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周期:指每次货款计算涵盖的交易时间长度。由于实际业务中存在大量频繁的交易,如有些企业实行JIT生产,每天都要交很多次货,如果每次到货都要结算、开票、付款,增加交易双方的成本,因此通常情况下会约定一个结算周期。如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则结算10月份货款时将10月1日至10月31日之间的交货作一次结算,用于确认应付账款及应付账款到期日;结算周期通常分为月结、半月结、旬结、周结等。
企业支付宝结算周期
顾虑是双方的其实结算周期是一个必须存在的东西无论何种交易 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冲突 不符你运作商城要给卖家和买家一个周期去缓解不实的情况如果实时到账,你作为平台,如何处理矛盾?款到了货是坏的,虚假的,量少,你怎么处理?这跟年龄 超市大小,都没关系的事。
是运营模式和考虑周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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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协议书生效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地址:乙方:地址:为促进中国电子商务、邮购业务及其它商务交易活动的迅速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互相信任、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向社会提供一种购销两便、安全可靠的特快专递代收货款服务,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基本原则:1. 甲方应符合委托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服务入网条件(详见附件一)。
2. 乙方受甲方委托独家承担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及物品的运递、配送和货到付款(COD)服务,逐步利用乙方拥有的特快专递服务资源,将客户通过电子商务或其它邮购方式订购的商品邮件迅速投送到客户手中,同时代甲方向客户收取货款并定期统一结算。
3. 甲方利用特快专递邮寄客户订购的商品,执行邮政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并按每个邮件15元和代收款额一定比例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代收货款服务费和结算费。
4. 除特快专递代收货款邮件外,乙方还将向甲方提供国际、国内非代收货款特快专递邮件的寄递业务。
5. 甲方作为乙方的固定大宗用户,可以享受到乙方按国家邮政局规定给予甲方的邮费优惠。
具体优惠方式及幅度,由甲方与乙方另签补充协议确定。
6.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制作供甲方专用的代收货款邮件详情单,此种详情单由乙方提供,甲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7. 寄发邮件时,甲方应提供邮件交接清单,与乙方经办人员交接,双方经办人员会签,同时,甲方应将有关邮件交寄的数据信息按照统一标准的文本格式及时传递给乙方;退回邮件时,乙方提供退回邮件交接清单,双方经办人员会签,同时,甲方应将有关邮件退回的数据信息按照统一标准的文本格式及时传递给乙方,当甲方从其他渠道收到退回邮件时,有关邮件的数据信息也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到计算机系统中并传递给乙方。
相关数据信息应包括完整的收件人名址(应为中文)、邮件号码、应收货款、电话号码等信息。
遇有客户或地方邮局误将货款直接汇往甲方时,甲方应将有关所汇款项的邮件信息及时通知乙方。
8. 甲方不得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超限寄物品,不得向客户提供残次、伪冒商品,在相关商务或邮购业务宣传中必须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乙方仅负责邮件投递、收款,不对商品的质量保证及其售后服务承担责任;甲方对订户收到商品后七天内或甲方规定的更长期限(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内提出规格及质量问题的商品,保证无条件退换;如甲方不履行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或严重违反国家或邮政有关规定,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因甲方原因所造成客户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9. 除第8条规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二、双方责任:(一) 甲方:1. 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代收货款邮件专用详情单及橘黄色代收货款不干胶条。
2. 确保在邮件详情单上所填写内容全面,准确,字迹清晰。
收件人名址(用中文书写)应书写详细,邮件寄达地应符合“国内特快专递代收货款业务开办局名表”(详见附件三)中所列城市区域及对应服务范围。
3. 根据乙方对邮件包装的要求,按内件性质对邮件妥善封装。
4. 商品发票(正规发票或形式发票)及致用户信(详见附件二)应装入相应邮件的包装箱内。
5. 甲方交寄的代收货款邮件,原则上应按内件实际价值保价并交纳保价费。
6. 甲方在接受订单时,应请客户至少提供工作单位及住宅两个电话号码,并标注在邮件详情单上,以保证乙方投递/收款工作顺利进行。
7. 甲方应将“收件人应付款”额(以“元”为尾数)清晰标注在邮件详情单上,“收件人应付款”数额不得为零,应以人民币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分别注明,不得有涂改痕迹。
8. 甲方按时与乙方结付寄发邮件的邮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或拒付邮费。
此费用乙方将在每次结算时扣除。
9. 对乙方无法投递邮件,甲方按标准支付退回邮费及退回邮件服务费。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无法投递邮件:(1) 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错误;(2) 原写收件人地址查无此人;(3) 无法与原写收件人取得联系;(4) 收件人迁移;(5) 收件人拒收邮件或拒付货款;(6) 收件人坚持要在交纳货款前开箱验视内件;(7) 因收件人外出,邮件无法投递,缮发“领取通知单”后十日内无人领取;(8) 收件人不存在又无人代收。
10. 为保证货款的及时结付,甲方必须每天将交寄的邮件信息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收到的退回邮件的信息以及货款通过非乙方渠道直接汇往甲方的邮件的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递到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定期进行有关交寄和退回数据方面的核对确认,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邮件及货款损失。
11. 甲方有责任在其宣传介质(包括直销目录、媒体广告等)应有明显的类似如“本公司为客户提供EMS全国货到付款业务”的标记或提示。
12. 为提高代收货款邮件投递成功率以及回款率,甲方有义务在客户订购时向其说明,当邮局投递人员投递代收货款邮件时,客户必须先按邮件上所列货款支付于投递人员才可以开拆邮件。
如在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