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金婺民初字第3112号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闯。
委托代理人:吴肖臣,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辉。
委托代理人:赵本有。
委托代理人:王珍。
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铭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玲独任审判,先后于2013年1月14日、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肖臣、被告来伊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本有、王珍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曾进行庭外协商,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铭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用房2间出租给被告,租期为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年租金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一付,付款日期每年11月25日。
2011年12月29日,经金华工商部门登记,被告在承租地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成立来伊份公司金华双龙南街二店。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并曾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直至2012年12月26日,被告仍拖延拒付租金并仍使用承租房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场地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场地租赁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由被告支付租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1年12月9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2.从金华市工商局江南分局调取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经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将涉案房产依法、依约转租给被告,且被告事先明知的事实;
3.2012年12月7日律师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仍拒付租金;
4.2011年12月5日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房东)存在租赁关系的事实。
被告来伊份公司答辩称:被告不是拒付租金,租金之所以未付是因为在2012年11月22日收到大房东的书面通知,大房东告知其于2012年11月22日已经发函原告要求解除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租赁场地,被告认为原告有可能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才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通过快递书面通知原告,表达了被告愿意支付租金、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原告应提供相应担保,保证不会影响被告对承租场地的使用。因此,未付租金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应予驳回。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基于原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房屋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也不排除就损失向原告主张权利。
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场地租赁合同1份(与原告证据1相同),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
2.授权委托书1份,该委托书是第一次原告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之用,因工商部门认为地址、门牌号码不明确不予办理,已将原件还给原告,被告留复印件,原告证据2的委托书就是原告第二次给被告办理工商登记作备案。依据授权书,被告并不清楚原告与大房东之间是授权关系还是承租关系,不清楚被告承租的房屋是不是由原告转租,被告发函目的就是让原告确认该事实,但至今没有得到正面回复;
3.通知、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各1份,证明大房东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同时通知被告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承租场地,被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原告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所以没有按期支付租金;
4.律师函(与原告证据3相同)、函各1份,证明原告的律师函与起诉状的诉请、后来的变更诉请不一致,表明原告立场不定,让被告无所适从;
5.联络函2份及挂号、快递单据各1份,证明原告已收到联络函,被告收到大房东通知后已以书面形式及时、明确的通知原告被告将暂时中止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待有证据证明原告恢复履约能力或提供了相应担保被告立即支付租金。
以上证据1-4(除证据3的通知),均为扫描件的复印件。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根据质证意见及证据审核认定的有关规定,本院认证如下:
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被告均无异议,律师函、补充证据已收到,授权委托书未收到。经审核,本院依法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二、对被告提交的证据
原告认为被告的举证已超过举证期限,对此保留意见,在此基础上质证如下: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2进一步证明对原告转租的事实被告与房东都清楚;证据3的两份通知没有收到,对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大房东通知的内容原告知悉,该内容同时证明被告知悉大房东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违法转租,被告也清楚违法转租事实上不成立;对证据4无异议,因被告是一般违约所以发律师函要求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因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所以再次发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证据5的两份联络函未收到,但原告对第一份联络函中被告的态度是知道的,即被告以违法转租为由拒付租金。经审核,本院依法对被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向大房东调取了相关证据: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关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回复》、函、证明。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
综上,根据上述已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及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的营业房两间出租给被告,总计面积约90平方米;租期3年,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租金(含税)每年22万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11月25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支付;被告支付1万元作为押金,合同期结束后,原告在被告结算清水电费3日内无息返还押金;第五条约定,被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其中第1项约定被告逾期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超过10日,应按每日应付租金和费用的1‰支付滞纳金,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七条第3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可变更或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或者任何一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须向守约方赔偿人民币10万元;等等。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付了第一年租金,并在原告协助下办理了相关证照如期经营。2012年11月22日,大房东向被告发出“通知”1份,并附有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1份。“通知”载明,“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已正式发函给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关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场地门牌号295-297)营业房的《场地租赁合同》解除通知,请贵公司该门店在2012年12月30日之前搬离该场地。特此通知!敬请配合!”关于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通知载明,“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贵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同我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贵公司承租我公司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场地门牌号295-297)营业房两间,租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贵公司没有依约履行合同,而是将场地转租给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经营食品。经调查,贵公司与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无隶属关系。贵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现按照合同法规定通知贵公司:双方所签订《场地租赁合同》解除。特此通知。2012年11月22日”。2012年12月5日、2013年1月9日,被告先后以快递、挂号信方式将大房东的认为原告违法转租要与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限期搬离经营场地,以及被告将依照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原告与大房东纠纷解决前暂时中止支付租金,待原告有履约能力或提供担保之下将立即支付相应租金等内容函告原告,并要求原告作出书面答复。2012年12月7日,原告发律师函给被告,认为原告不存在违法转租情形,对此被告是明知的,被告借此故意拖延甚或拒付租金是违约行为,除应在收到律师函后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220元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同月26日,原告再次给被告发律师函,认为逾期支付租金已超一个月,属于严重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将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自逾期后至今,未履行支付第二年度租金的义务。
同时查明,2011年12月5日,原告与大房东签订《场地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大房东提供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307号金华市江南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场地门牌号(295-297)营业用房两间,总计面积约90平方米;大房东向原告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以便原告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件使用;租期5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含税):第一年131400元,第二年137970元第三年144868元,第四年156457元,第五年168974元,租金先付后用,每年支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1月1日,第一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原告经大房东同意可以转租、分租租赁场地,但不得将租赁场地以任何形式作债务抵押、对外担保及抵偿债务,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和经营内容、用途;合同同时就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2012年11月23日,原告向大房东发出《关于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回复》,认为原、被告的合作经过大房东同意,有书面文字记录,工商部门有备案,整个过程合法合理,不存在违约行为,大房东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将承担违约后果。12月26日,原告再次发函大房东,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同时认为大房东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等。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经签订,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一、关于解除。结合本案,涉案合同系基于原告与大房东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而存在,即涉案合同属于转租合同,原告将其2011年12月5日从大房东处承租的两间营业房于12月9日转租给被告经营之用。之后,三方相安无事,直至2012年11月22日大房东要求解除其与原告所签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2012年12月26日,原告同意解除合同。基于此,涉案合同失去了其存续的基础,对于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被告表示认可。故,对原、被告业已达成一致的解除2011年12月9日双方所签《场地租赁合同》的内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关于违约。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2012年11月22日被告收到了来自于大房东的要求其在2012年12月30日前搬离经营场地的书面通知,这恰好在涉案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11月25日之前,大房东要求被告搬离场地的理由就是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将营业房交与被告经营,其已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在收到大房东通知后曾发函原告,要求在原告了结其与大房东纠纷或出具其具有继续履行涉案合同能力的担保之下即支付租金。本院认为,导致本案诉讼发生,原告应负完全责任,其转租行为遭到了来自于大房东的反对,在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届满之前,未妥善处理好其与大房东之间的纠纷,导致被告无所适从,况且,被告在收到大房东通知后也及时向原告作了通报,被告作为涉案合同相对方已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其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据可依,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未交付租金非出自其主观意愿,不构成违约。三、关于租金。鉴于被告未搬离经营场地及原告与大房东解除合同时间为2012年12月26日这两个事实,原告对其与大房东的合同解除前的租赁物享有使用权,原告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向被告收取租金的权利仅限其与大房东合同解除前存在,无权就解除合同后被告仍在使用的租赁物主张权利,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第二年度租金为2012年12月25日、26日两日的租金1205元,原告要求支付至涉案合同解除日止的租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诉请及被告抗辩中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2011年12月9日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租金1205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瑞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由被告浙江来伊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小 玲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昱 媛
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基本内容与结构
一、概念及作用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书面决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是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一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裁判重新进行审判,以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因错判而受到损害。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该判决书是两审终审制度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其制作有更高的要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二审民事判决书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格式上基本相同,但由于审判程序不同,因此它的内容及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具有不同之处。
其主要内容写法如下: (一)首部 1.标题 标题应将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分两行书写。
标题中不必反映审级。
即无需写“**人民法院二审(或终审)民事判决书。
”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终字第*号”。
3.诉讼参与人的不同称谓及基本情况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称为“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
双方当事人甚至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则均为上诉,没有被上诉人。
对此,目前在理论上有分歧,但在操作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按照次序列出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如上诉人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先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诉讼代理人栏。
在这一栏中应先写明代理人的具体种类,如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再写明姓名(法定代理人需注明上诉人的关系)、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可只写:姓名,**律师事务所兼(专)职律师即可。
被上诉人栏。
这一栏应写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若被上诉人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应先写明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再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栏目填写与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栏目写法相同。
如二审中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需要写清第三人的身份概况,第三人请了代理人的,其写法仍同上诉人栏目。
4.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案件由来的写法为:“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审理经过在案件由来后续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接着写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情况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字样。
若是未开庭的,则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二)正文 1.事实 事实是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根据。
书写时要体现出上诉审的特点,主要是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重点叙述,并适用相应的证据进行分析评断。
要注意交代清楚民事法律关系的诸要素,注意详略得当。
(1)要概括地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2)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第三人的意见。
(3)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这部分写法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书写方法。
大体上有以下四种情况:①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又无异议的,可以简叙。
②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有错误的,对改变的事实要详叙,并运用证据,指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不当之处。
③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遗漏的,则应补充叙述。
④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上诉人提出异议的,应把有异议的部分叙述清楚,并应有针对性地列举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异议不能成立。
2.理由 理由是判决的依据,应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运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示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地评述,阐明改判或维持原判的理由,并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
3.判决结果 这一部分是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关键部分。
它是对一审判决的最后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二审民事判决书经过审理,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部分改判;3.全部改判;4.增加新的判决。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书写要求,对这四种不同的判决,在表述上可作如下写法: (1)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全部改判的写: ①撤销***人民法院〔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②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3)部分改判的写: ①维持***人民法院(年度)*民初...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
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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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再终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三种情况: 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1、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2、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
没有的不写此项)。
” 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 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刑事判决书范文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
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范本录入:爱哭的鱼
赌债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是怎样的
[文书样式] [1] 上诉状上诉人: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上诉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上诉人:年 月 日[填写说明]1、上诉请求。
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
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
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
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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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案号 B.判决结果 C.审判方式 D.交代有关事项
[文书样式] [1] 上诉状上诉人: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上诉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上诉人:年 月 日[填写说明]1、上诉请求。
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
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
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
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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