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没有规定的范文或要求。
执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是法院在执行立案时的要求,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对方可能在什么银行开户、有无房产、有无汽车等情况;如果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的,也可以不提交,或直接填写“不清楚”就可以的,法院会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的。
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01《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被执行人适用拘传措施的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管辖的确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有内容】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六条【财产变动情况一并报告】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一)转让、出租财产的;(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四)支出大额资金的;(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第十一条【财产报告程序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订)》第一条【违反财产报告将列入黑名单】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终本中责令报告财产】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拒绝报告财产构成拒执罪】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1、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限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以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之后。
因此,执行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后,裁定查封、冻结蓝海公司等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关于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也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间限制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届满以及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之后。
因此,福建高院在发出执行通知后,裁定查封、冻结蓝海公司等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蓝海...
法院执行人员未按要求向被执行人下达财产报告令,是否应承担责任?...
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在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
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财产报告使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方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可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怎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在民事案件执行实践中,强制执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财产。
所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给付能力是执行的基础,更是执行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只有掌握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才能认定其有无履行能力,进而决定应采取的执行措施。
因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情况对案件能否顺利执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多数被执行人并不配合法院的执行,而是主动的千方百计地转移、隐匿财产,给法院查明其财产状况增加了难度。
所以,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 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是一项艰苦而细琐的工作。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
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在明确了被执行对象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一基本的了解、分析,比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主要形态,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如被执行人是法人,则要弄清基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主要业务合作对象、企业效益,企业历史沿革、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情况。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目的是要弄清被执行人的资产分布面和可能的存放地点等情况。
同时,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资产信息,如合作对象、投资等。
有些信息,对外人是秘密,其实内部人都知道,只要稍作打听就能掌握。
在掌握了以上情况后,可以被执行人所在地域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 、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 、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
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 、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数目情况。
4 、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
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
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
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 、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 、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利情况、企业资产明细等相关资料。
在查清被执行人财产基本状况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庭进行搜查,强制措施中对财产的搜查,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转移、隐匿财产,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行为。
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不能如实的申报其财产和提供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住所、企业的财务室、负责人的办公室进行搜查,能直接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
搜查时,首先责令被执行人对可能隐匿财产和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自行开启,如不配合开启的,法院强制开启。
由于搜查活动的场所在被执行人住处、办公处以及财产隐匿地,无法形成法庭上庄重威严的气氛,加之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极易发生抗法事件。
因此,开展搜查活动要严格程序、周密安排、细心全面,做到万无一失。
总之,在其有可能存放资产的地方,都要摸一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银行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公民个人资料是保密的,一般不对外查询提供,对此,可确定一个范围,提交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去核查。
或采用其它办法获取。
向法院申请扣押被执行人财物的申请书怎么写?
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被申请人: XXX,汉,X年X月X日出生,住所:XXXXXX申请执行依据: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XX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请求: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判决被申请人应于X年X月X日前支付申请人XX。
被告于X年X月X日已支付XXX元,尚有XXX元未支付。
被告于X年X月X日又要求原告再次签订协议书并注明已收过其已支付的赔偿费用,且延迟之前规定的最后日期。
但如今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完剩下的赔偿费用XXX元。
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XXXX元及其利息XXX元(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执行程序中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吗
执行程序中,法院必须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如果不如实报告,会被法院拘留、罚款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第十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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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不报告的,被执行人承担什么后果
可能被司法拘留、强制执行等。
理论上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然而实际操作中,财产报告令就是个形式,执行阶段最主要的还是靠法官去查询(车、房、银行账户)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即使不报告财产,在现在的实际操作中没有什么责任。
执行干警在执行工作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及扣押财产,属于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的公务行为。
武某亲友暴力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再一次为“老赖们”敲响警钟:不论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故意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脚步,都将面临法律严厉的制裁。
被执行人已经如实说了财产报告可执行书上还是说拒不如实报告财产...
执行局手里显然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人已被判刑了,法院还寄出财产报告令什么意思请问律师要报告被执行...
人被判刑还会涉及民事赔偿责任,他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因坐牢而免除,如果是夫妻关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义务支付。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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