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在事发第二天的笔录中说:事发当晚到派出所说了事情经过。实际情况是:事发当晚公安人员根据群众和双方提供的情况带走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两名保安,当晚他们就被其老板担保出来。卷宗中没有其当晚的笔录。
出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是应该及时立案侦查的。根据一般的办案规程,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自然是要询问(或讯问)并制作笔录的。但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没有第一次询问必须制作笔录的限制规定。
二、我在做辩认的同时,公安人员就找我做了笔录,不仅仅是辩认笔录,还有一份关于指认具体情况的笔录。可我除了在医院照顾我的家人,没有其他人证明了。
当然可以。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找到办案警官后,如果该警官证实确实做了笔录(你若能对其录音最好),你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证据。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出示,你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要求其调取,即使最终仍不提供,你也可以对你的第一次陈述笔录有了一个可以解释的理由了
行政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格式,最好有范例。
多谢!
一、犯罪嫌疑人在事发第二天的笔录中说:事发当晚到派出所说了事情经过。
实际情况是:事发当晚公安人员根据群众和双方提供的情况带走了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两名保安,当晚他们就被其老板担保出来。
卷宗中没有其当晚的笔录。
出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依法是应该及时立案侦查的。
根据一般的办案规程,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自然是要询问(或讯问)并制作笔录的。
但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并没有第一次询问必须制作笔录的限制规定。
二、我在做辩认的同时,公安人员就找我做了笔录,不仅仅是辩认笔录,还有一份关于指认具体情况的笔录。
可我除了在医院照顾我的家人,没有其他人证明了。
当然可以。
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必要的。
找到办案警官后,如果该警官证实确实做了笔录(你若能对其录音最好),你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证据。
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出示,你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要求其调取,即使最终仍不提供,你也可以对你的第一次陈述笔录有了一个可以解释的理由了
我想要民事案件的现场勘察笔录范文。
传统的现场勘查 需要有三大件 即1 现场照相 2 现场勘查笔录 3 现场制图所需要达到的标准的是 这三大件要完全客观真实, 互相不能矛盾.甚至可以根据三大件重新恢复现场.现场笔录 主要需要记录以下:1.序言 案件的发生情况 何人报案 什么时间 什么地点2.参加的人员 包括勘察人(2人以上) 见证人(2人以上) 天气情况\光线情况,勘察顺序等3.正文 : 按照从外围至中心的顺序,类似写记叙文,游记.但是不能有大概\估计等语言. 定位方法,对于特殊物证的位置,需要参照相对固定的物品定位.例如:室内地面有一把菜刀,距离室东墙X厘米,距离室南墙X厘米....现场制图 一般分为方位图 和中心图.方位图是反映中心现场所处位置的图 中心图为中心现场的详细图.大型野外现场 至少必须准备指南针\皮尺\照相的比例尺\等等.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谅解书怎么写
1、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本案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以下证据,一、是被害人B、C的陈述。
但他们的陈述最多只能证明其家中被盗;二、是A的多次的询问笔录,A至始至终都说没有进入过被害人家,三、是D、E、F、G、H等人证言和本案公诉人指控非法侵入住宅没有啥关系,仅仅能证明受害人原来曾见受害人有过的东西,并不能证明案发时是否还存在。
四、I、J、K、L、M在公安所做的询问笔录都指认监控录像中的人是被告人A,仅仅是一种猜测,因为人的身材,穿着打扮像的太多了,仅仅一个不是很清楚的监控录像是不能证明被告人到过被害人家的。
五、对 2009年12月15日现场提取的四个烟头经过N市物证检验有一个系被告人A所留,这个结论和O公安局在现场勘验中显示的相互矛盾,公安局在勘验现场中并没有提到烟头,公安人员是最早接触现场的人员,非常清楚现场的物证收集,怎么可能连最基本的物证都忘记的呢?更可笑的是由于勘察现场中没有烟头的描述,在事隔九个月之后O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才出具一份说明,这份说明显然是迟到的掩饰。
这份说明也和N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中送检的物证材料相互矛盾,N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中送检的物证材料是现场提取的四个烟头,O公局现场只提取了一枚烟头显然矛盾。
此证据应该排除,综合以上证据由此可见A并未到过被害人家,更不能证明烟头是A所留。
显然,仅凭以上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孤证”和严重瑕疵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人A曾非法进入过受害人的家,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亚飞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成立。
2、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A构成犯罪的话本辩护认为A有以下应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首先被告人A是 1992年12月11日出生到 2009年12月15日时才刚满十七岁,系未成年,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处罚,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对于未成年人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进行判决,今年新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其次是A以前也没有犯罪前科,由于A生长在特殊的家庭关系中,再加上父母的疏于管教导致他和社会上的一些不良分子在一起做一些违法的事,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A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侮辱尸体案笔录和验尸报告?
死者姓名:田俊英 死者编号:2014A190 性别:女 死亡日期:2014-06-06 死亡原因:脑溢血 年龄:49 死亡地点:本市安定里医院 身体特征:身材中等偏胖,腹部有剖腹产疤痕,穿黑色连裤袜(已破损)和蓝色蛇纹高跟鞋 案情简介: 死者田俊英,女,49岁,籍贯北京市朝阳区,职业北京市普仁医院护士长。
2014年6月6日18时20分晕厥于下班途中,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6月6日21时2分宣布死亡。
后田俊英尸体停放于该医院太平间中,经群众匿名举报,抓获涉嫌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嫌疑人王宝增。
案发现场为该医院太平间,有两具女尸(女尸一为田俊英,女尸二为张绮云)寿衣被脱除并弃置墙角。
两具女尸均身着性感衣物,并排放置在停尸床上。
分局侦察员于凌晨2点进入现场,抓获正在进行犯罪的嫌疑人王宝增。
其正趴在其中一具女尸(后经死者女儿看照片指认,该女尸为张绮云)身上交媾。
现怀疑两具女尸被王宝增侮辱,现委托市法医中心解剖田俊英尸体,确定案件事实。
体表检查: 于2014年6月7日上午10点停放于市法医中心1号解剖室内检查。
尸体位于解剖台上,仰卧位。
尸身半裸,穿黑色连裤袜和高跟鞋,连裤袜裆部被撕碎,可直接窥至女尸阴部。
尸长160CM,尸重62kg,头发黑色,长约35CM,角膜浑浊,双瞳孔等大约散大4毫米,双目半闭,球结膜苍白,牙齿完整,口腔耳内干净无异物,嘴唇舌苔指甲呈苍白无血色,体表腹部有剖腹产疤痕。
尸斑压之不退色,各大关节尸僵均已形成,手指勉强可以弯曲,大腿腰腹部已完全僵直无法屈伸,尸身定型已无法扶女尸坐起,颈部腋下淋巴结不肿大。
女尸身材中等偏胖,双乳丰满比较松弛,右乳略尺寸大于左乳,营养发育状况良好。
其右乳头及面颊发现唾液痕迹,取样分析。
女尸会阴及大腿有精斑,已取样分析。
阴部阴毛浓密呈三角形,处女膜于三点钟处有陈旧性破损,生前或死亡后有性经历,阴道内有精液及芝麻油,已经取样分析,肛内无精液,有少量粪便。
其余无特殊发现 解剖检查: 呈丁字形切开女尸,从两侧肩胛以下切至乳沟上方,刀锋回合然后划开乳沟,一字刀法剖开女尸的腹部,将肚脐与阴门对半划开刀锋直至会阴上。
可见女尸除胸壁周围外其余各处皮下脂肪较厚约有3-5CM,胸部及乳房周围有较多皮下脂肪。
检查结果: 1. 体腔:无异常。
2.皮肤:腹壁皮下脂肪层厚度3CM。
3.头颅及中枢神经系统:脑重1358克,脑血管和脑组织形变,有出血或水肿现象。
4.颈部:无异常。
5.心血管系统:无异常。
6.呼吸系统:无异常。
7.肝、脾及胆道系统:胆内有少量结石,其它无异常。
8.消化系统:胃内可见未消化的面食及蛋类,胃液含有0.2毫克避孕药左妜诺孕朣成分。
9. 泌尿生殖系统:卵巢及子宫无异常,阴道内精液已取样分析,精液样本1与王宝增血液DNA符合度99.9999%。
精液样本2 血型为O型,与田俊英前夫不符。
组织学检查: 心: 无其他异常。
肺:无异常。
肝:无异常。
脾:无异常。
肾:无异常。
肾上腺:无异常。
甲状腺:无异常 结论:田俊英系脑淤血死亡,乳房、面颊所采唾液为王宝增所留。
阴道棉球精液样本1为犯罪嫌疑人王宝增所留,体内精液样本2未知。
解剖医生赵明祯王爱武冯光明。
公安询问笔录格式
公司询问笔录格式:(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
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
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
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
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
开头,第一问答。
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
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
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根据;3.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
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
若被询问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
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
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
”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
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例文: 询问笔录(第1次) 时间:1999年1月20日11时50分于12时30分止 地点:金水分局刑侦九中队 询问人姓名:程海涛记录人姓名:许帅军 被询问人姓名:慎红民族:汉曾用名:慎丽 性别:女年龄:29岁出身: 成份:文化程度:初中职务: 原籍贯:**市 现住址:**市东大街8号 问:你今天来派出所干什么? 答:报案,我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
问: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答:99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钟,我去儿童医院给儿子取药,我把我的手机放在我的左边的口袋里装着,当时,在我给儿子送病历单的时间,从我的后面挤过去一男青年,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停了几分钟听见有人喊谁的手机丢了,我听到喊声,看见一个高个子青年手里拿的手机,我一看是我的手机,我随手摸了摸了我的口袋,手机不见了,这时我听见高个儿青年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我过去说手机是我的,同时,看到旁边几个人抓住一个男青年,这个人正是我刚才在我身后挤的青年,身穿一件棕色皮夹克,下身兰裤子,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
随后我和公安人员一块到派出所。
问:你的手机是多少号,价值多少钱,什么时间买的? 答:手机号1383865230,价值2500元钱,我是98年5月份买的。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
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慎红(指印) 1999年1月20日
作一份笔录有那些要注意的,怎样做笔录?
有专门的询问笔录的,按照格式填就是了。
询问笔录范文 笔录的制作鸡肋笔录:对案件事实既不能认定又不能排除的笔录。
数字化笔录的制作方法与取证技巧——笔录制作的“三、七、四”。
“三”:就是笔录的三个组成部分——首部(正页)、正部(正文)、尾部(结尾)。
“七”:就是笔录的内容(即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动机)、何果(目的)、何法(手段)。
“四”:笔录的主旨要体现违法犯罪的四个要件:客体(侵害的对象)、客观方面(行为与结果)、主体(自然人或法人)、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十种典型鸡肋笔录(鸡肋十型)第一种:高度概括型。
“一顿拳打脚踢就打倒了”再不问怎么打的、打在什么部位了。
第二种:模棱两可型。
“好像……,记不清了……”之类的回答。
第三种:戛然而止型。
问到关键处,不再追问,突然停止。
第四种:开门见山型。
(知道今天为什么把你带到派出所吗?)这里没有交代“回避”的权利。
应当在此前提问“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你如果认为我们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你可以提出回避,你提出回避吗?”。
第五种:越俎代庖型:越权行事,有引、诱供之嫌。
第六种:蜻蜓点水型:对关键环节提问不够,一带而过。
第七种:自相矛盾型:(我看见三个小子把一个小子打倒后一顿踢。
怎么踢的?我没看清。
)第八种:懒婆脚带型:与案件无关的东西记录太多,又臭又长。
第九种:画蛇添足型:((问)在何地,用何作案工具?(答)在厨房,用拖布杆。
(问)拖布一般在卫生间,是用拖布杆吗?(答)好像不是,我记不清了。
)隐自露彼追查同案。
第十种:不失原意型:通篇都是民警自己的概括语言,行为人、被害人、证人的原话几乎没有。
笔录中的关键的不能没有的部分体貌特征、现场方位、人的对话、主谋与主刀、是否有预谋怎么预谋的、赃物与凶器、同案之间的相互印证、故意还是过失尾部签字应注意的部分尾部签字不留空行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致。
张亮 2010年9月20日X时X分询问人:周希才 2010年9月20日X时X分记录人:王 涛 2010年9月20日X时X分
刑事案件可以用指认笔录吗
只要有证据证明盗窃事实(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指认现场、勘验现场笔录等证据)和被盗物品的证据(被盗物品指认笔录照片、被盗物品或照片、被盗物品价值鉴定)就可定罪量刑。
犯罪原因属犯罪动机;赃物去向关系到追缴赃物、发还失主或销赃去向(有可能要追诉收购赃物的人刑事责任)等问题,这些问题,警方应查明,实在无法查明,也不影响定罪。
因为犯罪动机和赃物发还情况是量刑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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