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就是针对对方提出的每一条支持其论点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这三个方面提出质疑的意见。书写时应当逐条质证,否则法庭视为不予质证。
网上有很多质证意见的范文,可以参考
如何进行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
法庭调查阶段论辩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论辩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
但是,审判方式改革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划分已不明显。
关于证据认定的很多工作实际上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完成的,所以,律师必须高度重视法庭调查阶段,做好举证、质证、询问和反询问的各项工作。
1、掌握好发问和回答的步骤与方法。
发问包括对各方当事人的发问、对证人的发问、对鉴定人的发问等,其目的一是寻找疑问的答案,二是为了暴露矛盾。
根据不同的需要对不同人的发问要采用不同的提问策略。
有时可单刀直入,有时可迂回曲折,有时可步步紧逼,有时可声东击西。
无论采取何种策略,目的都是为获取自己所需要的证据。
2、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方的证据。
律师在法庭之上不能轻易认可对方的证据,但是,在否定时不要笼统的说“不真实”,而是要将否定的事实概括成简洁的话语,具体的表述出对证据的哪一点进行否定。
一般讲,对证据进行否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与本案有关;二是证据内容的具体情节是否属实,如时间、地点、人物关系、过程等细节;三是证明人的身份与案件或者与其所证明的问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是证据获得的渠道或手段是否合法。
3、在反询问中注意保护己方证人。
双方对于各自出庭的证人,一般按照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顺序进行调查。
主询问就是提出证人的一方向自己的证人询问。
主询问的目的在于使证人所了解的一切有利于自己一方的事实充分地展现在法庭上,主询问中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反询问,则是由对方向该证人进行质疑性、反驳性的询问,其目的是企图找出证词中的破绽,或者揭露证词中的不真实之处,以贬损或降低其证词的可信性,反询问中可以提出诱导性的问题。
用通俗的话讲,反询问就是“鸡蛋里面挑骨头”。
虽然,真正的鸡蛋里面是没有骨头不怕挑,但是,这只是一个比喻,证人在回答问题的时候,即便他是如实陈述的,有时候也经不起专业人士反反复复的挑剔性的提问,所以,反询问一方在问的时候,主询问的一方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证人。
注意不要让己方的证人受到人身攻击,在对方缠问证人时要申请法官制止。
如果反询问动摇了主询问的证明效果,还可以再主询问,针对反询问中暴露出的问题展开补充性询问,以强化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和证明力。
4、要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敏锐地捕捉对方发言中的破绽,并予以必要的辩驳。
实践中,经常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在对方发言过程中,律师不注意倾听,甚至还和己方的当事人窃窃私语。
如果说这种漫不经心是为了麻痹对方,其中内含着一种敏锐思维的话,我们还可以表示理解,但更多的现实告诉我们,大凡这类律师,并无过人之处,他们的漠然或漫不经心并不是装出来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漠然或漫不经心。
殊不知,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对方在庭审中所出现的破绽被悄悄地放过了;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对方的观点可能已被法官们默默采纳了;在他们的漫不经心中,败诉的结局正在毫不留情地靠拢着他们。
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
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
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
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
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举证质证环节的进行民事审判,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在此过程中原告只...
技术侦查材料可以归入到法定的证据种类。
因为,技术侦查材料通常是由技术侦查人员通过秘密监控、乔装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等专门的技术手段取得。
秘密监控的手段可以是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邮件检查,取得方式决定它的内容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文字、电子数据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实施对象归入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和视听资料当中,而通过乔装侦查和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在犯罪现场获取的材料可以归入到书证、物证当中。
因此,对于技术侦查材料的质证可以围绕其具体的证据表现形式进行,对证据的来源、证据形式和证明力进行质疑,而质疑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缺乏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各种表现形式的技术侦查证据的质证,小编在此不逐一而论,以下仅从共性方面进行探讨。
刑事案件中,刑辩律师如何举证质证
关于刑事庭审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又进一步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辩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式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
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等活动。
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
虽然在质证的过程中可能要对证据进行辨认、说明和解释,但是这些行为并不代表质证的本质特征。
由此可见,质证虽带有审查证据的性质,但并非所有对证据的审查都属于质证。
对本方证据的审查不属于质证的范畴,从中立角度对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才是质证,才体现了质证的本质特征。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经公开质证才能予以采纳,这表明我国已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
但从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来看,公诉人提出的证据一般较少受到激烈的盘询和质疑,而法庭上公诉人对辩护方所举证据却鲜有高质量的质询,质证程序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刑事质证的概念尚未达到一致的盾法,可谓众说纷纭。
较早的法学词典对质证的定义是:“指出问题,要求证人作进一步的陈述,以解除疑异,并确认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是审查和核实证人证言的一种方式”,或是“在刑事审判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对与证人证言有关的疑难问题,以提问的方式进行核实查证的诉讼活动。
对制裁证要领的争议主要是关于质证对象范围方面的分歧,即在质证程序中“被质疑证据”的范围问题。
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观点:第一类认为质证对象仅限于证人证言;第二类认为质证对象为所有证据;第三类认为质证对象是与实物证据相对立的言词证据。
近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趋向于赞同质证对象应为一切证据的观点。
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一类言词证据的盘询质疑仅仅是质证制度中较特殊的一部分内容。
笔者认为质证对象应为一切证据。
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不需要举证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9条规定:“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4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不用在法庭上质证。
另外,对于对方当事人自认或不予反驳的证据也不需要质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认的规定,对于自认的情况,应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质证责任,该证据可以不经过质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一审被告没有举证也没有质证,判决结果还说原告事实证据不...
诉讼举证、质证应注意的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一般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2、诉前当事人可委托交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人体伤残鉴定;诉中则需向法庭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办理鉴定事宜。
未尽法定程序组织鉴定的鉴定结论如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时则应重新鉴定。
3、医疗费的合理性、事故与伤病治疗之间的因果关系、用药、器具是否合理等、有无未经医院同意擅自转院或自行购药等,此项一般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须提起司法鉴定。
4、误工费、护理费证明、出具证明单位是否适格、有无工资单等相关证明相佐、是否证明减少了收入。
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误工费、护理费等设置了限额,即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
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无此限定,实务中出现了误工费、护理费畸高的现象,加重了赔偿义务人的负担,系立法疏漏。
5、证明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性、是否需配用器具、是否普通型器具,有无超标准配置的情况。
6、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是否具有直接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7、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应提供必要的证据。
对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按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
8、选择受诉法院,在侵权行为地、被告人住所地中选择其中城镇居民收入高、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高的作为起诉法院,如果本人居住地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则可要求按本人居住地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一审没有让被告举证,原告提交书面质证,法庭没有质证完毕就判决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也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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