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就是不合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如非法活动、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与合法相对,是指没有法律授权的行为。不法,就是违反法令的,如不法之徒,不法分子、不法奸商。不法接近于违法,指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违法,就是违背、违犯、不遵守法律、法令,如违法乱纪、违法犯罪、违法行为。指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
非法和违法是两个相近似的概念。但还是有所不同的。非法的相对概念是合法,而违法的相对概念是不违法。如果直接区分非法与违法是很难的,但如果区分非法和违法的概念是以区分合法和不违法是否属于同种范畴的概念的方法就很容易了。合法属于一种公法(除却刑法)意义上的概念。公法上主要理念就是“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得为”,尽管这个原则在行政法学界受到了一些挑战,但其核心内容还是通过法律来规制行为。只有行为符合了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才为合法。更多的反映了法的秩序需求。而不违法往往见诸私法和刑事法范畴,因为“法无明文禁止不为罪”“法无明文禁止则不受约束”,不违法往往是是法律没有对行为进行规制与约束,更多的反映了法的自由需求。从一定意义上讲合法这一概念更多地体现了一种义务,而不违法更多地体现了一种权利。
可见,违法可以认为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和约束性规定,如犯罪和治安行政案件,而非法则可以理解成为法律规制以外的行为,如政府违宪等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往往是适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或其他部门法中的惩罚条款,而非法行为的后果往往是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怎么写?
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当 事 人: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及户口地: ,身份证号码: ,职务:十堰市四知堂药店负责人;联系电话: 。
案 由:某某非法行医导致严重后果涉嫌非法行医罪案。
移送机关:十堰市卫生局 承 办 人: 案情及违法事实: 2006年7月18日下午,患者 的弟弟 到我局举报,称其姐姐 在位于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18号四知堂药店内接生后,导致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大出血,现在十堰市太和医院抢救,请求我局调查处理。
接报后,我局立即组成专案组深入到案发地点、某某家中、十堰市太和医院进行调查。
经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一、某某所开办的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某某于1984年毕业于湖北省郧阳地区卫生学校妇幼医士专业,取得中专毕业证书,1990年获临床医学主治医师职称,1999年获医疗专业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证书》,2004年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从2005年4月中下旬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某某未经医师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其经营的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以下简称原址药店)及现址药店(十堰市茅箭区黄花巷20号101号)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从事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
三、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当事人某某,分别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为 (经产妇)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其中在2006年7月15日20:30时至2006年7月16日10:40时期间,在现址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为陈秀琴自行接生过程中,由于其不具备行医资质擅自接生,且其诊疗现场无基本的医疗条件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在长达14个小时内没有将孕妇陈秀琴及时转送到具备接生资质和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最终因延误治疗和抢救时机而导致了陈秀琴胎儿死亡、子宫破裂并被全部切除、大出血、左侧输卵管切除的严重后果。
某某为陈秀琴开展产前诊断和助产技术的具体过程如下: 2006年6月初,某某(以下简称肖)应 (经产妇)的要求,在现址药店及现址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运用触诊、听诊等医疗技术手段,为 进行了产前医学检查和产前诊断,告诉陈秀琴其预产期为2006年7月14日,血压为90/60mmHg,血压偏低,胎儿实际体积比 所陈述的妊娠月份要略大一点,属于顺产胎位,胎心音为128次/分。
2006年7月14日, 丈夫燕有林打电话给某某,询问 的预产期到了怎么没有动静,某某告诉他,预产期只是一个推算,有可能提前或推后几天,一周内都算正常。
2006年7月15日19时左右,陈秀琴在北京路南泥湾酒店的住处感到轻度腹痛,燕有林即陪同 乘出租车将其送到某某经营的现址药店门口,当时某某外出未归,于20:30时左右某某回到现址药店中, 及其丈夫燕有林请求某某为其提供接生服务,某某将其带到其该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用手进行触诊检查,案发后某某向我局执法人员陈述,其检查后未发现陈秀琴有宫缩情况,胎头还浮在耻骨联合上方,并告诉陈秀琴,你的肚子只是有点痛,不是很痛,等晚上出现大痛时喊我,我们中间只隔了一个窗户,然后让 与燕有林在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内休息。
2006年7月15日12时至2006年7月16日2时左右,某某到其药店二楼右侧第3个房间察看 的病情,询问 的腹痛强度是否有变化, 回答说还是原来那样痛,某某听后未作处理,回到房间内休息。
2006年7月16日5-6时期间, 感到腹痛剧烈,某某将 带到该药店楼梯道值班室内,让 躺在产床上进行医学检查。
.........(省略) 四、从2005年4月中下旬,当事人某某在原址十堰市四知堂药店(十堰市柳林路黄花巷黄花寨小区6号楼101室)产床上为产妇汪命华进行临床类别妇产科专业产前检查、助产技术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分娩后胎儿出现缺氧症状,后经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接生之后当天及后续6天,某某每天为汪命华静脉滴注抗炎药物治疗。
共收取了汪命华诊疗费用不到300元人民币。
五、陈秀琴胎儿的尸体的去向。
经调查,2006年7月17日9时左右,燕有林委托陈秀琴的妹夫潘恒强将胎儿的尸体丢弃到十堰市朝阳路财保公司旁一公共厕所前的一个垃圾筒内,至到2006年7月18日陈秀科向我局投诉时,我局未接到陈秀琴家属关于尸体处理情况的报告。
六、据某某自己陈述,其给陈秀琴滴注的第1瓶药物所滴注的药物名称和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2克;第2瓶药物名称及数量为10%葡萄糖500ml、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其中10%葡萄糖500ml是直接插入输液管中的,维生素c3克、地塞米松2.5毫克是在药店中配制好后用20ml一次性注射器从吊瓶的瓶塞中插注进去的。
由于第1瓶药物空瓶及输液管、残留药液已经被某某丢弃,...
村民非法取土的报告范文
今年以来,石梁河水库管理处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的方针,遏制此类非违案件的发生。
日前,石梁河水政大队再次查处一起非法取土案件。
近日,石梁河水政大队在库区赣榆侧东方红村副坝段例行巡查时,发现有两台挖掘机和20多辆渣土车正在库区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作业,执法人员当即上前制止,经查问得知当事人崔某,为东方红村村民,为了进行对虾养殖,雇佣孙某、张某等人利用挖掘机将鱼塘挖深,并将所取粘土卖给当地村民用于垫基。
执法人员当即告知其擅自取土,严重危害水工程安全运行,已触犯了《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属违法行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崔某限期恢复地貌原状。
当事人态度恶劣,没认识到后果严重,石梁河水政大队执法人员随即对其非法作业的两台挖掘机进行扣押,...发现有两台挖掘机和20多辆渣土车正在库区管理范围内非法取土作业,石梁河水库管理处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一起”的方针,执法人员当即上前制止今年以来,已触犯了《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石梁河水政大队再次查处一起非法取土案件。
当事人态度恶劣,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日前,同时上报市水政支队,没认识到后果严重,石梁河水政大队执法人员随即对其非法作业的两台挖掘机进行扣押。
目前。
近日,坚持“发现一起、张某等人利用挖掘机将鱼塘挖深,属违法行为,为东方红村村民,石梁河水政大队在库区赣榆侧东方红村副坝段例行巡查时,遏制此类非违案件的发生。
执法人员当即告知其擅自取土,为了进行对虾养殖,要求崔某限期恢复地貌原状,经查问得知当事人崔某,雇佣孙某,严重危害水工程安全运行,该案还在进一步的处理之中,并将所取粘土卖给当地村民用于垫基
乡镇纪委违纪案件调查报告怎么写
就是纪察委部门对可能涉及到或者是参与了违纪行为的公务员进行调查检查的一种调查的过程,其调查中依据以下的条例: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法律咨询处非法开采车辆被政府扣了政府的行为和法吗
完全合法,其实阻止继续非法采矿还是在做好事呢,如果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了。
我国对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其实是蛮低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换句话说,一旦追究起来,就有可能要坐牢了。
一、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按照“露头就打,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的原则,给予沉痛打击。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及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
2、对证件不全、改变矿种和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矿山企业,坚决实施停工停产整顿。
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务必担负起第一发现人、报告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严密监控本行政区内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报告。
4、国土、公安、经信、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化综合执法,形成强大打击合力,在经济上从重处罚,在行政上从严惩治,在法律上严惩不贷。
5、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一经查实,要一律行政拘留,机械设备要一律封存扣押,非法矿产品要一律没收拍卖,已构成犯罪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一律责任自负。
6、矿山企业负责维护本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7、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购、贮存、买卖、运输、使用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一经发现,由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8、严禁党政干部参与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活动。
要对支持、包庇、纵容、充当无证矿主保护伞、消息树、说情者的党政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深挖、严查、重究。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违规违纪行为,要由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9、加大宣传力度,开通移动、联通、电信信息平台,市新闻办、电视台要跟踪报道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工作进展;专题采访、专刊报道,营造打非治违的高压氛围;案例剖析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揭短露丑,在全社会营造不敢采、不能采、不想采的氛围。
10、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举报行动中来,及时向国土、公安部门举报和提供线索,协助政府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对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5000—10000元奖励。
二、〈刑法〉对非法采矿罪的处罚:1、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2、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8条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3、量刑处罚,刑法第343条规定: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采沙构成什么罪
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应根据实践中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
在客观方面上,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行为。
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
[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但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
2.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
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无权性。
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但没人举报,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
(3)社会危害性。
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
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数额较大。
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
理由在于,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加工的价值,已经成为商品,因此,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本质上就是一个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处的案件看,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
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此种情形就不能再以盗窃罪论处。
此种行为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
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无证采矿,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理。
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数量不大,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
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从总体上说,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
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采砂行为可能会危害到附近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仍然采砂。
由此造成他人住宅房屋倾斜倒塌的,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非法开采稀土案件公安局移交法院要多久。
为什么现在都两个多月了还...
答案见解析 1.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
说明违法建设发生于何时、何地,何人(单位)所为,有何原因,受到调查后的态度;并将实地调查的违法建设面积、层数、高度等情况一一列举,同时附上示意图。
2.调查违法建设的工作情况。
在实地丈量基础上,将谈话情况一一列举,如与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负责人、负责工作人员、施工队长、设计人员等谈话,并将所有谈话笔录附于报告之后。
3.取得实物证据。
将收集到的施工图纸、协议、合同、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集中附于报告之后。
4.对违法建设进行分析。
分析对城乡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公用设施、市政管线、文物古迹、传统文化街区、公园、城市绿化、市容观瞻、城市环境、江湖管理、城市交通、消防安全、测量标志、群众正常生活等哪些方面有影响或严重妨碍,并分析违法情节,作出违法建设对城乡规划影响程度的判断。
5.对违法建设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送的书面报告或检查书,作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违法建设认识的评价,并将这些报告书、检查书附于调查报告之后。
6.提出对违法建设实施处罚的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章、条、款、项、目的条文内容,并提出处罚的具体意见。
有人非法填海应该举报那个部门
从权源、权限、职责上说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行使管理权,应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举报、报告或投诉。
国土资源部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
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
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
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
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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