不热“互联网+”,情拥抱、主动融入税收工作就没有希望,也没有。“互联网+税务”未来,税收现代化更是无从谈起作为税务部门最重要的战略之一,紧贴时代、站位高远,必将成为实现税收现代化目标的利器。参考文献:
,1,鲁钰锋.互联网+税务的行动创新,J,.中国税务.2015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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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税收治理现代化_从现实到实现_张雷宝.caj
税收治理现代化:从现实到实现
□ 张雷宝
内容提要:税收治理现代化是税收现代化的精细化阐述,全面有效地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是实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战略突破口。本文通过“三个是”和“三个不是”的论断,对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进行了全面解读,着重从税法、体制、人才等方面对不利于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诸多现实问题进行剖析,提出了强化善治、法治、共治“三位一体”的现代化税收治理理念、谋划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系统改革路径、加快税收治理法治化进程、大力培养现代化素养税务人才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税收治理 现代化 善治 法治 共治
我国提出税收现代化命题的时间并不长,但近年来相关研究不断涌现并一直是税收理论和实践的焦点。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到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调研时,就对税收现代化作了精彩的阐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工作目标就是通过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创新组织、创新方法、创新能力、创新文化,逐步建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丁源(2014)从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现代化经验的视角出发,辩证地思考了我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几大核心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对策建议。臧耀民(2014)认为,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关键在于税收征管现代化,应以征管现代化为引擎推进税收现代化。李万甫(2014)认为,在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道路上,应赋予税收现代化更鲜明的法治内涵,法治是通向税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刘剑文、陈立诚(2015)等学者则以《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为例,着重从法律角度提出了树立现代税收治理观念,提升税务机关的有效治理与规范治理能力等迈向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路径。
总体而言,关于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现有研究既有高度的共识(如要不要推进税收现代化),又有
一定的分歧(如什么是税收现代化、如何有效推进)。基于此认识,加强相关理论和实践层面核心问题的深入研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治理现代化:是什么和不是什么笔者认为,税收治理现代化是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简称,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而非唯一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确定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到2020年的未来五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行军和突破口,财税改革必须着力于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在此过程中,税收改革的总目标应是致力于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战略突破口。
理论层面,税收治理现代化是税收现代化的精细化阐述,是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进一步提升。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治理不同于管理,治理包容了管理,同时治理又是一个涵盖善治、法治和共治等概念元素的集合体。实践层面,治理本身更加强调政府、社会、
媒体和公众之间的互动与合作,注重法治、透明、责任、效率、回应。基于此,笔者认为,税收治理是税收管理内涵与外延的全面拓宽与综合提升,同时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党组“跳出税收看税收”的战略思维。
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须梳理税收治理现代化是什么和不是什么。从肯定性的概念界定角度来看,税收治理现代化具有如下特征:1.税收治理现代化是注重税务系统内部协作与外部协同的现代化治税思想。从此角度讲,税收治理现代化不是税务部门的自家事,而是需要各部门协同作战的众家事。税收管理通常是税务机关自身对税收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而税收治理则是政府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群体之间对税收权力进行配置和运用,通过彼此之间的合作与互动,达到控制、管理、协调和服务税收目标并提升税收管理绩效的全过程。显然,税收管理是税收治理最基本、最重要的活动,但不是税收治理的全部内容。2.税收治理现代化是强调现代化税务人才支撑、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支撑及“人脑”与“电脑”高度有机整合的复杂系统工程。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传统的“扩军增编”、“人海战术”既不现实也不合理,税收治理信息技术的转型、升级和换代(如“金税工程三期”优化版的全国试点和全面推广)是不可或缺的。3.税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复杂系统的重要体现和有机组成部分。理论上,有国家治理就有税收治理,税收治理与其他领域的治理活动共同支撑国家治理,而税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也必然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按此逻辑,我国税收治理及其相关改革的总目标必然是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而税收治理现代化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构件。
从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看,我国的税收治理现代化要避免陷入误区或误判,需一分为二的辩证思维。税收治理现代化可能有成功的路径模式,但并不存在统一的范式。也就是说,我们需要致力于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但世界范围或国际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成功范式。为了少走弯路或不走错路,笔者认为应端
正以下认识:1.税收治理现代化不是美国化或欧美化。基于政体、经济、税制、法律、文化等差异,我国的税收治理现代化理应具有世界眼光或国际视野,但又不能照搬照抄或崇洋媚外。不同国家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理解、目标、路径及其具体的税制安排都会有个体差异,即税收治理现代化在全球范围内并不存在统一的成功范式。2.税收治理现代化不是电子化或网络化。不可否认,税收治理工具的电子化或网络化是大势所趋,而税收治理工具的电子化或网络化也是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和基石。但税收治理现代化显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税收治理工具的现代化。税收治理现代化不是单纯的税收治理工具的升级换代,还包括税制模式、治理机制的现代化等内容,甚至还包括税收治理理念或文化精神层面的现代化(如税收负担分配过程中的无特权、普遍征和负担明等)。3.税收治理现代化不是静态化或一成不变化。从工作角度讲,我们自然期望有一套全面、科学、明确、量化且可操作的税收治理现代化指标或路线图,且希望其能放之四海而皆准,伴随税收于始终。但从发展和历史的视角看,税收治理现代化的主观认知程度及其外部客观条件必然会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从现代化的角度讲,税收治理内容、税收治理理念、税收治理主体、税收治理体制、税收治理工具及税收治理绩效等都不可能是静态不变的,而是会随税收治理环境的变迁而不断演进或改进的(见下页图)。
二、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现实问题扫描从现实基础看,目前我国各地既存在有利于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条件(如税收法治提升、税制改革加速、治税理念升级等),又存在诸多不利于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问题。本文着重从税法、体制、人才等方面作简要分析。(一)税收法定体系尚不完备、规范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税务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作决策、定制度、抓执法、搞服务都要有依据、有章法、有程序、讲法理。税收法治指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
大环境约束下的税收治理现代化体系及其逻辑关系图
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建,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现代法治轨道,实现“定分止争”的税收治理结果。税收法治的现代化是衡量税收治理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尺。目前,我国税收法治现代化的主要差距有:1.税法体系不健全。税收法律级次不高,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情况较多。例如,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税收征管法》与当前税收工作形势和要求不适应问题越来越突出。良法善治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最高境界,而税收良法则是税收善治的前提和基础。2.税法约定较模糊,征管制度不严谨,税收政策公开透明度不高。税法约定的模糊加上具体的征管制度不严谨,有可能将依法治税变异为“协商式收税”。此外,税收的本质是为国聚财,为民收税,应进一步落实纳税人合法合理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从此角度讲,我国《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不只是技术上的修补改造,需调适征纳双方在法律天平两端的地位,为纳税人筑起权利保护的程序“防火墙”。3.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依然存在,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弹性较大;地区之间、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税收执法尺度不统一现象影响税收公平;化解对税收任务层层加码压力的措施不够得力,税务干部不遵从税法现象客观
① 存在,收“过头税”问题在基层未完全解决。4.税
查手段不完备,一些领域偷骗税等违法行为较严重。(二)税收体制的现代化尚未成熟定型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之一,税收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有所作为,首先应实现税制自身的现代化。自1994年开始的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范围最广的一次深刻变革。其对市场公平竞争、实体企业负担、万众创业创新、社会经济发展等都至关重要,是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走到今天的关键。但现行税收体制的现代化特征尚不鲜明,还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主要问题有:1.我国现行税制的主要特征是间
②
接税为主体,直接税比重不足30%。这与现代市
场经济国家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特征差异明显。间接税体制客观上还会鼓励或纵容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不利于未来我国产业经济转型升级大战略的深入推进。2.“后营改增时代”地方税体系的重构或重塑问题。2012年在上海试点启动的“营改增”改革力争实现全国、全行业的“全覆盖”改革目标。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推进,如何通过税制改革重建地方税体系将是观测未来我国税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窗口。3.税负的合理设定与相对稳定问题。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国家治理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即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逻辑主线是税收治理现代化,并服从或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观角度看,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尚不成熟,还需在征纳主体之间、各级政府之间、国
法震慑力不足。由于政策不完善,征管有漏洞,稽
①
在税收良法的前提下,纳税人与税务干部都完全遵从税法是一种理想境界。但在税收实践中,纳税人和税务干部不遵从税法情况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研究表明,纳税人具有税收不遵从的动机倾向或道德风险,且纳税人不遵从的风险偏好与年龄成反比例,与收入成正相关。针对税收干部不遵从税法的实证研究较少,规律不明。
②李 蕾,杨万国,等.提高直接税占比才能调贫富差距[N].新京报,2013-08-15(B06-B07).
地税务机关之间求得改革的最大共识并处理好复杂的利益平衡问题。4.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等领域税制改革还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例如,英国推行所得税制改革并取得成功的重要意义或经验在于,要想使个人所得税成功推行,需要一套与国情充分融合、有效实用的收入评估和征收方法。在改革实践中,务必警惕具体改革与税收治理现代化目标不一致、不匹配的情形。总之,一国的税制改革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也不是为了与国际接轨而改革,更不能为了一味增加财政收入而改革,而应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更好地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及国家治理现代化总目标服务。(三)治税人才的素质须进一步提升
税收治理现代化的首要之义和重要前提是治税人才的现代化。没有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现代化人才队伍,税收治理现代化就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目前基层税务人才队伍建设存在如下问题:1.年龄结构不合理。基层税务机关干部年龄整体偏大,年轻干部相对缺少,年龄老化和知识老化问题并存。2.专业能力不匹配。从基层税务机关看,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素养,真正能进入企业查账并发现有价值涉税线索的税务干部往往并不多。在税务实践中,有税不收既有不愿意收问题,也有无能力收问题。前者属税务干部的职业道德风险,后者则属税务干部的能力不足风险。3.人才配置不科学。税务后台管理人员偏多,而税收风险管理、重点税源管理和涉外税收管理等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则相对欠缺。这既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资源浪费,也降低了税收管理绩效。4.活力动力不足。在税收风险增大、税收任务奖金减少或取消的新常态下,如何进一步激发基层税务干部“收好税”的活力和动力是一大现实挑战,需大力培育税务干部勤勉专业的现代化职业素养。
三、税收治理现代化实现路径的简要探讨在我国,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目标,光荣又艰巨,任重而道远。如何让税收治理现代化之路越走越宽广、越走越坚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实难题。为此笔者建议:
(一)宣导和强化现代化税收治理理念善治、法治、共治构成了现代税收治理理念的科学内涵。要全面树立善治理念,弘扬法治理念,增强共治理念,实现从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的思维跨越和理念转型。在某种程度上,思维范式不革命,诸多的努力可能就是在错误的道路上“裸奔”。当然,成功的税收治理现代化要求实质性的改革,而不仅仅是改革口号的宣传和灌输。
(二)谋划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系统改革路径
税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集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体制、治理工具等核心要素于一体的复杂系统,实践中既要重点突破,更要整体推进。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可简要表述为:治理体制的现代化是前提,治理机制的现代化是保障,治税人才的现代化是关键,治理工具的现代化是突破口。从实践经验看,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第一信息化工程,2015年在全国10个省区大力试点应用的金税工程三期(优化版),承载着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中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和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三大任务,给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插上了腾飞的翅膀,是当前需要重点突破的税收治理现代化工程。但税收治理体制、机制等领域现代化改革的重要性同样不容低估,需要在科学严谨的顶层设计指引下强力推进。在此过程中,我国发达地区税务部门要奋力当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排头兵”,欠发达地区税务部门则要避免拖全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后腿”。(三)加快税收治理法治化进程
税法是税收治理活动的基本规矩,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灵魂,应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加快税收治理的法治化进程。税收收入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客观上主要由税源和税法共同决定。为此,需要赋予税收治理现代化更鲜明的法治内涵,突出税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特征,在实现税收现代化过程中更加彰显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同时,要尊重2014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新预算法》第五十五条,注重运用法治理念指导税收工作,用法治程序规范税收执法,用法治方式解决涉税纠纷,用法治思维处理各方诉求,用法治素养检验干部队
伍,坚守“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税收行政法治原则。此外,应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细化税收征管流程,强化税收执法程序规范,注重对诸如税收检查权、处罚权、审批权等重大税收执法权的制约监督,强化“公开”在税收执法中的地位,让税权在阳光下运行。
(四)大力培养具有现代化素养的税务人才在税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要大力培养具有现代化职业素养的税务人才。无论是人才兴税还是人才强税战略,都强调了人才支撑对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作用。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导致的“税不好收”和收入奖金有所下滑的前所未有的双重压力下,更需要用先进理念引导人、用职业精神塑造人、用正确方法激励人、用严格管理规范人,抓好税务干部执政能力提升、高素质专业化骨干人才培养以及基层一线干部基本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在新常态下激发基层税务干部动力和活力的大文章,打造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能打硬仗的现代化治税队伍。
总之,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是一场波澜壮阔的全方位税收变革,既不可能是一朝一夕之功,更不可能一帆风顺。尽管税收治理现代化之路注定崎岖,但相信我国税收治理现代化砥砺前行的步伐不会停滞。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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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契税征收管理的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自1997年开始实施,在保护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契税执法环境越来越复杂,风险越来越高,契税征管难度不断增加。研究与解决当前契税政策及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对完善地方税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在介绍契税征管现状基础上从契税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征收管理两方面剖析契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潜在执法风险,并从完善税制、加强征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关键词:契税 财产税 地方税 征收管理
契税自东晋时期出现距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它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规模以及房地产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带动了契税收入的高速增长,使契税在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的作用愈加重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开始实施,在保障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调节房地产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政策规定较为简单,各地实施细则标准不统一,在征收范围、滞纳金加收、拆迁房税额抵扣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同时,由于契税征收范围广,税源分散,一次性征收外加房地产交易手段多样复杂等因素,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难度较大。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税法的权威性、公平性,也容易引发税务执法风险,不利于营造公平、规范的税收执法环境。
一、契税征收管理现状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契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是地方税体系中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5-2014年契税年平均增幅约为30%,高于地方税平均增幅2.1个百分点(见下图)。
作者简介:
张雷宝,男,陕西武功人,1973年生,经济学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复旦大学公共管理流动站博士后,中国财政学会理事,入选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荣获浙江省“教坛新秀”和“之江青年社科学者”称号,美国德克萨斯农工大学康莫斯分校、英国布鲁内尔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先后在国内权威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各类著作(含合作)8本,主持国家级、教育部、省级等各类课题10余项,获各类学术奖励8项。目前,受中组部、团中央选派,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挂职,任局长助理。
(实习编辑:郝东杰)(责任编辑:陈双专)
范文四:以_互联网_思维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
FINANCE&ECONOMY金融经济
以“互联网+”思维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
沈寅斐
(上海杉达学院,上海201209)
“互联网+”摘要:随着时代的到来,税收工作呈现出税“新常态”收结构失衡、税收法治失位、税收征管失规等特征。“互联网+”本文基于思维,从税制结构、税收法治及税收征管等角度阐述了税制的优化,以进一步促进有增有减、统筹平衡的税收结构性调整;规范与健全现有税收法治建设;以提高税收遵从度,税收征管规范化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
充分发挥税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税制结构;税收法治;税收征管
虽然有利于征管效率但不利于社会公平高,
[2]
。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等在内的间接税一直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近年来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容易被转接近60%。间接税一般附着于商品和服务上征收,
其比重过高会加重下游企业及最终消费者的税收负担,嫁,
也容易影响到政府借助减税精准调控的效果。间接税税负累退性较强,随着购买商品和服务消费支出的增多而加重,
这导致消费支出占收入比重较高的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高于高收入者,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
(二)税收法制建设滞后。
现行税收法律法制建设失位,主要表现为:第一,在18个税种中仅有3个由税收法律规制。2015年3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收”将专设一项作为第八条的“税种的设立、第六项,规定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跨出了税收法治的一大步;第二,税收法律体系不完整,缺少专门的税收基本法律制度。《法治决定》对立法的第一要求就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宪法性质的有制度
“引领与统关税收最基本法律制度的法律,在税法体系中起帅”作用,曾两次列入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规划,但均未完成。三是税收规范性文件在执法中所占比重过大、出台程序过简。
(三)税收征管掣肘税制改革。
中国现行税收征管机制的滞后,征纳之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税收征管职能交叉重叠,税收征管流程有待优化。当前,税收征管体制既按税种设置也按征管功能设置,职责交叉重叠,对同一税源管理事项或政出多门,或责任不清、管理弱化等情况,总体上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科学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二是税收征管资源人力资源不足和闲置浪费并存。征管力量占比配置不合理,
相对较低及人力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的情况并存,管理员往往疲于应付数据采集报送等日常工作。同时,税收专业化管理所需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反避税等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比难以有效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三是信息化对专较匮乏,
业化的支撑不够,信息管税程度不高。首先,当前开发运用的软件缺乏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功能,不具备风险识别、等级排序、任务推送、监控评价等方面的功能。其次,数据集成系统没有建立,各应用系统、软件众多且相互间不兼容,不
DOI:10.14057/j.cnki.cn43-1156/f.2016.02.004
**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这标志着“互联网+”。“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是一场全社会都参与必将深刻影响今后社会发展进程,税务部门应其中的变革,
积极主动地适应、运用“互联网+”思维,通过“制度+技,术”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以创新、开放、合作、共赢的态度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互联网+税务”一的内涵
“互联网+”,的本质特性是“连接一切”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实现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互动,为产业智能化提供支撑,增强新的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体制增效升级。税务系统拥抱“互联网动力,
+”,“互联网+税务”实施战略,着眼于充分挖掘税务自身“互联网+税的大数据,持续提升涉税大数据的利用能力,使务”成为实现税制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和主要推手。
“互联网+税务”在的行动创新上,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开放、平等、透明特性,挖掘信息和数据的巨大生产力,成为创新税务管理模式、推动税务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动力源
[1]
泉。“互联网+税务”的具体目标表现在:税制更加简明,
征管更加简单,办税更加简便。
、“互联网+”二视角下税制问题凸显
税制在税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是方向性的。当前,以互联网思维重新审视现行税制、工作流程、管理和服务方式,一中国的税制改革又到了一个重大的些问题和不足更为凸显,
转折关口和历史节点,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一)税制结构不尽合理。
现行税制体系中,直接税的占比过低而间接税占比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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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这些应用软件的数据进行综合利用。最后,数据管理不规范,指标口径不统一,纳税人的财务数据、会计核算资料、经营状况、银行资金等大量涉税数据采集不全,与工商、银行、国库等尚不具备网络互通和信息交换的条件,第三方信息难以有效获取
[3]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加快增值税法等各税种的立法。首先要科学制定立法规划。一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且正在推进改革的税收法规应当及时上升为法律。比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房地产税等实体税收制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应当制定立法规划,在2020年前逐步完成立法程序。二是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立法。比如,遗产税是人们期盼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利器,应当采取授权立法形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先试。三是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应当及“营改增”时修改和废止。比如营业税,在的同时应当修改现《营行法规,随着2016年增值税的全覆盖应当及时废止现行。其次,业税暂行条例》应根据税种性质确定税收立法与税制改革的顺位关系。对于重点领域的立法,应当坚持先立法后改革的顺位,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与程序;对于正在推进的税制改革,可以在授权立法基础上实行先改革后立法的顺位。需要说明的是,授权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授权范围“一揽子”和授权时效,避免授权和永久性授权。
《税收征管法》,具体税收主体法律方面:一是修改明确规定所有与税收工作相关部门有提供涉税有关数据不可规避、不可拖延和不可免责的义务,建立职责明确的信息交换制度,将税收信息送出去,将涉税信息引进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明确保密责任,畅通政府职能部门间的涉税信息传“大数据”递渠道,消除信息孤岛。建立税收体系,为加强征《企业所得税法》,管提供强大数据基础。二是修改规范企业交易支付方式,推进转账支付,明确规定成本列支要以转帐从而实现企业收入、成本的信息化,通过企业交支付为前提,
易过程中的电子凭证比对,实现对企业收入、成本、资金流的全方位管控,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会计法》,税收配套法律方面:一是修改对涉税信息进行规范,公开网上申报软件的标准接口,明确规定各类市场会计软件数据要和税务部门征管软件之间实现主体的财务、
无缝连接,从而实现企业财务信息与税务部门的实时共享,《不减少由于手工填写申报造成的数据失真。二是加快实施,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企业或个人财产列入信息共享的范围,实行联网和动态更新,国土资源、公安、税务、工商、统计实现登记信息等部门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完善征管机制,推进税制改革。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完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随着于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税收工作需要进一步理解税分析当前税收征管现状,构建具有中收征管现代化的内涵,
国特色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税务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充分运用大数据,摆脱以往的人海战术,实行扁平化管理,通过“互联网+税收”全面推动税收工作提质、增效、升级,将税收工作重点转移到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效果分析,税收政策的执行将更多依赖于软件设计和信息系统管理,通过数据分析
。
、“互联网+税务”三为实现税制转型提供新路径税制改革是税收工作的顶层设计,在税收事业改革和发,“互联网+”展进程当起着决定性、关键性的作用。诚然给税收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但更多的是机遇,为纵深推进税,“互制改革在技术上提供了可能和条件。在税制改革领域联网+税务”应不仅仅被理解为税务信息化的补充或换版,而是应该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的政务信息化视角之下,重新思考现有征管模式的组织模式、管理方式、业务流程和具体的技术支撑,使信息化成为推动税务治理能力现代化变革的重要驱动力。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看,税务部门要成为“互联网+税务”“掌舵者”,“划桨者”。在全社实施的而非会的产业创新、大众创新、开放创新、协同创新为特征的社会经济新模式的形成过程之中,税务部门应定位于创新生态系“互联网+”统的参与者和引导者,借助的机遇,创新政府思维模式,从集中管控的思维转而去拥抱市场化思维、包容性思维、服务思维和开放思维
[1]
。要通过对“互联网+”本质的
“顶层设计+基层探索”,“互联网+税务”精准把握,通过使成为深化改革、促进税制革命性转型的重要突破口,提纲挈领地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更好地服务发展大局。
(一)加强顶层设计,优化税制结构。
“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直接税为主的体系既是世界的潮流、提高直接税比重”也是时代的潮流,这种体系的特点是十分清晰和简明。要以“互联网+税务”“云计算”、“大数据”为契机,并以为信息基础,在稳定税负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直接税在整个税收中的完成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均衡布局,促进税制转型,实现比重,
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向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系转变。直接税制优化选择的重点: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制自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之后基本框架已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相也有企业收对较高。既有垄断性国有企业行业分布的因素,入、成本和费用确定不够合理的因素
[4]
。让企业的成本、费
用和收入的配比能够更加合理,让企业所得税制能与市场经济体系要求更加适应,企业所得税制仍有一定的完善空间。房产税方面,要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房地产税未来将但要将其定位为一种良在地方政府收入中扮演重要角色,
税,由较为基层的政府征收,且税率的确定也只能适用于较小范围,否则住房所在地区或周边公共服务的改善,极易导致个人和家庭税负的加重。因此,房地产税不能定位为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而只能作为地方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
(二)加快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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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E&ECONOMY金融经济
关于互联网金融下的金融监管探讨
王舵塔娜王天浩
(1.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2.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巨大冲击,给金融业带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一方面有力推进我国传统金融业改革的同时,给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另一方面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尤其在以移动支付、云计算、网络支付等金融交易繁荣且制定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来加强对互不断革新的大背景下,
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才能在制度上保障虚拟网络交易的安并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基于此,全性,
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进而提出了加的风险及当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策略研究
数据显示平台共计667家。而我国央行也发布了相关数据,到2014年4月,央行人民币存款减少了6546亿元,同比减少了5545亿元,而其他非金融企业以及部门贷款等增加4948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5621亿元,住户存款减少1.23万亿元,全国整体呈现出住户存款方式多样化,并且在金融业中寻找到更多存款、理财渠道,以得到充分享受尊重客户体验、交互式营销、平台开放等互联网金融新特征,这也表明这支付宝、余额宝等多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消费者的巨大吸引力,并逐渐成为住户存款的重要金融渠道。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上动力十足,且在产品创新但由的渠道拓展上有着传统金融无法媲美的用户体验优势,于其自身网络化存在的虚拟化、过度依赖信息技术装备、缺乏有效的安全系统、缺少法律监管且法律不健全等问题,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依旧伴随着许多不可忽视的风险隐患。
(一)经营主体风险
云计算、社交网络、搜互联网金融本身是依赖网络支付、
索引擎等互联网设备来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等的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务,这就打破了传统的金融业服务局实现了线上线下全面覆盖的资金支付,给用户带来了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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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4057/j.cnki.cn43-1156/f.2016.02.005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2012年作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年”,揭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自兴起和发展后历经两次快速发展浪潮,最终在金融2013年,业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据第一网贷发布数据显示,我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了六千多亿,其中移动互联网是网络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截止2014年3月,全国P2P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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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税收征管,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面的工作:第一、充分利用规范》颁布契机,国税、地税要建立统一的网上申报平台,成立电子税务局,建立统一的信息采集与交换平台;第二,加强登记管理。借助商事制度改革的东风,推行电子税务登记,“三证合一”,“一企业一代码”,完善实现为健全企业所得税“一家庭一代码”,制提供条件。实现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供可能与条件。实行涉税事项全流程网络化办理,涉税资料电子化、影像化,降低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以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实现多部门之间的涉税“金税三期”、信息归集和共享;第三,推进涉税风险管理。在发票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收集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深入开展分行业、分税种、分类别、多维度的风险识别、风险排序和风险应对,切实提高税源风险管理水平;第四,优化纳税服务。通过大数据平台收集、分析纳税人各类需求,根据纳税人需求创新纳税服务方式,畅通服务渠道,推动同城通办、异地办税、电子缴付等新业务的发展,努力打造网上办税厅、移
“互联网+税收”,通过税制的转型,让纳动办税平台。依托
税人申报纳税如同缴纳手机话费一样简单、方便。
“互联网+”是一场全社会都参与其中的变革,必将深刻影响今后社会发展进程。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指出,不热“互联网+”,情拥抱、主动融入税收工作就没有希望,也没有。“互联网+税务”未来,税收现代化更是无从谈起作为税务部门最重要的战略之一,紧贴时代、站位高远,必将成为实现税收现代化目标的利器。参考文献:
[1]鲁钰锋.互联网+税务的行动创新[J].中国税务.2015
(08).
[2]杨杨,杜剑,束磊.我国间接税与收入分配公平关系的
J].税务与经济.2012(05).实证分析[
[3]蒋励佳.广西地税税收征管现代化体系研究[J].经济
研究参考.2015(17).
[4]杨志勇.税制结构:现状分析与优化路径选择[J].税
务研究.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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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大数据: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利器
大数据(big data),是指无法在可承受的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在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及肯尼斯·库克耶编写的《大数据时代》 中大数据指不用随机分析法(抽样调查)这样的捷径,而采用所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大数据的4V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税收征管与数据分析也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由于数据信息化的广泛运用,使海量数据的即时获取和精确分析成为现实,
为研究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特征提供了良好条件,带来了税收服务手段、服务理念、服务载体、服务管理、数据的大跨越。近年来,广东地税依据纳税人类别、涉税业务类别、办理时段等信息,依托数据信息化逐步形成了服务大厅、网上办税、纳服热线、自助办税、短信服务2 等多种渠道并存的大服务格局。
大数据: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利器
日期:2014-09-19 来源/作者:中国税务报
解决税收管理方式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问题,根本出路是运用大数据的思维方式和手段,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全面实施信息管税,走出“人盯人”的窠臼。
微博、微信、京东、淘宝、嘀嘀打车、大众点评、携程旅游??越来越多随时随地抓取数据的互联网应用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无需过多的理论论证,仅凭直观感受,任何人都能感觉到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近日,通读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著的《大数据时代》一书,对大数据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价值进行了重新认识和思考。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使人类第一次有机会和条件,在非常多的领域和非常深入的层次获得和使用全面数据、完整数据和系统数据,深入探索现实世界的规律,获取过去不可能获取的知识,得到过去无法企及的商机。这无论是对于产业实践者,还是对于政府和公众机构,都价值巨大。对税务机关而言,充分运用大数据的思维和手段,对于大力推进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意义重大。可以说,大数据,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利器。
信息管税的瓶颈:征纳信息不对称
在一定意义上,税收管理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信息而展开,无论是对外的征收管理,还是内部的行政管理,都需要取得和利用信息。税务机关根据信息向纳税人征税,根据信息实施内部管理。税收征管的关键就是要解决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瓶颈仍存,税务机关信息管税的现状与税收现代化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
造成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原因是:
信息获取的渠道不畅。大数据促进了数据内容的交叉检验,随着数据量和不同来源的数据种类的增多,数据判断预测的指向性会更强,准确率更高。大数据发展的障碍,在于数据的流动性和可获取性不强。从现状来看,无论是税务机关内部还是外部第三方涉税数据的流动性和可获取性都较弱,税务机关的信息获取渠道并不通畅。一方面,内部流程和环节没有理顺,信息的共享利用受到了制约;另一方面,外部协调难度较大、政府职能部门与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交换尚未制度化、常态化。对税务机关获取第三方信息的权利,以及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
信息处理的平台能力不足。正如《大数据时代》书中所说,“随着计算机技术全面融入社会生活,信息爆炸已经积累到了一个开始引发变革的程度”。涉税数据来源和渠道的增加,使得信息的维度越来越广阔。对于这些不同渠道来源的信息实施有效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需要强大的信息处理平台为技术支撑。目前的税务信息系统仍然存在系统分散、数据隔离、运行速度慢和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对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能力不足。
信息挖掘运用的水平不高。“收集信息固然至关重要,但还远远不够,因为数据价值在于它的使用,而不是占有本身。数据价值的关键是看似无限的再利用,即它的潜在价值。”“数据就像一个神奇的钻石矿,当它的首要价值被发掘后仍能不断给予。它的真实价值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山的一角,而绝大部分都隐藏在表面之下。”作者在书中再三强调,数据的价值在于更深层次的挖掘和再运用,要最大限度的发挥数据的价值。然而,目前税务机关并未能有效利用和深入挖掘自身已有的数据,更未能有效获取和利用第三方数据。即使是利用,也更关注数据的基本利用,而忽视了对数据价值的再利用、数据集整合再利用和潜在挖掘运用,影响了大数据功能的发挥,导致信息管税的效能未能充分体现。
破解难题:运用大数据的思维和手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税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税收管理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纳税人数量迅猛增长、企业规模日益庞大、经济业务类型日趋复杂、税务机关职能转变、减政放权之路日趋深入。笔者认为,解决税收管理方式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问题,根本出路是运用大数据的思维方式和手段,从源头上解决征纳税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全面实施信息管税,走出“人盯人”的窠臼。
建立机制,畅通信息获取渠道。为清除数据获取方面的障碍,增强数据的流动性和可获取性,有效解决信息管税的数据“源”与“流”问题。税务机关应从内外两方面着手,消除数据流动的障碍,畅通数据获取的渠道。一方面,税务机关需要打通内部壁垒,实现内部不同部门、不同信息系统、不同层级、不同地区数据的流动共享;另一方面,抓住税收征管法修订的契机,以法律形式明确海关、工商、银行等涉税信息占有者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便税务机关更充分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强化税收管理。
搭建平台,增强数据处理能力。针对信息处理平台能力不足的问题,必须坚持科技创新驱动的道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全社会基础数据统一平台。可以借鉴美国纳税人账户数据引擎(即CADE2)的做法,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思维,在金税三期工程中搭建一个功能强大的数据处理平台,实现全国税收征管数据大集中。优化整合现有的不同
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各种系统,覆盖纳税人、税务机关内部、工商、海关、公安、外汇管理、银行、社保、行业管理部门乃至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取得的数据,实现对数据的有效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和应用。
挖掘数据潜能,打造智能税务。“随着大数据的出现,数据的总和比部分更有价值。当我们将多个数据集的总和重组在一起时,重组总和本身的价值也比单个总和更大。”如书中所述,仅是数据量大并不能算是大数据,大数据的特征是数据量大、数据种类多、非标准化数据的价值最大化。大数据的价值并非单纯源于它的基本用途,而更多源于它的二次利用,需要通过创新性的分析来释放。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和思维,强化对大数据分析人才的培养使用;借助科研机构、社会中介等多种力量,努力构建功能强大的智能化信息分析平台,深入挖掘数据潜在价值。通过对获取的海量数据开展分析,探寻、发现、理解信息内容及信息与信息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大数据的核心价值——“预测”,打造智能税务,精确实施税收风险监控,大幅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我相信,大数据的思维、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和发展,必将从根本上改变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促使税务机关不断创新管理手段和方式,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长远发展,实现税收现代化,插上金色的翅膀。
作者:谢永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副处长、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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