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不辞而别,就是自动离职的行为表现,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上班,并公示其上班的期限后,无果的公示15天后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办理。
如何应对不辞而别的员工?
、本案涉及劳动者不辞而别、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问题,也是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
虽然此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但其中涉及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及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
2、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 条的规定,其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则需要按照员工上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1款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为法律依据,其中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同时,劳动者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
3、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员工一走了之不履行任何手续,如果企业不能在这种情况下与员工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则存在像本案这种情况:员工在不辞而别一段时间后,以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由主张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此段时间内的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那么,劳动关系是否在员工不辞而别时解除呢?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以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为准,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的时间,则要像本案一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目前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否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通知书为唯一证明标准呢?有观点认为,除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通知外,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离职转单等均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事实解除,而且还可以结合劳动者近期是否到公司工作,是否已在其它单位就业等方面来断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但妥善起见,建议企业按照法律程序向员工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以避免法律风险。
单位如何处理员工不辞而别?
首先,公司应尽快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发出通知,责令员工回单位工作,或者完善解除合同手续。
如果该员工不在限定期限内回公司,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并不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企业应当为该员工保管好档案、劳动保险手续等,以便及时交给该员工或者转交相关机构代为保管。
不过应当给予员工回公司一个缓冲期,比如5-10天,一旦期限届满该员工仍未回公司,则可视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员工不辞而别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
此时,对于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在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
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
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律师建议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如何预防员工不辞而别
1.提前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所以公司可以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
2.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如离职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以及工作日志等,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如果员工拒不交接时,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进行索赔。
员工不辞而别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8条作出了;预告解除;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预告解除;关键是;预告;,尽管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但依法预告是必须的。
不辞而别,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就此《劳动合同法》第9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数额可根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到底应该如何应对呢?
实务操作中,可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办发[1997]11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60号)的规定,并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例如员工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可以解除合同等),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限期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到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在实务操作中,以EMS寄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如因员工拒签而退回时,应在不拆开快件的情况下妥善保管);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即登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企业及时履行了以上程序,则可以避免因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而承担推定劳动关系存续的不利后果。
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从法律角度是如何规定的?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
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员工不辞而别,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像这样重要的员工,一旦进入你们公司早应该立法三章,签订合同与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让法律来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几个月过去了,你们还是没有履行,也难怪技术师傅要不辞而别,如上面兄弟所言,是你们单位违法在先,不签合同本身就是错,花钱买个教训吧.建议你们再去挖个技工来,但是手续上要吸取以前的教训,还是正规操作对于以后有帮助.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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