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阶段,我连续旁听了多个刑事案件的庭审。这些刑事案件的被告,或是诈骗,或是抢劫,或是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他们有的正值青春年少,本该前途无限;有的才华横溢,事业有成;有的即将含饴弄孙,安度晚年。然而如今都殊途同归,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等待他们的是禁锢人生自由的铁窗生涯。面对即将失去的自由,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们无不痛心疾首,悔恨万千,感觉愧对父母和子女,而一切悔之已晚。从天堂到地狱,人生与事业瞬间陡然转向,这无疑是一场悲剧。
他们的人生轨迹,并非劣迹斑斑。曾几何时,他们也都是善良守法的公民。也曾有过美好的昨天,鲜花和掌声也曾伴随着他们的成长。之所以沦为罪犯,皆因在贪婪欲望的驱使下,追求种种错误目标,利令智昏,而又丧失自我,置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于不顾,最终把自己的灵魂“典当”给了金钱和利益,葬送了他们本该更加多姿多彩的人生,害己又害了家人。
旁听完这些案件,我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我想,每个人都想追求更多的金钱、地位、权力和智慧,希望个人的能力和成功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些都是获得他人尊重的必要条件,也是无可非议的。人总是在满足了自己最低的欲望后不断地产生更高的欲望,而正是欲望,才激起了人们不断奋斗的动力。尽管如此,但人们还是必须懂得用理智来调节自我,尤其要压抑和克制自己潜意识中时时涌动的贪欲。要把那些违反社会道德、不符合人的日常伦理的观念从意识层面压制和排除出去,而不能任凭贪欲滋生蔓延,并在贪欲的驱使下行使不法勾当。欲望的满足一定要在法律、道德和良心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来实现。否则即使你一时的欲望得到满足了,生活也会叫你得不偿失,甚至会让你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由此,我还想到,人要学会知足,知足了,就难有非分之想,贪婪的念头也自然难以占据你的头脑。如果你现在已经很富有,那就更应懂得知足,懂得珍惜已拥有的,要将种种不必要的欲望都放下。如果你还不富有,你所拥有的不如别人,你仍必须平衡好心态,坦然处之,不能因此怨天怨地仇视社会和他人,更不能采取极端手段作出伤天害理之事。应该懂得,人的一生总会有缺憾,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而富有是相对的,更不是人生成功的唯一目标。也许我并不富有,但依然可以活得开心,也许这才是人生成功的真正标准。古人云: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人生苦短,我们要正确把握好自己宝贵的人生,走好每步路,千万不能误入歧途,因为我们还有太多的未尽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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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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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法院旁听感想
前一阶段,我连续旁听了多个刑事案件的庭审。
这些刑事案件的被告,或是诈骗,或是抢劫,或是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他们有的正值青春年少,本该前途无限;有的才华横溢,事业有成;有的即将含饴弄孙,安度晚年。
然而如今都殊途同归,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等待他们的是禁锢人生自由的铁窗生涯。
面对即将失去的自由,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们无不痛心疾首,悔恨万千,感觉愧对父母和子女,而一切悔之已晚。
从天堂到地狱,人生与事业瞬间陡然转向,这无疑是一场悲剧。
他们的人生轨迹,并非劣迹斑斑。
曾几何时,他们也都是善良守法的公民。
也曾有过美好的昨天,鲜花和掌声也曾伴随着他们的成长。
之所以沦为罪犯,皆因在贪婪欲望的驱使下,追求种种错误目标,利令智昏,而又丧失自我,置社会规范、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于不顾,最终把自己的灵魂“典当”给了金钱和利益,葬送了他们本该更加多姿多彩的人生,害己又害了家人。
旁听完这些案件,我的心情久久难以平静。
我想,每个人都想追求更多的金钱、地位、权力和智慧,希望个人的能力和成功得到社会的承认,这些都是获得他人尊重的必要条件,也是无可非议的。
人总是在满足了自己最低的欲望后不断地产生更高的欲望,而正是欲望,才激起了人们不断奋斗的动力。
尽管如此,但人们还是必须懂得用理智来调节自我,尤其要压抑和克制自己潜意识中时时涌动的贪欲。
要把那些违反社会道德、不符合人的日常伦理的观念从意识层面压制和排除出去,而不能任凭贪欲滋生蔓延,并在贪欲的驱使下行使不法勾当。
欲望的满足一定要在法律、道德和良心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来实现。
否则即使你一时的欲望得到满足了,生活也会叫你得不偿失,甚至会让你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由此,我还想到,人要学会知足,知足了,就难有非分之想,贪婪的念头也自然难以占据你的头脑。
如果你现在已经很富有,那就更应懂得知足,懂得珍惜已拥有的,要将种种不必要的欲望都放下。
如果你还不富有,你所拥有的不如别人,你仍必须平衡好心态,坦然处之,不能因此怨天怨地仇视社会和他人,更不能采取极端手段作出伤天害理之事。
应该懂得,人的一生总会有缺憾,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
而富有是相对的,更不是人生成功的唯一目标。
也许我并不富有,但依然可以活得开心,也许这才是人生成功的真正标准。
古人云: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人生苦短,我们要正确把握好自己宝贵的人生,走好每步路,千万不能误入歧途,因为我们还有太多的未尽责任和义务。
-----------------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
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
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
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
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
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
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
2014法庭庭审观后感2000字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庞德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法庭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法律知识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法庭辩论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职业素养,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
法院旁听心得
,旁听状况中方面,你是否可以从审判长的行为是否符合其职业要求,法庭的权威严肃性受到漠视来写 案件中,是否可从其中看出社会对权力的盲目崇拜,以致使人丧失理智,听凭一个初中文化水平的人摆布,如果该妇女冒充其他没有权力的人 如歌星,神灵附体,会有那么多的人心甘情愿把钱送给她吗?进而可联想到我国的法治建设
庭审旁听报告怎么写
参考一下下列范文: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报告2005年 11月3日 法学院部分04,05级学生旁听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淦弟伙同他人入室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审判。
案情简介(公诉方)1999年9月8日 被告人林淦弟(福建罗源籍)与其姨丈林其龙(已接受判刑目前服刑)的指示下伙同两名江西籍青年到上海其以陈文忠名义租住的房屋内抢劫,并将房东的母亲捆绑,用毛巾和胶带封住被害人的嘴致被害人窒息死亡。
三人偷走房东家内两张存折及一些现金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将存折交与林其龙后两人一起将存折中的存款取出,分赃后被告人潜逃至2005年7月于上海被捉拿归案并移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程序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林淦弟带上被告席。
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
一 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林淦弟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
二 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
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
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 公诉人提问阶段。
公诉人就案件调查文件中的内容对被告人林淦弟提问。
在此过程中被告需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并陈述事实。
其中被告人林淦弟对公诉人就文件所陈述的作案过程拒不承认,并提出了新的供词。
提出自己并不知情,且没有收到任何不法财物。
随后审判进入辩护律师提问被告人阶段。
四 辩护律师对被告之前对案件的新说法进行了一些询问。
五 公诉人补充发问,就被告人新的供词中的疑点提出异议。
其中,审判员也对被告人的陈述提出了疑问。
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对提问的回答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六 审判长宣布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
1.公诉人宣读福州市人名检察院对被告人调查所得结果的相关文件并提供了主犯林其龙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词,并在宣读完毕以后指出被告人林淦弟认罪态度恶劣,在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对其量刑的程度。
2.辩护人为被告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重申即被告人林淦弟身份应为从犯,且在案发当时认识能力较差故要求审判人员考虑其定刑。
3.被告人林淦弟进行自我辩护,并指出主犯林启龙游推脱责任之嫌.且一再重申自己对当时的案件不知情。
七 庭审进入最后阶段,仅双方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待议。
庭审结束,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法院听审心得
11月3日上午,我们去临海市人民法院参观。
当我作为一名旁听者进入法院时,我一下子就感受到了法院的庄严和肃穆,那情景使人透不过气来。
庭审开始,庭警带进6名犯罪嫌疑人,他们身上的邪气早已经被正义的力量所驱服。
他们都是六中高二年级的学生,他们当中两人因在学校发生吵架,不听老师的调解,头脑发热,约定在崇和门再次打群架。
双方各约了二、三十人,一方还拿了一把西瓜刀和五支红樱枪。
双方来到崇和门后,先是口角争吵,再是拳脚相拼,最后一同学拿出西瓜刀一下子捅进了对方的胸膛,那个人当场死亡。
当然,犯罪的人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有的被判无期徒刑,有的被判有期徒刑。
可我为他们可惜,他们都是在校的高中生,都只有十八九岁啊!这个岁龄本是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可他们却要在监狱中度过,这又能怪谁呢?只能怪他们自己,怪他们从小养成的不良习惯,不听老师和家长的管教,只讲哥们义气、江湖义气,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突然想起了我自己,也为我自己担心,回忆着自己过去所走过的路……在回校的路上,我始终想着庭审之事,同学们个个也都很深沉!...
如何写一个庭审过程观后感
法院刑庭庭审观后感 随人学习法学已经近三年的时间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一直都没有机会旁听一次庭审,这一次在老师的安排下我们几个去了法院听审,可以说给我们这些在象牙塔的法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去接触真正的司法实践,虽说一次听审的过程不能彻底的让我们学到什么东西,但是至少对于熟悉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能够有所清晰的了解并且可以一睹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风采对于我们来说还是很有用的。
首先介绍一下案情,我所听审的案情时属于合同法范畴的。
原告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而被告是一家能源公司。
原在修建施工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原先和原告在合同中所承诺的输气管道并没有如合同预期般安装在应有位置,后原告在询问被告为何不履行合同时,被告坚持否认没有不履行合同。
在双方争论无果后房地产公司就把能源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的程序:首先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接着检察院,辩护律师出庭,审判长,审判员出庭,然后由审判长问诉讼参与人人的基本情况,并且告知当事人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辩护权,举证责任,遵守法院纪律的义务,其次是法院开庭的阶段,原告宣读了起诉书内容,先由被告发表辩护意见。
然后进图法庭事实调查阶段,由被告出示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就证据和事实说明证明的内容,整个法院调查阶段就结束。
再次进入时大家都很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事实材料和理由,法律依据等唇枪舌战,最后双方就做最后陈述,最后审判长宣判审判结果。
经过这次的听审我学了庭审中不管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各自应当注意的问题,其中我认为最终的是参与人的语言表达问题,对法官而言,表达应该清晰、条理、明确、庄重。
一边让原被告双方理解无歧义,再次体现法官的尊严和权威。
作为代理人,也就是法律职业人也应如此,更重要的陈述的意见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谨的逻辑,抓住争议的要害和关键点,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作出具有很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
原告一般都不是法律职业人,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但也要讲证据,合理请求。
有时候我觉得原告容易借题发挥。
理解片面化。
但有一点我是认同的,不管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把自己的理由事实充分表达出来是很有必要的,计时法官不予以采纳也不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这些就是我个人的观审的几点感受和想法,如有不正确之处,欢迎老师指正。
...
法律旁听读后感 450字
法院旁听一直是我们专业学生所期待的能够与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相结合起来的的实践活动。
10月25号在叶老师和两位有位法学研究社的师姐的带领下,我们怀着激动而期待的心情来到南海区人民法院旁听。
对于从未来过这么严肃的场合的我们对法庭充满敬畏和好奇。
而旁听后心中也颇有感触。
我们旁听的这个案件是一个构成抢劫罪而触犯刑法的案件。
案件是因为生活中的小事没有采取正当的方式处理而演变成今天这一幕。
案件中一外省男子因其妻子跟了一韶关男子而去向韶关男子要人,而外省男子说他不知道外省男子的妻子的去向。
外省男子说他妻子是花了伍仟元买回来的,外省男子就要韶关男子给他伍仟元,说等到他找到他妻子的时候就把钱还给他。
而外省男子在向韶关男子要钱过程中带人对韶关男子进行威胁和恐吓并对起人身自由进行限制,韶关男子在人身和意识不自由的情况下被迫拿出伍仟元。
事后韶关男子将外省男子扥人告上法庭。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一直没有认罪,并否认事实。
对于被告,按我们生活中的想法我们会同情他,因为外省男子真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妻子跟别人跑了,最后自己因一时冲动还被判了刑。
但现在是法治社会,犯了法就得接受法律的制裁,不会以情理来判断谁是谁非,人人都得接受法律的制裁。
旁听完这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公诉人,被告,审判长的问与答之间的对话后我觉得我真正感触到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她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
现实社会中也有很多像外省男子那样的案件,遇上问题就拉上几个兄弟自行解决无视法律的人。
他们只是想着出眼前的这口恶气,以自己认为最快的方式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而结果却把自己给搭上了。
其实在这类案件不断出现的过程中我们也许没有其中隐含的更深层的社会问题,现在虽说是法制社会提倡依法治国,但法律却没有真正深入我们这些普通民众的的思想意识中。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不要忘记了对法治建设主体的思想意识的改变。
只有作为法制建设主体的寻常百姓的意识里面真正形成了对法律的认识,知道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我权益才会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法律才能发挥起真正作用实现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人民才会幸福地生活。
其实我们再深入地想想法律也不是万能的生活中有许多事情再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是解决不了的。
这也就关乎到我们个人的修养问题了。
古人说;小不忍则乱大某;现在流行与之中也有说;冲动是魔鬼‘其实这些说法也不是没有道理的,这也许是古今人从经历中得出的为人处事之道的精华吧。
其实生活中有些人却可以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因为与他们的处世之道有关。
开阔的胸怀,有一定修养的人在遇事的时候都会保持冷静,从各发面分析该怎样去处理而非拉上几个兄弟一自己的方式不计后果地去自行解决。
这次去旁听后我体会到了个人修养的重要性,因为这也是一个人为人处事方式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我们这个社会不但要提倡法治,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于个人修养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它也是社会和谐的一种粘合剂。
相信在法治与个人修养不断提升中我们的社会更加的美好。
法院旁听的感想
你好:虽然你没有说明具体旁听了法院的什么案子,但是一般情况下,你可以按照以下内容丰富,形成自己的法院旁听感想。
于什么时间在什么法院旁听了关于XXX案件的法庭审理,经过旁听,有很多感想。
说说这个案件的主要内容、描述下法院的态度(法律如果判),然后说下自己对当事人的看法是什么,结合自身的情况或者身边的、社会的情况,谈下如何遵纪守法之类的即可,可以加上,要学好法律,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之类的套话。
有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满意请采纳。
可以吗,我想去法院旁听,学习一下法庭
2008年9月18日--25日,鹤立院公诉部门参加了省院公诉部门组织部分市区院公诉科干警,对佳木斯市院、同江市院、富锦市院、建三江垦区院、方正县院提起公诉案件组织开展观摩及评议活动。
对此次庭审观摩评议活动,各市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精心谋划,检察长亲自安排部署,自始至终参加。
庭审观摩结束后,在省院公诉一处刘晓齐副处长的主持下,参加庭审观摩人员对庭审活动进行了集中评议。
观摩人员对庭审发表了意见,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表现和庭审效果均给予了充分肯定,在考评打分表上都体现为高分。
我们充分利用这次机会,虚心学习兄弟院的先进经验: 一、出庭前,公诉人准备工作全面、充分,详细制作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做好庭前预测并模拟法庭做了庭前预练。
二、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精神饱满、语言流畅、节奏适当; 三、讯问被告人用语规范,层次清晰,针对性强; 四、举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五、答辩把握案件焦点,论述充分,应变能力强; 六、公诉意见注重教育作用,社会效果。
能深刻分析其内在原因,取得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
七、并利用多媒体进行举证,取得了良好的法庭效果。
尤其同江市院的交通肇事案件的演示效果非常好,我们将此案件多媒体示证演示文稿,拷贝下来,将在今后案件中充分利用。
八、总体看出庭规范标准,形象良好,语速适中,答辩有力,逻辑性强。
通过观摩看到了自身不足:一是认为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制作等基础工作要从严要求;二是多媒体示证制作技术上还要提高。
今后,我们在工作中,将结合观摩评议过程中提出的不足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和思考,对于在实施两法过程的实践中遇到的相关的问题要加强理论研究,以更好推动出庭公诉工作创新发展。
庭审感想 今天我到法院开庭,这是一件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何某,在宁波市镇海一家公司开货车。
在06年11月4日下午,他开着大货车经过庙戴村转弯处,左转弯时占道行驶,在视线不良的弯道上车速过快,与相对方向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坐者范某(徐妻)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应该说很顺利,被告认罪,被告的单位也同意对被害人做经济赔偿。
刑事部分做出判决是,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可是做陪审员的我心情很不平静,庭审过程中,被告何某双手一直插在裤袋里,眼睛东看看、西看看,脸上一幅无所谓的样子,没有不安、没有愧疚。
我知道关于经济赔偿问题,他单位很爽快都承担了,毕竟后面还有保险公司保驾。
但何某的态度让人反感,这起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他的违规,造成被害人家庭破损,8岁孩子失去母亲,让老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给这家庭带来的痛苦,无论用多少钱都是弥补不了的,可被告却没有一句抱歉的话。
在合议时,我说了自己的愤慨,法官说我可以对被告进行教育,可看到庭下坐那么多旁听的群众,我怕说不好就却场了。
过后我也后悔放弃了教育被告的机会,因为今后他的路还长着呢,如果不知悔改,不知将来还会出什么问题,我真应该提醒他一下。
最近我已经连续碰到二个交通肇事案件了,司机都是外地农村来宁波打工的,不但年龄轻,都是23、24岁,而且文化也低,在事故中也都应负主要责任。
这个年龄的年轻人气盛易冲动,开车时间不长,经验少,碰上紧急情况就慌了手脚,往往给对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些人除了会开车,没有其它技术, 将来他还是要当司机, 如果对自己所造成的后果没有反省,将来很可能还会发生事故。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与其它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不同,任何一个司机主观上都不会愿意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只要能在经济上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一般都能放弃追究,这对被告心理上的压力也就减轻了,他们会有一种:“你死了人,我赔了钱,的等价交换思想”。
很少会考虑被害人家破人亡的痛苦。
在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中,我也曾多次看到被告在经济赔偿中,斤斤计较,而对被害人的伤残等痛苦视而不见。
这和现在的社会风气也有关,自私、不顾他人,一切用钱衡量。
对这样的事情光是气愤是没用的,但应当如何进行教育呢,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 前一阶段,我连续旁听了多个刑事案件的庭审。
这些刑事案件的被告,或是诈骗,或是抢劫,或是利用职务之便受贿。
他们有的正值青春年少,本该前途无限;有的才华横溢,事业有成;有的即将含饴弄孙,安度晚年。
然而如今都殊途同归,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等待他们的是禁锢人生自由的铁窗生涯。
面对即将失去的自由,在法庭最后陈述时,他们无不痛心疾首,悔恨万千,感觉愧对父母和子女,而一切悔之已晚。
从天堂到地狱,人生与事业瞬间陡然转向,这无疑是一场悲剧。
他们的人生轨迹,并非劣迹斑斑。
曾几何时,他们也都是善良守法的公民。
也曾有过美好的昨天,鲜花和掌声也曾伴随着他们的成长。
之所以沦为罪犯,皆因在贪婪欲望的驱使下,追求种种错误目标,利令智昏,而又丧失自我,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