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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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具体内容 时事“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是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的重大成果,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对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深刻总结;是对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安排;是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对监督执纪工作的行为规范。 什么是“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
新颁布实施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是监督执纪的新守则,为管
党治党提供了基本依据和重要遵循。
为什么要学习“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神圣职责,执纪者必须率先学纪懂纪、自觉知纪明纪、严格守纪执纪,只有学习好,才能把握好运用好。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党章党规党纪等内容,特别是集中学习新颁布实施的“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是全县各级纪委(纪检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好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是增强全县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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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检监察干部“四个意识”的客观需求,是加强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省纪委“执纪者必须带头学纪明纪”要求的重要措施。
需要完成的目标和任务
准确把握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重要判断。 准确把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启示。 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 准确把握标本兼治推进管党治党的重要论述。 准确把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要求。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精神内涵和具体规定。 力求使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党性观念明显提高、纪律意识明显增强、思想作风明显改进、履职能力明显提升,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学习内容是什么,
深入学习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市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一个持续推进、不断深化的过程,必须经常学、持续学,持之以恒、学懂弄通、融会贯通。突出抓好《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及河南省即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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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的规则实施办法等方面内容的集中学习教育,务求取得实效。
活动如何实施,
此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自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组织动员阶段
(3月1日至3月5日)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认识要高,责任要强,行动要快,措施要实,迅速在分管单位和部门掀起学习高潮。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人人参与,全员覆盖,切实增强学习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期间,市纪委将在灵宝廉政网、清风灵宝微信公众号开设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专栏,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市上下努力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集中学习阶段
(3月6日至4月30日)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树立标杆。市纪委将邀请上级领导或专家,为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开展专题辅导讲座;3月19日至4月1日,组织专题培训班;市纪委领导适时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作专题学习辅导。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将“一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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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一规则”列入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集中学习阶段,要抓好全员研读思考,把主要精力用在学习原文上,逐字逐句、逐章逐条地学习,真正学懂、学透、学通。在此基础上,组织多种形式的研讨交流,要科学设置研讨议题,深入开展讨论交流,组织知识测试、答题竞赛、专题讨论、疑难答辩,通过以考促学、以赛促学、以训促学,检验学习效果。在研讨交流过程中,要组织表现突出的学习标兵在本单位讲感受、谈体会、话收获,以相互学习、共同提高。通过大学习、大讨论、大交流,使“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实践总结阶段
(5月1日至5月31日)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到边学习、边实践、边总结,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查找组织和个人存在不足,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在学习教育实践中,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注重调查研究,把握规律,完善制度,推进工作,努力形成一批学习“一准则一条例一规则”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
保障措施是什么,
1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把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与学习领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化“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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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学习教育和“三严三强化”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三门峡市委书记刘南昌到市纪委机关调研时的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全市纪检监察组织“讲忠诚、守纪律、做标杆”活动结合起来,力争学习教育效果的最大化。
2把握学习方法
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全面准确深刻领会精神实质,防止用他人辅导代替自己学习、把专家辅导变成专家“主导”;坚持创新学习形式,多运用研讨式、调研式、案例式学习方法,在交流互动中深化认识、加深理解;坚持问题导向,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上聚焦,在完善制度、规范执纪上聚力,特别是要研究解决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出观的新情况、新问题,把集中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发展的具体措施,实现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用学习推动工作落实,用工作检验学习成效。
3抓好督促检查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在带头抓好学习教育活动的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以问责压实责任、用担当诠释忠诚,做党章党规党纪的模范执行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捍卫者。市纪委将不定期对各乡镇各单位开展学习情况进行抽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也要加强对学习教育活动的专题督促检查,确保活动不走过场、不打折扣。
4建立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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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将深入全面系统地抓好集中学习教育活动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长期性任务,及时把好的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固定下来,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实现党规党纪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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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素问》全元起本具体内容的安置准则
作者: 段逸山 关键词:《素问》 全元起本 内容 安置准则
《素问》是中医学术的奠基大著。南朝刘梁时期的全元起系注释《素问》的第一人,时已佚九卷中之第七卷。全元起之后二百余年,唐代王冰在全元起本基础上加以改编,分合迁移,并补充七篇大论,整理为二十四卷八十一篇(含原已亡佚的《刺法论》、《本病论》两篇)。又过三百年左右,北宋林亿等在校正王冰注本时,于篇题下与正文内撰定了新校正,其中多有涉及全本卷目乃至内容的文字,反映了王冰对全本改编之大略,使后人得以窥见全本之概貌。
《素问》王冰注文凡四千五百余条,新校正共一千三百三十八条(均依明代顾从德翻刻宋本,每一双行夹注为一条计),其中涉及迁移全本文字者共八十八条,包括除七篇大论与两篇佚文外的各篇篇题下新校正所云七十二条与正文中的校注十六条。在这八十八条中,明确指出迁移所在的,有篇题下新校正七十一条,正文中王注一条,新校正七条,计七十九条,为后人了解全本原貌提供了方便。另有九条,包括篇题下新校正一条,正文中新校正八条,对迁移所在语焉不详,只是说原在全本某篇,甚至唯言原在全本某卷,而未确指其在何处,这就为全本内容的准确造成了困难。笔者认为,遇有此类情况,一般可以现存《太素》作为判定全本具体内容安置的准则。
清季萧延平在所校《太素》例言中一再指出:“本书合《九卷》、《素问》两部为一书,于王注《素问·天元纪大论》等七篇无一语窜入,足存《素问》全本之真。”“全元起所注《素问》久亡,林亿等新校正每引以纠正王注《素问》,其所引全本多与《太素》同。”并在校语中多次说道:“据此则全元起本与《太素》同也。”(卷三《阴阳杂说》)“本书编次与旧时无异也。”(卷三十《身度》)
萧氏所言甚是。比较《太素》与新校正所引全本,类似相同现象随处可见,绝非偶然。今本《太素》二十三卷本(凡三十卷,缺七卷)系杨守敬氏于上一世纪出使日本时在仁和寺所获唐人卷子抄本影写而成。据日本森立之《经籍访古志》载,该本系日本仁和三年旧抄本,时当唐·僖宗光启三年,亦即公元887年,距杨上善所处时代较为接近。《太素》为《素问》与《灵枢》类注本。杨上善生活年代介乎全元起与王冰之间,其所据《素问》是未经王冰改编之早期传本,全本也是《素问》的早期传本,二者之近同宜乎顺理成章。
在新校正未曾明言迁移所在的9条中,有8条可据今本《太素》予以判定:
1、《痹论》“痹聚在脾”后新校正云:“详从上‘凡痹之客五藏者’至此,全元起本在《阴阳别论》中,此王氏之所移也。”
通行本《痹论》“凡痹之客五藏者”至“痹聚在脾”凡184字,新校正唯言原在全本《阴阳别论》中,而未明指在该篇何处。考《太素》卷三《阴阳杂说》载有上述文字。其前有“黄帝问于岐伯曰人有四经十二顺”至“鼓阳至而绝曰石阴阳相过曰弹”文,后有“阴争于内阳扰于外”至篇末“死不治不过十日死”文,连同上述文字,正是全本《阴阳别论》之全文。据此,通行本《痹论》这184字宜安置于全本《阴阳别论》“鼓阳至而绝曰石阴阳相过曰溜”与’阴争于内阳扰于外”之间。
2、《玉机真藏论》“独见者病胜藏也故曰死帝曰善”后新校正云:“详自‘黄帝问’至此一段,全元起本在第四卷《太阴阳明表里篇》中,王冰移于此处。”
通行本《玉机真藏论》“黄帝问”至“帝曰善”凡112字,新校正唯言原在全本卷四《太阴阳明表里篇》中,而未明指在该篇何处。考《太素》卷六《藏府气液》载有此段文字。其前有“问曰太阴阳明表里也”至“伤于湿者下先受之”文,后有“问曰脾疾而四支不用何也”至“筋骨脉肉皆毋气以主故不用焉”文,连同上述文字,正是全本《太阴阳明表里篇》之全文。据此,通行本《玉机真藏论》这112字宜安置于全本《太阴阳明表里篇》“伤于湿者下先之”与“帝曰脾病而四支不用何也”之间。
3、《热论》“暑当与汗皆出勿上”后新校正云:“按‘凡病伤寒’已下,全元起本在《奇病论》中,王氏移于此。”
通行本《热论》“凡病伤寒”至“暑当与汗皆出勿止”,凡32字,新校正唯言原在全本《奇病论》中,而未明指在该篇何处。考《太素》卷三十第二篇《温暑病》载有此段文字,其上一篇《重身病》全文为“黄帝问于岐伯曰“至“故曰疹成”,正是通行本《奇病论》的首段,而《太素》该卷第四篇《息积病》全文为“黄帝问于岐伯曰病胁下满气逆行”至“药不能独治也黄帝曰善”,是通行本《奇病论》的第三段。据此,通行本《热论》这32字宜安置于全本《奇病论》“故曰疹成也”与“帝曰病胁下满气逆”之间。
4、《气厥论》篇题下新校正云:“按全元起本在第九卷,与《厥论》相并。”
5、《大奇论》“肾肝并沈为石水”后新校正云:“详‘肾肝并沈’至下‘并小弦欲惊’,全元起本在《厥论》中,王氏移于此。”
6、《大奇论》“二阳急为惊”后新校正云:“详‘三阳急为瘕’至此,全元起本在《厥论》,王氏移于此。”
这三条新校正都涉及全本《厥论》。新校正唯言通行本《气厥论》原属全本卷九之《厥论》,而未明言如何并法。通行本《大奇论》“肾肝并沈”至“并小弦欲惊”与“三阳急为瘕”至“二阳急为惊”两小段各21字,新校正都只是说原在全本《厥论》中。但全本有两篇《厥论》,一为通行本同名篇首至“不盛不虚以经取之”,一含通行本同名“太阴厥逆月行急挛心痛引腹”至篇末“发喉痹嗌肿痉治主病者”,分别在卷五与卷九。新校正既未明言为何篇《厥论》,更未确指在《厥论》何处。考《太素》卷二十六第二篇《经脉厥》与第三篇《寒热相移》,前篇载“足太阴脉厥逆月行急挛心痛引腹”至“发喉痹嗌肿痉治主病者”,为上述通行本《厥论》后一部分文;紧接之“肾肝并沈”至篇末“并小弦亦惊”,为上述通行本《大奇论》前一小段21字;后篇篇首“肾移寒于脾痈肿少气”至“故得之气厥”,为上述通行本《气厥论》全文;紧接之“三阳急为瘕”至篇末“二阳急为惊”,为上述通行本《大奇论》后一小段21字。据此,既可明新校正所指通行本《大奇论》的两小段宜属全本卷九之《厥论》,又可知该篇所含通行本具体内容的组合顺序为:《厥论》后一部分,《大奇论》前一小段,《气厥论》全文,《大奇论》后一小段。
7、《刺疟篇》“过之则失时也”后新校正云:“详从前‘疟脉满大’至此,全元起本在第四卷中,王氏移续于此也。”
全本卷四共八篇,通行本《刺疟篇》“疟脉满大”至“过之则失时也”凡89字,新校正唯言原在全本卷四,既未明告其在何篇,更未确指其在何处。考《太素》卷三十《刺疟节度》载有此段文字。该篇前一篇《顺时》载“问曰春极治经络”至“刺手太阴傍三与婴络各二”文,后三篇《刺腹满数》、《刺霍乱数》、《刺痫惊数》先后载“腹暴满按之不下”至“去脊椎三寸傍五用员利针”与“霍乱刺输傍五足阳明及上傍三”以及“刺痫惊脉五针手太阴各五”至“上踝五寸刺三针之”文。上述《太素》之《顺时》、《刺腹满数》、《刺霍乱数》、《刺痫惊数》四篇所载并为通行本《通评虚实论》文,且其排列先后顺序一致。据此,通行本《刺疟篇》这89字宜安置于全本卷四《通评虚实论》“刺手太阴傍三疒有与缨脉各二”(即《太素·顺时》末句)与“腹暴满按下”(属《太素·刺腹满数》文)之间。
8、通评虚实论》“治在经俞”后新校正云:“按此二条旧散在篇中,今移使相从。”
“此二条”指“掖痈大热刺足少阳五刺而热不止刺手心主三刺手太阴经络者大骨之会各三”与“暴痈筋緛随分而痛魄汗不尽胞气不足治在经俞”两小段凡52字,新校正因其“旧散在篇中”,遂“移使相从”于“刺手太阴傍三疒有与缨脉各二”与“腹暴满按之不下”之间。今虽不知此两小段原来如何“散在篇中”,但可晓林亿等“移使相从”之不确。考《太素》卷三十《刺腋痈数》与《经输所疗》先后为该两小段文,介于这两篇之间的是《病解》、《久逆生病》、《六府生病》、《肠胃生病》,而《刺腋痈数》的前一篇是《刺痫惊数》。据此,新校正所迁前一小段宜安置于全本“上踝五寸刺三针”(即《刺痫惊数》末句)与“凡治消瘅”(即《肠胃生病》末句)之后。
以上依据《太素》对八条新校正语焉不详的迁移所在进行了考定。由于《太素》业已不全,尚有一条新校正未曾明指的迁移所在,殊难定夺。
9、《脉要精微论》“至今不复也帝曰”后新校正云:“详‘帝曰’至‘以其胜治之愈’,全元起本在《汤液篇》。
考《太素》卷十四《四时脉诊》、卷十五《五藏脉诊》、卷二十六《痈疽》以及四条遗文载通行本《脉要精微论》文。其中《五藏脉诊》有“岐伯曰心脉揣坚而长当病舌卷不能言”至“至今不复”与“黄帝问于岐伯曰故病五藏发动”至“腰脊痛而血寒有痹”相连两段,通行本《脉要精微论》在这两段之间正有上述“帝曰”至“以其胜治之愈”一段。《太素》“至今不复”后萧延平按:“以下《素问》在‘帝曰论得心脉’至‘以其胜治之愈也’百六十七字,新校正云此一段全元起本在《汤液》篇。据此,则本书无此一段,与全元起本同。”可知新校正言全本《脉要精微论》无此一段甚是。问题在于《太素》卷十九《知古今》与《知汤药》两篇为通行本《汤液醪醴论》全文,此外,现存《太素》并无《汤液醪醴论》文,因而此段宜安置于全本《汤液醪醴论》何处,遂无据可依。
如前所述,王冰与林亿等迁移全本文字凡八十八处,其中王冰所迁达八十五处之多。即以本文所列前七条而论,王冰迁移之举功过相参。
有所迁得当的。如第二条所迁文字说明真藏脉见必死之由,原在论脾胃表里关系的《太阴阳明表里篇》中,殊不相合。王冰移入主旨为论述真藏的《玉机真藏论》中,合乎情理,而置于论述真藏脉见即预知死期以及真藏脉之脉形的段落后,尤为妥贴。因而新校正在指出迁移之文后,特意补上一句:“必言此者,欲明王氏之功于《素问》多矣。”
有迁与不迁皆可的。如第七条迁文字阐述虚实之疟的治法,实疟宜刺,虚疟宜药。虽说移入通篇论疟之刺法的《刺疟篇》中未尝不可,但全本原在统论虚实的《通评虚实论》中,且置于论虚实诸证的刺法的段落内,也并无扦格之处。
有所迁失当的。如第一条所迁文字论说五藏痹的症状与病机,所论未见死候,而王冰移于《痹论》“其(指痹)入藏者死”前,意义相左。王冰见是论痹之文,即栽入《痹论》,诚如清代医家张琦《素问释义》所指斥的“率意移之过矣”。
范文三: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规范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以及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会计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等。年度和中期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货币计量为基础,以综合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者事项的财务结果与影响。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和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条会计如实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以满足有关
各方的信息需要,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并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一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利用。第十二条 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对使用者决策有用。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三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四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备可比性。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以及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二十条 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会计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二十二条 企业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 资 产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项目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的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负 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自觉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较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企业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来源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成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成片承包、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利 润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除收入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损失是指除费用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外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第三十九条 利润的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与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的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等。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经营成果主要包括企业的获利能力、成本费用的高低与控制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有助于使用者进一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披露对于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短期投资已经改成"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内容也发生了如下变化: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
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 成本), 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 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各项减值准备,跌价准备的对应科目不再是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了,而是统一用一个科目"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科目。
四、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取消,换成"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核算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
1. 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交所得税
1.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交土地增值税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 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应交个人所得税
1.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取消,换成"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应用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取消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新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一级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价值。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取得该投资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溢折价),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购入的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内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收到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合同支付的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或本科目(应计利息)。
收到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折价摊销额,借记本科目(溢折价),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溢价摊销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二)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
(三)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准备)。同时,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累计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要单独核算累计折旧一样,新制度对无形资产新增加了一个一级科目"累计摊销"
"累计摊销"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额。
*无形资产核算新增加"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研发支出"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一)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观念,新增加了一个一级科目也是新利润表上的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这是个小变化,就是"物资采购"又改名了,恢复原来的"材料采购"名称了,
"材料采购"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材料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时, 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等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购入材料按应支付的金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三)月末,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 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 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由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核算方法与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长期应收款”,
“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和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根据合同或协议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长期应收款 偿
范文四: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体内容比较表
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体内容比较表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CAS1存货 IAS 2存货
CAS2 长期股权投资 IAS 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IAS 28 联营中的投资
IAS 31 合营中的权益 CAS3 投资性房地产 IAS 40 投资性房地产 CAS4 固定资产 IAS 16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IFRS 5 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CAS5 生物资产 IAS 41 农业
CAS6 无形资产 IAS 38无形资产
CAS7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IAS 16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IAS 38无形资产
IAS 40 投资性房地产 CAS8 资产减值 IAS 36资产减值
CAS9 职工薪酬 IAS 19 雇员福利
CAS10 企业年金 IAS 26 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CAS11 股份支付 IFRS 2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CAS12 债务重组 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CAS13 或有事项 IAS 37 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CAS14 收入 IAS 18 收入
CAS15 建造合同 IAS11 建造合同
CAS16 政府补助 IAS 20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CAS17 借款费用 IAS 23借款费用
CAS18 所得税 IAS 12所得税
CAS19外币折算 IAS 21 汇率变动的影响
IAS 29 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CAS20 企业合并 IFRS 3企业合并
CAS21 租赁 IAS 17租赁
CAS22 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CAS23 金融资产转移
CAS24 套期保值
CAS25 原保险合同 IFRS 4 保险合同
CAS26 再保险合同
CAS27 石油天然气开采 IFRS 6 矿产资源极勘探和评价 CAS2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差错更正 IAS 8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差错 CAS29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IAS 10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CAS30 财务报表列报 IAS 1 财务报表列报
IFRS 5 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CAS31 现金流量表 IAS 7现金流量表
CAS32 中期财务报告 IAS 34中期财务报告
CAS33 合并财务报表 IAS 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CAS34 每股收益 IAS 33每股收益
CAS35 分部报告 IFRS 8分部报告
CAS36 关联方披露 IAS 24关联方披露 CAS37 金融工具列报 IFRS 7金融工具:披露
IAS 32金融工具:列报 CAS38 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IFRS1 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引自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P4 ,人民出版社
范文五:贷后严禁行为准则补充的具体内容
催收严禁行为准则补充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第一款“严禁在工作场合恶语议论、评价或辱骂客户”的补充
1. 严禁在通话过程中主动攻击、威胁、挑衅(将问题升级),不尊重客户,或为其定性,使用类似:“没见过脸皮像你这么厚的”、“你打电话投诉我啊”、 “你儿子(女儿)是从石头里蹦出来”、“你就是个无赖”等语言。
2. 严禁在电话未接通时,与同事议论、评价或辱骂客户。
(二)关于第二款“严禁在与客户电话交谈过程中食用食品或与同事闲谈”的补充
1. 在与客户通话时严禁与同事谈论客户账户信息;
2. 当与客户电话接通但通话中途客户暂时离开时,严禁未按静音键便与同事谈论非工作类事宜。
(三)关于第三款“严禁在与客户通话中使用不文明、不礼貌用语,或与客户大声争吵”的补充
1. 关于“礼貌用语”的补充
严禁直接称呼客户全名,不使用“先生、小姐、女士”等称谓;通话过程中需使用“请、谢谢、您、再见”等礼貌用语(后排为达到施压效果,第二次联系客户时可以适当不使用礼貌用
语)。
2. 关于“与客户大声争吵”的补充
(1) 与客户沟通时,严禁不听客户说话,完全不给客户说话的机会;前排催收员严禁语气生硬地抢话或打断客户说话(若需礼貌性打断客户说话,必须使用类似“请别急、请不要激动”等委婉用语)。
(2) 当客户在沟通中出现挑衅或出言不逊,严禁催收员引用其话语,与其发生争执。
(3) 严禁使用责怪、命令的语气,或完全不理睬第三方(后排在第三方答应转告却食言的情况下,可适当施压)。
(四)关于第四款“严禁用不实之辞欺骗客户、用违规违法的行为恫吓客户。如冒充司法人员身份进行电话催收,或威胁客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补充
1. 关于“不实之辞”的补充
(1) 在催收过程中,严禁提及“红头文件、批文下发”,“信用记录上报央行”等不符合实际的话术。
(2) 严禁提及第三方会承担连带责任(直催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施压);在任何催收阶段,催收员均不可强迫第三方为客户代偿。
2. 关于“违规违法的行为”的补充
严禁在催收过程中直接提及外包、报公安、司法等的话术。
为达催收目的,可婉转告知其长期拖欠的后果及后续催收的处理程序(包括有上门催收,司法催收,外包催收等催收方式)。
3. 关于九禁第四款的话术规定
直催禁用话术
(1)严禁利用“司法部或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催收;催收员不可自称律师。
(2)欠款金额10000以下账户,可告知移交法院起诉;欠款金额10000以上账户,可提及向公安局报案。引用的法律责任应有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不可肆意编造司法处理手段。
(3) 严禁明确司法处理时间,如:“不还款,明天下午就开庭”。
(4) 严禁对客户的行为定性,如:“你到时坐牢是逃不掉的”。
(5) 严禁提及公安局或法院工作人员上门处理方式,如:“公安局上门抓人”,“法院的人会将其扣押”等,但可告知公安局/法院会介入调查。
(五)关于第五款“严禁与非客户本人谈论客户账户信息,如将客户欠款信息告知其单位同事”的补充
对于“谈论客户信息”中的“信息”进行说明
1. 金额
直催:为达到催收目的,根据实际情况催收员可以告知第
三方客户的欠款约数。对于代偿人可以告知其客户欠款的具体金额。
2. 其它账户信息
直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告知客户家人客户的消费时间、消费金额;若第三方(家人、朋友或同事)愿意代偿,可酌情告知客户的消费时间、消费金额,但均不可告知消费地点、消费明细。
(1) 如果第三人愿意转达,但询问相关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告知客户的消费时间及金额。
(2) 不得向客户或他人透露涉及风险的公司内部信息。
3. Inbound电话核身规范
(1) 对于直催帐户,客户来电可不通过核身,直接转接至相应专员处理。若客户仅询问还款信息,如:“是否还款”,“还款金额”等,催收员可不核身直接告知;一旦客户询问其他账户信息,必须按规定核身。
(2) 第三方来电询问客户的账户信息,需委婉告知让客户本人来电;若此第三方为客户的联系人或家人,则转接至相应专员处理。
(六)关于第六款“严禁在与客户结束交谈之前挂断或扔下电话”的补充
催收员在通话结束时,需耐心等待客户挂断电话后,才可挂
断电话。直催员为达到施压效果,可以将客户违背承诺作为施压点,不给客户解释的机会,直接说完后果,“再见”即挂电话。但一旦从客户的言谈中发现客户有业务或事宜继续商谈,则不允许采取此手段。
(七)关于第七款“严禁不与客户做任何交流,让客户等待时间超出2分钟”的补充
1. 关于“推脱敷衍或不与客户做任何交流”的补充
(1)经在综合管理平台中查询(如:欠款信息、还款情况,自动扣款信息,账单邮寄地址等)后,能够直接解答客户的问题,严禁避而不答或推脱回答,以上账务查询应包括人民币、美金账户。
(2) 对于客户主动提出的要求,催收员需及时处理(如:购汇,修改资料,补寄账单等),且操作过程需符合《催收行为操作规范》。
2. 关于“让客户等待时间超出2分钟”的补充
(1)电话接通后,催收员确保没有任何耽搁立即接听电话;
(2)Inbound电话严禁出现接电敷衍或拒接的情况(投诉判断标准等同处理outbound电话)。
(八)关于第八款“严禁使用任何对银行或卡中心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语,如交行的声誉和我没关系等”的补充
1. 当客户表示对我部的服务态度不满时,客户问“你这是什么态度”,催收员避免回答“我们是催收部,就这个态度”,可以婉转告知客户“我们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提醒您还款”。
2. 若客户有投诉意向,严禁催收员答复“催收不是服务”,“不还钱就没有权利投诉”。
3. 投诉处理人员回复投诉须以安抚为主要目的,且必须留有电话录音。
(九)关于第九款“严禁超出权限或不顾实际地对客户作出承诺,如承诺客户只要还钱就可以解冻账户等”的补充
1. 严禁对客户做出不实承诺,如:“现在还款就帮撤销不良信用记录”;“还款之后帮减免利息”等。
2. 严禁教客户从“交通银行”取现后,再存进去,或者让客户利用支付宝套现,从而把账户处理掉(在客户没钱的情况下让其使用银行的钱还款,从而达到还款的目的,实际客户并未有钱还进账户)。
3. 提供给客户的还款方式及相关信用卡信息必须正确,避免出现由于本身疏忽或业务知识不熟,错误回答客户的问题。
(十)其他行为准则补充
对于第三方的界定
1、凡是与非持客户为直接联系方,包括申请表填写的联系
人及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知悉的联系人,均属第三方。
2、对承认自己使用信用卡、承认由其担保或还款的联系人、持客户配偶或近亲属,不受第三方话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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