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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范文
新星化工: 银行曲线直投对赌协议的样本 最近,新星化工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就“期权财务顾问协议”产生纠纷,新星化工指责建行深圳分行以低价格获取即将上市的新星化工3%比例股权,是“全球最大高利贷公司”。
1. 建行“对赌协议”溯源 一则略显夸张的媒体报道将深圳建行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下。
日前,新星化工冶金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向建行深圳分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加入了深圳市总商会互保池,获批了3年期3000万元贷款。
不到两年,新星化工提前清偿了贷款,但就在其紧锣密鼓谋划上市期间,却与深圳建行陷入一项“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纠纷。
这份协议或将使得新星化工背负6918.13万元的巨额债务。
按照该公司和建行深圳分行的陈述,2009年,新星化工与建行深圳中心区支行共签署了四个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账户管理协议、期权财务顾问协议。
陈学敏说他不确定当时签字前是否细看过所有协议。
正是这一让陈学敏陌生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深圳建行发布的经总行审核的新闻稿称,这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客户自愿通过协议安排给予银行的一个指定投资者在未来时间投资的权利。
事实上,这不是什么新东西,大概在2008年就有了这项业务。
当年,该行进行市场调研后发现,许多缺钱企业渴望获得PE公司投资,但又不愿企业股权被PE占有而稀释,深圳建行设计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 ,可令企业顺利获得融资,在让渡一部分股权收益情况下,并不用担心丢失股权所有权。
一名深圳建行公司业务人士说,当时他向企业推出此项新业务时,受到不少企业的欢迎,至今3年,参与此业务的有些企业成功实现上市,有些暂未能上市的企业回购了股权,建行获得了较大收益。
按照建行深圳分行官方说法,该行推出期权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深圳本地中小企业多数存在上市需求、但在早期大多得不到有效支持与辅导的难题。
该行力图通过整合区内创投、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资源,配套提供券商辅导之前的咨询服务支持,提升企业价值。
银行的回报间接来自于企业上市后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认可。
截至今年7月,建行深圳分行发放的深圳市总商会“互保金贷款”99户,其中与该行签署了期权财务顾问协议的有14户。
新星化工本不能获得建行贷款,即使其加入了互保金体系,风险依然较大。
互保金贷款虽然号称是“以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自助互保金及政府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贷款”,但实际上因抵押率很低(30%),期限较长(一般要3年或以上),贷款风险高。
建行深圳分行在互保金贷款领域已有坏账出现,至今该行约亏损了1.4亿元。
因无法获得正常贷款,“贷款+PE”的融资需求由此而生。
建行深圳分行人士说,他们投资企业股权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这种业务在带来超额收益的同时,也存在超额风险,高收益是对高风险的补偿。
“银行拯救了新星化工公司,但陈学敏不讲信用,企图撕毁已签订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
” 然而,8月9日,新星化工董事会发布的公开声明称,公司从收到建行深圳分行投行部转来的《期权财务顾问协议》之日起,双方即对该协议的签署过程和协议内容产生巨大分歧,公司管理层“一直竭力保持克制、低调和协商的态度”。
建行知情人士表示,新星化工同意接受该行的期权财务顾问业务后,建行付出了利率折让的代价,利率仅为2009年5.4%的基准利率。
同时,建行承诺会在贷款额度紧张时,优先保障期权财务顾问客户的融资需求。
新星化工更指责,期权协议的签署方是建行与新星公司及其公司董事长,并未有第三方投资机构,建行存在越过直投禁区违规之嫌。
前述建行人士坦陈,该行还未来得及找第三方公司代持,此次“天价利息”事件就爆发了。
“因为是期权协议,银行可选择行权或不行权。
如果确定要行权,银行会与新星化工谈判,挑选行业排名前列的几大PE公司供新星化工选择,行权的价格,双方签协议时也早已商定。
” “我们在程序上可能不到位,与客户的沟通有问题,由此落下了把柄。
”前述建行知情人士表示。
2. 同业竞合 深圳建行曲线从事PE投资并非孤例,工行“上市一路通”、中行“中银融智顾问服务”、光大银行 “可转换贷款”都有类似曲线直投业务。
并且,银行与PE公司合作所获取的利益分成从之前的20%上升到最高60%。
融资+直投已然成为一种潮流。
原工行深圳分行行长王晓燕详解了该产品操作模式。
根据中小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金融服务需求,深圳工行提供了“创业之路”、“成长之路”、“上市之路”、“卓越之路”四个服务解决方案。
工行深圳分行与华润信托签署探索以股权信托投资基金的模式开展PE主理银行业务,同时还与工银国际、南非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等国际投行形成了直投合作机制,探索开展对签约客户的股权直接投资。
工行股权选择权贷款并非银行直投,一般都选择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下属的融德公司以及工银国际下属直投公司等合作伙伴共同合作,投资款是合作的投资机构出的。
如果挣到钱了,会分给工行一部分,不挣钱就不给,商业银行只充...
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一词听来刺激,其实和赌博无甚关系。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
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
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最终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
研究国际企业的这些对赌协议案例,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也将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三种应用类型 1.创业型企业中的应用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
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触的时候,蒙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
2002年9月,蒙牛乳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
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
金牛和银牛各以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的股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
同年10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259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亿元),取得该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所投资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66.7%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液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
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
“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
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
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增长率不低于50%。
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换股时蒙牛乳业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蒙牛乳业的业绩对赌,让各方都成为赢家。
摩根士丹利对于蒙牛乳业基于业绩的对赌之所以能够划上圆满句号,总结归纳,该份对赌协议中有如下七个特点:一是投资方在投资以后持有企业的原始股权,如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持有开曼公司90.6%的股权和49%的投票权;二是持有高杠杆性(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的“可换股文据”;三是高风险性(可能输给管理层几千万股股份);四是投资方不是经营乳业,不擅长参与经营管理,仅是财务型投资;五是股份在香港证券市场流动自由;六是蒙牛乳业虽然是创业型企业,但企业管理层原来在同一类型企业工作,富有行业经验;七是所投资的企业属于日常消费品行业,周期性波动小,一旦企业形成相对优势,竞争对手难以替代,投资的行业风险小。
新三板对赌协议有效吗
好处:签署对赌协议基本都是基于融资需求,可以获取风投机构或者投资人支付的对价,更好的发展壮大企业;弊端:一般对赌协议都有业绩承诺或者上市要求,规定苛刻的违约条款,若未达到对赌协议内容要求,需承担高额违约责任,可以是额外的股份补偿,也可以是金钱给付已付,甚至导致公司控制权直接易手。
股权投资对赌协议有没有保证措施
当投资者投资于不确定性比较大的企业时,会考虑设定一定的业绩目标来激励管理层和降低自己的投资风险。
对赌协议就是标的企业在吸引投资者时的一种业绩承诺形式,也是一种期权形式。
无论是在创业型企业还是投资型企业都有不少运用对赌协议的案例。
合理的对赌协议能降低投资者的不确定性风险,业绩目标同时也能促进被投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努力提高经营。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信心做强做大的企业,对赌协议是加强投资者信心,激发管理层潜力的利器。
而对于急于融资,欲在企业处于困境中扳回一城的企业,对赌更像是一道催命符、一个无偿的股权转让协议。
对赌是一把双刃剑,怎么去用,什么时候去用,还需要谨慎对待。
(批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
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对赌协议中比较经典的众多成功案例其中之一是蒙牛与摩根士丹利的合作,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签署了类似于国内证券市场可转债的“可换股文据”,未来换股价格仅为0.74港元/股。
通过“可换股文据”向蒙牛乳业注资35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亿元。
“可换股文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
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创造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
如果蒙牛乳业未来空间的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双方约定,从2003年~2006年,蒙牛乳业的复合年迅速增长率不低于50%。
若达不到,公司管理层将输给摩根士丹利约6000万~7000万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业绩增长达到目标,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就要拿出自己的相应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
2004年6月,蒙牛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才能实现腾达。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可换股文据”的期权价值得以兑现,换股时蒙牛乳业股票价格达到6港元以上;给予蒙牛乳业管理层的股份奖励也都得以兑现。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蒙牛乳业的业绩对赌,让各方都成为赢家。
如何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
对赌协议,是“业绩调整条款”(也称“估值调整条款”)的通俗叫法,是PE投资时与被投资方所签署投资协议的一项条款,并不是专门的一份协议。
对赌协议可以是一种双向的约定:如果达不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被投资方向PE进行补偿;相反,如果达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PE向原股东进行补偿。
对赌协议也可以是一种单向的约定:如果达不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被投资方向PE进行补偿;而如果达到预先设定的业绩指标,则没有任何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PE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对赌协议无效,而PE与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合法有效。
新三板对赌协议还能这么赌,你见过吗
您好,对赌协议是是对公司管理者将来经营的公司业绩的约定,而股权转让协议是基于股东权利的转移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对赌协议是投资公司在向目标公司投资时为合理控制风险而拟定的估值调整条款。
在对赌协议中,当事人应当将对赌的意思表示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在合同中,详细规定经营目标,股权回购的条件等事项。
若《股权转让协议》既没有设定经营目标,也没有约定股权回购责任,应当认定为附未来事实条件的股权转让,而非对赌协议。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请各位大神形象的解释哈什么是对赌协议、对赌怎么理解?谢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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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赌情形1、对赌协议是一个舶来的东西,如果按照字面翻译就是一个估值调整机制,结果不知道被谁给翻译成这样一个赌性十足的名字,也算是一段佳话。
2、其实对赌的方式可以有很多种,外国投行可以将估值模型设计的只有上帝才能明白,那么同样估值调整机制也简单不到哪里去。
中国显然还没有到这样的一个程度,总结起来对赌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股权对赌、现金对赌、优先权对赌、股权回购对赌等等。
二、基本处理原则1、对于拟上市企业来讲,证监会对于对赌协议是绝对禁止,没有丝毫的余地。
在创业板开板之初,深交所曾携中介机构举办过不少研讨会,有关对赌协议的合法性、阳光化等课题成为当时六大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当时就有多家机构建议创业板在对赌协议上的思路可以有所突破,考虑阳光化,以满足实践中的切实需要。
在招股书可增加对有关对赌条款的披露内容,并由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如果不承认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则发行人和创投可能就会选择隐瞒或表面上终止条款,但是实际上会通过代持股份等形式来变通,这不仅更容易导致潜在的更多的纠纷和不确定性,还涉及虚假陈述和欺诈等违法违规问题。
结果最后还是没有成行,关于这一点,也是引起实务界很多的非议,很多人认为是证监会太过武断和迂腐,不能与时俱进,小兵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稍后再论。
2、会里禁止对赌协议主要基于:首先是对赌不符合国内的《公司法》等规定,包括优先受偿权和董事会一票否决等内容;其次是执行对赌可能造成拟上市企业股权及经营的不稳定,甚至引起纠纷,不符合《IPO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发 行条件。
据介绍,对赌协议合法性的质疑大致来自三个方面:首先是对赌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特别是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例表决权等条款更是霸王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
其次是对赌协议的对赌目标促使企业为追求短期目标而非常规经营,因此无限增大了企业的风险,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再次是对赌协议的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有变相借贷的嫌疑。
尽管如此,小兵对于对赌协议觉得仍旧不能一刀切,先就几种比较重要的对赌方式表达个人观点。
3、对于股权对赌,说白了就是如果满足协议规定的条件就要进行股权的调整,这是国际投行与境内企业最愿意赌的内容,由于该类对赌涉及股权的稳定性和潜在法律纠纷,明显与首发办法违背,禁止没有异议。
5、至于优先权,如委派董事和高管的优先权、表决权的优先权、利润分配的优先权等等,是不是属于典型的对赌协议尚不明确,不过在投资协议中该类约定还是比较常见。
由于该类约定明显违反公司法同股同权的原则,以及导致公司治理的混乱和控制权的不稳定,因此,理应在上报材料之前清理。
金刚玻璃由于清理地不彻底在反馈意见中被重点关注且强制清理干净。
6、关于现金对赌,如果不能满足条件需要根据一个模型计算出需要补偿的现金,有人认为现金流转只是股东之间的一些约定,与拟上市公司无关,不应该禁止。
反对的观点认为如果对赌的股东没有那么多钱做补偿,可能就会打上市公司的主意,就算不是这样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债务缠身,那么控股股东就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动机,显然也是大大的不利,所以,个人觉得现金对赌也不宜提倡。
7、最后说说股权回购的对赌,说白了一般就是投资者入股之前约定如果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实现上市的目标,那么控股股东或其他方应该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一般就按一定的利息来计算。
小兵认为,这可以看作是拿上市作为对赌条件,但是这更应该看作是一种投资退出的条件,因为没有涉及股权稳定和损害公司利益,倒是可以考虑适当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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