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确认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确认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确认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生,国籍:美利坚合众 国,现住哈尔滨市某某区某某路 xxx 号,护照号:电话:
被告:某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 20000元整及利息 (利息自 2013年 6月 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 );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 2013年 xx 月 xx 日签订《认购书》,约定由原告购 买被告销售的位于哈尔滨市长江路与香坊南北路交汇的某小区的住 宅一套,被告同时承诺于《认购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得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并签订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在 2014年仍未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出售房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无效,原告就返 还定金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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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30号东923房
法定代表人曾昭抗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曾昭抗
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被告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于2004年12月1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无效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广州市北京路 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2004年8月3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者将广州市北京路西侧、高第街南侧地块使用权出让给后者,而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座落在该地块范围内。上述《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12条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月内对该合同项下的土地进行动工开发;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7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总投资额的25%以上的建设工程量。”2004年10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核发穗国用(2004)第2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11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2004年11月25日,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穗国土交易(2004)第10048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成交确认书》,确认该地块使用权由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竞得。2004年12月13日,正恒地产集团有限
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依前述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2005年1月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2004)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萧仕北、程佩贞的申请,作出粤府复决(200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穗国用(2004)第1004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广州金鸿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6年12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穗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广东省人民政府上述复议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和萧仕北、程佩贞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0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粤高法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驳回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将涉案地块使用权转让时,对涉案地块的开发不符合与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12条的规定。其递交给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土地使用权挂牌委托书》上填写了“拆迁面积28000㎡,已拆迁安置36户,拆除了约2887㎡。”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项下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广州市金德盛实业有限公司代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缴纳。曾昭抗系广州市金德盛实业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也系正恒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曾昭抗也系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在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前,曾昭抗即以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的名义就涉案地块的开发进行招商。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委托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涉案地块使用权前2003年7月1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请示,“鉴于我公司现经济困难情况,无资金能力自行开发发展我公司名下高第街项目及其用地??我公司决定一1300万元人民币把本项目及其用地以挂牌转让形式转让给正恒地产集团公司(香港)。”
原告认为,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与正恒地产集团有限
公司、广州金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知涉案地块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恶意串通,将涉案地块使用权转让,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原告所有的房屋,座落在涉案地块上,被告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也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O一一年 月 日
范文三:XX年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上诉状
区司法局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
划
区司法局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
2017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局的关心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不断推进各项工作开展,现将2017年工作总结和2018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17年工作总结
1、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截止现在,“七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与区情况下,上诉人之妻向被上诉人支付现金30000湓元。后经上诉人调查,被上г诉人所售房屋用地为集体土 地,不能进行市场交易。上考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退回姑现金,均遭被上诉人拒绝。
原审法院违背上述事实和相吓关法律法规及XX年全国民裾事审判工作会纪要精神,作英出不公正的判决。
《中华败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拘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露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利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皤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上姓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同一集咐体经济组织成员,况且,上 诉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瞩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妻演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无 效。
《XX年全国民事审榕判工作会纪要》第35条: 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还处于汊较低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襞系还不完善,宅基地还具有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琐性质,完全放开对宅基地使仃用权限制的条件还不具备。蚪对于已将宅基地流转确定为酮试点地区的,可以按照国家般政策即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钸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 让而产生的纠纷。对于宅基脱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嚆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祺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帽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 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墩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ポ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南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稂建成本。
与此同时,原审ば法院还错误适用《担保法》“定金法则”,娆
并对XX市僻开州区九龙山镇合兴社区居再民委员会出具的非法证据予尬以采信。
综上所述,被上蜞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为鬯无效合同。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蝴讼法》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淄提起上诉,望贵院以事实为甸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质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 人:
XX年11月3日
范文四:确认合同无效的起诉状_0
确认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确认合同无效的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 1981年 12月 19日生,国籍:美利坚合众 国,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路 xxx 号,护照号:电话:
被告:某销售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 20000元整及利息 (利息自 2013年 6月 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 );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 2013年 6月 13日签订《认购书》,约定由原告购 买被告销售的位于哈尔滨市长江路与香坊南北路交汇的某小区的住 宅一套,被告同时承诺于《认购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得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并签订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在 2014年仍未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出售房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无效,原告就返 还定金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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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2016年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上诉状
2016年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恩学~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 ~住XX市开县九龙山镇大山村4组72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30607477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纪美~男~生于1957年11月2日~汉族~住XX市开县九龙山镇四合街10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571102477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XX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 3304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234民初 3304号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6年5月18日~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日~也是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之妻向被上诉人支付现金30000元。后经上诉人调查~被上诉人所售房屋用地为集体土地~不能进行市场交易。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退回现金~均遭被上诉人拒绝。
原审法院违背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2016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纪要精神~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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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况且~上诉人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无效。
《2016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纪要》第35条:现阶段~我国城市化还处于较低层次~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宅基地还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完全放开对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还不具备。对于已将宅基地流转确定为试点地区的~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即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与此同时~原审法院还错误适用《担保法》“定金法则”~并对XX市开州区九龙山镇合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非法证据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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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之规定提起上诉~望贵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公正的判决。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6年1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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