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知识产权法案例
知识产权法案例 【案情摘要]
1.孙政元、刘焕茂是实用新型专利《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
1991年3月6日获得专利权,其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 1993年初,原告发现长城门窗厂
未经许可,非法制造其专利产品,并将该产品销往北京市大钟寺农贸市场等地。其产品具
有如下特征;将两块两端弯曲形状及尺寸完全相同的复合连板穿套在一起,其中的一块复
合板中间位置添加了一个90度的槽。原告认为长城门窗厂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故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长城门窗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1.被告生产的产品相对原告专利技术如果增加一个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
2.原告孙政元、刘焕茂对《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专利享有哪些权利?
【参考结论】
1、被告生产的产品相对原告专利技术如果增加一个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2.原告孙政元、刘焕茂对《防火卷帘门复合连板造型》专利享有使用权、实施权、进口权、
收益权和处分权。
2.陈延熙原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1987年底离休。陈延熙于1990年 5月 22日以个人
名义申请了《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90 103591.2。同年
12月陈延熙去世,其女儿陈蓉为其惟一合法继承人。1994年6月 2日,中国专利局作出《新
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专利申请权收归国有的决定,后陈蓉提出不服决定的行
政复议申请,1994年 7月 16日中国专利局撤回了收归国有的决定。后中国农业大学以该
专利系职务发明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律问题
1、专利申请人陈延熙死亡后其专利申请权能否被继承?
2.本案中,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
【参考结论】
1.专利申请人陈延熙死亡后其专利申请权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可以被继承。
2.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中国农业大学。
3.原告蔡敏学(男57岁,清华大学工程力学系教师)设计的“憋火型强化采暖炉”,于
1982年1月 11日被中国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87216128。1990年
8月10日,蔡敏学与北京海淀华丰流体工程技术联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签订
了“关于转让憋火型采暖炉专利使用权的协议”。协议约定:蔡敏学同意将该项专利交由华
丰公司在北京地区独家实施。1990年 7月至 1991年,北京市通县通达采暖设备厂(以下
简称设备厂)未经专利权人蔡敏学及独家实施许可方华丰公司许可,擅自在北京地区生产
和销售了“憋火型强化采暖炉”80多台。1992年 3月11日,蔡敏学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设备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设备厂辩称:其并未侵权,不同意
赔偿。
【法律问题]
1、设备厂擅自在北京地区生产和销售了“憋火型强化采暖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2.华丰公司能否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参考结论】
l.设备厂擅自在北京地区生产和销售了“憋火型强化采暖炉”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
为。
2.华丰公司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4.1990年 9月 20日总参工程兵四所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名称为“保温消音承压玻璃棉风管”
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年 5月 15日,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0220648.6。??
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问题
1、总参工程兵第四所与潘板新型材料厂之间签订的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2.恒德公司是否有权使用90220648.6号专利技术?
3.恒德公司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应由该公司独自承担?
【参考结论】
1.总参工程兵第四所与潘板新型材料厂之间签订的专利技术
实施许可合同有效。
2.恒德公司是无权使用220648.6号专利技术。
3.恒德公司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应由该公司独自承担。
5.人民文学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文社)于建国初期开始出版鲁迅先生著作,并按当时的付酬
办法付酬给鲁迅妻子许广平和鲁迅之子周海婴。??人文社则辩称:鲁迅著作的4万余元
稿酬已按照周海婴意见上缴国库;此后鲁迅著作的版权已过保护期限,故未再计酬;1981
年与日方签约也无须经周海婴同意,不同意周海婴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1、周海婴是否有权分得人民出版社新版《鲁迅全集》的首发作品稿酬?
2.周海婴对于人民出版社与日本合作出版新版《鲁迅全集》的日文版是否享有权利? 3.许广平和周海婴联名致信人文社社长要求将鲁迅稿酬上缴国家的行为是否有效? 【参考结论】 1.周海婴有权分得人民出版社新版《鲁迅全集》的首发作品稿酬。
2.周海婴对于人民出版社与日本合作出版新版《鲁迅全集》的日文版不能享有权利。
3.许广平和周海婴联名致信人文社社长要求将鲁迅稿酬上缴国家的行为是无效的。
6. 1991年8月19日,中国红十字报记者胡殷红等到北京市地安门个体户开设的“满福楼”
涮肉馆,采访末代皇帝的弟弟爱新觉罗·博杰曾在此用餐的情况。之后,胡殷红等又到傅
杰家,对博杰进行了补充采访。根据采访情况,胡殷红以个人名义写出《末代皇帝和他的
个体户朋友》一文,于1991年9月5日刊登在《中国红十字报》第4版上。中国新闻社港
台部李崇博到中国红十字报社联系工作时,报社接待人员向他推荐了该文,并希望中国新
闻社向海外报刊发通稿以扩大《中国红十字报》在海外的影响;同时要求发署名《中国红
十字报》供稿或者署名《中国红十字报》记者胡殷红。李崇博对此未表示异议。1991年9
月 25日,香港《大公报》上刊登了略加缩减并增了两个小标题的《末代皇帝和他的
个体户朋友》一文,该文署被告耿军的笔名“鲁马”。为此,胡殷红以耿军在未征得自己同
意的情况下,擅自缩减文字,照样原文,并以笔名“鲁马”署名发表,其剽窃行为已侵害
了自己的著作权为理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耿军公开道歉,恢复名
誉,赔偿诉讼损失,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法律问题】
1、原告胡殷红所撰写的《末代皇帝和他的个体户朋友》一文是否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
护?
2.被告耿军实施的是什么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结论】
1、原告胡殷红所撰写的《末代皇帝和他的个体户朋友》一文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被告耿军实施的剽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7.自 1979年起,被告贾英华历经十年业余艰苦创作,终于在1989年6月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这部文学性的历史人物传记完成,并由群众、解放军两家出版社联袂出版。此书问世后,国内外以及社会各界对此书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书成功地续补了《我的前半生》,并得到了爱新觉罗家族的首肯,博杰先生亲笔题写书名并作序,该书曾被多家报刊连载;现已印刷再版7次,仍畅销不止,并获全国图书第五届“金钥匙奖”??我并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1、法院审理本案能否适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2.被告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时使用了博仪日记等生
平资料是否侵犯了原告李淑贤的著作权?
3.被告贾英华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参考结论]
1.法院审理本案不能适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2.被告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时使用了博仪日记等生
平资料是没有侵犯原告李淑贤的著作权。
3.被告贾英华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8.原告大连音像出版社以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侵害其录音带专有出版发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电影出版社姜某(已作行政处理)手中购得《井》剧插曲盒式录音彩封(加a、b贴)2000套,用从市场上购买《井》剧插曲录音常为母带,未经大连音像出版社许可,复制了《井》剧录音带600盘,其中销售了565盘。后经他举报,被北京广播电视局查获,并对其销售后追回 100余盘录音带予以没收,尚未加工的 1400套彩封及1台索尼复录机被扣留(录音带、彩封及复录机已由行政机关处理)。
1、谁对电视剧《辘轳、女人和井》的插曲享有著作权?
2.大连音像出版社对本案所涉及的《糖护、女人和井》的插 曲享有哪些权利?
3.本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参考结论】
1、张黎 徐沛东对电视剧《辘轳、女人和井》的插曲享有著作权。
2.大连音像出版社对本案所涉及的《辘轳、 女人和井》的插曲享有独占的、排他的以录音的方式出版发行的权利。
3.本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音像艺术服务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商标法
9. 1993年 5月 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关于名酒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一方是贵州茅台酒厂,它作为本案的被告;另一方是贵州醇酒厂,是本案的原告,它就贵州茅台酒厂侵犯其“贵州醇”商标专用权及“贵州醇”商标之归属向法院提起诉讼。??长期以来,贵州醇酒厂(原名兴义酒厂)大量生产、销售“贵州醇”,已构成对“贵州”牌
文字注册商标的严重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贵州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
【法律问题】
1、“贵州”牌商标专用权能否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贵州茅台酒厂的反诉是否成立?
2.能否用本企业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参考结论】
1、“贵州”牌商标专用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贵州茅台酒厂的反诉可以成立。
2.可以用本企业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案例2 商标设计中的禁用条款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于 1992年对香港某店铺进行高标注册申请代理。在三十类面包上申请注册“新台湾NewTAIWaN及图”商标,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驳回,其理由是,台湾是地名,依据商标法的规定,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理由是:申请商标为“新台湾”,而非台湾,申请商标还含有图形。“新台湾”商标是申请人所创用,1964年在我国台湾地区注册了“新台湾”商标。该商标历史悠久,信誉卓著。后经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1995年3月29日审定,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为“新台湾 Nw TAI-WN”含有“TAI-WN”(台湾之义), 因此,该商标使用了省级行政区划名称。依照《商标法》第8条规定,裁定新台湾饼铺在第三十类面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新台湾 Nw TAI-WN”商标应予驳回,不予受理注册。
【法律问题】
对“NewTAI-WN”的地理名称是否能进行商标注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否合理?
【参考结论]
对“NewTAI-WN”的地理名称不能进行商标注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是合理的、正确的。
案例3 商标的申请与商标权的取得标准
【案情摘要】
上海某日用化工品公司在第3类香水、头油等商品上申请“霞露”商标注册,与江苏某美容品公司1995年12月5日申请的经初步审定的第219829号“露霞”商标名称近似,1996年4月10日被商标局驳回。上海某日用化学品厂对于其商标被驳回不服,提出复审,其理由是:本公司向商标局报送申请材料是1995年8月14日,而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日期为 1996年 2月 5日,上海市工商局核转日期为 1996年 2月 23日,商标局收文日期是 1996年3月6日。我们申报的日期早于江苏某美容品公司申请的日期,其责任应由县工商局负责。 商标评审委员会1996年 4月 24日收到上海某日用化工品公司的商标复审申请,经研究,作出终局裁定:“霞露”商标在第三类商品上不应初步审定,再予以驳回。
【法律问题】
“露霞”商标申请在先注册是否能取得商标所有权?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6年作出的裁定是否恰当?
【参考结论】
“露霞”商标申请在先注册是取得了商标所有权,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96年作出的裁
定是恰当的。
案例 4 商标注册的不当和撤销
【案情摘要]
某市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 1995年 3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于氧合器等商品上的“西京”商标。1995年4月,广东科威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公司)和四医大对该商标提出注册不当,请求商标局撤销其申请。科威公司和四医大提出注册不当的理由:以“西京”(二字源于四医大的对外名称一西京医院)作为产品型号和名称是申请人之一四医大早已使用并驰名的品牌。1980年,四医大立项完成了西京80型鼓泡式氧合器的研制工作,1985年通过专家技术鉴定,命名为西京一80型鼓泡式氧合器。该产品投入市场后,消费者反应极好,在 1985年、1988年和 1989年荣获多项国家奖。该产品的专利技术及驰名名称是四医大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某市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在成立前仅是一塑料应用技术服务部,在1988年8月与四医大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由于对方无法履行协议,于是在1993年内我方规定从1994年起对方无权再生产西京一80型氧合器,在合作期间,对方却未告知四医大而擅自将“西京”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商标中含有“十”字图案,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方式进行商标注册,应予撤销。
某市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申辩理由:我公司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其商标是依法取得,不存在采用不正当手段,“西京”商标中的十字图案与红十字图案完全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我方理应获得“西京”商标注册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裁定:被申请人注册“西京”商标构成不正当方式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其注册的“西京”商标予以撤销。
[法律问题]
某市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西京”商标是否应予以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西京”商标的裁定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某市西京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注册“西京”商标是应予以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西京”商标的裁定是正确的。
10.“猫王”洗涤灵一直是A厂的拳头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形势前几年十分看好。近年来,由于企业不注重自身的更新改进,设备老化、人员素质低下,企业已准备停产。这时刚刚筹建起来的B厂准备上马生产洗涤灵,因钟意于“猫王”产品原有的信誉和地位,准备将该商标从A厂购买过来,通过自身强大的技术优势和严格的技术管理使这一古老的品牌焕发出新的青春。经双方协商,A厂与B厂遂签订了商品转让合同,在合同中详细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等。A厂和B厂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的申请,得到批准。遂A厂将“猫王”这一注册商标转让给B厂。不久,C厂因不知道A厂已将商标转让的消息,也找到A厂,要求将“猫王”商标转让给自己。A厂这时已处于濒临倒闭的边缘,为了得到一笔“外财”,遂又同意C厂之请求,双方草签了一份合同,于是C厂开始生产“猫王”牌洗涤灵。不久,B厂发现市场上充斥着许多“猫王”洗涤灵却不是自己工厂的产品,于是进行了大量地调查。调查发现产品为C厂所生产,于是状告C厂侵犯其商标专有权,C厂不服,提出自己使用“猫王”作为洗涤灵的注册商标,也是经过A厂批准的,双方已有合同为证,B厂无权干涉,双方僵持不下,诉诸法院。
【法律问题]
1.A厂与C厂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A厂和C厂是否应对转让合同无效承担责任?
2、b厂的商标专用权是否遭到了非法侵害?
【参考结论]
1、a厂与C厂签订的转让合同是无效,A厂和C厂应对转让合同无效承担责任。
2、b厂的商标专用权已经遭到了非法侵害。
11. 在1982年,德国生产运动产品的 PEC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通过代理机构以“PEC”为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中国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了审查,于 1983年二月核准“ PEC”为该公司在中国的网球生产商标。 国内某厂生产的网球在国内的注册商标为“天马”牌”,但在1984年至 1985年期间,该厂却在自己生产的网球上印上 PEC公司的专用商标“PEC”,并大量销售。为此,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厂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法院依法支持了PEC公司的诉讼请求。
时隔几年到了1993年10月,其间PEC网球在中国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销售势头。这时国内市场又再次出现贴有“PEC”标识的产品,为了维护自身利益,PEC再次提起诉讼,却以败诉告终,因为自1983年1月起的10年期满后,PEC没有再向中国及本国申请商标续
展,因此丧失了“PEC”这种商标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另一家企业乘机申请,拥有了“PEC”。
【法律问题]
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是否正确合理?被告擅自在自己的网球
上印制PEC商标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参考结论.】
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是正确合理的,被告擅自在自己的网球上印制PEC商标应该属于侵权行为。
12. 原告某食品公司在1986年1月曾委托被告商标印制厂为其印制原告注册的“M牌果汁”商标标识,合同约定的印制数量为4万个,每个印制费为0.15元,商标印制厂印制每个标识得利0.018元,合同中还约定“未经食品公司许可,商标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数量印制”。同年2月底,商标印制厂按合同约定供给原告食品公司4万个“M牌果汁”商标标识。然后,商标印制厂将多印制的2 000个“M牌果汁”商标标识,以每个0.19元的单价卖给了前来联系印制业务的被告饮食制品厂。饮食制品厂见贴有“M牌果汁”的商标标识的果汁受客户欢迎,就又要求商标印制厂为其印制“M牌果汁”商标标识1万个。约定每个单价0.20元,货款待饮食制品厂用“M牌果汁”商标生产的产品销出后付给商标印制厂,若要到 1990年5月 10日仍未销出,则于 5月 20日前付清。同年3月中旬,被告商标印制厂将印好的“M牌果汁”商标标识5000个交给被告饮食制品厂。饮食制品厂生产的M牌果汁,在订货会上收到了客户订货共计2.5万瓶。此时,原告食品公司得知饮食制品厂和商标印制厂仿冒其商标标识的情况,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 、赔偿经济损失,后因商谈未达成协议,食品公司于1990年4月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问回】
本案被告商标印制厂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否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合理?
【参考结论】
本案被告商标印制厂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合理的。
【案情摘要】
1992年秋天的某一个星期日,王 X和张 X两个好友,结伴去西单购买羊毛衫,在一柜台选中了2件羊毛衫,这2件羊毛衫不但是纯羊毛的(因毛衫上有纯羊毛标志), 而且式样新颖,符合自己的个性。因有纯羊毛标志,价格也不菲,以每件 198元购得 二周后,羊毛衫毛脱落,经一朋友拿去鉴定,根本不是纯羊毛的,两好友叫苦不迭,找到卖者,卖者称他们进货也是按纯羊毛标志进货,并不知情。顺藤摸瓜,发现羊毛衫制造厂是一家乡镇企业,因见纯羊毛标志的羊毛价格高而畅销,从他人手里买得纯羊毛标志,缀于本厂生产的羊毛衫上进行销售。二人找到了工商局,工商局的同志表示同情,但表明无能为力,爱莫能助。因该厂没有假冒、伪造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对证明商标法律上没有规定予以保护和怎样保护,只能说该乡镇企业经营不诚实,道义上应受到谴责。两好友无奈,投诉消费者报,也得到同样的结果,因当时立法在这方面是一个空白。
【法律问题】
某乡镇企业擅自使用纯羊毛标志是否应取缔并承担责任?
【参考结论】
某乡镇企业擅自使用纯羊毛标志应该取缔并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3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侵权行为的认定
【案情摘要]
原告某轻工业公司于 1979年起经营“ TMT”牌吊扇出口业务,该轻工业公司于1980年 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了商标注册证,取得了“TMT”牌吊扇商标专用权,该产品远销中东、非洲、南美洲等地市场。
1982年 5月 1日,被告机械公司在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上与香港某贸易公司代理人洽谈,并接受了香港某贸易公司定牌生产56寸“TMT”牌吊扇6万台的订货,由香港某贸易公司提供图纸和“TMT”商标标识。被告在未了解“TMT”为他人同类商品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便组织生产,于1982年 9月开始发货,致使仿冒的“TMT”牌吊扇涌进中东市场,当然侵害了原告轻工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轻工业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机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机械公司答辩称:其生产的“TMT”牌吊扇系按港商定牌生产,不是故意仿冒原告“TMT”商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问题】
本案被告机械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应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参考结论】
本案被告机械公司实施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4 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计算
【案情摘要】
上海某用品公司于1993年 8月 23日经商标局审查注册了“健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属于羽毛球拍类,??侵权损失赔偿费:商标信誉损失费2万元,侵权羽毛球款1.6万元,律师代理费1万元,调查取证费、公证费4 500元,共计5.05万元人民币;由于原告对造成的误工费、差旅费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北京某体育用品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其赔偿额应如何计算?
【参考结论】
北京某体育用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其赔偿额的计算依照《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确定。
马斯公司是美国一家著名的食品公司,产品畅销全世界,其商标 M&M’S为洲的驰名商标。为了打人并保证中国市场,它等到中国的《商标法》生效,便于 1983年 3月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我国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某市食品公司使用的W&W’S商标构成了与美国马斯公司它在中国注册的M&M’s商标的近似,美国马斯公司的异议成立。于是裁定撤销对W&W’S商标的初步审定。某市食品厂被迫改用其他商标,大多数消费者也因商标的变化而拒绝购买某市食品公司用新商标生产的巧克力和糖果一时造成库存积压,致使该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某市食品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应该受理?我国商标局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某市食品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应该受理,我国商标局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
某试剂厂的L牌试剂在国内用户中信誉良好,该试剂厂于1986年1月以L牌作为该厂试剂的使用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得到核准。化工商店于1986年7月与试剂厂订立购销合同一份。
??。
化工商店出售的L牌Q试剂,用户反映质量不纯,效果不好,要求退货。试剂厂得知此事后与化工商店洽谈,要求对该厂提供的Q试剂500克小包装进行化验鉴定,化工商店迟迟不予答复。试剂厂便通过用户取得该500克包装Q试剂进行化验,经化验认为化工商店违反试剂厂试剂质量要求,掺人杂质,应对试剂质量负责。
试剂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化工商店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
被告化工商店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参考结论】
被告化工商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六、案例题:
1、诗人甲某定了一部抒情长诗由某出版社出版,一时成为市场的畅销书,其好友乙某经甲的同意,将该诗文改编成歌剧,并同作曲家丙某协商谱曲。??。因争议无法解决,甲向某省版权管理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追究乙丙人的侵权责任,并宣布演出合同与播放合同无效,在未得到损害赔偿之前,该歌剧和电视版必须停演、停播。请分析并简要回答以下问题:
(1)该歌剧是否属于三们作者的共有著作权?
(2)歌剧作者与剧团的演出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
(3)电视台将歌剧改编为电视剧是否侵犯诗人甲某的著作权?
答:①该歌剧属于乙丙共享著作的作品;②歌剧作者与剧团的演出合同不合法。剧团应该向原作者支付报酬,并不得侵害原作者的其他著作权;③电视台未经其同意改编,且未支付报酬,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甲乙二人爱好文学,尤其嗜好杂文,故此两人决定把2003年已经出版的流行杂文汇编起来,并起名《辛辣集》。收集过程中,《辛辣集》中的各篇杂文作者并不知道甲乙的汇编行为,后该书出版发行,销量很好。汇编《辛辣集》的同时,二人同时汇编整理了鲁迅的
杂文,起名《鲁迅杂文集》并出版发行。
(1)《辛辣集》是否侵权?若侵权,侵犯何种权利?
(2)《鲁迅杂文集》是否侵权?为什么?
答:①《辛辣集》构成侵权。甲乙二人收集出版的流行杂文未经各杂文作者的同意,要侵犯了各杂文作者的著作权;②《鲁迅杂文集》未构成侵权。《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作者为公民,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鲁迅逝世于1936年10月19日,而本案中甲乙汇编鲁迅的杂文至少在2003年以后,故不构成侵权。
3、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某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问: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答: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权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下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4、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上一直使用在中国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家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1993年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司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于1993年4月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店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 “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请问:本案应如何审理?
答: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例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原告在京设立“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牛肉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法院应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赔偿原告有关商誉损失并消除影响。
5、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年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底,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册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册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昌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答:(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范文二:知识产权法案例
1、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
审定该书清样稿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问题] 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2)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的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给他署名,故侵犯其著作权。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
任。
2、2002年1月1日,《音乐家》杂志发表了作曲家赵某创作的一首以民族唱法演唱的音乐作品《朝霞》。
2002年2月1日,某艺术院校的学生钱某看到该音乐作品以后,为完成教师孙某布置的作业,就将该作品改编成通俗歌曲,命名为《太阳升》,并将其提交给老师孙某。钱某并未在作业中标明该歌曲改编自赵某的音乐作品《朝霞》。
孙某也是一位歌唱演员,为提高知名度,他正在筹划举办个人巡回演唱会。看到其学生钱某提交的作业《太阳升》以后,孙某决定在其个人巡回演唱会中演唱该歌曲。由于工作疏忽,孙某未将该决定告知其学生钱某。2003年3月1日,孙某的演唱会如期举行,该演唱会免费对公众开发,孙某也不收取任何报酬。演唱中,孙某向观众表明该《太阳升》为其学生钱某所创作,并对其表示了感谢。
孙某的演唱会引起了李氏音像公司的关注。2003年4月1日,李氏音像公司与孙某签约录制了以孙某的演唱会为内容的录像制品,并公开发行。其合同约定,录像制品的录制、发行所涉及的著作权许可授权事宜均由孙某负责办理,但孙某认为录制自己的演唱会不会涉及其他人的权利,因此也未再处理此事。
2003年5月1日,录像制品以光盘的形式发行后,周氏唱片公司购买了部分光盘。不久,周氏公司拟出版一辑名为《太阳颂》的录音制品,并选中了《太阳升》作为其中的主打歌曲。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太阳升》系以发表作品,不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权即可用以录制录音制品。故,周氏公司直接请其雇员演唱,并录制完成了该辑录音作品。事后,周氏公司按照规定与惯例向钱某寄去的报酬。
天南电视台购买了部分周氏公司发行的《太阳颂》唱片。2003年7月1日,天南电视台在营业中用该唱片播放了歌曲《太阳升》。按照以往习惯,天南电视台也并没有就该播放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地北系当地的有线电视台,在天南电视台播放歌曲《太阳升》时,地北转播了天南电视台的该期节目,并且也没有就该转播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问题]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钱某、孙某、李氏音像公司、周氏唱片公司、天南电视台、地北有线电视台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属于侵权行为,则侵犯了哪个(些)主体的权利;并指出著作权法上的相关依据。 答:(1)钱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署名权,虽然钱某的改编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该行为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孙某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著作权,也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赵某的作品已经发表,而钱某的作品尚未发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3)李氏音像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氏与孙某的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不能免除李氏的侵权责任
(4)周氏唱片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依法律规定,录制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赵某、钱某的音乐作品系被在先录制为录像制品,而非录音制品,且在先录制行为本身就已经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不符合此法定许可的要件;
1、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4)该案例
中高老师的教学教案属于职务作品。她与该学校具有劳动关系,作为教师记载教学教案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学校对于老师上交的教学教案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的教师教案的职务作品的完成并未使用该学习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其著作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2、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甲的主张成立。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著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创作歌曲,即享有对其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双方签订合同或作出约定,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此时乙享有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因此享有广播权,但需经过甲的同意,当然还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丁享有录制者权。丁授权戊复制发行,需经过甲、乙、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享有复制发行权。
4、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根据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杀人案件,撰写了纪实报道《走近杀人犯》,发表之后发现,由被告黄军编剧的影片《不要欺负人》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结构和主要脉络以及人物特征、对白等细节都与《走近杀人犯》吻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编了自己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确认原告的署名权;二、判令被告在《南方周末》上公开致歉;三、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黄军则认为:这部影片是自行创作的,与纪实报道相同之处仅为事实部分,这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作品。被告认为,原告的作品是根据真实事件创作的,不具有独创性。而原告则强调,文章的独创性并不体现在事实上,而体现在作者对文章的整体构思和选材及对一个事件的采访和挖掘上,这体现了作者的风格和个性。被告的影片不是来源于一个客观事实,它来源于原告的文章,是作品事实。
根据案情,试回答以下问题:
(1)原告对《走近杀人犯》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权?
(2)电影《不要欺负人》是什么作品?其著作权属于谁?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3)结合案例分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事实与表述的区别)
答:(1)原告对《走近杀人犯》一文享有著作权。该文在完成的过程中,不是抄袭剽窃,是原告独立创作完成而产生的,作品中体现了作者的智慧与个性,是作者思想感情的外在表现,具有独创性,因此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2)电影《不要欺负人》属于演绎作品,著作权属于被告黄军。但在《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的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本案例的被告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3)
5、2004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该考研辅导班为了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内容充实,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为此,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在扣除成本后,收支基本平衡,没有获利。张某发觉后,提出异议。
试回答:(1)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2)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的、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考研经典讲义》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
答:(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一般应是非商业使用;使用作品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原则上只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2)该考研辅导班虽未获利但不属于会用的范围。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只是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本案例中,该考研辅导班不仅自行决定录制磁带还向学生出售,因此属于为合理使用,是侵权行为。
6、A某是位职业话剧编剧。一日他从某杂志上看到B某发表的小说《天上云》,产生了将其改编为话剧剧本的冲动。在得到B某授权的情况下,A某利用业余时间将小说《天上云》改编为话剧剧本《云》,并在《剧本》杂志上发表。《剧本》杂志刊登《云》文时,没有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的启示。不久,甲剧团上演了一部话剧《云》,演出颇为轰动,但没过多久,剧本《云》的作者A某状告《云》剧的四位主要演员,指控四位主演作为表演者,未经其授权就上演了《云》剧,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法律问题:(1)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是否需著作权人许可?如何使用?
答:(1)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2)法定许可使用须具备四个条件: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人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本案例中使用B某已经发表的小说进行营业性演出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需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当在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后,支付一定的报酬给著作权人才可使用。
7、1992年5月5日,甲音像公司与小说《受戒》的作者订立了影视改编权、拍摄权转让合同,期限3年。1994年12月30日,甲音像公司与作者又续订了合同,把合同期限又延长了3年,截止日期为1998年3月15日。1992年10月,乙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A某为完成课程作业,将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电影学院经审核,选定该剧本用于应届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电影学院曾就拍摄《受戒》一事通过电话征求作者意见。作者表示改编权、拍摄权已转让给甲音像公司。甲音像公司未表示同意电影学院拍摄此片。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50万元,组织该院八九级学生联合摄制电影《受戒》,当年7月完成后期制作。该片全长30分钟,使用16毫米胶片拍
摄,片头标明“根据x x同名小说改编”,片民标明“某电影学院出品”。电影学院曾于当年暑期前后在该院小剧场放映该片两次,用于教学观摩,观众系该院教师及学生。1994年11月,电影学院经有关部门批准,组团携《受戒》等片参加法国郎格鲁瓦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受戒》一片共放映两次,观众主要为参加电影节的各国学生及教师,不排除有当地群众。电影节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某音像公司得到上述情况后,即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1)学生A某为完成课程作业,是否有权将小说《受戒》改编成电影剧本?为什么? (2)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3)电影学院使用小说《受戒》拍摄电影及持该片参加国际电影节的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 为什么?
答:(1)学生为完成课程作业,有权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2)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般是非商业使用;使用作品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原则上只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3)甲音像公司享有该小说的改编权和拍摄权,电影学院使用小说拍摄电影并参加国际电影节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方式,且未经过甲公司的同意,属于侵权行为。
8、夏新手机预装歌曲《月亮之上》案例:孔雀廊公司于2005年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歌曲《月亮之上》(词曲)的著作权,并于同年录制了CD专辑《凤凰传奇?月亮之上》。在该专辑封套上有孔雀廊公司作出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是歌曲《月亮之上》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权人。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该CD专辑收录的曲目中有歌曲《月亮之上》。2007年3月,该公司在某商场购买了两部夏新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两部手机中都预装有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歌曲《月亮之上》,遂将手机生产商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手机销售商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1)《月亮之上》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权人有哪些权利? (2)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侵权?手机销售商是否侵权?为什么 (3)本案如何处理?
(1)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9、《传奇》歌曲,作曲:李健(原与卢庚戌同组水木年华组合,以《一生有你》成名);作词:左右(刘兵----“水木年华”成员卢庚戌的师哥),演唱:李健,是2002年的作品。2010年春晚王菲以《传奇》亮相,《传奇》歌曲红遍全国。
回答以下问题:1、歌曲《传奇》是什么作品?其条件有哪些? 2、作者有哪些权利?如何使用? 3、王菲是否可以演唱《传奇》歌曲?为什么?4、你是否可以演唱《传奇》歌曲?为什么?
1、1985年初,甲大学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副主任A,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A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同年寒假,A在甲大学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实验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甲大学就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于1989年11月1日获得专利权。而A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于1990年10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为非职务发明。
问题分析:(1)什么是职务发明?(2)该发明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3)A完成的“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如何判断?
2、李某经过多年研究,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命名为“猪瘟净”。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由制品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共同开发“猪瘟净”系列防止猪瘟的药品。实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实验结果有效率为80%,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0%。
问:(1)发明专利的条件有哪些?(2)“猪瘟净”能否获得发明专利?(3)“猪瘟净”能否申请为实用新型?
3、某市郊区的花农A某种植鲜花多年,在劳动过程中,他潜心研究液体花肥,最后终于研制出一种高效液体花肥。这种花肥不仅能促进花的生长,而且使花株常年开花。于是,A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名为“高效液体花肥”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问:(1)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与条件?
(2)“高效液体花肥”能否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为什么?
4、钱某与孙某为一项专利产品的共有人。2000年7月9日,孙某未经钱某同意,就与李某就该项发明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此后不久,李某将该项专利许可转让给周某实施,于是周某开始批量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2001年7月5日吴某从周某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钱某在市场上发现了吴某出售的专利产品,将吴某告至法院。
回答以下问题:(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李某能否将该项专利再许可周某实施? (3)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甲厂委托乙研究所研制一种包装机,研究经费由甲厂负担,双方末就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乙按期完成研制任务,并交付甲厂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甲厂为满足市场需要,许可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包装机。吴某从丙厂处购进该专利产品,并转手销售。乙发现后向甲、吴某提出交涉,甲认为该技术属于自己所有,并认为乙将自己出资委托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吴某认为是从丙厂处购进的产品,自己没有侵权。从而引起诉讼。
问题:(1)专利权的归属?属于甲还是乙?为什么? (2)乙是否侵权?甲是否有权许可丙厂使用技术?
(3)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是否侵权?吴某销售该专利产品是否侵权?为什么? (4)侵权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1999年10月13日,“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王某。2001年,仁达厂与王某及其授权的立信建材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并规定因该专利产品在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由仁达厂独自处理。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一种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它由筒管和封闭筒管两端管口的筒底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筒底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叠合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底两侧板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同样,所述筒管以至少二层以上的玻璃纤维布筒叠套而成,各层玻璃纤维布筒之间由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相粘接,筒管内腔表面与外柱面亦分别覆盖有一层硫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或铁铝酸盐水泥无机胶凝材料。
2002年初,仁达厂发现新益公司生产与专利相类似的产品并投入市场。仁达厂认为新益公司的产品侵权。新益公司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为:筒管由一层玻璃纤维布夹在两层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封闭筒管两端的筒底亦由水泥无机胶凝材料构成,其中没有玻璃纤维布。与涉案专利相比,新益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筒管部分少一层玻璃纤维布,筒底部分没有玻璃纤维布。在专利申请日前,耐碱玻璃纤维布已经在我国得以应用。
问题:(1)简述专利保护的原则以及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界定; (2)分析案例中产品的筒底壁层结构是否是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
(3)被控侵权产品筒管部分在水泥无机胶凝材料中夹有一层玻璃纤维布是否属于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
4)新益公司产品是否侵权?为什么? 1、1996年某县新开发的甲旅游景区,欲对外开放,该景区中有一处景点命名为“禁城”。而在1996年,故宫博物院已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故宫”及“紫禁城”、“禁城”,国家工商局于1997年核准其注册,并向故宫博物馆颁发了商标注册证。自此,上述字眼作为服务商标依法属故宫博物馆所专有。
问题:(1)“故宫”及“紫禁城”、“禁城”是什么商标?
(2)甲旅游景区是否还可以便用“禁城”两个字作为景区的名称?
(3)若某独资企业将“禁城”作为商标,是否可以在其生产的旅游产品上使用?为什么?
2、据2009年2月21日报道, 近日,中国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将秀水市场六楼的全聚德烤鸭店告上朝阳法院,称后者是冒牌经营,并索赔50万余元。全聚德公司起诉说,北京富兰克餐饮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北京全聚德餐饮公司秀水店开业在即”去年10月,他们再次发现,秀水全聚德店已在秀水市场六楼正式营业,经营内容与全聚德几乎相同。而秀水街的外墙平面广告、餐馆门口及店内装潢、菜单、餐具、员工工牌等位置,均含有全聚德文字或标识。其销售经理的名片上,更是注有“北京全聚德秀水店”的字样。全聚德公司将富兰克公司、秀水市场、市场产权人等三方告上法院称,未经许可,富兰克公司使用“全聚德”字样发布招聘广告,误导公众,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全聚德公司要求富兰克公司等三方返还炉具、停止使用全聚德商标,并赔偿50万余元。
问:(1)简述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2)全聚德公司是否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为什么? (3)富兰克公司是否可以使用“金聚德”商标用在烤鹅上?为什么?
3、1992年4月,湖北省某文具厂在毛笔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图形为加空心装饰的B字。商标局审查认为:以加空心装饰的B字作商标,尽管有所装饰,仍然是一个B字,并未构成独具特色的图形,缺乏显著特征,决定对文具厂的申请予以驳回。
问:(1)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主要条件与标准 (2)商标局能否审定文具厂的B字商标?为什么?
4、2004年6月24日,作为福建省当地服装生产商的柒牌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当地某涂料公司和福州个体户陈某销售者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服装商柒牌公司看来,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在油漆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也同样构成侵权。两被告称柒牌公司是生产服装的,其注册商标在第二十五类服装商品上使用,而被告生产的油漆使用的“柒牌”商标,注册在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等商品商品上使用,而另一被告则销售了这一品牌的油漆。被告认为商标的使用商品不同类,性质也不同,不构成侵权。
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条件? (2)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与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区别?(3)服装生产商柒牌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5、可口可乐商标的注册人可口可乐公司成立于1892年,该公司在我国注册的第3439405号可口可乐及图形商标是可口可乐公司注册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汽水、可乐、矿泉水、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04年6月21日至2014年6月20日。
第3344643号可日商标是广东黄某注册使用在果汁饮料(饮料)、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乳清饮料、苏打水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0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
2005年8月26日,第3344643号可日商标注册人黄某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许可使用第3344643号可日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05年8月18日至2014年3月18日。2005年7月28日,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在对中山市A食品饮料厂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带有可日可乐商标的3099瓶,货值2976元,带有可日可乐商标的标志90000个。至被查处时,该企业已售出带有可日可乐商标的碳酸饮料2916瓶,获得货款5832元。问题:(1)简述商标专有权与禁止权的范围;(2)简述近似商标的判断
(3)分析本案中黄某的碳酸饮料可日可乐商标是否与可口可乐商标构成相似? (4)注册商标应当如何使用?中山市A食品饮料厂如何使用可日商标才不侵权?
6、一股抢注高校校名商标的风潮正在越刮越劲,越来越多商标投机者瞄上了具有巨大无形资产的高校品牌。“暨大夫”商标被生物公司抢注、湖南大学的“湖大”商标所有权为一名下岗工人所有、南京林业大学的简称“南林大”则成了杀虫剂公司的商标??,如何防范这种情况,根据以上报道,分析回答下面问题:
(1)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与动因?(2)作为南林大的学生,如何向学校提出保护校名的方案?
范文三:知识产权法案例
剧作家华而实先生借用30年代电影《马路天使》的时代背景和主要人物关系,创作了电影剧本《天涯歌女》。东方影视院决定将《天涯歌女》拍成电影。1995年5月24日,东方影视院通过招标方式,出卖《天涯歌女》的摄制权,山东电影制片厂以320万元获得摄制权,并签订了合同。《马路天使》导演袁牧之先生的配偶和子女得知上述情况后向东方影视院提出异议。经查,《马路天使》是根据著名电影艺术家袁牧之先生的剧本,并由袁牧之先生导演拍摄的,拍摄时间是l937年,其著作权归明星电影公司。袁牧之先生1978年去世。袁牧之先生的亲属指责《天涯歌女》系由电影《马路天使》改编而来。
请问:
(1)《天涯歌女》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东方影视院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1)电影剧本《天涯歌女》是在电影作品《马路天使》的基础上形成的改编作品。由于电影作品《马路天使》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因此《马路天使》的制片者(即明星电影公司)不能主张侵权赔偿(2分);但电影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华而实的改编行为和行使《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未经过《马路天使》电影剧本作者袁牧之的继承人的许可,并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构成侵权(2分)。
(2)由于华而实行使电影剧本《天涯歌女》的摄制权的行为已构成对电影剧本《马路天使》的著作权的侵害,因此,东方影视院未取得袁牧之继承人许可而出卖电影剧本《天涯歌女》摄制权的行为构成侵权(3分)。
(3)处理应视袁牧之继承人的要求而定:如果其继承人同意,可以支付报酬后由山东电影制片厂拍摄(2分);如果其继承人不同意,则应停止拍摄,并向著作权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1分)
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甲因创作取得著作权,内容为甲享有著作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2分);乙演唱,要与甲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1分);乙因演唱取得表演者权(1分);丙现场直播,须取得乙的授权,并应取得甲的同意,向乙、甲支付报酬(1分);丁录制要与乙订立合同,取得甲的同意,并向甲、乙支付报酬(1分);丁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制品取得录制者权(2分);戊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要取得丁的授权,同时要取得甲、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分)。
出版和在杂志上连载。张某发现后找A出版社交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A出版社则认为其行为未侵权,只能向张某支付一部分转让费,其余转让费应属于出版社的正当收益。如果你是张某的律师,你将如何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1)A出版社构成侵权,因为合同期满,其出版权已经终止,即使期限未满,按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社也无权转让作者许可之出版权;
(2)香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因为合同无效,无合法授权;
(3)二被告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也可以同意香港公司继续发行和转载,但应向作者支付报酬。
甲厂委托乙研究所研制一种包装机,研究费由甲厂负担,双方未就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乙按期完成研制任务,并交付甲厂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甲厂为满足市场需要,许可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包装机。乙发现后向甲提出交涉,甲认为该
技术属于自己所有,并认为乙将自己出资委托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引起诉讼。你认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专利权。因为合同未约定成果权的归属,依法应属于开发人。因此应禁止丙使用,并责令甲赔偿乙的损失或让甲向乙返还不当得利;或者将合同权利转给乙。
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初稿完成后,两人对初稿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修改。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一直抽不出时间。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此事。于是,乙请丙帮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润色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某剧作家A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的同意。王某拿去以后聘请著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陈某和周某随即将作品分别译成俄文和朝鲜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先也未征得原作者的同意。某录像制作公司看到电影这样受欢迎,又将其拍成录像带准备向海外发行。这期间,因这部小说获得如此大的成功,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称其为“新世纪”开山之作。这篇文章被许多报刊和杂志转载。与此同时,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主题歌这样流行,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作为主题歌曲。小说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收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若甲认为其也参加了创作,而且小说也确实和初稿绝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作权,其要求是否合法?
(2)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权,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3)剧作家A是否侵权?
(4)假设王某(制片人)征求了原著作者同意后将其摄制成影片,请问王某享有著作权吗?
(5)导演张某认为其也应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电影发行后获得的利润其也有份,张某的看法是否正确?
(6)李某和吴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权?
(7)陈某和周某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8)假设录像制作公司根据原著拍成录像,虽征得了原著作者的同意,但称该作品已经发表,可以不支付报酬,对否?
(9)报刊和杂志转载某报的评论员文章,是否应事先征得该报同意并应向作者支付报酬?
(10)音像出版社发行包含影片片头曲的磁带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11)某大学图书馆复制原著是否侵权?为什么?
(1)甲的要求合法。甲是该小说的作者。(1分);
(2)丁的要求不合法(1分);
(3)A侵犯原著作者的著作权(1分);
(4)王某享有著作权(1分);
(5)张某的看法不完全正确(1分);
(6)李某享有插曲署名权,吴某享有主题歌署名权(1分);
(7)陈某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周某的翻译行为属合理使用(1分);
(8)不对(1分);
(9)不须事先征得该报的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报酬(1分);
(10)侵犯了他人著作权(1分);
(11)不构成侵权(1分)。
1989年7月12日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为“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为89214088.7),该申请于1990年6月27日公开,公告号为CN2058549U。1990年11月26日,甲、乙、丙、丁、戊等5人共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0110179.6)。两个申请均是关于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的构造,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认定该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于1992年11月21日作出驳回该申请的决定。甲不服,于1993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1995年8月11日第614号复审决定中确认:甲申请的“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已被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具有相同内容的实用新型专利所披露,以丧失新颖性为由驳回甲的复审请求,维持中国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甲等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原告甲诉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其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故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能否定其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并且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授权,具有新颖性,与之技术内容完全相同的发明专利就同样具有新颖性。原告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14号复审决定,判令重新复审,作出该专利申请有专利性的决定,并赔偿原告因诉讼造成的损失。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中原告始终认为其自己的实用新型不能否定自己的发明专利的新颖性,你认为这一说能否成立?为什么?
(2)何谓抵触申请?本案是否涉及抵触申请?
(3)本案是否涉及优先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专利行政纠纷应作出怎样的裁判?
(1)不能成立。因为该申请案涉及的技术内容已在前一独立的专利的专利中向社会公开,原告是将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混为一谈。(4分)
(2)抵触申请,是指在本专利申请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的,并且记载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案不涉及抵触申请问题。(3分)
(3)不涉及。原因是本申请案的前一发明创造申请已被专利局授权并公告。(2分)
(4)法院应当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判。(2分)
上海朵云轩(以下简称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公司)于1992年12月签订协议,约定于1993年3月和9月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并对拍卖品的选择、利润分成等达成了协议。1993年7月,朵云轩派员对永成在海外征集的拍卖品主持鉴定、选择、商定底价等工作。1993年香港客户赵某与永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永成公司拍卖署名吴冠中的载有“炮打司令部”字样的《**肖像》画一幅,估价为30万至35万港元。永成公司将朵云轩提供和永成公司收集的拍卖品编成《图录》,封面上有“联合主办”字样。永成公司除将该《图录》向外界散发外,还给朵云轩50册。拍卖会前夕,朵云轩将此《图录》赠送给上海有关单位和个人。1993年10月中旬,吴冠中得知此消息后,认为其从未画过《**肖像》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情况。为此,上海市文化管理处发通知指示:“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拍卖。”对此朵云轩答复:此画系永成公司在香港接受的委托作品;拍卖在香港举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决定权在永成公司;一定转告上级意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永成公司撤下该作品。之后,朵云轩多次与香港永成公司联系,转达意见。永成公司在接到通知和意见后,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认为作者称假理由不能成立。为此,永成公司出具证明:“有关上述作品的代理、宣传、竞拍均由本公司照章办理,与上海朵云轩无关??本公司以为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卖规程,我们可以决定拍卖。”
故作品最后参加了拍卖,朵云轩专家参加了拍卖工作。1994年4月,永成公司负责人和朵云轩专家小组分别出具评定意见,认为该画理应属于吴冠中所画。二审期间,经公安部专家鉴定,此画上的落款并非吴冠中本人笔迹。1993年11月22日,吴冠中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提起侵害姓名权、名誉权之诉,此诉于199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已宣布庭审终结,将择期判决。1994年7月6日,吴冠中向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起侵害著作权之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式受理。
原告诉称:拍卖前,原告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朵云轩撤销假冒其署名的伪作,但朵云轩在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仍与永成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吴冠中的作品,致作品以港币52.8万元卖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港币52.8万元。
被告朵云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辨称:原告认定系争作品是伪作证据不足;被告的艺术品拍卖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委托拍卖行为不是商店销售行为,而是一种居间性质的行纪行为;本案不应适用某一被告所在地法,而应适用拍卖地法;朵云轩并非香港拍卖活动的联合拍卖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永成公司没有应诉。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其理由如何?
(2)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你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何种权利?为什么?
(3)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4)原告在一个法院的两个法庭就同一法律事实提起两个诉讼是否合法?为什么?
(5)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1)构成共同侵权。两被告都有共同的侵权行为(3分);
(2)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姓名权。《著作权法》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4分);
(3)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因是被告人之一朵云轩的所在地在上海;上海也是侵权行为地之一(2分);
(4)不能。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无权就同一法律事实提起两个诉讼请求。原告就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其中的一个诉讼(2分);
(5)法院应责令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著作权法律责任;同时法院还可对两被告实施民事制裁,如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相应的罚款(3分)。
1989年7月12日张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为“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为89214088.7),该申请于1990年6月27日公开,公告号CN2058549U。1990年11月26日张某、赵某、郭某、赵某、张某等5人共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0110179.6)。两个申请均是关于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的构造,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认定该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于1992年11月21日作出驳回该申请的决定。张某不服,于1993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在1995年8月11日第614号复审决定中确认:张某申请的“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申请号为90110179.6),已被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具有相同内容的实用新型专利所披露,以丧失新颖性为由驳回张全乐的复审请求,维持中国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张某等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诉称:专利复审委认定其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故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能否定其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并且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授权,具有新颖性,与之技术内容完全相同的发明专利就同样具有新颖性。原告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第614号复审决定,判令重新复审,作出该专利申请有专利性的决定,并赔偿原告因诉讼造成的损失。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中原告始终认为自己的实用新型不能否定自己的发明专利的新颖性,你认为这一说法能否成立?为什么?
(2)何谓抵触申请?本案是否涉及抵触申请?
(3)本案是否涉及优先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专利行政纠纷应作出怎样的判决?
(1)不能成立。因为该申请案的技术内容已在前一独立的专利中向社会公开。张全乐是将现有技术与抵触申请混为一谈(3分);
(2)抵触申请,是指在本专利申请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的,并且是记载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案不涉及抵触申请问题(2分);
(3)不涉及。原因是本申请案的前一发明创造申请以被专利局授权(2分);
(4)法院应当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2分)
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试问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3分)
(2)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分)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著作权。(2 分)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3分)
甲厂研制出一种N型开关,于1997年5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于1995年7月自行研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1997年4月,乙厂完成了产品的定型图纸及制造的很必要准备工作,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1998年6月,甲厂发现乙厂的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甲厂准备向法院起诉。
请在以下问题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
该案的第一审管辖法院是 【 】
A.最高人民法院 B.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C.某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 D.某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
乙厂的行为 【 】
A.构成了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以营利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
B.不构成对甲厂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乙厂依法享有先用权
C.不构成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乙厂的N型高压开关是
自己独立完成的
D.不构成对甲厂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因为甲厂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乙厂认为,甲厂研制的技术在其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由乙厂完成并进行试生产,因此甲厂的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新颖性而失效。乙厂的观点 【 】
A.正确 B.错误
我国专利法规定产品专利先用权成立的条件是 【 】
A.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仅
在原有范畴内继续制造;
B.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事后
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
C.在专利授权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事后
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D.在专利授权日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做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并且继制造。 乙厂如希望宣告甲厂的专利权无效,则应当 【 】
A.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B.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C.向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D.向人民法院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
2.(1)C; (2)B; (3)B; (4)A; (5)B。(每小题2分)
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认为乙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
请问: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乙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3分)
(1)举证证明自己的作品虽然在甲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乙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2分)
(2)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甲的作品,乙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2分)
(3)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乙的确见过甲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甲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甲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甲以某景点或者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乙认为该景点或者景物很好,就在相同的地点以相同景点或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基本相同的作品。(2分)
如果这些方面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1分)
甲未经专利申请人乙的许可,将其从乙处盗取的实用新型技术付诸实施,并公开在市场上销售。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说明理由。
(1)乙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甲侵犯了其技术秘密权,要求甲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与此同时,乙应尽可能快地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4分)
(2)乙的该项技术能否取得专利权,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①甲的公开实施行为超过6个月才被乙发现的,乙的该项技术将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它已超过我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宽限期,丧失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3分)
②甲的公开实施行为尚未超过6个月即被乙发现的,乙就应当在自甲公开泄露其技术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立即提出专利申请,以保证其新颖性。此时,乙的该项技术若还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可能获得专利权;否则,无论如何不能获得专利权。(3分)
甲在个人邮箱中向全班每个人邮箱发送了一份自己制作的新年致词。同学乙认为该致词非常有意义,将其转载的BBS上。甲认为乙侵害其发表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乙认为给每个同学邮箱发信已经完成了发表行为,将其转载到BBS上属于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为个人欣赏目的的合理使用。请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乙的行为是否合理使用,为什么? 甲的主张成立。甲将致辞发到全班每一人的邮箱,并不是公开行为,邮箱也不是发表的载体,不能视为发表。乙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未经许可将其转载到BBS上,公开在网络上传播,已超越“欣赏”的范畴。
某著名音乐家创造了一首歌曲,某歌手经过音乐家许可后在公开的演唱会上演唱了这首歌曲,某唱片公司经过音乐家和歌手许可后将歌手在演唱会上的演唱录制下来,制作成CD出售。请思考:
1)如果某夜总会在营业时间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是否侵权,侵犯了何者什么权利?
2)如果广播电视台未经许可播放正版CD,是否侵权,侵犯了何者什么权利?
3)如果另一家唱片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该CD出售,是否侵权,侵犯了何者什么权利?
4)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将CD转换成MP3,放在网上供人下载,是否侵权,侵犯了何者什么权利?
5)如果有人购进一批CD后未经许可出租,是否侵权,侵犯了何者什么权利?
将CD换成VCD,答案是否有所不同?
答案:
1:侵犯音乐家的表演权。
2:不侵权。参见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
3:侵犯音乐家、歌手、唱片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
4:侵犯音乐家、歌手、唱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5:侵犯唱片公司的出租权。参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
如果将CD改成VCD,
2:侵犯音乐家和唱片公司的广播权。参见著作法四十五条。
5:侵犯音乐家和唱片公司的出租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拥有录像作品的出租权,不具有录音作品的出租权)
论述专利制度的作用
1:知识产权法的特征
2:商业秘密的特征(不是商业秘密权)
书上P353
3:Trips协议
(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3)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
(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范文四:知识产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诉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
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3年8月31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鸟人艺术公司”)与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乐公司”)签订《移动数据业务方面的音乐版权代理协议》。协议约定:鸟人艺术公司非独家授权龙乐公司在移动数据(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业务上代理鸟人艺术公司的版权业务及市场推广工作,除此外龙乐公司没有其它代理权。2004年4月27日,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讯通公司”)与龙乐公司签订《彩铃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中国大陆指定地区的移动电信增值服务领域进行合作,包括且限于彩铃业务,目前合作地区为除北京以外的全国其它地区;在万讯通公司拥有的合法彩铃接入资格的前提下,利用龙乐公司提供的合法授权铃声资源为用户提供彩铃服务,所得收益按比例分成。
2004年5、6月间,鸟人艺术公司通过作者授权,取得音乐作品《两只蝴蝶》、《杯水情歌》的专有使用权,通过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取得音乐作品《吹眼睛》的著作权(精神权利除外)。此后,该公司制作了由签约艺人庞龙演唱的该三首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并授权他人出版发行了收录有该三首录音制品的CD唱片,同时在该出版物上载有著作权保护声明。2004年11月,万讯通公司将涉案三首音乐作品投入北京以外地区的彩铃业务。2005年2月2日,龙乐公司致函万讯通公司,同意万讯通公司根据前述双方签订的《彩铃合作协议》,于该日起在北京地区开展彩铃业务。2005年2月3日,万讯通公司向龙乐公司支付“服务费”101053.44元。此后,万讯通公司将涉案三首音乐作品投入北京地区的彩铃业务。
鸟人艺术公司认为万讯通公司的行为并没有征得其许可,已经侵犯了它的著作权,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二中院于2006年十一月做出判决,判决驳回鸟人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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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原告鸟人艺术公司作为涉案三首音乐作品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其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对于涉案录音制品,原告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案原告指控被告万讯通公司未经其许可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彩铃服务,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被告万讯通公司辩称其使用涉案录音制品系源于第三人龙乐公司的授权,而龙乐公司的相关权利源于原告鸟人艺术公司的授权,因此万讯通公司的涉案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现原告鸟人艺术公司主张其与第三人龙乐公司所签涉案代理协议的授权范围并不包含该协议签订后其制作的涉案三首录音制品,第三人龙乐公司则主张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的授权范围包括鸟人艺术公司所有拥有权利的音乐作品,涉案三首录音制品亦包括在内。鉴于鸟人艺术公司与龙乐公司的涉案代理协议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有关该代理协议的相关纠纷应当通过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现鸟人艺术公司与龙乐公司均未就该代理协议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本院无法确认该代理协议的具体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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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知识产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
1、 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 2002 年 4 月, 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 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 48 本教案, 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 4 本, 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 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第四条的规定, 教案不属作品范畴, 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 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 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 被告有占有、使用、 处分的权利。 ”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 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 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 是一种工作行为。 ”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 于 2004 年5 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 年 11 月 25 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 作品的概念与条件?
(2) 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 为什么?
(3) 什么是职务作品? 什么是非职务作品?
(4) 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 为什么?
答:(1)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 属于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 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 是, 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 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 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 具有独创性
(3)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 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涉案的教案作品是原告高丽娅为完成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 应当属于职务作品。 高丽娅的教案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 为承担责任, 也未根据学校意志创作, 所以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实施作家自然人作者高丽娅
2、 甲创作一首歌曲, 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 引起轰动效果。 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 录制成录音制品, 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 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因创作取得了 著作权, 内容为甲享有著作权, 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 乙演唱, 要与甲订立著作权使用合同, 乙因为演唱取得了表演者权, 丙现场直播, 须取得乙的授权, 并应取得甲的同意, 向乙甲支付报酬。 丁应当同乙订立合同, 取得甲的同意, 并向甲乙支付报酬,戊复制发行该录音制品要取得丁的授权, 同时要取得甲乙的许可, 并支付报酬, 戊取得复制发行权。
3、 2001年9月20日, 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上法庭。 理由是: 自己根据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杀人案件, 撰写了 纪实报道《走近杀人犯》, 发表之后发现, 由被告黄军编剧的影片《不要欺负人》 叙述故事的起因、 发
展、 结构和主要脉络以及人物特征、 对白等细节都与 《走近杀人犯》吻合。 原告认为, 被告擅自改编了 自己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一、 确认原告的署名权;
二、 判令被告在《南方周末》 上公开致歉;
三、 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3 万元。 被告黄军则认为: 这部影片是自行创作的, 与纪实报道相同之处仅为事实部分, 这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作品。 被告认为, 原告的作品是根据真实事件创作的, 不具有独创性。 而原告则强调, 文章的独创性并不体现在事实上, 而体现在作者对文章的整体构思和选材及对一个事件的采访和挖掘上, 这体现了作者的风格和个性。 被告的影片不是来源于一个客观事实, 它来源于原告的文章, 是作品事实。 根据案情, 试回答以下问题:
(1) 原告对《走近杀人犯》 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权?
(2) 电影《不要欺负人》 是什么作品?其著作权属于谁? 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3) 结合案例分析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事实与表述的区别)
答:(1) 享有著作权
(2) 视听作品, 黄军, 否 由于该文的主要内容是由其经过采访邓建斌或检查有关材料所获的客观现实组成, 该文的首创性主要表如今文章的构造及文字的表达上, 而文章的素材和情节等外容属于客观现实和真实事情, 不属于徐业恒的创作效果, 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维护的范围。
(3) 原告律师以为,“文章” 和“影片”的类似之处在于客观现实, 而客观现实是不受著作权法维护的。 作品的首创性表如今文章构造和表达上。“文章” 是以第一人称为视角, 多正面揭露邓建斌杀人心思历程, 采用的是倒叙方式: “电影” 则有善恶两条主线, 主人公的形象在这两条主线中交织, 采用的是顺序方式; 另外, 文字和影视显然就是不同的表达方式。 该文的首创性主要表如今文章的构造及文字的表达上, 而文章的素材和情节等外容属于客观现实和真实事情,不属于徐业恒的创作效果, 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维护的范围。“影片” 比照“文章”, 其中的主要事情根本类似, 但是除一般对话外, 其类似之处仅限于作品所表现出的事情。 鉴于这些事情均是真实发作的事情, 任何人均有权益以本人的方式表达上述事情,因而影片对上述事情的运用即使是基于该文, 但是由于任何人均无权对现实信息自身停止垄断, 因而影片对“文章” 的运用不受著作权人的控制。
4、 2004年某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某应邀到该市某考研辅导班讲授政治课, 该考研辅导班为了 那些有事未能及时参加听课的同学能听到张某讲授的课程, 在征得张某的同意并支付一定的报酬后, 将其讲课内容录制到磁带上。 由于张某讲授的内容针对性强, 内容充实, 所以很多学生都想要。 为此, 该考研辅导班自行决定根据磁带录制《2004考研经典讲义》, 向本市考研学生销售, 在扣除成本后, 收支基本平衡, 没有获利。 张某发觉后, 提出异议。 试回答:
(1) 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2) 该考研辅导班为教学目 的、 没有获利地发行《2004 考研经典讲义》 的行为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
答:(1)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产品。
(2)本案中, 考研辅导班擅自编制 《2004考研经典讲义》, 虽然没有获利, 但是并未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而是侵犯教授张某著作权的行为。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 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也不用
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 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 其中第六种是关于教学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况。 但要构成此种合理使用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目的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第二, 方式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 但不得出版发行; 第三, 作品性质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结合本案可以看到, 辅导班的行为并未同时满足以上要件, 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 而是侵权行为
5、 A 某是位职业话剧编剧。 一日他从某杂志上看到 B 某发表的小说《天上云》, 产生了将其改编为话剧剧本的冲动。 在得到 B 某授权的情况下, A 某利用业余时间将小说《天上云》改编为话剧剧本《云》, 并在《剧本》 杂志上发表。《剧本》 杂志刊登《云》 文时, 没有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的启示。 不久, 甲剧团上演了 一部话剧《云》, 演出颇为轰动, 但没过多久, 剧本《云》 的作者 A 某状告《云》 剧的四位主要演员, 指控四位主演作为表演者, 未经其授权就上演了《云》 剧, 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法律问题:
(1) 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
(2) 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是否需著作权人许可? 如何使用? 答:(1)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 (2) 是, 支付使用费, 尊重著作权人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6、 夏新手机预装歌曲《月亮之上》 案例 孔雀廊公司于 2005 年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了歌曲《月亮之上》 (词曲) 的著作权, 并于同年录制了 CD 专辑 《凤凰传奇?6?1月亮之上》。在该专辑封套上有孔雀廊公司作出声明: 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 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是歌曲 《月亮之上》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权人。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 该 CD 专辑收录的曲目中有歌曲《月亮之上》 。 2007 年 3 月,该公司在某商场购买了两部夏新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两部手机中都预装有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歌曲《月亮之上》 , 遂将手机生产商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手机销售商告上法庭。
法律问题:
1、 《月亮之上》 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权人有哪些权利?
2、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侵权? 手机销售商是否侵权? 为什么
3、 本案如何处理?
答:(1) 录制者享有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演绎权传播权
(2) 原告依法受让取得的歌曲《月亮之上》词曲的著作权及原告因制作 CD 专辑《凤凰传奇?6?1月亮之上》 而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夏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 擅自在生产的移动电话机中预装歌曲《月亮之上》 30秒片断, 这一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 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国美公司、永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销售的系争移动电话机的合法来源, 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仍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移动电话机的民事责任。 据此, 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专利法案例
1、 1985 年初, 甲大学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副主任 A, 应某市环保局邀请,
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 A 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 当时分管后勤工作。 同年寒假, A 在甲大学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 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实验和测试, 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 的发明创造。 此后, 甲大学就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 职务发明专利, 并于1989 年 11 月 1 日获得专利权。 而 A 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 于 1990 年 10 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为非职务发明。
问题分析:
(1) 什么是职务发明?
(2)该发明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
(3) A 完成的“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 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如何判断?
答:(1)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 个人
(3) 非职务发明, A 虽然在甲大学环境科研所工作, 但仅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 当时分管后勤工作, “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 研究并非 A 的本职工作, 甲大学既未交付其科研任务, 也未予以投资, 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中的“执行本单位任务”; A 用来完成发明的构思及试验所获数据方法简单, 所用工具材料等为市场上常见材料, 不属于专利法中的“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
2、 李某经过多年研究, 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 命名为“猪瘟净” 。 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规定, 由制品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 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 共同开发“猪瘟净” 系列防止猪瘟的药品。 实验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实验结果有效率为 80%, 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0%。
问: (1) 发明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2) “猪瘟净” 能否获得发明专利?
(3) “猪瘟净” 能否申请为实用新型?
答:(1) 技术性条件: 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在技术上的创造和革新, 不是认识自然规律的理论创新; 发明应为解决特定技术课题的新技术方案, 而不是单纯的提出课题; 发明应该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 即能实施, 可重复 法律性条件; 必须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和实用性;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必须不是国家明文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
(2) 不能, 发明专利要求发明具有实用性, 即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实用,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谓积极效果, 是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而“猪瘟净” 的性能不稳定, 缺乏显著而稳定的疗效, 不具有实用性
(3) 不能, 作为实用新型必须是针对有形产品, 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是被排除在实用新型之外的, “猪瘟净” 是一种液态物质, 无固定形状可言, 因而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3、 某市郊区的花农 A 某种植鲜花多年, 在劳动过程中, 他潜心研究液体花肥, 最后终于研制出一种高效液体花肥。 这种花肥不仅能促进花的生长, 而且使花株常年开花。 于是, A 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名为“高效液体花肥” 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问:
(1) 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与条件?
(2) “高效液体花肥” 能否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为什么?
答:(1) 概念: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条件: 实用新型是一种具有一定形状或构造的产品; 实用新型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 即具有实用价值, 可以实施, 并可以工业方法再现;实用新型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即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它与现有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创造性, 但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低于发明专利。
(2) 不能, 液体, 同第 2 题
4、 甲厂委托乙研究所研制一种水稻收获机,研究经费由甲厂负担, 双方末就技术成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乙按期完成研制任务, 并交付甲厂使用, 同时, 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 甲厂为满足市场需要, 许可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水稻收获机。 吴某从丙厂处购进该专利产品, 并转手销售。 乙发现后向甲、吴某提出交涉, 甲认为该技术属于自己所有,并认为乙将自 己出资委托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侵犯了 自己的权利。 吴某认为是从丙厂处购进的产品, 自己没有侵权。 从而引起诉讼。 问题:
(1) 专利权的归属? 属于甲还是乙?为什么?
(2) 乙是否侵权? 甲是否有权许可丙厂使用技术生产?
(3) 丙厂使用该技术生产是否侵权?吴某销售该专利产品是否侵权? 为什么?
(4) 侵权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1) 乙, 因合同未约定成果权的归属, 依法属于开发人, 所以专利权属于乙, 乙依法有权申请专利
(2) 否, 甲不是专利权人无权许可丙厂生产该专利产品, 甲的许可行为属于侵权
(3) 丙厂生产制造和吴某销售产品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 属于侵权, 但由于其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属于善意侵权
(4) 甲应当停止侵权, 赔偿乙的损失或让甲向乙返还不正当得利, 或者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吴某有合法来源, 根据善意侵权原则, 应当停止侵权, 禁止继续销售, 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丙虽也属于善意侵权, 但善意侵权不涉及制造, 所以丙厂应该停止侵权, 承担赔偿责任
5、 钱某与孙某为一项专利产品的共有人。 2000年 7 月 9 日, 孙某未经钱某同意, 就与李某就该项发明专利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此后不久, 李某将该项专利许可转让给周某实施,于是周某开始批量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 2001年 7 月 5 日吴某从周某处购进该专利产品, 并转手销售。 钱某在市场上发现了 吴某出售的专利产品, 将吴某告至法院。 回答以下问题:
(1)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 李某能否将该项专利再许可周某实施?
(3) 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 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1) 作为专利权的拥有者之一, 孙某可以单独进行许可。 因此, 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是专利许可费要分给钱某一部分。
(2) 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通常是不可能允许被许可方再转许可, 特殊情况下合同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 李某不能再许可周某实施。
(3) 周某没有合法获得许可, 因此其行为构成侵权。
(4) 吴某是正常购买的, 作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他的行为虽构成侵权但可以免责, 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假设他明知周某销售的是侵权产品, 而仍然进行转手销售, 则吴某侵权且需承担责任。
商标法案例
1、 1996 年某县新开发的甲旅游景区, 欲对外开放, 该景区中有一处景点命名为“禁城”。而在 1996 年, 故宫博物院已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故宫” 及“紫禁城”、“禁城”,国家工商局于 1997 年核准其注册, 并向故宫博物馆颁发了商标注册证。 自此, 上述字眼作为服务商标依法属故宫博物馆所专有。 问题:
(1)“故宫” 及“紫禁城”、“禁城”是什么商标?
(2) 甲旅游景区是否还可以便用“禁城” 两个字作为景区的名称?
(3) 若某独资企业将“禁城” 作为商标, 是否可以在其生产的旅游产品上使用?为什么?
答:(1) 联合商标、 文字商标、 服务商标
(2) 不可以, 故宫博物馆及甲旅游景区同属旅游类, 已注册商标不能使用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
(3) 可以, 旅游景区与旅游产品不属于同一类产品, 而注册商标只限制不能使用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 所以故宫的已注册商标不对旅游产品进行限制, 所以可以使用。
2、 据 2009 年 2 月 21 日报道, 近日, 中国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将秀水市场六楼的全聚德烤鸭店告上朝阳法院, 称后者是冒牌经营, 并索赔 50 万余元。 全聚德公司起诉说, 北京富兰克餐饮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称, “北京全聚德餐饮公司秀水店开业在即” 去年 10 月,他们再次发现, 秀水全聚德店已在秀水市场六楼正式营业, 经营内容与全聚德几乎相同。 而秀水街的外墙平面广告、 餐馆门口及店内装潢、 菜单、 餐具、 员工工牌等位置, 均含有全聚德文字或标识。 其销售经理的名片上, 更是注有“北京全聚德秀水店” 的字样。 全聚德公司将富兰克公司、 秀水市场、 市场产权人等三方告上法院称, 未经许可, 富兰克公司使用“全聚德” 字样发布招聘广告, 误导公众, 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据此, 全聚德公司要求富兰克公司等三方返还炉具、 停止使用全聚德商标, 并赔偿 50 万余元。 问:
(1) 简述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2) 全聚德公司是否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为什么?
(3) 富兰克公司是否可以使用“金聚德” 商标用在烤鹅上? 为什么?
答:(1) 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范围严格限定于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文字、 图形或其组合
(2) 是, 全聚德已是注册商标, 商标所有人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3) 否, 注册商标的禁止权规定, 商标所有人还享有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商标的权利, “金聚德” 与 “全聚德” 类似, 烤鹅与烤鸭属于类似商品,所以富兰克公司不能使用
3、 1992 年 4 月, 湖北省某文具厂在毛笔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图形为加空心装饰的 B 字。 商标局审查认为: 以加空心装饰的B 字作商标, 尽管有所装饰, 仍然是一个 B 字,并未构成独具特色的图形, 缺乏显著特征, 决定对文具厂的申请予以驳回。 问:
(1)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的主要条件与标准
(2) 商标局能否审定文具厂的 B 字商标?为什么?
答:(1)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是指一个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明显的标志, 也就是商标应当具有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 条件与标准:
(2) 本案涉及商标的显著特征问题。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来源的标志, 显著特征是商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不具备显著特征, 就没有区别作用(即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 就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倘若作为商标注册, 就会造成与其他标志的混淆, 影响消费者利益和第三者的利益。 根据《商标法》 第 7 条规定: "商标使用的文字、 图形或者其组合, 应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 . . . . "审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有以下四个标准:
(1) 商标图案的设计不能过于简单, 应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 如以一条直线、一个字母这种符号或以极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商标图案的, 缺乏显著性。
(2) 使用国家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商标的缺乏显著性。
(3)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的国家名称、 国旗、国徽、 军旗相同或近似的, 缺乏显著性。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 徽记、 名称或者和"红十字"等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缺乏显著性。 本案中文具厂以 B 字母作商标申请注册,属于极具简单的符号, 不具有显著特征, 故驳回申请。
4、 一股抢注高校校名商标的风潮正在越刮越劲, 越来越多商标投机者瞄上了 具有巨大无形资产的高校品牌。“暨大夫” 商标被生物公司抢注、 湖南大学的“湖大” 商标所有权为一名下岗工人所有、 南京林业大学的简称 “南林大”则成了杀虫剂公司的商标??, 如何防范这种情况, 根据以上报道, 分析回答下面问题:
(1)商标抢注者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与动因?
(2) 作为南林大的学生, 如何向学校提出保护校名的方案?
答:(1) 注册门槛低 动因: 有商业价值
(2) 学校及时地注册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 若已被他人注册, 可提出疑义并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5、 2004 年 6 月 24 日, 作为福建省当地服装生产商的柒牌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 将当地某涂料公司和福州个体户陈某销售者告上了 法庭,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 在服装商柒牌公司看来, 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被告在油漆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也同样构成侵权。两被告称柒牌公司是生产服装的, 其注册商标在第二十五类服装商品上使用, 而被告生产的油漆使用的“柒牌” 商标, 注册在第二类 料, 清漆, 漆等商品商品上使用, 而另一被告则销售了这一品牌的油漆。 被告认为商标的使用商品不同类, 性质也不同, 不构成侵权。 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 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条件?
(2) 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 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
(3) 简述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与注册商标保护范围的区别?
(4) 服装生产商柒牌公司能否胜诉? 为什么?
答:(1) 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商标 条件: 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
(3) 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限定在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而且在不同类别、 性质亦不相似的商品上也不允许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禁止将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4) 能胜诉 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 构成商标权侵权, 或者是同类别生产或服务商之间的商标纠纷, 或者是跨类别生产和服务商侵犯了驰名商标。 柒牌公司恰恰是利用了 后一个理由发动了 这场诉讼并胜诉。 案情其实很简单, 被告生产的油漆使用了“柒牌” 商标, 而另一被告则销售了这一品牌的油漆。 在服装商柒牌公司看来, 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被告在油漆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也同样构成侵权。 如果柒牌公司最终能胜诉, 那么意味着柒牌不仅会在此次诉讼中获得利益赔偿, 还通过司法诉讼确认了自己拥有的商标是“驰名商标”。 律师解释说, 如果司法最终认定柒牌属驰名商标, 则被告不管是否经营生产服装, 都可能被判侵权, 反之, 两个企业在两个无关的产品领域所谓的商标侵权就站不住脚。 柒牌公司在法庭举证, 试图证明其产品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包括中央领导视察柒牌公司图片、 柒牌公司荣获各种殊荣的证书图片, 以及柒牌公司在全国各地专卖情况。 法院认为: 柒牌公司主要生产男装及相关配饰, 2000 年被国家公安部确定为九九式人民警察服装指定生产企业, 影响范围遍及全国, 为众多男性消费群体所认同。 柒牌公司投入巨资, 进行大量、持续的品牌宣传, 时间长, 覆盖范围广, 在全国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有 1000 多家的专卖店, 市场占有率高,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高。 在认定了“柒牌” 是服装类驰名商标后, 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知识产权法》
二、 简答题(每小题10 分, 共40 分)
1、 请按你的理解给知识产权概念下个定义。
答: 知识产权是治理成果所有人和使用人给予自己所拥有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各项民事 权利的总和, 包括著作权、 商标权、 专利权、阀线圈、 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 权是一个随着科学技术、 文学艺术的发展而不断拓展和深化的概念
2、 请试述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3、 请试述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 为两个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
第一: 1967 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指出, 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权利: 1 关于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 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 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 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 关于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 其他一切来自工业、 科学及文学、 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第二: 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规定的范围, 包括: 1 版权与邻接权2 商标权3 地理标志权4 工业品外观设计观5 专利权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 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是商业秘密权. 目前基本上国际上都是以这两个协议所界定的范围为知识产权的范围。狭义的知识产权, 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即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4. 你认为知识产权法有哪些作用 (最少四条)。
答: (1 ) 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 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 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 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 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队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三、 案例(40 分)
某公司新生产一种环保型纯天然矿泉水。 ??注册咨询服务。 要求: 写一篇咨询意见书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 我作为商标代理人, 谨对贵公司申请“神怡” 牌矿泉水注册商标一事, 出具咨询意见如下:
一、 怎样申请注册商标及申请程序。 我国商标法规定, 我国国内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渠道办理商标注册, 一是由申请人委托商标 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注册商标申请事宜, 二是由申请人直接办理。 贵公司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 行办理。 若选择委托办理, 贵公司首先应当注意选择具有商标代理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就代 理事项与之协商一致,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出具授权委托书, 并向该机构交纳代理费以及贵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若选择直接办理, 则应持企业介绍信、 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及有关申请文件,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无论采用哪种渠道, 都 必须填写统一的 《商标注册申请书》报商标局,并提交商标图样及申请人身份证讲的复印件。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 将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经审查, 对符 合规定的, 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者, 予以核准注册。 对 不符合规定的, 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商标复审 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复审结果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审结果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
二、 关于防止贵公司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措施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贵公司一旦获得“神怡” 牌矿泉水注册商标后, 应采取哪些措施予以保护 的问题。 关于商标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 行政保护是指 商标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来保护商标专用权。 贵公司一旦发现自己 拥有的注册商标权益受到损害, 如市场上出现假冒产品, 就应当及时向商标管理机关报告, 并积极搜集相关证据, 配合商标管理机关打击任何人对贵公司注册商标合法权益的侵权行 为。 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审理商标侵权案件, 制裁商标侵权人, 打击假 冒注册商标犯罪来对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 如有必要, 贵公司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 求司法保护。 此外, 贵公司也应加强注册商标自我保护, 包括通过学习增强商标保护意识, 配备商标管理人员, 采取各种预防措施, 发生侵权事件后及时请求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等。 ╳╳商标事务所 商标代理人: ╳╳╳ 年 月 日 《知识产权法》
五、 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2 小题, 每小题 15 分, 共 30 分)
1. 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 1999 年 4 月 5 日和 2000 年 2 月 1 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 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 (1) 在我国, 在张某的申请日前, 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 且有效存在; 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 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 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 被撤回、 被视为撤回、 被放弃; (2) 张某的专利
申请未被受理, 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 被撤回、 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 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 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 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 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 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 被撤回、 被视为撤回、 被放弃; (4) 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 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 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 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 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 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 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 我国《著作权法》 第 11 条第 4 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 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 该项规定表明, 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 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 因此, 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 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 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 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能不是作者, 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 因此, 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 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 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 , 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 假名等; (2) 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 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 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 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 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 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 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 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 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 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 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 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 p="">
六、 案例分析(10 分)
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 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 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 牌, 且包装是用与“乐华” 商标相似装潢。 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 存储“月华” 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 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 “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 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 “乐华”的商标权? 为什么? 3、 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 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
1、 构成商标近似。 因为“月华” 与“乐花” 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 主要从、 形、 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 侵犯了 “月华” 的商标权。 应考虑两个因素:(1) 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 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 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 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 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 52 条第二项规定: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的商品的。
五、 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3 小题, 每小题 10分, 共 30 分) 41. 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 年 4 月 5 日和 2000 年 2 月 1 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42. 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 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43. 天外天公司
将“天外天” 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使用在第 11 类的取暖器上。 但未获核准注册。 试分析 “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参考答案
五、 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3 小题, 每小题 10分, 共 30 分)
41. 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 年 4 月 5 日和 2000 年 2 月 1 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 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具体条件是: (1) 在我国, 在张某的申请日前, 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 且有效存在; 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 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 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 被撤回、 被视为撤回、 被放弃; (2) 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 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 被撤回、 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 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 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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