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宣判提纲范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应写明哪些内容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确定罪名,应以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
(2)确认量刑情节。
(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对于辩解、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
(4)确认辩解、辩护理由是否被采纳。
(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急求!!!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生于1962年5月5日,男,汉族,高中文化,某省某市某乡某村农民。
1999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因邹某犯毁坏公私财物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3年8月31日收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检察员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邹某于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酒后闯入本村村委会,砸碎玻璃,砸坏扩音器、电话机、验钞器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被告人邹某因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调解,邹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给付所欠对方的货款,逾期给付则以被某县人民法院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抵顶此债务。
该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邹某不予履行。
同年9月,该县人民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抵达本村后,邹某外出躲避。
执行人员遂依法要求本村委会协助执行。
村委会干部将执行人员带领到邹某的酒厂,执行人员在村委会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已查封的3个3吨铝罐装车拉走,并要求村委会干部转告邹某到该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
邹某回来后,以被执行的财产远超出其所欠对方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干部不该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无理要求村委会给其赔偿“损失”。
此后,邹某一直对村委会耿耿于怀,连续三年以不交公粮表示抗议,并且多次扬言要报复。
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邹酒后又闯入村委会,砸碎了窗户玻璃14块,砸坏了办公室内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器、铝壶、铁炉子和桌椅等,烧毁计划生育帐卡,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012元。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邹某供述,且与证人证言、现场被毁坏物品的照片、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邹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
本院认为: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8年10月18日 书记员:***
刑事判决书范文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
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
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
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范本录入:爱哭的鱼
网上可以查到刑事案件判决书吗?
2014年及以后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
2014年以前的案件需要到判决法院查询。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拓展资料: 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书面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
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刑事案件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第二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所做出的改判的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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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2012)x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某省某市某乡某村农民。
因涉嫌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1999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诉(201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2年4月20日向我院提起公司,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笑xx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于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酒后闯入本村村委会,砸碎玻璃,砸坏扩音器、电话机、验钞器等,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 0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1.砸了村委会是事实,但是没有砸那么多东西;2.村委会应当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指村委会干部)在执行不公平的情况下,一声不吭,不为我说话,反而帮助法警查封、破坏我的酒厂;3.对调解书的执行是不公正的,我不怪法院,但村委会有责任帮我说话,他们不说,我事后为这事跟他们吵,一气之下才砸了东西。
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认为:1.村委会的东西是在邹某与村委会吵架时被砸的,村委会也有责任;2.邹某主观恶性不大;3.邹某文化不多,不懂得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被告人邹某因与他人发生购销合同逾期付款纠纷,经某市某县人民法院调解,邹某同意在4月30日前给付所欠对方的货款,逾期给付则以被某县人民法院查封的3个3吨铝酒罐抵顶此债务。
该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后,邹某不予履行。
同年9月,该县人民法院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发出执行通知无效后,决定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抵达本村后,邹某外出躲避。
执行人员遂依法要求本村委会协助执行。
村委会干部将执行人员带领到邹某的酒厂,执行人员在村委会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已查封的3个3吨铝罐装车拉走,并要求村委会干部转告邹某到该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应手续。
邹某回来后,以被执行的财产远超出其所欠对方债务为由,责怪村委会干部不该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无理要求村委会给其赔偿“损失”。
此后,邹某一直对村委会耿耿于怀,连续三年以不交公粮表示抗议,并且多次扬言要报复。
1999年4月11日下午5时许,邹酒后又闯入村委会,砸碎了窗户玻璃14块,砸坏了办公室内的扩音机、电话机、验钞器、铝壶、铁炉子和桌椅等,烧毁计划生育帐卡,给村委会造成经济损失2 012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xxx的证言证实:2、现场被毁坏物品的照片证实:3、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012远。
4、被告人邹某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其辩称的没有砸那么多东西,村委会干部在执行不公平的情况下没有替自己说话,自己是一时气愤才砸东西的意见,经查,村委会协助县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的意见基于客观事实不符,又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村委会也有责任,邹某主观恶性不大,文化程度不高的意见,经查,村委会系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公务,并不存在有不当之处,被告人邹某无视国家法律,其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此不构成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xxx审判员 xxx审判眼 xxx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x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概念及作用
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
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
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一)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二)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
(三)单位犯罪的处罚适用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多数情况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少数情况下,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受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犯罪案件中正确地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还存在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
在一个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在一般情况下前者比后者的作用大,前者可以认定为主犯,后者可以认定为从犯。
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关系。
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果一定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则显得十分勉强。
对这种情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以不予区分。
当然,如果主从关系明显的,仍应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