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扩展资料:
12月4日,是中国的“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中国现行的宪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所以将宪法实施日定为“宪法日”,意义十分重大。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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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就是对研究内容进行可行性分析,一般包括下面的内容 一、课题来源(如属导师或本人主持、参加的课题,注明课题名称、来源、起止时间等) 二、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水平、研究目标及意义(包括应用前景、科学意义、理论价值)以及主要参考文献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案及准备采取的技术路线、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已进行的科研工作基础和已具备的科学研究条件(包括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已经完成的科学实验及调查研究、具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及资料与数据等),以及可行性分析 五、课题研究起止年限、任务安排、分阶段要求和预期结果
宪法毕业论文
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背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诞生了第一个安乐死法案,安乐死作为一个法学问题被正式提出,从此以后成为学界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
本文根据国外和国内的安乐死的背景和对安乐死支持与否的民意调查,从我国的立法角度和立法背景等方面和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个体法等方面来认证我国实行安乐死的意义和可行性。
并且提出一些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和实行措施。
(意义)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
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
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
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
2 研究方法 安乐死的性质 由此可见安乐死行为的实施是需要第三方的致死行为,那么第三方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还是我国《刑法》中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呢?目前我国学者多数人认为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相应法律规范,因而若从法律角度上看,其行为本身属于一种故意杀人行为,但鉴于这种行为的特殊性,又应另当别论。
[4](P.687) 首先,从行为实施动机上看,第三人实施行动的初衷是为了使病人在医学无法救治时尽量免受病痛对身心的双重折磨,与故意杀人的初衷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主观意愿。
其次,从行为实施依据上看,第三人的活动是应病人要求而实施的,并非行动者自身的要求,与故意杀人的依据不同,因此,实施安乐死的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从多方面考察,而不应简单地从行为本身上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安乐死的合法化即安乐死第三人行为成为合法的民事行为是可能的,但应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一套严密的评定程序,使安乐死真正名符其实的“安乐”。
再次,从行为实施的结果上看,第三人实施行动结束病人的生命,并未造成社会危害,与故意杀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相提并论,与刑法所要达到惩处犯罪,保障社会安全的目的不相符,因而从行为结果上亦不能体现刑法的宗旨。
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的分类较多有主动、被动、积极、消极、直接、间接、自愿、非自愿等,通常意义下人们把安乐死粗略的划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类。
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如采用药物或其他办法主动结束痛苦的生命,这也称积极或直接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也称消极或间接安乐死。
一般所说的安乐死是一种狭义的提法即无痛致死术也就是主动安乐死。
3 论文提纲(研究路径/论文(设计)框架) 只给你写出正文的一级题纲,分则你自己可编写。
一、安乐死的概念、起源、各国法律规定; 二、安乐死在各国的实施情况、法律对此引发纠纷的处理; 三、对安乐死立法及合法实施是社会必然发展趋势;(理由及你的观点) 四、结论(安乐死对社会发展的最终作用) 4 论文写作计划(进度安排) (这个你自己完全能做出来,再说我也没法安排你的时间:)) 5 主要参考文献 〔1〕楚东平 《安乐死》 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2〕高铭暄. 《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3〕陈兴良 《刑法的启蒙》 第1页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4〕 高铭暄. 《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5〕李连科著:《价值哲学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2月版,第246页。
〔6〕欧阳涛:“安乐死的现状与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
〔7〕呼满红 张晖 《“安乐死”离我们有多远》载《民主与法制》2001年第11期. 〔8〕祝世讷 梁中天 《安乐死论纲》载《医学与哲学》1998年第7期. 〔...
《从罗彩霞案件看公民的宪法权利的保护》询问这是我要写的毕业论文...
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背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诞生了第一个安乐死法案,安乐死作为一个法学问题被正式提出,从此以后成为学界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
本文根据国外和国内的安乐死的背景和对安乐死支持与否的民意调查,从我国的立法角度和立法背景等方面和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个体法等方面来认证我国实行安乐死的意义和可行性。
并且提出一些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和实行措施。
(意义)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
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
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
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
2 研究方法 安乐死的性质 由此可见安乐死行为的实施是需要第三方的致死行为,那么第三方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还是我国《刑法》中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呢?目前我国学者多数人认为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相应法律规范,因而若从法律角度上看,其行为本身属于一种故意杀人行为,但鉴于这种行为的特殊性,又应另当别论。
[4](P.687) 首先,从行为实施动机上看,第三人实施行动的初衷是为了使病人在医学无法救治时尽量免受病痛对身心的双重折磨,与故意杀人的初衷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主观意愿。
其次,从行为实施依据上看,第三人的活动是应病人要求而实施的,并非行动者自身的要求,与故意杀人的依据不同,因此,实施安乐死的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从多方面考察,而不应简单地从行为本身上进行认定。
由此可见,安乐死的合法化即安乐死第三人行为成为合法的民事行为是可能的,但应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一套严密的评定程序,使安乐死真正名符其实的“安乐”。
再次,从行为实施的结果上看,第三人实施行动结束病人的生命,并未造成社会危害,与故意杀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相提并论,与刑法所要达到惩处犯罪,保障社会安全的目的不相符,因而从行为结果上亦不能体现刑法的宗旨。
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的分类较多有主动、被动、积极、消极、直接、间接、自愿、非自愿等,通常意义下人们把安乐死粗略的划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类。
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如采用药物或其他办法主动结束痛苦的生命,这也称积极或直接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也称消极或间接安乐死。
一般所说的安乐死是一种狭义的提法即无痛致死术也就是主动安乐死。
3 论文提纲(研究路径/论文(设计)框架) 只给你写出正文的一级题纲,分则你自己可编写。
一、安乐死的概念、起源、各国法律规定; 二、安乐死在各国的实施情况、法律对此引发纠纷的处理; 三、对安乐死立法及合法实施是社会必然发展趋势;(理由及你的观点) 四、结论(安乐死对社会发展的最终作用) 4 论文写作计划(进度安排) (这个你自己完全能做出来,再说我也没法安排你的时间:)) 5 主要参考文献 〔1〕楚东平 《安乐死》 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2〕高铭暄. 《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3〕陈兴良 《刑法的启蒙》 第1页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4〕 高铭暄. 《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5〕李连科著:《价值哲学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2月版,第246页。
〔6〕欧阳涛:“安乐死的现状与立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5期。
〔7〕呼满红 张晖 《“安乐死”离我们有多远》载《民主与法制》2001年第11期. 〔8〕祝世讷 梁中天 《安乐死论纲》载《医学与哲学》1998年第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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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宪法权利包括人权与公民权,人权的主体是人,公民权的主体是公民。
宪法中的人权包括:作为最基本人权的生存权;作为人权核心的自由权;作为人权目标的人的尊严;作为人权保障的诉权。
公民权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参与国事的权利,属于个人,但却针对国家公共生活,需要许多公民共同行动才能行使。
人权是宪法权利的基础,公民权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
一个有公民身份的人所享有的生存权、自由权是作为“人”而不是以“公民”身份享有的。
关键词 人权 公民权 宪法 宪法权利 在宪法权利的字里行间,有一个大写的“人”。
这个“人”是一个独立的人,自由的人,有尊严的人,而不是被奴役、被压迫的人。
这个人不仅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有意志的自由,不仅活着,而且活得有尊严。
这种“尊严”不是来自任何人的恩赐,而是来自他(她)是一个“人”这一谁都不能改变的事实。
为了防止外界侵犯其人权,他(她)愿意与其同类建立公民共同体以调整彼此的权利;为了防止这个共同体侵犯其人权,他(她)要求享有作为共同体成员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因此宪法权利作为个人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二是作为公民共同体“成员”所享有的公民权。
宪法固然是国家的根本法,但宪法也是关于生活在这个国家中的个人作为“人”或“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法,它调整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确立和保障的是“人”或“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一、宪法中的人权 人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
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1]]如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安全权、财产权、诉权、信仰权、自由权以及人的尊严等等。
“‘基本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人格利益,是主体作为‘人’的在的必要条件。
主体所享有的其他性质的利益都必须要以‘基本人权’为前提。
”[2]人权先于宪法而存在,宪法只是承认它,而不是产生它,宪法的目的是要求国家保护人的那些天赋的自然权利。
不论宪法存在与否,这些天赋的人权都客观存在,不以宪法的意志为转移,相反,它成为衡量恶宪与良宪的尺度。
不论是否有国家,人都享有这些天然的人权,即使将来国家消亡,只要人类还存在,这些天赋人权就将伴随着人类一直存在。
从道德意义上说,人权是人超越于国家之“上”的权利,宪法只是将客观存在的人权进行了宣告,将存在于自然法中的人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表现了出来,使纳入宪法范畴的人权成为国家“中”的人权。
人权虽然先于宪法而存在,但将人权宪法化却有重要的意义,它使人权具有了一种相对于国家而存在的特性。
洛克最先提出的那种“人作为独立于任何组织之外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即自然权利,之所以被纳入“宪法”权利,是“因为它体现着制约框架的一个方面,‘存在政治组织’这个简单的事实使得这种制约框架变得十分重要。
”[3] 笔者认为,宪法中的人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一)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人至少必须活着,这就要求诸如生命权(《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食物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这样的生存权。
如果这种生存的含义多于兽类的生存,它就要求诸如健康保障和社会保障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这样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要想得到关心和尊重,一个人首先必须被看作是人,是社会的一员。
不受奴役、虐待和其他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4、5条)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限度保障”。
[4] 生命权是生存权以及一切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第一“人”权,没有生命就没有“人”,也就无所谓生存权及其它权利。
生命权的基本性甚至可以扩展到所有动物乃至植物,从伦理道德上讲一切有生命的东西都有生命权,这也是人类爱护动物、保护植物、追求生态平衡的原因,在这种敬畏生命的态度里,体现了人类对自然法则的崇敬和尊重。
但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权其主体却只限于人,人类将爱护动物、保护植物的行为纳入法律关系的时候,是将动物、植物作为客体而不是作为主体去加以保护的,因此在法律意义上,人的生命权与动物的生命权有质的不同,人权意义上的生命权仅指“人”的生命权。
除了生命权外,生存权还包括维持生命及其生命质量的健康权、安全权,维持生存的财产权乃至现代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
“上帝吩咐人类生育繁衍,他自己就应该给予全体人类以一种利用食物、衣服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这些东西原料上帝已为他们作了那样丰富的供应——而不应该使他们的生存从属于一个人的意志”。
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这种生存的权利任何国家、任何政府、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剥夺,“上帝从来没有赐予过任何个人这样的统治权”,“对于那些不承认他的主权、不服从他的意志的其余人类,可以随心所欲地不给他们食物,而让他们饿死”。
“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之后,这样...
博士学位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写作要求 发表时间:2007-7-27 0:59:00 阅读次数:169 为进一步提高本博士点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并规范本博士点的学位论文工作,根据《xx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xx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格式》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博士点的实际情况,现就本专业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要求作出如下几点规定:一、论文选题与开题博士生入学后,即应开始考虑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搜集相关资料,对其可行性进行自我论证。
在自己思考相对成熟后,再与导师讨论和论证。
取得导师的同意后,初步确定选题,然后进一步搜集文献资料,做好开题准备。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至少应当具备以下五点:(1)“值”,选题要考虑本学科研究的前沿性或现实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值得研究;(2)“新”,选题具有新颖性,要尽量选择别人没有研究或者虽有研究但没有突破的课题,避免重复研究;(3)“能”,对于该选题,博士生本人已有相当的积累,自己能够写好;(4)“小”,选题要小,不是越小越好,而是要小题大做,指一篇博士学位论文只是解决一个基本问题,只有选题小,资料才能搜集全,挖掘才能深入,论文才能真正做好;(5)“专”,选题应当和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紧密相关,属于本专业博士点研究方向的范围。
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一般在第一学年结束前(当年6月底)进行。
各门课程考试以及综合考试合格者,方可开题。
开题前,博士生撰写书面开题报告,并且至少应当提前三天将开题报告送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各位导师一人一份。
开题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2)选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文献综述);(3)论文准备解决的基本问题;(4)论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5)论文的初步框架;(6)论文的写作计划。
开题时,先由博士生进行报告,然后由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的各位导师对选题的可行性及论文的结构等进行评价,提出意见。
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改进,否则不得进入论文的下一阶段。
二、论文写作与中期汇报开题报告通过后,博士生即应开始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
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博士生用于博士学位论文写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
一篇博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不得少于12万字。
在写作中,应当注意:(1)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有一个命题(即博士学位论文所要论证的原创性观点)。
整个博士学位论文应当紧紧围绕这一具有原创性的命题的论证而展开。
命题不能过多,只能有一个。
千万不能将博士学位论文写成面面俱到、缺乏论证的教科书。
(2)在写作时间上必须抓紧,宜早不宜迟。
到中期汇报时论文字数要过半,不低于6万字。
博士学位论文写作的中期汇报,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当年5月底6月初,一般安排在上届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的第二天)进行。
每位博士生都必须参加中期汇报,不参加中期汇报的博士生,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和正式答辩。
博士生进行中期汇报,应撰写书面报告,并送交博士生培养指导小组各位老师一人一份。
中期汇报的书面报告主要应包括如下内容:(1)论文写作的进展情况;(2)在写作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3)在写作过程中调整后的论文提纲。
三、论文初稿与预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的初稿应当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当年12月底)完成,并提交导师审阅。
博士生应当根据导师的意见对论文进行反复修改,而且于预答辩前完成修改稿并提交预答辩导师。
预答辩在论文正式定稿一个月前(一般在答辩当年的3月1日左右)进行。
未经预答辩者,不得进入正式答辩。
预答辩参考答辩程序进行,博士生主要应陈述论文的研究意义、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以及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等,回答预答辩导师们提出的各种问题。
四、论文定稿与正式答辩预答辩后,博士生应当根据预答辩时发现的问题及导师们的意见,对论文进行最后一次修改和完善。
论文最后修改完毕,征得导师同意后,正式定稿。
论文的正式稿,必须符合《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格式》的要求。
论文定稿的时间,一般在答辩当年的4月1日左右。
论文定稿后,即由导师签字并送学校指定的印刷厂排版印刷,确保在4月15日前将印刷好的学位论文一式20份、论文详细摘要一式10份送至法学院研究生办公室,以便及时将论文送外校专家评阅。
校学位办、图书馆和档案馆所要求提供的学位论文和论文详细摘要一式6份,由印刷厂统一交送。
博士学位论文的正式答辩,一般安排在答辩当年的5月底进行。
博士论文的评阅、答辩等程序,按照《xx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导师的论文指导工作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具体由博士生导师负责,实行导师个别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指导方式。
博士生导师应当精心指导并及时督促博士生撰写博士学位论文,对博士生撰写论文的全过程加以监督和指导,确保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确保论文与本博士点专业及其研究方向的关联性,以保持和发展所在研究方向的特色和优势以及本博士点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
六、其...
网购现象与传播学的关系
新闻传播专业论文如何定题目首先看是什么专业的题目其次根据专业和教授的口味来定题目尽可能不要大众化(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
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
(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
(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
以下题目仅供参考: 1. 试论大众传播受众权利的保护2. 试论“媒介殖民主义”3. 我们为什么喜欢上网4. 浅论网络传播环境净化策略5. 大众传播受众价值的再认识6. 民营网吧生存状况思考7. 试论网络时代的贫富差距8. 试论互联网络中的舆论引导9. 我国大众传播受众权益保障状况及思考10. 由我国大众传播现状引发对“社会责任理论”的再认识11. 受众行为对大众传播的作用12. 我国大众传播内容与社会道德教化的冲突及思考13. 试论网络传播环境对人格形成的影响 14. 论我国大众传播工作者的素质15. 试论网络媒体、传统媒体并存状况下大众传播效果16. 从蔡智恒网上小说看网络小说17. 从《人生》和《平凡的世界》看路遥18. 《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中国当代文学的影响19. 试论余华的《活着》 20. 试论余华的《许三观卖血记》21. 大众传媒与“少年作家”诞生与生长22. 试论小说与其改编的电视剧间的互动关系23. 试论受众对传媒的需求24. 试析信息不对称的后果 25. 试论手机对传统传播理论的颠覆26. 试析我国大众传播受众权益的保障状况27. 试论传播媒介发展对民族文化的影响 28. 媒介为我们营造了什么样的世界29. 职业记者的危机——互联网络、手机对记者职业的影响30. 大众传媒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31. 试析“易中天现象”32. 浅析央视10频道“百家讲坛”的选题策略33. 试论新闻的经济监督职能34. 试论新闻的法制监督职能35. 中国现代作家作品研究(具体的作家作品同学们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定)36. 美学与新闻(具体题目同学自定)37. 美学研究(具体题目自定)38. 文艺理论研究(具体题目自定)39. 从“富士康”事件谈新闻工作者的素质40. 试论在权力和资本影响下的新闻现状41. 从新闻的内容谈新闻美42. 从新闻的形式谈新闻美 二 1.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2. 新闻传播中保障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3. 新闻侵权诉讼的应诉对策研究4. 新闻侵权诉讼的防范与对策研究5. “新闻审判”的中西比较6. 论新闻侵权案审判中“公共利益”原则的适用7. 对舆论监督引发新闻侵权纠纷的实质分析8. 论信息公开制度对新闻采访权的保障作用9. 论新闻媒体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作用10. 试论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11. 论报道自由、评论自由与“新闻审判之界限12. 论传播权利的保障和救济13. 对电视法制节目未来走向的思考14. 如何克服电视法制节目的负面效应15. 虚假广告的治理与媒体的责任16. 电视名牌栏目的广告效应分析17. 虚假广告治理的对策研究18. 电视法制栏目的个案分析(选择某一法制栏目,如“拍案说法”或“今日说法”,进行分析)19. 论“新闻审判”产生的根源20. 论“新闻的真实”与“法律的真实”21. 对新闻侵权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思考22. 论表达自由的限制23. 论保障知情权与表达自由的实现24. 论法制新闻报道的价值选择25.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对新闻法治的价值26. 论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27. 论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28. 论新闻记者的职业权利29. 新闻自由的法律界限30. 舆论监督中的法律问题研究31. 论新闻媒体侵权的责任豁免32. 宪法司法化与新闻自由权利的保障33. 论新闻法制与党对新闻的领导34. 政府官员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35. 舆论监督中“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36. 对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审判中存在的误区及其分析37. 论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38. 论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39. 论广告传播对社会流行的影响40. 广告对传统的性别偏见的固化作用41. 对广告新闻化的思考42. 盲目的偶像追捧与媒体的社会责任43. 从传媒的影响力看“超级女声现象”44. 从整合营销传播的视角看“超级女声现象”45. “超女热”对文化的冲击及其分析——从“超级女声”到“梦想中国” 三1. 报纸版面设计趋势分析2. “厚报”的问题及解决措施3. “厚报”的产生与发展4. 中国电视娱乐节目的新崛起5. 论大众传媒与和谐社会6. 论报纸的形态及变化7. 中英新闻标题比较8. 论编辑思维9. 对美国“新闻自由”的解析10. 论新闻图片的作用11. 论报纸头版的新功能12. 论新闻标题的特点13. 报纸新闻标题与网络新闻标题比较14. 论报纸的新闻语言特色15. 论传统报纸的走向16. 论编辑的素质要求17. 《重庆时报》的版面分析18. 论新闻策划19. 论报纸副刊的变化及作用20. 报纸专栏分析21. 论报纸评论的特点与作用22. 论新闻编辑的创造性劳动23. 论报纸编辑的隐性劳动24. 论编辑的主体意识与受众意识25. 论新闻编辑人才的培养26. 论编辑处理与舆论传播导向27. 网络...
在职研修班什么条件限制?
在职课程研修班报考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优秀业务骨干,身体健康,能坚持在职学习者。
2、获得大专以上学历者,旨在提高本人业务素质。
3、拟申请硕士学位者需为获得学士学位三年及以上。
在职课程进修班证书:在职课程进修班毕业可以获得结业证书——在职研究生结业证书是你通过参加一定的课程班学习,考试成绩合格之后可以拿到证书,是代表你在某个学术上具有研究生毕业的学术水平,但是结业证书是不能等同于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的。
在职研究生含金量解读:读在职研究生,学员毕业后可以获得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还是非常有用的,可以在工作中用于升职、加薪、评职称、出国留学等都是可以的,和统招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是一样的含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