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赔偿的原则是救济、填平原则,意思就是你有多少损失就给多少赔偿,因此赔偿数额需要看你的具体损失,比如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陪护人员的费用等。除此之外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某网站全文转载民事判决书算侵权吗?
离婚判决的内容包括 民事(离婚)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
除了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销判决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撤销。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义务协助判决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强制执行判决。
拒绝执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行为人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抗拒执行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按照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可以把判决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按照判决所解决的案件的性质,可以把判决分为确认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
按照案件审理的结果,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按照当事人到庭的情况,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民事判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离婚判决书的样本 本判决书系北京离婚律师网根据实际案例制作,但有关当事人、地址、判决书编号、案件事实均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或马赛克,不作为任何司法机关、当事人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07 )X民初字第 24XXX 号 原告张某,女, 1975 年 5 月 12 日 出生,汉族,北京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人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 10 号院某某号楼 0000 室。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1975 年 3 月 20 日 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吴家村路某某号院某某号楼 4 室。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职员,住该所宿舍。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某某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秀全与被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刘某自行相识, 1998 年 7 月登记结婚, 2004 年 11 月 26 日生育一子刘某某。
婚前双方感情尚可,但婚后被告对我的态度日益冷淡,我们到北京后,经常为房产及日常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先后两次拿刀威胁我并殴打我,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500 元,家庭财产依法分配。
被告刘某辩称,我们的感情一直不错, 2002 年我来北京工作后,原告曾来探亲,我发现其与老家的一个男人关系密切,今年我又发现其与单位的男同事关系密切,故我对原告没有感情,现我同意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我每月给抚养费 300 元。
另张某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故我应多分财产,张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我要求张某给付精神赔偿 10 万元。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刘某于 1995 你年自行相识, 1998 年 7 月登记结婚。
2004 年 11 月生育一子刘小某,现年 3 周岁。
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 10 号院 13 号楼 2504 号住房内有共同财产组装台式电脑 1 台,西门子双门冰箱刘某所有。
双方有共同存款 37 万元,其中张某处有 20 万元,刘某处有 17 万元。
刘某述张某与他人关系密切,存在过错,未向本院出具充分证据。
另查,刘小某每月生活费为 500-600 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张某与刘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注意继续培养夫妻感情,缺乏信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离婚,本院准许。
双方表示孩子由张某扶养,本院不持异议,扶养费数额本院将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处理。
双方对于家庭财产协商一致,本院不持异议。
至于共同存款,本院将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刘某述张某与他人关系密切,存在过错,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未向本院出具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许张某与刘某离婚; 二、 婚生之子刘小某由张某扶养,刘某自二 00 七年十一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至刘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莲宝路 10 号院某某号楼 0000 室内的组装台式电脑一台归张某所有、西门子双门冰箱一台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四、 共同存款三十七万元,其中十八万五千元归张某所有,十八万五千元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源于:广州律师http://www.lawtime.cn/guangzhou 五、 驳回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百五十元,由张某负担二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刘某负担二百二十五元,于...
鸿毛药酒告上海律师的判决书全文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程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沪0112民初9577号 裁判日期: 2018.06.13 案由: 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2民初9577号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岱海镇建设街酒源路。
法定代表人:鲍洪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宝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远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茅国药)与被告程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鸿茅国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宝义、被告程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茅国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删除微信公众号“法律101”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内容,并就其侵权行为在微信公众号“法律101”发布道歉信,并且要求被告在中央电视一台和人民日报之一发布道歉信,费用由被告支付;2.判令被告因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商誉损失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6日,被告在自己运营的“法律101”及他人运营的“红盾论坛”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文章内容言辞锋利、违背事实,对象直指“鸿茅药酒”品牌及鸿茅国药,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文章标题拟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此种表述不但违背事实,而且误导读者,诋毁鸿茅国药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
第二,文章以“[曝光]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开头极为吸引读者眼球,言明上海工商在.上海市政府的官方公众号“上海发布”上公布了2017年度12件虚假广告的经典案例。
经查,该文章标题为《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于2018年2月27日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中提到“12件典型虚假广告”,但这12件中并不包含“鸿茅药酒”,被告在文章中的表述极易让读者误以为原告在“12件典型虚假广告”之列。
文章发表后,截至2018年3月7日晚23点,阅读量已经高达10,506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致使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商誉损失。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并未在中央电视一台和人民日报中发表过涉案文章,但仍坚持要求被告在该两家媒体之一发布道歉信。
程远辩称,其确实发布过涉案文章,且该文章确实被红盾论坛转载,但不认可原告所称的阅读量。
其以权威媒体报道、工商部门发布的文件及处罚决定予以论证,在此基础上,文章系对相关社会现象进行的评论,是正当合法的评论文章,不构成侵权和违法。
原告的广告史劣迹斑斑是确凿无疑的,是事实存在的。
确认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的案例中不包括鸿茅药酒,但其在文章中也明确写清楚,针对鸿茅药酒的评论都是网友的留言,不存在任何误导。
其系关注到《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的文章留言中涉及鸿茅药酒,由此受到启发后才写了涉案文章。
文章所述事实并不是举例药品广告违法,而是质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尺度过于宽松,存在诸多违法嫌疑。
其写涉案文章不针对原告,也不针对任何人,仅是对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文章引用的事实仅是一小部分,且来源于权威媒体,系对行为的评论,同时也是对相关管理部门、食药监部门、央视、审查及播放广告的部门的做法的质疑,应属言论自由的范围。
如果原告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理应忍受这样的社会批评。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8)京正阳内民证字第1489号公证书一份,系对微信公众号“法律101”中相关内容进行的保全证据公证,证明被告在微信公众号“法律101”发表了一篇标题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不实文章,微信公众号“法律101”的运营主体是本案被告;2、编号为(2018)京正阳内民证字第1490/1491/1492号公证书共3份,证明截止2018年3月7日法律101和红盾论坛转载此文章已经突破了9821次,但是后续存在点击,公证书中虽没有显示,但实际后续存在不同数次的点赞和点击,点赞达64次。
证明被告的上述文章在网络中存在大量传播,在不同搜索引擎上均可搜索得到;3、微信公众号曝光上海12件典型虚假广告的文章,该文章系被告引用的标题,证明该12件虚假广告案例中不涉及鸿茅药酒;4、药品广告审查表,出具方是内蒙古食药监管理局,证明原告的广告合法合规。
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法律101是被告运营,文章也系被告发布,证明目的同证据1。
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可,微信公众号“法律101”确实是其本人运营的,标题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的涉案文章...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法民初字第XX号 原告王冬: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被告张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
原告王东与被告张兰离婚一案,本案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冬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法院判决与张兰离婚;二、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王冬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
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XXX条第X款、第XXX条、第XXX条、第XXX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冬与被告张兰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王冬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张兰所有。
本案受理费XX元,由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XX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案件,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XX 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20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X...
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已经双方签收而生效结案。
调解书约定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元。
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赔偿费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
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
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日期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求一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范文,谢谢。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既要写明经法庭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实,又要写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论证被害人是否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根据《刑法》**条(应有引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1)定罪判刑的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2)定罪免刑并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3)宣告无罪的但应当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受偿人的姓名、赔偿的金额和支付的日期)。
(4)宣告无罪且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代理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开庭之后一般是两个月内会下达民事判决书,案件争议大或者影响大的,出判决的时间就会晚一些,当事人可以给法官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传票上有法官联系方式。
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判决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几种类型,如何写好民事判决书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民事判决书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
...
一审民事侵权财产损害赔偿已开庭,判决书多久
1、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根据规定,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书下来了,被告不支付我钱,该怎么办?
两年内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一、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撼人心魄个人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依据:《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二、侵犯名誉权案件执行措施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三、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四、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五、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六、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健康权纠纷判决书赔偿应该怎么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