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供参考,希望有所帮助。
一,含义:内部成本核算是指以内部管理为目的的成本计算与成本管理。内部成本是一种不完全,并且也不是十分严格的成本,其成本核算方法较为简单。
二,内部成本核算的特点:
(一)从核算内容上看,它是一种不完全的成本核算
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实行制造成本法,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全部成本费用划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销售费、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成本核算内容是完整的。而事业单位的内部成本核算内容没有企业那么完整,有些费用项目可能没有发生,有些费用发生了但又难以进行准确的成本核算。
(二)从核算方法上看,它是不严格的成本核算
企业的成本核算,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成本费用的开支,严格划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产品成本、产成品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各项成本费用的计算分配方法比较严格。而事业单位一般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成本核算条件,各种成本费用的界限不易划分,分配方法也无法严格要求。
(三)从核算形式上看,它是内部成本核算
内部成本核算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正确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提高单位成本核算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实质上是加强支出管理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向企业财务管理过渡阶段采用的一种不完全的成本核算办法。
参考资料:http://wiki.mbalib.com/wiki/%E5%86%85%E9%83%A8%E6%88%90%E6%9C%AC%E6%A0%B8%E7%AE%97
怎么写退养申请书?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楼主所说的情况,不应叫做“退休”,因为搂主的父亲”今年57岁半“,不够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而且,也不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如果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需要有社会保险机构(简称“社保办”)审核同意(需要查体确认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本人申请,单位核实并申报,最终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准),提前办理退休,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退休金。
显然,楼主所说的并不是这种情况。
根据楼主所说的情况来看,应属于单位提出的“内部退养”,类似于公务员的“离岗待退”,即员工在单位退出工作岗位、回家休息,单位按照“内退工资标准”支付退养工资,待符合退休年龄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领取退休金。
尤其是,在员工担任单位较高的职务的情况下,单位安排“内退”,以便于腾出岗位(或者领导职位),安排新的领导者就职。
估计楼主的父亲就属于这种情况。
鉴于楼主的父亲“担任物业领导职务”,单位以年事已高、身体原因等等理由安排“内退”,很可能无法推拖。
好在如果仅仅是小范围的,不妨提出个人的具体要求,只要没有其他员工攀比,估计容易得到满意答复。
如果鄙人的分析符合楼主父亲的实际情况,建议以个人申请“内退”的方式提出为好——辞去职务(不是辞职)、内退休养(不是提前退休)、保留待遇、待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
需要领导集团“把对薪资这方面的承诺写下来”,楼主的这一想法,比较合理,但是难以操作,如果领导就是不写下来,楼主的父亲又能如何?不如自己写申请,来得更主动一些,便于“讨价还价”!如果自己写申请书,务必注意以下几点:1.以“退出领导岗位、让位给后续年轻人”的理由,不宜以身体方面的原因提出“内退”(即便真的身体不好,也不这样提);2.申请“内部退养”、“待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而不是申请“提前退休”(提前退休,肯定会影响退休金数额的);3.强调“保留原待遇”(包括按现在的工资按月发放,包括饭补车补的福利待遇。
等等),最好能特别强调“内退期间单位调升工资标准时一并给予调整,至少不低于同等调升标准的80%(这需要争取的);4.其他问题,例如,年度奖金、医药费待遇、疗养待遇等等,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由自己起草申请书,集团领导批准后,定会照此办理,如果有可能,应将领导批示后的申请书收存一份(至少收存一份复印件),以此为凭。
当然,能收执集团领导书面写下的承诺为凭证,更好(有难度,不一定能办到!)。
申请书具体文字组织,尚需楼主自己多费心思了!以上意见,供参考!参考资料:资深
内退申请书的书写格式是什么?
职工内退申请报告尊敬的管理处领导:本人________,性别:____, 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于___年__月___日分配到克上冲水库参加工作,现在工作岗位为______,工作已年满___年。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以及按照管理处有关文件精神,现报告申请内退,请管理处领导予以研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申请人:______二零___年___月___日一、内退产生的背景什么是内退?内退是一个历史名词,当时为了适应国企改制,分流富余人员,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后劳动部又于1994年颁布了一个《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根据这几个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企业对其发放基本生活费,直到其正常退休。
可见,内退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退休,只是企业内部退休。
办理了内退的员工可不在单位工作,单位给其缴纳社保,并发放基本生活费。
也就是说保留劳动关系,但无须在岗。
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国有企业。
二、内退的条件从以上两个相关规定,可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
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法定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1、企业富余职工(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2、法定的内退条件(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4、企业领导同愿;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三、内退工资待遇关于法定内退工资待遇,如地方或行业无特殊规定的,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一)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
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
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
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二)社保金的缴纳。
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
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
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可见,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内退的规定。
当然了,虽然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但是如果其它的单位内部有类似的规定且不违反劳动法,也可以适用公司的规定办理内退。
教师内退申请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
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
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
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
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您知道建行的内部退养政策吗?
内部退养与提前退休有严格政策界限,两者既有相同之处,更有不同之处。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要退出工作岗位,都有年龄、工龄限制。
不同之处则在于:(1)内部退养后仍是在职职工,仍应继续参保缴费计算工龄,只是不在岗。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内部退养人员准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提前退休则属于退休人员,不再参保缴费,不计算工龄,劳动合同也已终止。
(2)内部退养人员所需生活费由企业发给;而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3)内部退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
由此可见,内部退养只是体制转轨时期针对部分老国有企业冗员严重的问题采取的一种过渡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内部退养不是说凡是老职工均可适用。
这里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必须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不能强迫其内部退养;二是个人申请必须得到企业领导的批准,这是防止关键岗位或骨干技术人才流失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企业在具体实施中应当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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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退养的由来和过往是什么?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 111号)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 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 发给生活费。
”内退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问题,使国有企业富 余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一种劳动管理形式,它是配合经济体制改 革、转变企业经营机制的产物,对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减轻企业负 担,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
内退人员当时面临着就业门 槛高、供养负担高、收入差距拉高的困境,而且在当时的大背景下,内退 人员在国有企业各类人员中,也是情况最为复杂、队伍最不稳定、矛盾 最为突出。
背景不同,对内退的感受也有天壤之别。
当时改革试点企业为摆脱 沉重的人力成本,号召合乎条件的员工踊跃报名内退。
内退条件放得非 常宽泛。
年轻的退休者拿着退休金另选高枝发挥“余热”。
为了鼓励内退 消化冗员,企业还给内退职工大涨工资,一段时间退休的居然比上班的 拿钱还多,大大打击了在职者的积极性。
那些“急流勇退”的尝鲜者大都精明强干,有前瞻眼光,会钻政策空子。
他们拿着内退工资在外边干得 生龙活虎,而留下的多是平庸之辈,除了靠企业吃碗平安饭外别无他 长。
这些各级主管喜欢的安分下属,恰恰多是国企真正的冗员;那些让 领导去之而后快的内退者,却多是有个性和创造性的优秀人才。
有些地方和企业,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原本是以保护职 工合法权利为目的的“内退”政策,已经演变成了企业肆意侵犯职工权 利的工具,导致“内退”政策扭曲失控的原因有很多,第一,企业处于强 势地位,实施“内退”政策的企业大多是垄断型国企,比当地的劳动执法 部门级别还高,劳动执法部门很难监督其行为。
第二,工会组织未发挥 应有的作用。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 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 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内退中断了不少人的职业生涯,也让不少人重新发了自我,还暴 露了人事制度的弊端。
不少内退人员被国企当包袱扔出来,却被新机制 企业当成财富,喜获物质精神双丰收,人才的浪费与利用在一段时间内 形成一种奇特的职场生态。
内退,是铁饭碗变泥饭碗的过渡,毕竟是新 旧体制交替时期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人尽其才社会才更繁荣,由被迫提 前退休,到自由选择退休时间,直至国家新的劳动法规定取消了企业内 退制度。
企业职工内退和退养有什么区别
内退全称应叫“内部退养”或者“内退内养”或者“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
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
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
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
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
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社保金的缴纳。
无论原有内退人员,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
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
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
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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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退养和退职费的区别。
内部退养指的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此时的生活费相当于是工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职是指职工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但在年龄、工龄或个人缴费年限方面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组织批准后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和被补偿,进行休养。
“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这两个收入的税务处理不同,退职费中,其再次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与之前缴纳税款的退职费收入合并纳税,而对于内部退养来说,由于从单位领取一分工资,又从再任职的单位领取一份,因此要合并在一起纳税。
内部退养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00]文266号)第(一)条第4项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的规定,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签订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人员,应按《福建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向所在地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劳险字[1998]3号)文中也规定: 企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要妥善安排,因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可以实行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按连续工龄计算,按一定比例发放工资,所需费用仍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离岗退养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因此,退养人员可按其退养期间的月生活费作为其退养期间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月生活费标准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本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缴费。
1.“内退”并不是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概念!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通常将“内退协议”看作为用人单位(企业)与职工之间“就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式作出变更”的补充协议,即,职工不必上班上岗工作;单位给予发放内退工资(或生活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允许职工另外从事其他工作和获得收入,等等。
只要“内退协议”不违法,通常,仲裁庭或者法庭可以认定协议对双方的约束效力,双方均应遵守。
2.您与单位的“内退协议至今到期,本人可以享受正式办理退休。
现在省社保局对我的退休不符合条件,本公司不能按照当时协议书实施办理退休,而导致违约。
”既然单位在协议中承诺为您办理正式退休,而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不符合退休条件,不予办理。
单位应当承担这一后果的责任。
3.如果在“内退协议”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标准,您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违约金,相反,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您若要求违约金,通常不会得到仲裁庭或者法庭的支持。
建议您: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恢复原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工资奖金等)。
这种诉请通常容易得到法律的支持(理由就是基于第1条的分析意见)。
4.重点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合同法!)。
注意: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内退协议”的约定内容、原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是否可以安排原有岗位的现状、以及本人是否能够胜任岗位工作条件等等。
“内退”问题,现在并不普遍了,也只有老国企在九十年代末或本世纪初才有这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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