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工商局的注销是行政处罚吗
篇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政处罚应撤销吗,
对《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政处罚应撤销吗,》的讨论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1年09月27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25日,刊登了《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政处罚应撤销吗,》一文,文中所述案情为,2011年3月21日,Y市J县工商局对该县泰和酒行进行检查,现场扣押涉嫌商标侵权的白酒21箱,与该批白酒有关的合同一份,当事人银行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各一本,并当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和财物清单。4月10日,J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权白酒21箱,并处罚款2万元。4月11日,上述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4月30日,J县工商局将侵权商品罚没解缴入库,并通知当事人尽快缴纳罚款。5月10日,当事人就J县工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分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两个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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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事人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以起诉时间超过15天的法定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请求撤销行政强制措施的诉讼,法院于6月11日作出判决,撤销J县工商局扣押合同、账簿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对扣押侵权商品的行政强制措施予以维持。
6月23日,当事人要求J县工商局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要求,执法人员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不应撤销,因为行政处罚已生效,案件已终结,当事人再对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没有实际意义。第三种意见也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不应撤销,但理由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与行政处罚合法与否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司法机关判决,纠正行政强制措施,将扣押的合同及账簿等返还当事人即可。原文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讨论意见
(一)
笔者认为,J县工商局扣押合同、账簿的行政强制措施被法院撤销是否导致J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J县工商局扣押合同、账簿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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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既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又是整个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一个调查取证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被认定为超越职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簿等,行政执法机关只能查阅、复制,不得扣押。J县工商局扣押合同、账簿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授权,为超越职权行为,所以该合同、账簿不能作为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
使用。
如果扣押的合同、账簿是此案中J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之一,比如认定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的主要证据,由于非法经营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对当事人的罚款数额,所以该行政处罚可能因主要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应当先予撤销,之后再重新立案调查。反之,如果J县工商局扣押的合同、账簿不是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则该行政处罚不必撤销。
另外,法院以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行政处罚诉讼,是否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呢,《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获受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所以,即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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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行政处罚诉讼案,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J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济英
(二)
笔者认为不应撤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
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法律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不是一种制裁,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行政处罚是一种事后制裁,本质上属于惩戒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必经的、法定的程序,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无效。《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因此,J县工商局有权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对象只能是涉案白酒等物品,无权扣押与该批白酒有关的合同、账簿等资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只有两种: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因此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不必然采取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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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执法人员应当打破“只要涉嫌侵权就能查封扣押”的思维模式,依法谨慎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对于以举报形式反映当事人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执法人员不能单凭举报就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或扣押。举报仅仅是工商机关启动立案程序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涉案物品是侵权商品才是工商机关实施查封或扣押措施的充分必要条件。?袁夕康
(三)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可能实施多个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经常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来收集保全证据、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危害扩大。这些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行为是相对独立的,其中某一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并非当然导致其他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不过,它们之间又存在某种法律上的联系,其中某一行政行为
违法或无效,有可能影响其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例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取证据,并依据该证据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就可能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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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行政机关通过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获取的言词证据,通过非法搜查公民住宅或身体,非法越权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获取的书证或物证,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是非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获得的,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会被排除证明效力,相关行政处罚也会因主要证据不足而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具体到本案而言,J县工商局扣押的合同、账簿,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些合同、账簿的主要内容,应当是涉案侵权白酒的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货款结算和交易对象等。这些证据被排除后,不会影响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可能影响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如果J县工商局有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购销侵权白酒的数量、销售价格,则可以排除涉案合同、账簿的证明效力,不会影响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如果J县工商局没有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明侵权白酒的数量、销售价格,或者没有能够证明当事人具体非法经营额的合法有效证据,则排除涉案合同、账簿的证明效力后,会导致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超出法定最高罚款限额(非法经营额的3倍),或者导致与行政处罚幅度相关的非法经营额这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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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未查清,最终导致涉案行政处罚被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3〕253号),曾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此答复精神,本案当事人不服商标侵权行政处罚,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但超出法定直接起诉期限,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时,该当事人仍可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该当事人直接起诉到生效裁定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若J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时,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致当事人耽误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视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指的“其他正当理由”,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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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郭文玮 黄璞琳
(四)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虽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与行政处罚是两个独立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但二者针对的是同一个违法事实,存在紧密联系,不能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与行政处罚合法与否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施行政(转 载 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 档 网:工商局的注销是行政处罚吗)强制措施的目的和作用,除了及时制止违法行为、避免或控制危害继续发生或扩大外,还有为行政处罚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就本案而言,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当事人银行日记、明细账、总账,如果不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那么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不会影响行政处罚;但如果作为计算当事人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或作出其他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合法就会导致行政处罚的不合法。?郑向洪
(五)
笔者认为J县工商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相应的行政处罚就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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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制止或控制违法行为、危害状态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工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后,如果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或虽违法但达不到实施行政处罚的标准,则没有必要实施行政处罚。此时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相对独立的。还有一个目的是查明情况,保障和辅助后续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工商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紧接着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后续的行政处罚作出后,行政强制措施就被吸收,是后续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就本案而言,J县工商局采取扣押侵权白酒、合同、账簿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保障和辅助J县工商局作出后续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程序,程序的不合法导致实体不合法。
2.本案中,当事人的银行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应该是J县工商局在行政处罚中用来计算“非法经营额”的重要依据。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簿等,行政执法机关只能查阅、复制,不得扣押。所以J县工商局通过扣押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账簿取得的“非法经营额”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证据取得不合法必然导致行政处罚无效。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当事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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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民法院因诉讼时效的原因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并不表示行政处罚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正确的。
?范 松 戴 萍
(六)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不限于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特定管理对象采取的临时限制或者控制其某种权利行使的措施。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中,强制措施仅限于工商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对违法嫌疑人的财物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以及责令暂停销售。《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无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授权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在查处案件时都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只能是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在本案中,执法人员扣押合同、账簿等有关资料,属于违法行政活动。
《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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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从J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看出,该案已经结案,扣押的的合同,银行日记账、明细账、总账等有关资料应当返还当事人。
当事人的合同、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是记录其经济活动的证据。通过查阅、复制这些资料,可以掌握当事人是否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断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能够为工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提供依据。本案中J县工商局可能已将扣押的合同,银行日记账、明细账、总账等有关资料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使用。法院已判决撤销J县工商局扣押当事人的合同等资料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缺失,案件证据不足。因此,笔者认为,J县工商局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夏绩惠
篇二:工商行政处罚中准确适用法律的操作要点
工商行政处罚中准确适用法律的操作要点
黄璞琳
一、要准确把握法条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如:(一)《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初级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而应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初级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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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建筑法》调整,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问题适用《产品质量法》。
该法所称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如以白糖水冒充蜂蜜,但不包括假冒他人商标、厂名或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该法第五十条有关“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适用于生产销售一般的不合格产品。该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是存在缺陷的产品,属于问题更为严重的不合格产品。对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不合格电器、建材、儿童玩具等产品的,就应适用该法第四十九条而非第五十条。
对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不能直接认定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失效变质”产品,还需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确实已失效变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是生活消费,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适用该法。
(三)《拍卖法》仅调整经依法登记的拍卖企业所组织的拍卖活动,对非拍卖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发生的串通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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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能适用《拍卖法》。
(四)不同类型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登记法规,不能混用。基层常见的错误有:1、对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错误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2、对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抽逃资金、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伪造出租出让营业执
照、未按规定年检等行为,却错误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对超范围经营行为,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法律适用:1、对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取得前置许可证件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应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四条定性处罚(专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转致适用其规定)。2、对超范围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经营的,以及已取得前置许可证件但未办理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按其登记法规有关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规定进行查处。其中,对个体工商户和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行为,可以直接处罚;对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行为,应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才能处罚。
(五)在商品本身及其包装上作虚假表示的,不能依《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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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认定为“虚假宣传”,而应适用该法第五条第(四)项。
二、要准确把握法条的有效期限,防止错用新法或旧法
首先,对新法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能适用失效的旧法。如,对2009年6月1日后发生的销售有害物质超标食品的行为,就不能再适用《食品卫生法》,而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其次,在法条修改或废止后,对修改或废止前发生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实体处理上,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条:?行为发生时的旧法与执法机关查处时的新法均有规定的,一般适用旧法处理。?行为发生始于旧法有效期内但持续到新法生效后的,则应按行为发生时间分段适用旧法和新法。?旧法认为构成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而新法认为无需受行政处罚的;或者旧法和新法均认为应受行政处罚,但新法比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更轻的,应适用查处时的新法。例如,某食品商贸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开始超范围从事服装贸易经营,2006年3月被查获,对其行为就不能适用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而应当适用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因为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对超范围经营行为直接设定了1至10万元的罚款,而新《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第七十三条对一般的擅自改变经营范围行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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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先要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才能罚款。
三、法条重合时要准确适用上位法和特别规定以及转致适用规定
法条重合时,一般是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规定(法条交叉竞合时不存在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但如果法条本身有转致规定或者除外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1、《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七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质量由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工商机关对药品质量无监管职权。
对于经销存在质量问题的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医疗器械的,《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规定的,分别由兽医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药品监督部门依据以上条例实施处罚;以上条例未作规定的,工商机关可依据《产品质量法》实施处罚。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材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由建设主管部门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则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由建设主管部门执法)。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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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不合格建材的行为,由建设部门依《建筑法》查处。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应转致适用其规定;只有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才由工商机关直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实施行政处罚。纵观该条所列的九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只有第?项所规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
绝的”行为,以及第?项所规定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行为在销售过期农药方面,目前尚无其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也就是说,除了这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可以由工商机关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实施行政处罚外,对其他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均应当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机关是公安、税务、药监等部门的,则工商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处罚。有些办案人员碰到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尤其是欺诈消费者案件,动不动就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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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非法收购粮食行为、擅自设立互联网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擅自从事相关经营业务的,应分别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处罚,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实施处罚。
四、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时要注意合法性和公平性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与法条设定的处罚种类相符,不能自创罚种。如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非法收购粮食行为只有“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和“罚款”两种处罚,有些办案机关却作出了“没收粮食收购款**元”的处罚,以致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是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有些办案机关错误作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的处罚。
另外,“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既可能是行政处罚,也可能仅是一种行政措施。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将其设定为行政处罚时,应将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进行表述。如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未将其设定为行政处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就应当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再按相关法条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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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二)相关法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物品、不合格产品等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就应当依法并处,而不能单处罚款,更不能“罚款放行”,让假冒伪劣商品、侵权物品再次流入市场。
(三)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手段等违法情节相当。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应当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情节。依法减轻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并引用相关法条。应坚决杜绝超越法定最高幅度加重处罚的情形。
篇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的功能在于(B ) 。
A(预防与惩诫
B(惩罚与教育
C(防范与责任
D(警示与防范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B )行使。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纪检部门
3、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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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个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4.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
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 A )。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5. 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D )。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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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责令停产、停业
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6.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 C )行政处罚。
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
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
7. 下列各项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C )。
A(撤职
B(扣押
C(责令停产停业
D(开除
8. 李某自1997年4月起开始非法聚众赌博,至次年1月停止。1998年8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B )
A(对李某违法行为不进行追究
B(公安机关应对李某予以处罚
C(李某系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D(若李某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减轻处罚
9、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D )
A、限制人身自由
B、查封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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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查封扣押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10.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当场收缴罚款的数额为( A )。
A(20元 B(60元C(100元D(200元
11.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事项是( C)。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B(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2. 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叙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 D )
A(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C(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D(司法部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 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设定行政处罚上( D )。
A(对较轻微的处罚有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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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后有设定权
C(经国务院授权后有设定权
D(没有设定权
14. 我国《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此项措施属于( C )。
A(财产罚
B(声誉罚
C(行为罚
D(人身罚
15. 国务院某部制定一行政规章,规定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除处罚单位以外,还要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设定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这一规章( C )。
A(违法,因为规章无权规定行政处罚
B(违法,因为规章无权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C(违法,因为本规章超出了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
D(不违法
16. 在某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中明确规定,将对某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权“委托”给某一组织。根据这一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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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 B )。
A(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B(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C(可以自由地行使罚款权
D(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17. 农民吕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皮鞋厂,由于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皮鞋厂污水随意外流,严重污染了附近的一条小河,对此,河两岸的群众反映强烈,纷纷要求乡政府采取措施,予以罚款或命令停产停业,对皮鞋厂的这种行为,( D )有权予以罚款。
A(乡人民政府
B(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C(镇派出所
D(县环保局
18. 某市环保部门发现一家工厂违反规定排放大量工业污水,准备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在以下行为中,( D )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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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第10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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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
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
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觉守法。
(四)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五)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六)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业
务领导和监督。
(七) 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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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县(区) 、市(地、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
区内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
大、复杂的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管辖应当由自己
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六条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
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实
施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七条 对商标主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未按照《商标
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备案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
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被许可人未在
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及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管辖。
第八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
管理规定行为实施处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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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
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管辖。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办案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
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
关管辖。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
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办案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
控告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适用简易
程序的除外。
第十四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检举
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当事人交代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报告等) ,由县级以上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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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局局长(以下简称局长,含副局长,下同) 批准,指定两
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在调查取
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
证的,必须出具书面委托证明,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
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视听资料;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鉴定结论;
(七)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应当个别进
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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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
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办案人员亦应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
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
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
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作应当标明“经核对
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
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
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扣留、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
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局长批准。
行政强制措施复议期间,不停止强制措施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或者扣留、封存当事人的财
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交当事人一份。并分别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扣留、封存财物的通
知书。
第二十五条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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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
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
理决定:
(一) 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
以没收;
(二)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决定扣留或者
封存;
(三)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依法不
应予扣留、封存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七条扣留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填写扣留通知书,通知
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交代的家存或者寄存的违法物品,需要查扣
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
其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于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
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先
行处理。 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保管
人不得随便动用;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
书。
第三十条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
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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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当事人启封、解除扣留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必须对当事人的人身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
机关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办案机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责令暂停销售、
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强制措施,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的名义,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执行。
第三十三条抽样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开具物品清单,由
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
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核审机
构核审后,由办案机构将整个案卷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报局长批
准。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
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
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 定性是否准确;
(五)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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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处罚是否适当;
(七) 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七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
见和建议:
(一)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
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局长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二) 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
案机构修改。
(三)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 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 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三十八条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就有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的,提交局长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
的名义,或者由办案机关委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当事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
辩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
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
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直接送达当
事人,当事人应当出具签收证明;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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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告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机构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办案机关以公告形式告知。
受委托的机关按照要求告知当事人后,应当将告知情况通知办案
机关,并将有关文书、材料及时送交办案机关。
自当事人签收日起三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
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前款规定的邮寄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当事人
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际收到之日起三日内行使权利。
第四十条办案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局长经对办案机构调查结果及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
或者听证报告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 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
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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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认为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
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办案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
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的印章。
第四十四条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案件,需经上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审批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项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凡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处罚的,
如果办案机关与原核发证照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由办案机关建议或
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成原核发证照机关作出处罚。 撤销注册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出。
第四十六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
当或者违法的具体行为,有权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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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简单程序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
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
的证据,并填写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 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五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由执法人
员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法
第五十二条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
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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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
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 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 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处以一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
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
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二日内,交至其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二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
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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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办案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八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
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
并制作销毁记录。 物品处理,应当制作清单。
第五十九条吊销证照的,应当予以收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应
当同时收缴公章及合同专用章,通知其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发布公告。
第六十条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一条所查扣的物品,在三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
当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
第六章 期间、送达
第六十二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
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
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六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
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
达。
第六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文书,除告知文书外,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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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下列原则:
(一) 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
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发;
当事人是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
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当事人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
收。当事人拒绝接受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
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处,即视为送达。
(二)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
(三) 无法采取上述几种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
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 行政复议
第六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案件,应当严格依照《行政
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
关材料或者证据时,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卷。
第六十七条 议案件需调查、取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
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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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复议机关在下列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复
议期限:
(一) 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至复议法定期限届满日止,不足
三十日的;
(二) 复议机关需进行调查、取证,方能作出复议决定的;
(三)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案卷材料,影响复议期限的;
(四) 其它需要延期的特殊情况。
延长复议期限的决定,应当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前作出。延长复
议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并告知如不同意
延期,可以直接就原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应当及时告知复议机关,申
请人不得再就此案申请复议。
第六十九条 复议案件审结后,复议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整理归
档。
第八章 备 案
第七十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含
五万元) 、十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报市(地)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一条 县级、市(地) 级工商行政管理关处罚金额在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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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含十万元) 、一百万元以下的案件,应当报所属省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二条 下列处罚案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 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二) 涉外商标案件;
(三) 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处罚的案件;
(四) 处罚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 的案件。
第七十三条 备案材料应当装订成卷。主要包括:处罚决定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核审机构的核审意见、听证报告、证据材料及其他
有关材料。
第九章 立 卷
第七十四条 案件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 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二) 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 书写文书用毛笔或者钢笔;
(四) 案卷应当按顺序装订。
办案机关案卷装订的顺序如下:
(一) 案卷封面;
(二) 案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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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处罚决定书;
(四)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可放入副卷) ;
(五) 立案审批表(可放入副卷) ;
(六) 复议决定书;
(七) 证据材料;
(八) 核审意见;
(九) 听证笔录;
(十) 听证报告;
(十一) 财物处理单据;
(十二) 其它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案卷装订的顺序如下:
(一) 案卷封面;
(二) 案卷材料目录;
(三) 复议决定书;
(四) 复议申请书;
(五) 答辩材料;
(六) 复议终结报告及批件(可放入副卷) ;
(七) 原处罚决定书;
(八) 证据材料;
(九) 延期复议的决定、通知;
(十) 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十五条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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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及设区的市
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本规定
执行。
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商标权争议的裁定或者决定
及商标侵权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八条行政处罚的有关文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
制定。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
4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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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国家工商局行政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权指导意见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 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 法行政实施纲要》 ,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 ) ,推进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 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 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 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 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 罚过程中, 能够统一思想, 明确目的, 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 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
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 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 政执法的重要内容 , 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 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 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 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 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的社会形象。
二、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 公平公正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 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 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 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 ) 过罚相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 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
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 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 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 ) 程序正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 的程序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 ) 综合裁量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 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 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 行行政处罚。
三、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 ) 明确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较常使用的几种行政处罚而言,通常情况下,警告是 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 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形式。
(二 ) 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 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
1.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
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2.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 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 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 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 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 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3.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 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 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 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 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 度的行政处罚时, 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一般地, 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 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 30%部分处罚时, 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4.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 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 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 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 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 度的行政处罚时, 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 一般地,
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 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 30%部分处罚时, 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三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 罚: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四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 罚:
1. 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 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 果的;
3.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 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
法行为的。
(六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 罚:
1.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 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2. 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 的违法行为的;
3. 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4. 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5. 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 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适时建立健全规范处罚裁 量权的相关制度。
1.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下级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应当制定或者修订 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对于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概念、 原则、 适用的基本规则等进行阐述,对于处罚裁量权的适用程序、 过错责任追究等进行规定。可以自行制定处罚裁量标准,也 可以要求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处罚裁量标准,进一 步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
2. 在制定处罚裁量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 济条件等因素设定相应标准。同时,根据处罚裁量权制度本
身的特点,在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环境、本地区的经济发 展水平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调 整。
3. 应当与办公自动化工作相结合,建立信息化案件处理 辅助系统。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库,并在细化、量 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的基础上形成处罚裁量权应 用系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快捷、便 利、有力的支持。
四、加强对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对处罚裁量权的 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对处罚裁量权进行监 督。
(一 ) 在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 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的, 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罚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对处罚裁 量部分应当加强审查力度。
(二 ) 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 监督程序中,复议机构、信访机构等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 强对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 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三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
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案卷评查、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等考评工作中,应当特别关注行政处罚中的处罚裁 量行为,增加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考评比重。对于不规范 行使处罚裁量权情况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五 ) 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 权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一 )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 法律素质,强化法律知识培训。应当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 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 知识,特别是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裁量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 ) 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 实践能力。应当收集、整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案 例,以案说法,既能够进一步加深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罚裁量 权的理解,又能够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 参考。
六、切实加强对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从反腐倡廉、化解社会矛
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 量权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本指导意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 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一 ) 认真贯彻, 积极落实。 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制定落实本 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 罚裁量权,将本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二 ) 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 裁量权工作的经验、 教训, 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并提出解决办法。应当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交流, 取长补短,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
(三 )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应当不断加强指导和监督。
范文四:工商局行政指导文书
篇一:工商行政指导文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建 议 书
工商字( )号
:
针对你(单位) 情况,
我们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以上建议,供你(单位)参考,如需我们进一步帮助,
请与
我们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提 示 书
工商 字( )号
:
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1
(公章)
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告 诫 书
工商字( )号
:
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
,特告知你单位,请予以改正或纠正。
(公章)
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约 见 书
工商字( )号
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或),特约见你单
位,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于月日时,到就有关事项进行交谈
和沟通。
烦请携带材料如下:
1(
2(
3(
(公章) 年 月 日
篇二:行政指导文书
2
行政指导警示书
太工商警字( )第号
:
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
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涉嫌
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现向你(单位)提
出警示,请你(单位)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改正上述
行为。
太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局联系电话:联系人:
收件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行政相对人,一份工商部门留存
行政指导提示书
太工商提字( )第号
:
你(单位)从事________ ,根据有关法
3
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
特提示你(单位):在 (时间),
携带材料,到 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太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局联系电话: 联系人:
收件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行政相对人,一份工商部门留存
太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指导建议书
太工商建字( )第号:
年 月 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存在 行
为。为帮助你(单位)规范经营行为,特提出下列行政建议:
太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局联系电话: 联系人:
收件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行政相对人,一份工商部门留存
行政指导谈话记录
时间: 地 点:约谈人:记录人:被约谈人:
约谈事项:
4
谈话记录:
约谈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被约谈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行政指导约谈通知书
:
鉴于你(单位) 情况, 请你(单位委托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 进行谈话。
太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局联系电话: 联系人:
收件人: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行政相对人,一份工商部门留存
篇三:行(转 载 于:wWW.xlTkWJ.Com 小 龙文 档 网:
工商局行政指导文书)政指导意见书
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
行政指导意见书
5
范文五:工商局行政处罚
工商局行政处罚
篇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行处字?2010?第*号
对***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
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类型:个体工商户;当事人:***;性别:男;年龄:37岁;文化程度:高中;现住址:**省**县**镇**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位于*县*镇*路*号的“*店的《营业执照》上无2009年度验照标记,其行为涉嫌违反*工商办?1999?77号《关于个体工商户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之规定,遂于*年*月*日报县局批准立案,并指派*、**进行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2010年*月*日之法定期限内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2009年度验照登记手续,继续持未验照的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内衣销售活动,于2010年*月*日被查。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和营业执照未加盖2009年度验照标记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验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持营业执照未加盖2009年度验照标记情况和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工商办?1999?77号《关于个体工商户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之规
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待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2、处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户名:*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
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月**日
主送:当事人(**)
抄送:**市工商局、本局财务室
篇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
前言: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流程图所称的“办案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科(处)以及派出机构的经济检查支队、大队和工商所。“局长”包括副职。核审机构指法规处(科)。依法工商所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本流程图操作。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
案件来源决定立案决定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案件核审 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先行登记保存
属于撤销立案
复核听证
当事人未提出
送达执行立卷归档
监督重审
1、案件来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承办机构应当指派人员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
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由承办人员做好《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必要时予以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
(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
提供证据的义务。
(3)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7日自行解除;在7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1)审批: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依法可以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办案人员可以不经审批先行采取,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
办查封、扣押审批手续。(2)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3)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5、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调查终结,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按照杭州市工商局规定,对于拟处罚没财物5万元以上或者办案机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进行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注:立案调查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但根据“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的规定,办案机构立案调查的期限一般为80日,超过
80日的原则上要申报延期。80日期限不包括公告和鉴定等时间。
提出其他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6、案件核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核审的期限为自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由核审机构承办人员负责初审,提出书面核审意见和建议,报核审机构负责人审查。经核审机构负责人同意,以核审机构的名义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2)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5)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6)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7)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8)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7、局长审查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局长审查决定。
(1)局长同意办案机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局长否决核审机构修改、补正等建议,并批准办案机构行政处罚建议的,由办案机构按程序予以告知;
(2)局长同意核审机构修改、补正建议的,办案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正,并重新送交核审机构核审;
(3)局长同意核审机构其他建议的,由办案机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8、行政处罚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口头告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承办人员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
者盖章。
书面告知:由办案人员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制作送达回证。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9、复核听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由办案机构负责办理。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经核审机构核审的案件,应当送交核审机构重新核审。核审机构再次提出核审意见。报局长审查决定决定或者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符合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核审机构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执行。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报送局长审查决定或者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0、行政处罚决定
局长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
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市局本级机关对罚没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等重大、复杂案件,由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审机构负责核稿,报局长签发。
决定改变原告知内容的,办案机构应当以办案机关的名义重新告知当事人。重新告知不影响当事人再次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作出销案等其他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承办人员应当做好《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必要时予以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11、送达执行
(1)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由办案人员负责。先直接送达;直接送达不能,予以委托、邮寄送达;仍然不能,公告送达。除公告送达外,其他方式送达均需制作送达回证。
(2)执行。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办案人员应当负责罚没款的收缴入库。依法当场收缴的,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除当场收缴外,应当送达当事人书面通知,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罚没的非货币财物,应当按规定收缴处理。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12、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3、监督重审
监督重审的对象,包括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和已经作出不予处罚、销案等决定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理
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审查结论一般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篇三: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一、工商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1.概念
简单地说,工商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工商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方式、步骤和过程。所谓的方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所谓的步骤,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时间顺序;所谓的过程,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持续状态。工商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包含六个要素,即方式、步骤、过程、形式、时限和顺序。
2.分类
基于对行政执法概念的广义理解,工商行政执法程序与工商行政立法程序相对应,工商行政执法程序包含了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确认程序(如年检、验照、动产抵押物登记、“守重”单位认定等程序)、行政裁决程序(如企业名称争议的解决程序)、行政调解程序(如商标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特殊标志
侵权、世博会标志侵权、奥标侵权赔偿调解,以及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消费纠纷调解等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如总局92号令)等,范围广泛,内容庞杂,这是由工商行政执法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以
及方式、手段的多样性决定的。
3.工商行政处罚程序的演变
国家局一向重视工商行政执法程序建设,先后颁布了一大批规章,对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程序进行规范。仅从行政处罚程序来看,早在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局就以18号令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对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规范。《行政处罚法》出台后,为了和《行政处罚法》相适应,国家工商局对18号令进行修订,1996年10月17日,以58号令颁布了《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同时以59号令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58号令、59号令颁布实施10多年来,对规范工商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2007年9月4日,国家局对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再次修订,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即28号
令、29号令,这就是我们查处案件所要遵守的两个基本的程序规定。
二、工商行政处罚程序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适用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和过程。工商行政处罚程序不仅指案件从立案到送达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步骤和过程,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它包含了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以及其他程序。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程序。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包含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处罚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轻微,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适用简易程序,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 违法行为确已发生,且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违法事实确凿;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行为违法,同时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明确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有法定依据;
? 实施的处罚种类仅限于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种类的限制;
? 罚款幅度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幅度的限制。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除此之外,都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
2.简易程序的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局28号令的规定,工商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照以下步骤:
? 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 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当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 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不能成立的,如果不能当场核实,或者经执法人员解释当事人仍有异议的,则不能再适用简易处罚程序,而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
? 当场将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办案人员复核情况以及是否采纳情况等,记入询问笔录;
? 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办案人员分别签名或盖章;
? 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应当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凭证。
3.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当场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二,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在2日内交至局机关财务部门;第三,执法人员应当将填制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最常用、最重要的处罚程序。它是对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使用的处罚程序。根据28号令的规定,工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立案。立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决定查处并建立档案,列入工作计划的过程。关于立案,我讲六个问题:
? 立案的途径。所谓立案的途径,指的是案件来源。根据总局28号令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案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监督检查职权发现违法行为(第16条)。比如通过市场巡查、执法检查、商品质量抽检等途径发现案源;二是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渠道发现案源(第17条)。两者相比较而言,前者
是主动发现案源,后者则是被动发现案源。
? 立案的条件。考虑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领域广、案件类型多、案件具体情况复杂等问题,28号令没有对立案的条件作统一
规定。但是,从行政处罚的原则和行政效率的角度来考虑,在决定是否立案时,我们也应当考虑一下几个条件:
第一,是否有管辖权。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管辖,二是本机关是否有权管辖。这里包含了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管辖机关;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也要考虑本机关是否有权管辖。例如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问题。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工商局管辖,外资企业违法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总局授权局管辖等,这就是级别管辖问题。
第二,是否有涉嫌违法的行为存在。显然,这是立案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关键的因素。只有经初步调查确认存在违法嫌疑的,才应该立案;对有证据证明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则不应立案,否则就会浪费行政资源。
第三,是否超过追责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
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关于追责期限的规定。由此,违法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被发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不得立案。
第四,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要区别对待。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立案,但只能给予除罚款种类之外的,其他依法可以适用而其他行政机关未适用的处罚种类;对于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本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则不能再立案;对于当事人被处罚后又继续从事同样的违法行为,则应当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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