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业主公约
甲 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电 话:
乙 方: 国 籍:
住 址: 电 话:
本公约的甲方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
乙方为 层 单元之购买方,含其执行和委托人。
本公约对双方签约人具有法律约束。
一、 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属于协议、合约性质。订立本公约的目的,是要清楚和明确各项规则,使物业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物业管理者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双方都明白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本公约将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并对全体业主或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每个业主对其单元有全权之处理权,包括出售、转让、按揭、出租、批准享用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而无须其它业主或对该物业有任何权益的人士同意,但该处理须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若任何业主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客或租户,须就业主及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遵守本公约的条款向其权利人负责。
第四条:有关名词的定义:
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该物业”:指座落于2、“发展商”: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物业管理公司”:指4、“业主大会”:指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该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5、“业主管理委员会”: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其物业权益,并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6、“业 主”:指根据相关的销售合同或预售契约拥有物业全部或部分单元的房产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一个或多个法人与自然人及发展商,以及他们合法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和因单元抵押而依法可处分抵押单元的抵押权人。
7、“使用人(非业主使用者)”:指业主所购单元的承租人、借租人、代理人(委托人)、雇员、访客及业主许可进入或使用其单元的其他受许可的人员。
8、“公共地方”:指在该物业内由发展商根据本公约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正门入口、入口大堂、电梯大堂、楼梯间、信道、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物业外墙、梯台、配电室、泵房、空调机房、监控中心、消防设备控制室、井道、水箱、升降机、天面屋顶及为该物业的业主和租客及真正访客而设并供其共享之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
9、“物业管理费”:指由业主或使用人每月按建筑面积缴纳、用于支付物业正常运转及其管理和日常维护及其它费用。
10、“物业管理基金”:指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担,并由物业管理公司用于支付物业公共部分和公共设备的管理与大型维修的费用以及其他非经常性支出费用及其支付购买物业公共区域或房产险,公共责任险及其他必要保险的费用。
11、“公共服务设施”:指为该物业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树木、管道、机房、电缆、电线。但任何可供个别业主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12、“管理规则”:指本公约及其它由发展商或管理公司(如以下所定义)按本公约的条款而制订之各项与该物业管理有关之规章制度。
13、“管理”:指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而履行及遵守的全部责任。
14、“装修规则”:指管理公司就各业主在其所属单元(如以下所定义)的装修、更改、改进、加建及装饰等所作的规定。
15、“单元”:指在该物业内的商业单元及其任何部分。
16、“土地批文”: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有偿使用合同书及有关的文件及其修订。
17、“交付使用通知书”:指发展商于该物业可以给各业主使用时发给各业主的通知书。
二、业主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和共用设施及设备、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权利。
3、有权按规定进行室内简易装饰装修(指在不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用电负载、改变设备设施和房屋使用功能的情况下)。
4、有权自己聘请合法施工人员对其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线、水箱以及其他设备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单位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单位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该物业的重大管理决策拥有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单位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干预、处罚。
10、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11、有权要求房屋建筑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第六条: 业主的义务及责任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该物业每一单元的转让应包括一份明示承诺:有关购买者应于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产权情况变化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并将由购买者所签署,与附录相同的承诺书交与管理公司,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前业主在管理公司接到这一通知前,对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仍负有责任,前业主亦有责任支付至转让日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
用。前业主如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管理公司有权向前业主及或新业主追讨。
4、业主使用该物业内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时,涉及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5、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按规定定期交纳有关的管理费用。
6、住户对房屋的使用,必须要个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外貌。
(2)未经批准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任何装修不得改变受力结构。
(3)任何危险物品不得进入小区和房屋内。
(4)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活动。
(5)不得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
7、业主有权对其房屋进行规定范围内的装修、维修。但必须先向管理公司申报,并填写《装修申请书》或《维修申请书》,预缴押金,并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工程完毕后,由管理公司核实装修项目,原押金由管理公司退回。
8、教育全体常住成员及临时来访的亲友遵守本公约,并由签约人或住户对家庭成员或亲友的违章行为依章负连带责任。
9、不得从空中向地面抛弃任何物品,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向地面坠弃物品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10、不得在居民休息时间(中午12点至2点,晚上0点至翌日8点)制造噪音(如敲击、高音响、按喇叭等)。
11、不得随意阻碍异产毗连房屋的正常维修(如:上层楼漏水,给其他住户造成影响时,上层楼住户必须给予配合),否则应承担因故意或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12、垃圾(包括搬家垃圾)应用袋装好,按指定时间(早上7点半至8点半,下午1点半至2点半)放到收集点或垃圾站,不得放在楼梯口、道旁或草坪、违章者每次罚款5元至20元。重犯或屡犯者加倍。
13、在小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地吐痰、随地丢果皮、废物或杂物、随地倒垃圾。
(2)饲养鸡、鸭、鹅、*、狗等禽兽和宠物。
(3)未经批准,擅自架设天线、接驳水、电管道或开挖道路、草地等。
(4)搭建各类违章建筑。
(5)损坏水、电设备,花草树木、园林小品等公共设施。
(6)不按规定位置停放非机动车辆。
(7)机动车辆碾压人行道和绿化带,或不停放在指定位置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8)不得改变窗户或阳台色调和前后阳台的用途。不得在阳台两水管道中排放污水,杜绝两污水混排等问题的出现。
(9)不得擅自在区内任何未经允许的公共地方乱张贴、乱写、乱画、乱刻,悬挂任何广告牌或物品。
(10)不得从事任何不文明、不道德行为,作不文明表演。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4、承诺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5、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该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的除外)。
16、各业主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水、电、煤气、结构损坏或其它物体外溢,而损害他人或其财产,则所产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由该业主全部负责。
17、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公司属下的职员,业主如对职员不满,应向管理公司提出,由管理公司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行动。
18、各业主不得将单元用作与土地批文、用途许可书、交付使用通知书或本公约条款相抵触的用途,亦不得有滋扰、损害其它业主的事情发生。各业主不得将物业任何单元、任何地方用作非法、不道德、有损他人利益、违反当地风俗或任何管理公司认为不适当的用途;而如管理公司因制止上述行为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律费用等,均由作出该行为之业主负担。
19、进出名雅花园必须出示出入证,否则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将其置于门外。如果业主和住户在出入示证问题上不合作而引出纠纷及不必要冲突,其后果及一切经济责任由业户和住户全部承担。
三、业主大会及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该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第九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其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第十条:第一次业主大会,在该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该物业所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但必须服从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坚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公告并报告物业管理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须由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待决定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如遇反对票和赞成票票数相等,则会议的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产证书为一票。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此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消。
四、 发展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下列权利将保留予发展商及其承让人:
1、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该物业的名称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称或编号。在进行上述更改前,发展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所有业主,但无须就因此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各业主或其它拥有使用权的人赔偿。
2、保留该物业的公共地方的使用权,在规定范围内有权于上述任何部分安装、架设或拆除招牌、广告及其它对象。
3、有权和管理公司及其各自的承建商、代理人及其它经许可的人为检查、维修该物业的任何一部分,包括公共地方、公共服务设施或任何为该物业利益而安装的设施,或为履行管理公司对该物业的管理责任,有权携带一切必需的设备、机器及材料进入该物业的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单元的内部,但除紧急情形外,应事先通知有关的业主或使用人。唯发展商于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4、有权将该物业及该土地中由发展商拥有的任何部分指定或重新指定为公共地方或公众行人或汽车通道,不必经其它业主或其它拥有该物业权益的人同意。唯发展商于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5、有权取消或更改根据本章第4条所规定由发展商指定的公共地方,而无须其它业主或其它拥有该物业权益的人同意。唯发展商于使用此项权利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6、有权对本公约签订时存在的该物业建筑规划及蓝图进行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而无须获得其它业主或其它拥有该物业权益的人同意或批准。但上述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所有有关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并不能作为任何业主针对发
展商诉讼的依据。唯上述更改、修订、增订或改动不得妨碍任何业主使用其单元的权利。
7、有权于该物业并未出售的部分、公共地方及公共服务设施及其部分安装、加设、更改、保养及拆去烟囱、招牌、广告、天线、桅杆、避雷针、照明及其它各种固定设施。并在事先给予各业主书面通知后(紧急情况除外),于一切合理时间带同或不带同工人及设备进入该物业任何部分,以便进行上述有关工程,及按发展商认为适当的条款准许、批准或授权其它人进行上述工程。唯上述工程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8、有权改换或改变物业公共地方的颜色,在该物业外墙和公共地方展示、安装或附加任何招牌及其它广告牌或结构,并可拆除、修葺、维修、更换该等广告牌或结构。
9、有权将该物业中由其完全拥有的部分在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内划作额外的公共地方,并立约声明。在声明指定的时间内,该等额外地方构成公共地方的一部分,各业主须按比例负责该等额外地方的保养及维修。唯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发展商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单元。
10、有权将该物业的任何部分(已出售的部分除外)转让或奉献给国家,而无须其它业主同意。
11、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对土地批文作出发展商认为适当的修订、改动或修改,并就此事与政府磋商,达成协议,而无须其它任何业主同意或批准及可以以发展商之名义签署任何有关之文件。惟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
12、有权调整及重新划定该土地的界线,并就此事与政府磋商及达成协议,而无须其它任何业主同意或批准。
13、在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下,有权转让、抵押、出租、批准占用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该物业任何部分(已出售的部分除外),而不须任何业主同意。
14、可委派代理人行使本公约保留予发展商之任何权利。
15、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将本公约保留予发展商的所有或任何权利转让予发展商认为适当的人士或公司。
16、可就该物业任何部分另行订立分约及其它有关管理该物业的契约,惟该分约及契约不得抵触本公约的条款。
17、本公约所载发展商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为了使发展商可以有效地行使本章第一条给予发展商的所有权利起见,各业主于此共同或各自任命(此项任命不得撤销)发展商作为代理人,授予发展商充分之权利、权力及全权代表各业主作出一切行为及事情及或代表各业主签订一切需要或附带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在发展商出售其名下所有单元后,发展商在认为适当的时候,上列之各权利将告消失,但不影响在此之前发展商按上列权利所采取之一切行动和签署之一切文件。
第二十四条:在发展商未出售完其名下物业之前,发展商委托南海市名雅物业管理公司对该等所有物业行使物业管理权。
五、 物业的使用与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一般事项:
1、该物业由管理公司根据授权及本公约进行管理。
2、管理公司的责任在于管理和维护该物业的每一部分,管理公司受本公约约束,并必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中其应遵守和履行之责任及义务。
3、管理公司将作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每一个业主承诺及不可撤销地任命管理公司为执行本公约规定的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管理公司的权力及责任
1、 在不抵触发展商及其权利转让人权利的前提下,管理公司有完全之授权去做所有为使该物业有效管理和维护所必须做的事情,并为此负责,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负责小区的房屋管理、商业服务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维护区内所有公共场所的照明及消防设施,并维护其功能良好。
(3)保持该物业及其所有部分(单元除外)清洁、卫生、干净,并负责垃圾清运。
(4)对区内各种车辆(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实行管制。除消防、救护等特许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小区。各种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并按规定收停放费。
(5)负责区内所有绿化地的维护和管理。
(6)配合派出所、居委会管理区内的社会治安工作,确保区内正常的社会秩序。
(7)对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直接进行经营管理。
(8)按政府相关的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缴费人收取有关管理费。对逾期不缴纳者,处以罚金。对拒缴或无理取闹的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9)公共部分用水,每月按实际的用电量收取电费。逾期不交纳者,处以相应滞纳金,连续超过2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缴电费者,予以停止供电。
(10)安排管理员对小区进行经常巡视,防止外来人员及不测事件发生。
(11)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罚。其方式有: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责令恢复原状;批评教育(包括公开批评);扣押或没收违章工具和物品;照章罚款;拆除违章建筑或设施等。
(12)实行依法、文明、民主、高效管理,定期征求住户意见,为业主和使用人排忧解难。
(13)保持所有公共地方内的机房、机械及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而配电房、电梯等设备,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4)清除任何不符合本公约规定的建筑物及安装物,向应负责的人要求并收取清除及补偿因此而引起的损害的费用。
(15)向业主报告所有因该物业的管理、维护而与政府、机构及有关个人的往来事宜。
(16)雇用或解雇所需职员,使管理公司得以履行其职责。为该等职员提供办公地方、制服、工作服、工具、器具、清洁或其它材料及所有必要的设备。
(17)节日期间可装饰该物业入口及公共地方(已出售的部分除外)包括灯光及其它饰物。如管理公司认为必要,可以组织该物业的文娱活动。
(18)监察各业主遵守及履行本公约的条款,方法为:
A、在该物业内显著地方公布违约业主及使用者的姓名连同其违约情节。
B、书面通知违约业主纠正错误,并在发出通知十四天后而该业主仍未纠正错误时,采取相应的行动。
C、透过法律程序向每名违约业主追讨本公约规定该业主须缴付或赔偿的任何款项。
D、管理公司认为合适的其它方法。
(19)采取一切措施(包括提出及进行诉讼)制止各业主违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约或该物业管理规则的规定。
(20) 就管理公司的一切酬金和因履行本公约规定之职责而支出及收取的一切款项进行妥善的帐目记录。
(21) 聘请、撤换及付酬予律师、建筑师、会计师、其它专业顾问、承建商、技工、代理人、清洁工及其它工作人员和机构。
2、不抵触本公约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其它行动使到该物业有妥善之管理和维修。
3、管理公司有权制定、修改该物业管理规则、停车场规则及装修规则,以上之规则及其修改应张贴于该物业报告栏上。
4、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做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5、管理公司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主及其使用者负责:
(1) 履行本公约所做出的一切行为和事情,但涉及刑事责任、不诚实、严重过失及故意违约的不包括在内。
(2)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
A、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之保养或受到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和破坏。
B、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能源或劳力短缺。
C、管理公司所无法控制的其它一切原因。
6、管理公司应尽全力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履行其对该物业的管理和维护的职责。
7、管理公司有权制定《违规处罚细则》,对违反本公约业主责任的有关条款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视违规项目及违规情节而定),并要求违规人员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如因该措施引致业主或使用人有任何损失,由业户或使用人自行负责,并且物业管理单位保留索赔之权利。
第二十七条:物业毁灭后的修复与重建
1、该物业任何部分如因火灾、台风、地震、或其它原因而损毁到无法按该土地批文的允许用途使用,而重新修复受损部分在建筑上或法律上均可行时,管理者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在保险金不敷的情况下,收取受损部分的业主(以下简称受影响业主)的费用,所有受影响业主应在管理者书面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将应付的修复款项交付管理者。
2、该物业任何部分如因前条所述原因而毁损至无法按土地批文允许的用途使用,而重新修复受损部分又因建筑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而成为不可能时,管理者应在损害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召集一次受影响业主会议,就受损部分共同讨论应变措施,为此目的,管理者可以在会议通知中提出处理建议。
3、如果在前款规定的受影响业主会议上述应变措施议案时,管理者应准备一份旨在使该措施付诸实行的正式计划,并在第一次会议后一个月内召开受影响业主第二次会议时对该计划进行讨论。
4、如果在受影响业主第二次会议中上述之计划获得通过(无论有否修改)管理者应通知所有受影响业主,如受影响业主中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业权份额的受影响业主向管理者书面表示赞同该计划,则所有影响业主均有责任参加该计划并在所有方面给予合作。
5、如果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受影响业主之过半数未能对计划作出书面同意,管理者应有权请求受影响业主及其抵押权人(如有)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所有该综合楼受损毁的单元,拍卖所得的先扣除应付之管理费及其它款项后,将按照个别业主持有的业权份额归还该受影响业主或其抵押权人(如有)。
六 物业管理费与物业管理基金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的费用分管理费和管理基金两部分;经常性支出以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定期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支出,非经常性支出由管理公司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从管理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承担。单元内的水电费、燃气费等根据读表数缴纳,由业主或使用人自付。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应付政府之地税、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及开支。
2. 履行本公约规定的管理公司职责的费用。
3. 为该物业的适当及有效管理,由管理公司决定应购置或租用的所有必需之设备、机械、车辆的费用。
4. 聘用及解聘协助该物业管理的行政及监督职责的费用。
5. 聘用及解聘任何管理该物业所必需的职员、承建商、或其它人士或机构,以及为该等人士或机构提供制服、工作服、工具、材料、设备之费用。
6. 为该物业整体管理运作所耗的费用及支出。
7. 管理公司的酬金。
8. 处理垃圾的费用及绿化养护的费用。
9. 操作、修理、保养、更换或清洁公共地方或公共服务设施的支出和费用。
10. 因安装、改善或更换该物业内任何公共服务设施所需的非经常性开支。
11. 管理公司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职务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力而支出的法律、会计、核数或其它专业费用。
上访诉求书怎么写?
开头:顶格写上收信机关的名称,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
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
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
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
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正文: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助。
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助,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的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随意推测” 、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
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
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的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结尾:写信访人的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
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位信访人亲自签名。
只标明人数的多人联名信,要写上两名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而且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方是有效署名信件。
本人签名,表示自己对上访信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的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要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例文:尊敬的冯健书记:我们是宏霞小区(原住址于巴中罐头厂)的27户被拆迁户,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没有能力与您们当面汇报情况。
迫于无奈,我们现联名向您们书面汇报以下情况:1、拆迁11年至今未还房。
2006年片区改造中,宏霞公司向我们出具了:拆迁许可证〔巴中拆迁[2006]06号〕、土地使用权证〔巴市国用[2006]第38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市字第175号原件后,我们全体被拆迁户才同意拆迁,并陆续与宏霞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整个工程分为两期,一期工程 2011年底竣工,已经还房。
二期工程在修建过程中于2011年6月收到巴州区人民政府巴州府函〔2011〕53号,要求暂停宏霞房屋未建工程,并且当时宏霞公司已办理了工程许可证〔2009〕市字018号和019号。
这样政府说叫停就停对我们拆迁户做如何处理,过渡费谁支付,没有任何处理意见和办法,那么我们该向谁要还房和过渡费。
据一些领导意见把我们这些拆迁户纳入集丰房产一并处理,但我们到相关主管部门了解到的情况是,集丰房产从土地、拆迁、规划、建管等相关国家规定的手续没有办理一件,从法律上讲集丰公司这个项目不应该属于合法项目,我们的拆迁是合法的,到现在都未还到房,我们敢同意吗?能相信吗?2、六年未拿到拆迁过渡费补偿。
宏霞公司自2010年起至今已长达四年未向我们支付过渡费用。
这六年我们找了宏霞公司无数次,宏霞公司却说是政府要求停的工,要钱找政府要去,岳宏霞(宏霞公司董事长)在2015年巴州区信访联席会议上发言就当场重申宏霞公司无力支付因政府的原因造成的过渡费,那么我们过渡费又该向谁去要呢?拆迁户中大部分都是原罐头厂的下岗职工。
收入微薄,房子对我们来说就是一家老小的避风港,这些年房子租金越来越高,我们实在无力支付高额的租房费了。
只能租住在城郊或借住在亲戚家里。
我们全体拆迁户从2013年至今一直向有关领导和市区信访局反映,在这几年中曾由区信访局冯刚局长、张英副局长主持参加的三次联席会议,也曾由巴州区张副区长(2015年7月15日)、吕爱国副区长(2015年8月5日)、宋克舜副区长(2015年10月13日)接访,至今未解决任何问题。
拆迁至今已经有11年了,中年人已变成老年人,我们中间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0多人,近80岁或超过80岁的有6人,我们还能再等多少年?其中已有等不到还房就遗憾离开人世了。
那些现在70-80岁的人还能再等多少年才能等到还房呢?...
上访诉求书怎么写?
开头: 顶格写上收信机关的名称,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
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
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
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
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正文: 按照《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助。
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助,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
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的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随意推测” 、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
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
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
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的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结尾: 写信访人的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
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位信访人亲自签名。
只标明人数的多人联名信,要写上两名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而且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方是有效署名信件。
本人签名,表示自己对上访信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的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要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例文: 尊敬的冯健书记:我们是宏霞小区(原住址于巴中罐头厂)的27户被拆迁户,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没有能力与您们当面汇报情况。
迫于无奈,我们现联名向您们书面汇报以下情况: 1、拆迁11年至今未还房。
2006年片区改造中,宏霞公司向我们出具了: 拆迁许可证〔巴中拆迁[2006]06号〕、土地使用权证〔巴市国用[2006]第38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市字第175号原件后,我们全体被拆迁户才同意拆迁,并陆续与宏霞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整个工程分为两期,一期工程 2011年底竣工,已经还房。
二期工程在修建过程中于2011年6月收到巴州区人民政府巴州府函〔2011〕53号,要求暂停宏霞房屋未建工程,并且当时宏霞公司已办理了工程许可证〔2009〕市字018号和019号。
这样政府说叫停就停对我们拆迁户做如何处理,过渡费谁支付,没有任何处理意见和办法,那么我们该向谁要还房和过渡费。
据一些领导意见把我们这些拆迁户纳入集丰房产一并处理,但我们到相关主管部门了解到的情况是,集丰房产从土地、拆迁、规划、建管等相关国家规定的手续没有办理一件,从法律上讲集丰公司这个项目不应该属于合法项目,我们的拆迁是合法的,到现在都未还到房,我们敢同意吗?能相信吗? 2、六年未拿到拆迁过渡费补偿。
宏霞公司自2010年起至今已长达四年未向我们支付过渡费用。
这六年我们找了宏霞公司无数次,宏霞公司却说是政府要求停的工,要钱找政府要去,岳宏霞(宏霞公司董事长)在2015年巴州区信访联席会议上发言就当场重申宏霞公司无力支付因政府的原因造成的过渡费,那么我们过渡费又该向谁去要呢?拆迁户中大部分都是原罐头厂的下岗职工。
收入微薄,房子对我们来说就是一家老小的避风港,这些年房子租金越来越高,我们实在无力支付高额的租房费了。
只能租住在城郊或借住在亲戚家里。
我们全体拆迁户从2013年至今一直向有关领导和市区信访局反映,在这几年中曾由区信访局冯刚局长、张英副局长主持参加的三次联席会议,也曾由巴州区张副区长(2015年7月15日)、吕爱国副区长(2015年8月5日)、宋克舜副区长(2015年10月13日)接访,至今未解决任何问题。
拆迁至今已经有11年了,中年人已变成老年人,我们中间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0多人,近80岁或超过80岁的有6人,我们还能再等多少年?其中已有等不到还房就遗憾离开人世了。
那些现在70-80岁的人还能再等多少年...
请问公司投诉物业的投诉书怎么写?
居民小区的付费“物业管理”的道理何在?: 1. 为小区的“安全” ? 请问如果居民家被盗,车被偷, 物业公司能承担赔偿责任吗?能负责侦察,抓捕犯罪人吗? 如果不能负责,则付费管理的意义在那? 安全问题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责任,我们生活在这个小区,管辖本小区的公安部门就有保障这个小区的居民生活安全的责任义务。
老百姓纳税人缴的税不正是要政府承担保障老百姓安全生活吗?为什麽居民还要自己再掏腰包解决安全问题? 政府支持“物业管理”,我认为是转移公安治安的责任。
居民生活安全保障的行政责任能由一个盈利性私人企业“物业公司”承担吗?“居民生活安全”能被一个企业用来牟利吗? 老百姓花钱买“平安”是黑社会的强盗逻辑。
2. 为小区的“环境美化和卫生”及秩序? 居民生活的周围环境是城市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部分,它的美丽和清洁是市政管理各级责任。
政府担当居民生活上的各项服务义务是政府收取公民税款的最主要的理由。
政府支持“物业管理”做“市政服务”工作,是转移政府责任,让老百姓重复掏钱做市政事业 3. 为楼内的卫生? 居委会(根据居委会组织法成立的居民群众组织)可以组织雇请专门人员打扫,居民每月交纳一点钱(比如10元)。
老小区就是这样做的。
有必要常年包养一个公司来做楼内的卫生吗? 4. 为房屋和公共区域的维修? 现在不管多复杂的家装居民都是在市场上找装修公司,更不要说房屋的修修补补了。
从市场获得这样的服务很容易,不需要居民花高费常年包养一个公司。
包养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节约经济的观念。
房管部门、街道及居委会都可以就涉及公共区域维护进行管理,如有邻里纠纷可以诉请法院。
5.“物业管理”真的很必要,没有不行吗?? 老的小区大多没有象新的小区那样必须聘请收费的物业管理,但那里的居民生活井井有条,派出所负责治安,街道社区负责环境美化和整治,居委会负责楼到的卫生管理。
居民委员会(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的群众组织,其核心任务就是为所在小区居民生活服务 请问为什麽新小区不能仿效行政部门服务型的小区管理呢?这不是政府的不折不扣的责任吗?除此之外,基层政府做什麽比这更重要呢?为本区的居民提供安居服务不正是本区行政部门义不容辞,最本分的工作吗? 把居民生活小区的“安全”、“美化”、“卫生”、“维护”……..,这些政府公共服务性的工作交给盈利性私人企业“物业公司”来做并获取利润,由公民出钱购买,是政府的懒政和失职。
公民生活上的“安全”和“卫生”等需求能被企业(物业公司)利用赚钱牟利吗? 不合理的事物必然导致公民的抵制,现在发生在收费物业管理上矛盾激化充分说明它的不合理和不正当。
希望政府在居民生活服务上不能懒政,更不能因为经济利益驱使,迫使居民接受付费的物业管理。
希望回归社区服务管理型的居民区,还公民一个安居乐业的家园。
凤凰网资讯 > 滚动新闻 > 正文“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该废除了2011年04月21日 02:36来源:大河报 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今日关键词物业管理试想,如果没有长期沿用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那么明鸿新城小区首个物业管理公司就是小区业主聘请的,这样,当初开发商德亿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很可能就会避免。
阅读提示位于郑州经三路上的明鸿新城小区,是郑州市首批商品住宅小区,由于部分业主与已退市的德亿公司和小区物业公司产生纠纷,使得该小区长期处于混乱动荡的局面。
2009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但“金水区房管局”迟迟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去年6月,“业委会”起诉“金水区房管局”行政不作为,12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金水区房管局”对“业委会”的备案申请予以备案。
“金水区房管局”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陈凤山“前期物业管理制度”与《物权法》存在明显冲突此案很复杂,拖的时间很长,社会影响很大,但是,如果顺藤摸瓜查找原因,就会发现它与长期沿用的“前期物业管理制度”有很大关系。
比如,该小区建成后,其开发商德亿公司便依照该制度自己设立了物业管理公司。
试想,如果没有这个“前期物业管理制度”,首个物业管理公司是小区业主聘请的,那么,当初开发商德亿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很可能就会避免。
这一事件再次告诉我们:“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该废除了! 当城市居民因自购住房变身为业主、入住拥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商品房小区后,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纠纷经年累月地见诸报端,最为甚者,西安万强艺术家小区业主左宏炜因发起筹备业委会,被物业公司雇凶当街打成脑死亡。
《物权法》规定,业主有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共同管理权的权利。
然而,业主法定权利的维护,何以需要以生命为代价?至2003年国务院出台《物业管理条例》,再到2007年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物权法》,每一次都让业主们饱含希望,但之后矛盾依旧。
依笔者之见,消除矛盾,就要找准矛盾之源——改变现有物业管理制度,还权于业主,恢...
如何写诉求书
诉求书XXX 、 女(男)、28岁、中专文化。
本人自XXXX年X月XX日XX月在XXXX(前身是XXXX分公司)做XXXXX工作,同年被XXXX无故解雇,没有得到任何补赏。
本人在XXXX年X月又一次在XXXX工作(据说是经过XX劳务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依然是做XXXX工作至今。
在这近几年的工作时间里,没有社会保险(即五险),和其它福利待遇,和其他人干着同样的工作,耗费着同样的时间,却比别人拿着少很多的劳动报酬。
也可以比一比,看一看。
根据党的章程,党的先进性,依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当时人XXX ( 代理人:XXX)
诉求书怎么写
诉求书 XXX 、 女(男)、28岁、中专文化。
本人自XXXX年X月XX日XX月在XXXX(前身是XXXX分公司)做XXXXX工作,同年被XXXX无故解雇,没有得到任何补赏。
本人在XXXX年X月又一次在XXXX工作(据说是经过XX劳务公司派遣的派遣工)依然是做XXXX工作至今。
在这近几年的工作时间里,没有社会保险(即五险),和其它福利待遇,和其他人干着同样的工作,耗费着同样的时间,却比别人拿着少很多的劳动报酬。
也可以比一比,看一看。
根据党的章程,党的先进性,依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当时人XXX ( 代理人:XXX) ...
及时回复业主诉求在物业服务中的作用
我个人认为:第一、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由于未明确说明您遇到什么困难,我只能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未必准确,供您参考和改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二、一般来说,该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您的简要情况介绍、您遇到的困难、你希望物业提供的帮助。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内容可长可短,一般只要把事情说清楚即可。
第三、为了您的方便,我简要起草了该申请书的格式,供参考和改编。
尊敬的物业公司领导:您好!我是某某某,何时到该小区居住,现住几号楼几号房屋。
遇到了哪些困难。
希望物业提供哪些帮助。
此致某某某何年何月何日以上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