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中国法制史论文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
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
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
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
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
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
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
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
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
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
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
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
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
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
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求中国法制史之中国现状论文
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现状还是当代的中国法制?如果是前者,那个就写下现在学者的研究之类的就好了,现在比较新的成果大致就是法律文化或者律学研究方面的发展吧如果是后者,那个就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制状况,主要就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法制成就之类的。
200+分求一篇论文:论明代法制“重典治国”的精神,万分感谢!
[内容摘要] 明朝初年,以朱元璋为代表的封建统治者曾经把重刑主义的思想和政策推向了极致,但实际上却收效甚微,得不偿失。
重刑主义有着多方面固有的弊端,它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实现根除犯罪、安定社会的美好梦想。
这一点已经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所证明。
[关键词] 重刑主义 重典治国 一、明初重刑主义概览 重刑主义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可谓是久已有之。
早在西周时代,周公旦就在 《周礼·秋官·大司寇》中提出:“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①]。
此后历代王朝莫不将之奉为圭臬,而到了明代初期洪武年间,以朱元璋为代表的封建统治者则把重刑主义的政策推向了几乎是无以复加的极致。
(一)朱元璋“治乱世用重典”的法律思想 在洪武末年,朱元璋曾经以总结历史的口吻对皇太孙朱允 说过一段话:“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
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②]笔者认为,集中体现明初统治者重刑主义思想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强调刑用重典是在乱世条件下不得已而为的。
刑罚的施用应当针对不同的时局“世轻世重”,当今之所以刑用重典,完全是迫于“治乱世”的需要;第二,认为刑用重典“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也就是说实行这一政策属于权宜之计;第三,刑用重典的目的“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是在“奸恶日增”的情况下为了“去奸去弊,必欲保全臣民”而为的。
[③]应当说,重刑主义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例如战国时候的商鞅就曾指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韩非子也认为:“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
”[④]在迷信重刑,认为重典可以收到“以刑去刑”的效用这一点上,朱元璋和战国法家代表人物们的观点是一致的。
但是,在治国是否要一味施行重刑这一点上,二者却存在着分歧。
商鞅、韩非子把重刑看作是唯一有效和普遍适用的统治手段,绝对地排斥轻刑,反对“仁义”、“礼教”一类的感化手段,而朱元璋则始终认为只有“乱世”才用重典,并且也十分注意利用轻刑和礼教感化来配合他的重典政策。
明朝初年的统治者之所以会比以往历朝历代都更为坚定地选择重刑主义作为国家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朱元璋个人的特殊经历和背景。
朱元璋出生在安徽凤阳一个贫苦的农民家庭,17岁削发为僧,乞食与合肥、六安、寿县一带,后来又弃僧还俗加入红巾军队伍,由九夫长、低级军官,到都元帅、封望,终即帝位。
朱元璋早年流浪于民间可谓是颠沛流离、备尝辛酸,并且也经历了元朝末年农民起义的风雨洗礼,所以他对元末吏治腐败的可憎场景以及人民反抗的惊人力量都有着刻骨铭心的记忆。
他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
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⑤]因此,朱元璋的重典治国首先就是重典治吏,“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
”[⑥] 其次是明初统治者对元朝法制教训的汲取和总结。
经学者考证,除了个别条款(如民间私藏兵器等)元律重于明律和有关政治性“贼盗”、“杀人”的条款元明相同之外,元朝法律的几乎所有条款都比明律的量刑要轻。
元律中一些关于礼教、职制方面的刑法则轻到了甚至是违法不罚的程度[⑦]。
所以《元史·刑法志》说:“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俭也。
”因此,朱元璋就认为“姑息”是世乱的根源,他说:“历代多因姑息,以致于人惑侮”,“胡元以宽而失,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
” 最后,是明初社会现实的状况使然。
明王朝建立伊始,经济萧条、民生维艰,而且“民狃元习为私灭公、暴戾日滋”,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政局动荡不安,这些都被日夜为社稷安危担忧、急于求治的朱元璋看作是“乱世”的表现。
因此,为解决农民与地主、旧地主与新地主以及新地主集团内部的种种矛盾,朱元璋认为有必要实施自古以来“刑乱国,用重典”的策略。
(二)重刑主义在明初法律实践中的表现 1.《大明律》 《大明律》凡四百六十条,为洪武三十年五月颁行。
唐代以来,法学家在衡量各朝律条量刑之轻重时,大都以《唐律》为基准来进行比较。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明显地呈现出重刑主义倾向: 第一,增设刑罚种类,刑罚措施的严厉性和残酷性大为提高。
在《刑名》部分,《唐律》规定的刑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为绞、斩,徒流刑不加杖。
然而《大明律》则在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尚有凌迟刑和刺字之法,还有阉割枷号之刑,另外徒流刑加杖,徒有总徒四年、准徒五年,流有外迁、充军。
此外,由于明太祖十分注重“重典治吏”,所以在明律中还特地取消了唐宋律当中的“官当”、“除免”等优待官员的制度[⑧]。
第二,扩大了罪名的内容,增加了律文的条款。
例如,鉴于唐宋几朝内外官“吏勾结,皇权旁落的教训,明律专设了奸党律条,规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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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ist school theory and the Chinese tradition law stab--Jan discusses the legalist school theory the origin and the ideologyAbstract: The legalist school school of thought "the law" refers publicly praises the cloth the existing writing law as well as the implementation feudalism government by law penalty system. "The technique" is controls the subject, causes it to obey to the dominant political political skill. "The potential" is a power and influence, mainly refers to the dominant authority. In the legalist school school of thought regarding three respectively has side Shang Yang to be heavy method, Shanghai does not harm the heavy technique, as cautious as the heavy potential, Han Fei advocated holds the law place potential to use the technique, three is the mutual connection whole. "The law, the technique, the potential" unify the theory is the Han Fei political thinking primary intention.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the key point promulgates the legalist school thought theory system, namely "law, technique, potential" system origin and its structure .
怎么写关于一本法律著作的书评
学习中国法律史的必读书——《中国法学史》书评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有律学而无法学,如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古代虽有过律学的兴盛,却自始便不曾产生何种法学。
”[1]张中秋先生也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无法学。
”[2]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对于律学的研究大有人在,可以举出众多的名家和著作,如晋朝的张斐、杜预及其对晋律的注解;唐时的《唐律疏议》本身就是一部律学研究的结晶;明清之际也有大量律学作品,如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王肯堂《读律笺释》等。
对于律学发展的历史,大都为人所知,但不可否认,如果从全面的角度去考查中国历史就会发现中国历史上是有法学的。
既如此,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进行全面的研究,无疑具有极大的开拓性的价值。
《中国法学史》就是一部开法学学术史系统研究之先的作品,该书由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教授撰写,已于2000年10月出版。
《中国法学史》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编排体例,整部书的架构恢宏,同时不失于严密细致。
作者首先以严密的逻辑和大量的资料进行举证、推理、类比,就“中国古代有无法学”这个论题进行阐述,论证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为本书的来由和著作的必要性奠定了基础。
全书将清朝末年公元1900年以前中国法学史的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春秋战国时期为萌芽阶段;秦汉时期为诞生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为发展阶段;隋唐时期为昌盛阶段;宋元时期为成熟阶段;明清时期为衰落阶段。
之所以这样划分,与每一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法学发展的程度不同有关。
对于每一个阶段法学发展的概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立法的发展。
对各朝代立法的状况进行概括说明,为当时法学研究活动提供时代的背景。
第二,对法学教育的考察。
在三代就有了系统的教育“夏曰校,殷曰序,周曰痒。
”(《孟子·滕文公上》)秦时奉行法家学说,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
汉时在中央地方设立多级教育机构,私学兴盛,法律教育活跃,出现许多律学世家。
如东汉时颖川的郭氏,沛国的陈氏。
魏晋南北朝设立律学博士,形成独立的法律教育机构,法律教育更加专业化。
隋唐也在中央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
宋元时代将法学教育与科举制度、官吏选拔制度结合起来,使得法律教育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发达起来。
两宋时的法学教育具有历史上的最大规模和最高的水平。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明清时期由于对文化教育的严格控制使得法学教育没有受到重视,但是明清幕学的发达,使得法律教育在官学之外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第三,法学世界观的发展。
春秋时期的法家法治理论开中国法律思想的先河,秦汉时期先是奉行法家学说,随后秦的灭亡使法家法学说为汉初统治者所废弃,而采纳以黄老思想为基础的法学指导思想。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政治形态上的大分裂造成学术思想在相对自由的情况下获得发展的空间,多种学术思想都在影响着法学思想的内涵,法哲学呈现多元化的局面。
隋唐安定的社会局面使法学观更加成熟、完善,儒学的影响占据主导地位。
宋元时理学的发展对法学观念有不小的影响。
明清衰亡之际,思想受到禁锢,法学世界观基本保持在原来的状态,同时具有综合性、集大成的特点。
第四,律学的发展。
秦汉时期律学诞生并受到官方的重视,是当时唯一的学术;汉朝时,由于引经注律的广泛盛行,律学作为经学的附庸也有一定的地位;隋唐《唐律疏议》的出现使得律学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宋代由于出现大量私家法律著述,律学变为私学,开始走向民间;明清的法学研究在唐宋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出现更多的律学著作,内容最为丰富。
第五,重要著作的介绍。
全书所选择的古代文献典籍主要有:春秋战国时期《法经》、《尚书》等8部重要文献中的法学思想;秦汉时期《汉书·刑法志》;魏晋南北朝时的《晋书·刑法志》;隋唐时期《唐律疏议》;宋元时期《宋刑统》、《洗冤集录》等13部书;明清时《读律琐言》、《驳案新编》等19部书。
第六,主要法学人物的生平、著作及法律思想的简介。
这是全书与其他法律史著作不同的一点。
该书详细列出对中国法学史的发展作出贡献的著名法学人物,为法学史的发展注出源头所在。
春秋战国时期录入14人,秦汉时期录入36人,魏晋南北朝时期录入32人,隋唐时期录入37人,宋元时期录入52人,明清时期录入56人。
从每一个阶段法学人物的人数就可以看出,随着历史的发展,法学的研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中国法学史》一书以丰富的资料、大量的引证充实了它的内容,使其不仅凸显本身的学术价值,也为后来研究者提供了有用的资料。
第一,大量引用中外法史界已有的法学成果和著作来阐述事实,说明观点。
如在对先秦法家法治的理论进行评价时,从几个方面加以引证。
首先,借助文献古籍中的原文,如《淮南子》、《晋书·刑法志》、、《韩非子》、《史记》、《管子》等书中的法家思想。
其次,近现代对法家思想的评述,如胡适在《中国哲学大纲》中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家。
莫纪宏在《法家法律思想得失谈》中的分析。
郭沫若在《十批判...
中国法制史的论文摘要翻译成英文
Qin, Han two Koreas is the history of our country's earliest reunification of the two dynasties, in order to consolidate the rule of feudal monarchs were promulgated a large number of law. Shangyang 1898 when the Qin started a large-scale legislative activities, the basic law, enacted Born Out Wei Lili "by the law," Wei law affected by this remark, and then emperor set by the fate Lisi more in Qinlu: this basis. Liu Bang established in 202 BC, the Han dynasty in the early "pledge" on the basis of content and reference information Qinlu: system, it is the beginning of the Han Dynasty legislative activities until the Han Emperor Wu period by setting "the Palace Law" and a "law" is a 60-molding law. "Han Qin commitments", Qin, Han law there is a profound correlation between, this paper Qinlu: and Han in the litigation between law and maintaining imperial power to bind the officials, unified thinking of a number of similarities in the two and Penal Code and the guiding ideology differences, and examine its impact on future gener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