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采砂证方法如下:
(一)审查阶段
1、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送审查,报审请示文应包含对采砂项目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及现场踏勘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2、在长江河道采砂及其他河流保留区采砂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其他河流可采区采砂应提交年度采砂实施方案。
3、工程性采砂项目的申请单位,一般为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其中施工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该工程项目采砂的,应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采砂委托书。
(二)批复阶段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关于开采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可采期等有关要求。
2、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年度采砂实施方案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
3、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4、符合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其采砂功率的控制要求。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并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
6、近一年内没有非法采砂记录。
7、有降低或消除不利影响的安全保证措施。
8、申请单位有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批文。
9、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监管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监管制度。
10、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属省级审批权限范围: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
备注:在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以及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由长江委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如下:
市管河道采砂规划由哪里审查?
第一 这个要问上级主管的单位 如果没有上级主管单位 可以问下相关当地有关主管负责单位第二 一般这样的问题都是定向的问题需要专业的解答第三 同时建议你找相关部门负责 人了解下相关的政策第四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附带说明建议你方便的时候多买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和提高
清理河道淤泥申请
河道属于水利部门管理,应该到当地水利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
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
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也对河道管理作出了规范。
河道非法采砂怎么定罪
河道是非法采砂,如果构成犯罪的,可以按刑法中非法采矿罪进行刑事处罚,最低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非法采砂的危害一是破坏堤岸,严重威胁堤防等水利防洪设施安全。
河砂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保护堤防与河岸的重要屏障,非法采砂带来的河砂资源无序开采,加剧了河水尤其是洪水对河岸的冲刷,导致河堤被掏空,一旦洪水来临,脆弱的防洪工程就有被冲决的危险,严重危及两岸人民群众的安全。
二是破坏生态环境。
泰州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桂春涛告诉记者,一方面,非法采砂船以柴油为动力,造成水体石油类污染急剧增加;另一方面,采砂人员排放的生活废弃物、垃圾,也严重污染水体。
采砂作业还造成周边水体浑浊、透明度降低、硫酸盐浓度和PH值升高,对鱼、虾、蟹等水生动物造成不可估量影响。
此外,一些河流和湖泊还是周边城市的主要饮用水取水口,非法采砂导致的水污染直接威胁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
三是破坏航道危及航行安全,引发水上事故。
非法采砂没有经过专家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这种乱采滥伐改变了河道原有水文环境,破坏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使水流流态紊乱。
此外,一些采砂船在主航道上昼伏夜出,躲避打击,也给夜航的船只带来危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河道采砂管理
在河道采砂有哪些法律规定?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 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5、各省市、地方制定的《河道管理条例》
合法采砂如何申请?
申请采砂证方法如下:(一)审查阶段1、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送审查,报审请示文应包含对采砂项目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及现场踏勘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2、在长江河道采砂及其他河流保留区采砂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其他河流可采区采砂应提交年度采砂实施方案。
3、工程性采砂项目的申请单位,一般为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其中施工单位应当持中标通知书。
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该工程项目采砂的,应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采砂委托书。
(二)批复阶段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关于开采范围、采砂控制总量、可采期等有关要求。
2、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年度采砂实施方案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
3、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4、符合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其采砂功率的控制要求。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并按规定标明船名、船号。
6、近一年内没有非法采砂记录。
7、有降低或消除不利影响的安全保证措施。
8、申请单位有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批文。
9、采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监管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监管制度。
10、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属省级审批权限范围:本省境内长江河道采砂。
备注:在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以及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由长江委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如下:
农村土地采砂需要哪些手续
可以通过以下的步骤申请合法采砂的手续:1、向当地水行政部门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
需符合以下条件:(1)要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以及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
(2)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和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3)此前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2、提交申请书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2)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3)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3、材料齐全,手续合法,相关部门就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就可以合法从事采砂。
4、需要注意的是: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
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依据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