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1)住宿费: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拿青岛来说,夏天这里游客众多,酒店一房难求,适当提高标准,保证顺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误事。这一调整,也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之举。
(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
(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高档菜。
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我们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扩展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内容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预算执行中出现哪些情况的,可以进行预算调整?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①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②需要调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③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④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怎样评价200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 过、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同意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认为,2008年预算执行 总体情况是好的。
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61316亿元,超过预算2830亿元,完 成预算的104. 8% ;全国财政支出62427亿元,超过调整预算1041 亿元,完成预算的101. 7%。
中央财政收入33611亿元,超过预算 1080亿元,完成预算的103. 3% ;中央财政支出36319亿元,超过 调整预算888亿元,完成预算的102. 5%,另有192亿元列作中央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中央财政赤字1800亿元,与十一届全国人大 一次会议批准的数额持平。
2008年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实际 数为53270. 76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55185. 85亿元限额 之内。
地方财政收支相抵,结转或结余1597. 87亿元。
2008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中央财政超 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中央财政超收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增加对地 方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和“三农”、教育、科技等项支出外,主 要用于抗灾救灾、扩大政府公共投资、增加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 金等。
2008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住了多方面的重大挑战和考 验。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针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宏观政策,切实加强收入征管,大力支持抗灾救灾,沉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取得了显著成绩。
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快增长,重点支出得到了较好保障,财税改革稳步推进,国家财政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预算执行和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还不够高,预算执行中追加较多;财政体制不够完善,结构不尽合理,一些市、县公共财政保障能力较弱;一些财政资金下达拨付较晚,支出进度不够均衡,年终结转或结余资金较多;财政管理不够严格,跟踪问效制度不够健全,存在不少损失和铺张浪费现象。
这些问题应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怎样评价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十二届全 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同意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5年中央 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认为,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 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党中 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收入完成了预算,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 障,财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强,国家财政 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 时,在预算执行和财政运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 要是:部分收支项目没有完成预算,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 的规范性有待提高;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仍然较多,需要进一步清理 整合;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不够严格规范,预算管理的基础性工 作有待加强;部分地区政府性债务负担较重,化解风险的任务十分 艰巨。
这些问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研究解决。
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如何呢?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3月5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提交了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 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经过审查,大会批准了这个报告。
报告明确 公布了 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61316. 9亿元,比2007年(下同)增加 9995. 12亿元,增长19. 5% ,完成预算的104. 8%。
全国财政支出 62427. 03亿元,增加12645. 68亿元,增长25. 4% ,完成预算 的 101.7%。
中央财政收入33611.92亿元,增加4999.97亿元,增长 17. 5%,完成预算的103. 3%。
中央财政支出36319. 92亿元,增加 6739. 97亿元,增长22. 8% ,完成预算的102. 5%。
2008年末中央 财政国债余额53270. 76亿元,控制在年度预算限额55185. 85亿 元以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如何行驶职权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国家基本法律;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辖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辖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离退休干部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机关工会、机关服务中心、全国人大培训中心、全国人大信息中心、中国人大杂志、全国人大图书馆、全国人大会议中心、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机构。
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几年一次??
一年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扩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几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关于宪法的修改,我国有 提案权的主体有两个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和1/5以 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 数通过提案才能进行修改。
所以说宪法的修改只能在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通过并进行。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是 有权利行使国家立法权的,都可以对法律进行修改,但是修改的 范围是不一样的,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基本法6在全国人大 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针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 部分补充和修改。
(3)选举和决定任免国家领导人。
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 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 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 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对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 罢免。
罢免案由全国人大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 提议,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以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4)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 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 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问题。
(5)最高监督权。
因为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 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向 全国人大负责,其他的比如说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都是由全国人大产生的,全国人大有权监 督它们的工作。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