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在药材市场经营的话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如果在药材市场以外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方可营业
营业执照申请书范文
1、申办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4)公司章程;(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11)经营范围中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公司开业登记,凡符合公司法律规定,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营业执照。
2、申办除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登记注册报告;(2)同意设立工商企业的批文;(3)企业章程;(4)企业行政管理、专职人员名单;(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书及履历表;(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验资证明;(9)经营范围中有需报经审批项目的,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凡符合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营业执照。
3、申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章程;(2)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原件;(3)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4)外来人员提交外来劳动力管理审批表;(5)验资证明。
上述申办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营业执照。
4、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独资、合伙私营企业营业执照,需提交以下材料;(1)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原件;(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证明; (3)合伙企业提交合伙协议书;(4)外来人员提交外来劳动力管理审批表;(5)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的,提交交通部门核发的技术合格证复印件;从事美容美发的,提交岗位合格证复印件;从事饮食业的提交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上述申办材料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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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申请报告的范文
根据《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5]3号)的规定,拟于近期开展第四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资格准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入对象: (一)南京市城区范围内于2004年6月1日前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
取得《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保证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经营思想端正,服务行为规范,能公开向社会做出“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有2名或2名以上执业药师或药师担任主管业务负责人(不得兼职或挂名),并保证营业时间内不少于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全部负责。
从事药品销售、配方、复核、保管等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六)营业场所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并设立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
专用服务区柜台不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七)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品种(不含中药饮片)符合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八)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
(九)储放药品的库房需干燥、通风、防潮、防霉、防鼠咬、防虫蛀、防污染,并具备存放需特殊贮藏条件药品的设施。
(十)严格遵守《劳动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能做好规章制度执行、检查情况的记录。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和劳动保障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四)执业药师或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全体职工名册;药品经营人员上岗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聘请的退休人员需注明,并携带相关劳务协议。
(五)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上一年度业务购销、收支情况。
(六)零售药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七)零售药店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及营业场所平面图,并标明拟开设医保专门服务区域的位置及药店所处的地理位置图。
药店用房系租赁的,应提供不少于5年期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及房主同意书。
以上材料须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的零售药店,一经核实,三年内不得申请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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