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试用期,双方可以协商约定,但是,不能违反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员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该怎样操作,才没有赔偿风险?
没有办法规避,劳动法已经严格规定了试用期期限,只要被起诉,公司就面临赔偿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延长停工留薪期怎样申请?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从受伤到劳动能力鉴定做出之日的期间。
在此期间受伤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则按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此,该期间的长短对于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
由于法律对于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申请主体及其法律后果、具体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未做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考虑。
1.从利益关系来看。
停工留薪期的长短既关系到职工的待遇问题,也关系到单位的用工成本。
所以,职工与单位对于停工留薪期间所带来的利益变化是相当的。
但是,停工留薪期的一般期限是从一般的情形来规定的,延长则需要当事人举证存在特殊情形方可允许。
由于停工留薪期的延长是对职工带来利益,而给单位带来不利益,根据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举证的原则,单位没有义务去申请延长给自己带来不利益的期限。
从对停工留薪期的掌控能力来看,职工是整个停工留薪期的参与者,单位有关心职工病情的职责,但职工本身应比单位更能够了解病情的发展,职工更加有义务去申请停工留薪期的延长。
从立法意图来看,法律对于最长停工留薪期的设定及特殊情形下延长的程序要求,在于防止受伤职工小病大养,加重单位的负担。
因此,受伤职工对于整个停工留薪期的长短有相当的注意义务,当出现需要延长的情形时,职工有义务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申请的义务。
而用人单位不仅没有申请的义务,相反,还应享有被告知期限延长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的权利。
2.从停工留薪期的内部构成来看。
这涉及职工受伤后的工伤认定、病情稳定后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间治疗的时间。
由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做出结论有很大的人为因素,应当对时间的掌控者做出一定的限制。
而法律对于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做出工伤认定的主体及时间都做了规定,并规定了法律后果,而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规定得比较灵活,即在职工发生工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由于受伤职工的病情是否稳定、是否适合做劳动能力鉴定是比较专业的问题,这是导致出现停工留薪期不确定或者需要延长的主要原因。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都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而由于治疗职工工伤的医院通常将病情告知了职工本人,延长停工留薪期而产生的申请义务,亦应由职工本人承担。
3.应审查停工留薪期的每个环节的义务人是否尽了期限义务,是否存在由于其他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期限,以及职工本人对于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申请是否有免责的情形。
如果是由于认定工伤的申请主体、确定主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的过错导致时间过长,则应由他们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如果受伤职工确实没有条件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则应当对劳动者免责。
综上,受伤职工对于整个停工留薪期的义务是概括性的,原则上由职工承担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义务,而如果某个环节的义务者有过错而导致期限过长,则应由过错更大的其他义务者来承担不利后果。
(二)未尽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若受伤职工没有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并且他没有免责的情形存在,则对于职工受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做出前不属于停工留薪期的那段时间的待遇,应按劳动能力做出后的伤残待遇来计算,即应采用法律拟制的手段,相当于劳动能力的鉴定在这段时间开始之时已做出。
(三)具体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从以上分析得出,由于认定工伤的期间比较明确,停工留薪期的不确定主要在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受伤职工病情是否稳定。
诊治的医院最了解受伤职工的病情,能够估算出整个停工留薪期的时间。
所以具体的停工留薪期应由医院提出建议,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最后认定。
无书面表述延长试用期后被开除,能申请赔偿吗
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超过部分可以要求按正式工资补差额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雇没补偿金。
其他理由解雇,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入职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汽车办理延长使用期一年验几次车
汽车使用年限报废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
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一)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五)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六)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机动车延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1.8吨,含越野型)、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2、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3、右置方向盘汽车,达到十年使用期。
4、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5、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含环保排汽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不得申请延期使用。
办理程序及期限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依据 1、《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2、《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3、《江苏省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拟订)苏计经市发〔1997〕1700号文印发; 4、《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5、《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 6、国家环保总局第33号联合令《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7、公安部公交管〔1997〕261号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8、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转正申请书的格式是什么
入党转正申请书格式标题 (1)标题。
可以写"入党转正申请书"或"入党转正申请报告",一般写“转正申请书”。
称谓 (2)称谓。
申请人对党组织的称呼,如“敬爱的党组织”,顶格写在第一行,后面加冒号。
正文 (3)正文。
正文。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本人简况。
说明本人何时何地由何人介绍入党,何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何时预备期满。
若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要写明何时延长,何时延长期满。
并正式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请求。
②本人在预备期间的表现。
这是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尽量写得具体、详细。
首先,要着重写清楚自己成为预备党员以来,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践锻炼,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有哪些进步和提高。
其次,要按照党员标准和必须履行的党员义务进行对照检查,看自己是否符合党员条件。
哪些方面基本做到了,哪些方面做得不够,还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
再次,要总结党组织和党员在讨论自己入党时所指出的缺点的改正情况,已经改正的表现在哪些方面;没有改正或没有完全改正的主要原因。
总之,要如实地、全面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
③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如果本人在入党时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而没有说明的,或者是在预备期又发生了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党组织说清楚,以便让党组织更好地了解自己,考虑能否按期转正。
④表明自己对能否转正的态度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预备党员要根据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特别是针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如果由于还未具备转正条件而不能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还应向党组织表明自己应抱的态度。
结尾 (5)结尾。
入党申请书的结尾,一般可写“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或“请党组织看我的实际行动”等作为正文的结束。
正文写完之后,加上“此致、敬礼”等用语,亦可不写。
署名和日期 (6)署名和日期。
入党申请书写完后,要署上申请人的姓名,申请时间年、月、日,以示郑重。
范文1 尊敬的党组织: 2010年11月,经过党组织批准,我光荣地加入中国***,成为一名预备党员。
至2011年11月预备期满,我郑重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申请转为中国***正式党员。
这一年来,我在党组织的关心和帮助下不断进步和成长。
我在这一年里,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用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
通过大家的帮助以及自己的努力不断充实自己和完善自己。
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我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得到了提高,各方面已经更加成熟,为了进一步接受党的教育,提高自己的思想,我正式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并对一年预备期总结如下: 主动加强政治学习,为了能使自己进步更快,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党史和党章,认真了解我们党的光辉奋斗史和党的基本知识,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通过对理论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的牢固的世界观、人生观,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加强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自己工作动力以及学习和生活的动力。
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我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地完成各种任务。
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努力做到乐于助人、关心团结同事,加强和同事们在工作中和生活中沟通和交流,尽自己的能力帮助同事排忧解难,体现一名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认真参加每次组织生活,在集体学习和讨论的过程中,仔细的聆听大家的发言和准备自己的发言,及时解决自己的思想问题,充实提高自己。
另一方面,在每一次党小组会议上大家给我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自己都认真地进行了思考和反省。
我认识到作为党员,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学会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才能便于别人帮助发现自己的问题。
我在认清自己的缺点后,我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从意识上不断提醒自己要学会沟通,向党员同志们学习,加强进行书面和面对面的思想汇报。
我还认识到,作为一名青年党员教师,尤其是英语教师,上课是不能缺少激情的,否则的话,再有趣的课也会变得枯燥乏味,人昏昏欲睡。
针对这一不足,我也有意识的进行了改进,平时利用好每个学期的公开课,多听别的优秀教师的课,也阅读了不少关于课堂教学的书籍和文章,从中吸取他们的长处,领悟其中的教学艺术。
经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在这两方面虽然有了进步,但我觉得进步还不够,这也是我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努力的方向,同时我也渴望能得到其他党员同志的帮助。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个人综合素质也有了发展,但我知道还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
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还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的党员同志学习,继续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以上是我一年来的基本情况,如有不妥之处,恳请党组织批评指正。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我渴望按期转为中国***正式党员,请党组织考虑我的转正申请,如果组织上批准我按期转正,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扎实工...
试用期结束不想转正请问延期转正申请怎么写。
求助!谢谢
你又被忽悠了。
请看《劳动合同法》第19条对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你既然是再次进入公司,应该是这个公司是你第二次进入,应该直接进入合同期,不得再约定试用期,也就不存在转正问题。
你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补齐你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劳动合同期的工资支付。
如果拒不纠正,按下面的法律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克扣了你劳动合同期和试用期工资差额部分的工资。
试用期满了要求写离职申请属于什么情况?
你好,你试用期满,公司没有对你提出异议的话,应当认为应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他们要你主动申请离职,就是为了不向你支付赔偿金。
如果你们的项目不能进行,导致您的合同不能继续,正常的流程是和您解除劳动合同法,并作出相应补偿。
从您叙述的过程中,您没有过错,顾不形成开除的条件。
依据现有劳动法:1、试用期过后你主动辞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通知到30天后,不管公司是否批准辞职,你都可以走人。
2、你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属于你违法辞职,但违法辞职的,公司只是有权要求你承担因你违法辞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却无权擅自扣你一个月工资。
3、如果你的辞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你应当赔偿,但你的违法辞职是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损失有多大,应由公司拿出证据证明,如果你辞职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公司却拿不出证据证明损失有多少的,你就不用赔偿。
4、“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这个月的工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拖欠的这一个月工资,公司如果主张这是你违法辞职的损害赔偿金,就应由公司向仲裁委举证,拿不聘请所证明你违法辞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与你这一个月工资相当的,公司扣工资就不会被支持。
5·如果签订了培训服务合同的,公司对您进行了培训,您收益了,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和条件的,需要依据服务合同进行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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