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立公正遗嘱。可以日后省去很多麻烦。
公正遗嘱是最高遗嘱,任何遗嘱也抵不过
公正遗嘱。可以去公证处,带上本人,和女儿
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
能提前立遗嘱吗?
赠与归赠与,遗嘱归遗嘱,并没有赠与遗嘱。
只要写清楚情况就可以了,注意公证人遗嘱没有规定的格式。
一般来说,遗嘱必须写清楚以下内容: (1)指明接受主体。
明确指明谁是遗嘱继承人,如果是遗赠必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
(2)指明分配方法及数额。
遗嘱中必须写清楚遗产的分配方式或者写清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具体项目或数额。
(3)指明要求。
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条件等。
(4)遗嘱还必须由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
大体格式是: 南昌律师网页链接遗 嘱 一、立遗嘱人:(身份基本情况) 二、立遗嘱原因: 三、立遗嘱人的所有财产的名额、特征: 四、立遗嘱人对身后所有财产的具体处理意见:对于不动产,应写明财产坐落的地址 五、所立遗嘱的份数。
立遗嘱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独生子女父母遗嘱范文应该是怎么写的呢
1、该公证书没问题的。
可以要求公证处做出《关于补正()号公证书”的说明》,该补正说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遗嘱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强。
重立的不公证,以公证的为准。
3、公证员有责任。
但只要做出了补正说明就可以了。
你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针对你的补充问题: 需要你以你爷爷的名义写份申请复查申请书,你爷爷可以不必亲自出,但是他应该给去的人出具一份委托授权书。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
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
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遗嘱附时效的,立遗嘱人已经去世,想提前办理,应如何办
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要看清是一个明确的期限,还是条件,因为条件是可能成就,也可能不能成就的,附条件的遗嘱在条件成就后才生效,如果明确规定了哪一天办理,那么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遵从立遗嘱人的意愿,是没有办法提前进行办理的,只能等到规定的日期后。
年轻人可以提前立一个遗嘱吗
人还年青,把遗嘱写下没什么不好。
年轻人立遗嘱应该是考虑到两方面问题。
一方面是个人健康状态不好或者拥有不菲的财富,担心提早过世或发生不测造成遗产继承纠纷;另一方面可能是家庭关系不和,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提前立下遗嘱。
这样的未雨绸缪其实值得鼓励,而不应该用传统观点来看待。
从南京市公证处1990年至2014年全部遗嘱公证数据中抽样800件,其中60岁以下的遗嘱订立人63个。
2000年之前,样本中低于60岁的遗嘱人不足10个。
从2001年起,开始较多的出现51到60岁甚至年龄更小的遗嘱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遗嘱人的年龄越来越小。
样本显示,2008年6月有两名年龄30岁以下的市民进行遗嘱公证,次年3月又有两个不足30岁的,这年2月还有31到40岁的遗嘱人出现。
南京市公证处统计显示,去年4月有5个办理遗嘱公证的遗嘱人,年龄在31到50岁之间。
眼下,办理遗嘱公证的人数在不断增加,其中有一部分就是正处于事业上升期的年轻人。
如果父亲想再婚。
我想提前立遗嘱。
找律师就可以么
可以,不请律师也可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就合法有效。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想要立遗嘱,不知道怎样提前立遗嘱
公民可以在生前提前立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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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能否提前立?
你父母才40多岁就让他们立遗嘱?虽然可以,但未免太早了些吧?如果你是怕背叛你的配偶分得你父母的“辛苦钱”,只要财产是你父母的,现在或者以后的遗嘱里都可以注明只赠与给你一个人,这样你离婚时候配偶就不能分得一半房产了,因为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注意第3)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遗嘱可以去公证,也可以请律师来见证,这样有助于律师给你更合适的建议。
老人立的遗嘱赠送没过世提前过户了行吗
可以(行)。
这种情况,属于遗嘱人生前将财产进行了处分,导致遗嘱(遗赠)失效。
遗嘱(遗赠)是遗嘱人去世时才发生效力的行为,遗嘱人在世时有权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作出处分。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拓展,在司法实践中,导致遗嘱无效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二、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三、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如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就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立遗嘱进行处分;又如抚恤金,是对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也不能依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分;再如保险金,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遗嘱人就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另行处分。
但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只导致该部份遗嘱内容失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四、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五、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外口头遗嘱还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遗嘱失效。
如果欠缺以上形式要件,会导致这三类遗嘱失效,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六、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于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托,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扶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七、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八、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九、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主动放弃继承权,是法律允许的,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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