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迫写下的借条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借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如果查实借条所载借款事实不真实的,可由法院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进行撤销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状如何书写呢?
一、债权人撤销权起诉书范文 原告:王某,女,xxxx年出生,身份证号码:111111111111111,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李某,男,xxxx出生,身份证号码:222222222222222,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判令撤销被告同第三人之间转让房产的行为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并由北京市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3日至2012年8月13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
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
前者重在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者重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有哪些?
归纳如下:1、撤销之诉的原告 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1)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
(2)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3)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2、撤销之诉的被告 (1)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2)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3)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4)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想问债权人撤销权起诉书具体是怎么样的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起诉状范本如下: 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 2、…… 3、…… 事实和理由: ……。
……。
证据和证据来源: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年**月**日
撤销权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撤销权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存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 产等损害债务人债权的行为,债务人以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为由抗辩的,债 务人应提交第三人对其享有债权的证据及债权债务冲抵的证据。
债务人提交 的证据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对 债务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的程序和实体审核,认真考证债务的发生、履行等 相关情况,必要情形下,可以要求第三人到庭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确认。
什么是撤销权?
前买受人在得知出卖人已将同一标的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卖与他人的,能否对后一买卖合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对此问题,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
从这一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看,该行为符合合同法第74条第1款中规定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的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后买受人属于“明知”,存在恶意,就应当赋予前买受人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但是,前买受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要具备什么样的具体条件呢?是只要发生恶意买卖行为就可以行使,还是要具备其他条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串通,以侵害第一买受人的债权为目的,第二买卖关系且予交付或登记时,就可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包括债务人的积极处分财产行为害及债权人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或者对债务人与受让人具有恶意的有偿处分行为,皆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他人的财产处分行为①。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因债务人即出卖人的诈害行为,前买受人只能在出卖人的诈害行为致其财产减少并至不足以清偿对前买受人债务的情形下,才能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若债务人的行为虽致财产减少,但仍有资力清偿其债务时,于债权即无损害,债权人应无撤销权可言②。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也认为应当限制前买受人对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设立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债权的效力,消除因债务人抽逃资金、躲避债务的行为或不负责任的财产管理行为,导致可能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合同制度基础和经济交易安全所构成的严重威胁,并以此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冲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所倡导的合同法根本精神。
在涉及特定债权的场合,因特定债权标的物的处分而造成特定债权落空不能被当然地视为可启动撤销权制度的条件,撤销权制度不以保护个别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仅担负维护债权人共同担保的使命。
且撤销权的效力在于直接变更债务人意思表示的效果,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甚巨。
在债务人尚有足够资力履行债务,并未对债权秩序造成根本性威胁的情况下,即因为个别债权问题,而无限制地允许特定物给付行为的撤销,显然逾越撤销权制度的原有机能,不利交易安全的维系。
因此,只有当特定债权转为损害赔偿债权后,债务人的总资力不足以清偿时,才有撤销权的发生①。
在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
在多重买卖合同中,若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前买受人的利益,依此就应当认定其行为无效。
如何处理前买受人的撤销权与这种无效的关系?笔者认为,从立法上看,主要应扩大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从无效合同中划出来,划归可撤销合同的范畴,赋予前买受人以申请撤销权。
在立法未修改前,司法实践中应当赋予前买受人以选择权,使其同时享有对后买卖合同的无效请求权和撤销权,由其自主选择最佳行使方式。
债权人撤销权如何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 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
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限制 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请问什么是合同的撤销权?
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问题。
一般认为撤销权之诉何人为被告应依撤销之诉的性质及效力而定。
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
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
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
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
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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