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的办理首先要有权属来源,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如果你认为土地权属有争议,可以对土地证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证被撤销后再提出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如土地证被判定合法,那么土地权属无争议。
个人意见,供参考。
无土地证明范本
基本上证明都是通过政府部分进行审核盖章,然后才会给你一个证明文件。
这个文件不是我们写的另有一种情况就是自家土地是父辈留下来的,那么就要有继承土地证明,这个要我们自己写证明到村或者镇里相关管理部分进行批复的,一下将这个文件的写法说明下:继 承 过 户 承 租 市 有 土 地 申 请 书 申请书编号: 、土地座落: 市(县) 区(乡镇市) 段 小 段 地号。
原持有人 於 年 月 日过世,其前向贵局承 租前项租赁物,自即日由继承人 等承受并向贵局依规定办 理过户承租手续。
、前开租赁物在贵局核准过户承租前所积欠之租金或使用补偿金及罚 锾,过户承租人愿意代为缴纳。
、兹检附左列证明文件,请惠准同意办理 □1.原租约书正本及新租约书一式两份。
□2.最近已缴租金或使用补偿金缴款单影本一份。
□3.继承系统表(表内继承人应载明:「如有遗漏或错误者,应由申请 人即继承人负损害赔偿及有关法律责任。
」)。
□4.被继承人死亡时,除户誊本及各合法继承人户籍誊本。
□5.继承人如有抛弃继承承租权时,应检附继承承租权抛弃书,并附 印鉴证明。
此 致 承租人: 生年月日: 身分证统一编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土地权属证明我办理规划证需要办土地权属证明。
应该怎么写。
《农村土地证明格式》证明书农村土地证明格式农村土地证明格式国土资源局:兹有 X X X 办理用地位置座落在 X X X 村(居委会),持有土地批准证书号码为 X X X 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了本人位于其用地 X 侧的 X X X 建筑物用地,即地号为 X X X 的宗地图所示 X 号至 X 号界址线包含(穿过)的建筑物。
该建筑物是由本人建造使用,所占用土地 X X X 办理土地批准和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属于 X X X ,现本人对该建筑物所占土地合并到 X X X 申请登记的宗地使用无异议。
特此证明证明人(建筑现使用者): X X X (签名)二00 X年 X月 X日( 散文阅读:www.sanwen.net )二、村(居)委会调查意见:经调查,上述证明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证明人 X X X 亲笔签名的情况属实,同意 X X X 按宗地图所示用地红线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负责人(签名):X X X 村(居)民委员会二、办理注册资料如下:首先你要确实是办理有限公司还是办理加工厂,有限公司条件如下:1、股东具备两个以上2、房产权复印件及租赁合同3、注册资本可以注册为50万元,可申请17%,也可以投资为最低3万元但不能申请进出口业务;4、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比例上述资料具备好到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名乐核准准-----数日后工商所颁发《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验资所(验资)----工商所受理(营业执照)----公安局(刻章)----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局(税务证)----当地银行开户(一)办理程序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保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关情况。
并要求宗地四至邻居界线清楚,无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土地权属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申请土地登记的使用者土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评估收费根据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用。
编辑本段变更申请转让变更登记时必备材料一、个人商品套房:办理商品套房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4、受让方身份证5、其他材料二、个人独立私房用地:(一)、协议转让形式: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4、受让方身份证5、其他材料(二)、法院裁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3、受让方身份证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5、其他材料(三)、委托拍卖: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3、受让方身份证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5、其他材料三、单位用地:(一)、协议转让: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其他材料(二)、法院裁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其他材料(三)、委托拍卖: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其他材料(四)、国有企业转让: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
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8、...
土地产权证明的协议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人姓名、身份号码,土地坐落位置,使用年限,发证机关名称。
土地使用权证明兹有 镇 村 组 村民,世居本村,农业户口,该户房屋建于 年,延用至今,经核定,该户现有住房 层 间,用地面积 平方米,因该户保管不善,遗失土地使用证一份。
特此证明镇 村年 月 日 。
无土地确权证明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该条文规定了目前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法院裁决”的“三步走”处理模式;这一模式体现了当事人私权自由处分原则和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理念的结合,是非常正确的。
但可能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这条规定制定并不完善,比如它忽略了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下同)争议的多样性。
是不是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解决,或者说这一途径就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不尽然。
土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发生时是否政府已经进行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
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使用中产生争议,争议产生时政府尚未介入;后者是指争议发生时,政府已经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这两种争议在审判实践中都会遇见。
对于前一种争议按照“十六条”规定的“三步走”的处理模式解决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十六条”所指的争议其实就是政府尚未介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因为后面一种争议即政府已经登记发证后产生的争议根据“十六条”规定的模式根本没办法解决。
这里面有两个疑问,第一,为什么政府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还会有权属争议呢?原因有:一、政府登记发证的过程其实也是政府对土地权属归属再认识和确认的过程,既然是一个认识的过程,就必然会存在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时候,简单的说就是政府登记发证也会有错的时候,尽管这个概率非常的低;二、就是政府在发证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并没有尽到全部应尽的告之或公示义务,与土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并一定全部都知道登记发证这个事,等到他们知道这个事了证已经发出去了,那么法律必然要给这些没来得及提出异议的人一个救济的机会和途径。
笔者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活生生的案例:某一当事人的父母在解放前购买了两块地,一块用来建房,另一块用作种菜。
这两块地解放后都取得了省人民政府颁给土地契纸。
用来建房的那块地由于现在房屋还在,是没有争议的。
关键是用来种菜的那块地,这块地在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被某一单位用来建造食堂,具体细节现在已无法查证,反正这个单位从那以后一直使用该地块。
2000年这个单位向政府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申请的时候连这一块地也一同申请登记;根据政府所绘的宗地图,这一块地已确实是划到了单位用地范围。
但是由于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在地籍调查环节和公示环节存在一些瑕疵,当事人并不知道这块地已经登记发证了。
直到2008年他们去申请办理这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才得知这块早已“名花有主”了,由此就产生了争议。
先来看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首先是联系: 一、两者争议的目标和本质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质上都是土地权属之争。
二、两者都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三、两者都有可能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最终由法院进行裁决。
区别在于:一、协商解决的参与人不同。
前者可由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当面协商即可;后者由于政府已经介入且颁发了权属证书,如果要协商,需要政府参与才有意义。
二、政府处理程序不同。
前者政府可以通过行政确权程序解决;后者由于政府已经进行了登记发证,要通过行政确权程序解决的话,政府必须先对其登记发证行为作出评判,然后确定是否需要进入行政确权程序。
三、进入司法程序的前提不同。
前者要求先经过政府处理,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必须经过复议,才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后者可直接针对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也不能直接受理,应驳回原告起诉交由政府先行处理。
这个后面再讨论);四、司法解决的对象不同,前者法院审理的对象是政府的处理决定;后者法院审理的对象是政府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通过以上对比可知,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协商的参与人增加了政府这一角色;并且又多出了政府已就争议土地根据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这一环节,单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已经没办法解决问题了;在已发出去的权属证书被撤销之前,人民政府也不可能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进行确权处理。
所以,这种争议根据“十六条”规定的模式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根据以上的对比笔者认为,对于这种争议其合理的解决方式应是:先由争议...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怎么写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麻烦采纳,谢谢!...
怎样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
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指争议当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执。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这就表明与土地有关的权属纠纷的确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政府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时,所讲求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的重点更多偏向事实根据方面。
根据经验结合自身对参与处置土地权属纠纷特别是山林权属纠纷的总结来看,这些纠纷大部分始于人民公社时期。
由于当时法制不健全,对山林权属的确定太过随意,导致既没有科学界定又缺少文字记录。
加之时间太久,当时的见证者有的已经去世,这给正确调节此类纠纷带来很大障碍。
由于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农村管理体制多次变动,从土改到合作化到联产承包责任制,期间合了分,分了又合,因而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复杂,时间跨度大,牵涉面广,取证难,结案难,历史遗留问题多。
所以,对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影响地方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在之前的呈子、李家园等村关于林地争议当中,由于村民不懂法,曾发生过一村村民私自扣押另一村村民做人质的违法事件。
由于绝大部分山林权属纠纷历史情况较为复杂,从申请人申请调处到最终确定权属,难免会出现问题,其中每个环节都可能对最终的确权造成影响,所以应做到:要注重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性。
农村山林权属纠纷的产生,一般来说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两者都不能忽视。
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个关系,对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尊重历史,就是要对引起争议的历史因素进行全面的客观分析,哪些是可以依据的,哪些是不能依据的,都应该有十分明确的判断。
但是尊重历史又不能割断现实,要充分考虑现实因素。
只有这样,才能对争议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
要注重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有机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主体,各级政府要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采用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山林土地作出适当调整和重新划分,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给予相应刑事处罚。
因此,注重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机结合有利于对争议的处理,其效果往往事半功倍。
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解决实际问题。
做好思想工作,是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它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不能流于空洞说教。
调处中,工作人员还要耐心向群众宣传政策法规,并切实考虑到他们的实际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仅仅停留在讲道理、做思想工作上,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感化群众,进而有效防止纠纷演变成更严重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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