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最高法:必须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力度
核心提示:小编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介绍,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力度,创新司法公开方式,推动全方位的司法公开。
2012年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12月26日,会议对该报告进行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传达学习、深刻领会审议意见精神,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底专门召开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周强院长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新要求,会议把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作出专门部署。半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突出重点,真抓实干,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新进展。
报告介绍,各级人民法院紧密结合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从解决影响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入手,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维护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努力增强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继续完善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改版升级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平台,实施上网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提高裁判文书的上网率。
推进知产审判三合一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研究规划,稳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问题给予高度关注,特别对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和适时有序扩大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提出多个可行性建议。
报告介绍,半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精神,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适应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扩大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数量。根据专利案件不断增长的趋势,修改相关司法解释,适当下放专利案件管辖权,指定符合条件的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选任更多具有技术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审判,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方式、流程,改进参审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参审效果。
积极探索加大赔偿力度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介绍,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维护权利人利益。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不少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强调要提高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介绍,各级人民法院增强赔偿方法的可选择性,提倡和引导运用针对性强、灵活多样和行之有效的损害赔偿方法,尊重权利人的选择权,积极探索加大赔偿力度的途径。积极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会计核算等方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积极合理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
商标案审理司法解释将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介绍,做好商标案件审理、知识产权诉前保全等司法解释的准备工作,争取尽早出台。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多位委员、代表提出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和审判工作的研究,及时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介绍,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调研,围绕审判工作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找准调研工作着力点,及时总结新经验和解决新问题。继续深入贯彻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司法保护基本政策,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属性、功能、特点以及实践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具体司法政策内容。不断完善司法保护政策体系,根据国家科技政策、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贸易政策等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司法政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进一步加强热点难点问题和新类型案件的调研指导。加强网络环境、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等带来的新类型案件的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和转化调研成果,统一新难法律适用问题www.lvshimen.com。
范文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升法院公信力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升法院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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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9-02
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参加调研。省委副书记陈润儿,市委副书记、市长宋希斌陪同调研。
周强参观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严管理图片展,对该院坚持从严管理,推行通报批评、审判监督、考评排序、选人用人、惩戒追究五项机制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他指出,近年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坚定不移地抓从严管理、规范执法,不仅有效解决了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也对全方位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审判工作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有利于保质保量地更好完成法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听取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四个规范”方法抓实规范执法情况汇报后,周强强调,规范执法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和系统性工程,哈尔滨中院从“作风、庭审、裁判、文书”四个方面抓规范执法,这个切入点找得准,也是科学合理的。
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字化审判委员会,周强饶有兴致地观看了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实地考察了审判法庭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文化建设等工作,他对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工作要求,建立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载体,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加强队伍建设的做法给予肯定。他指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把1946年建院以来的50余万卷宗全部实现电子化,为档案信息化建设积累了珍贵史料和宝贵经验,这个成果值得全国法院学习推广。
随后,周强一行来到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参观了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和审判监控中心。周强向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立案数量,认真了解增幅数量较大的几类案件的具体情况、院庭长办案机制和小额速裁开展情况,并与前来立案的律师、企业负责人交流,征求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周强强调,道外区法院推行立案工作机制改革,实现即诉即立、快立快审快执、方便群众立案的做法,成绩显著,意义重大。希望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坚持向当事人和律师公开审判流程,方便随时了解案件进展,不断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范文三: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 ——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通报会上的讲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童兆洪
,2006年4月19日,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同志们:
4月26日~我们将迎来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通报会~主要通报2006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情况~介绍我省法院2007年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新举措。首先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前来参加会议的新闻界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多年来关注、支持和监督法院工作表示诚挚的感谢:
一、2006年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
2006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五年~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继续稳步推进的一年。一年来~我省各级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在各级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的领导和监督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在审判任务繁重、新类型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认真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我省的科技进步、品牌创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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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繁荣~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一,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鼓励自主创新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的不断增加~2006年~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持续较大幅增长~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全年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1391件~同比增长11.37%,共审结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1246件~同比增长5.24%。在审判中~各级法院注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了一大批社会关注的新类型、疑难、复杂和重大案件~如湖南金峰音像出版社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邻接权纠纷、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诉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维护了社会正义~规范了市场秩序~激励了自主创新。2006年~我省各级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积极慎重适用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等多种措施~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程序救济。全年共实施诉前禁令2起~诉前证据保全2起~诉讼中进行证据保全300余次。同时~加大赔偿力度~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不断提高。为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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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傍名牌”等侵权行为~促进品牌创新~2006年~我省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个案中依法认定 “唐狮”、“人本”、“德意”等3个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全面落实“三项承诺”~实践司法为民
2005年1月~省高院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了“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三项承诺。一年来~我省各级知识产权法官以全面落实“三项承诺”为抓手~大力救济经济确认困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证据数量多、种类杂、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我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全面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努力查明案件客观事实~提高庭审质量和办案效率。注重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给予诉讼双方充分、公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努力形成有理有据赢官司的胜诉机制。我省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通过庭审前15天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预先刊登开庭公告、坚持公开审判制度、邀请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旁听、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以及网上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构建透明审判模式~维护当事人诉讼知情权~便于公众监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使知识产权审判成为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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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窗口。
,三,创新诉讼调解机制~营造司法和谐
为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我省各级法院坚持以法律引导人~以诚心说服人~以耐心启发人~以真心帮助人~以公心教育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特别是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以及可能引发涉法上访案件的调解工作~努力追求合作、共赢~不断促进社会和谐。2006年全省各级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以调解及撤诉方式结案754件~达到已结案件总数的60.51%。各级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还不断创新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调解的机制和方式。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特点~邀请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专家做调解工作。同时~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充分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支持~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如金华中院审理的原告东阳市歌山镇上蒋村委会诉被告浙江省东阳市银鹰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东阳市雪舫蒋火腿有限公司、浙江雪舫工贸有限公司侵犯“雪舫蒋”火腿商标权纠纷一案~社会关注较大~涉及到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问题~最终在法院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案件以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又如省高院审结的安吉天丰竹木业有限公司诉昆山均泰科技竹木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技术比对~而且当事人均为我国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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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出口重点企业~引起国内外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为了妥善处理纠纷~在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先后走访了浙江林学院有关专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又赴昆山、安吉现场勘验双方的生产工艺~多次耐心细致的组织调解。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合议庭成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兢兢业业的敬业精神~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条件~受到当事人高度称赞。
,四,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实现与时俱进
一年来~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省高院加强调查研究~跟踪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把握时代脉搏~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新思路。一是出版《民营企业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书。2006年年初~在已完成省科技攻关重点项目《市场经济背景下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民营企业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书~该书获浙江省法学会2006年度优秀法学研究成果一等奖。二是完成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子课题“在先裁判的既判力问题研究”的调研~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三是完成《司法视野下的我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调研》。该调研报告在第三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上被评为一等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工作动态》全文刊登~被多家新闻媒体报道~被省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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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增印了300多份转发全省。
,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2006年~全省各级法院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进社会对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了解和重视~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改善知识产权执法环境~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社会影响力。2006年在创新型国家建设活动中~应地方政府的邀请~省高院选派人员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知识产权讲师团~先后在台州、嘉兴、丽水、余杭、义乌等地为企业家和法律工作者传授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制度~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效果~有效拓展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发展空间。在2006年7月省政府举办的中美知识产权高峰论坛中~省高院认真向美方介绍了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和新情况,在接待外省兄弟法院来访的过程中~积极宣传我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近三年来~我院每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均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司法保护工作成就和典型案例~这项措施我们还会继续保持下去。
二、2007年我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举措
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落实省委提出的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省高院在广泛听取意见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前不久~发布了《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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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落脚点在于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并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从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需要,从保障我省引进先进技术~营造良好投资软环境的需要,从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对创新型省份建设的重要意义。
《意见》由充分认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对创新型省份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保障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机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能力四个部分组成。是一份关于我省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综合性文件~内容不仅涵盖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也涉及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不仅包括基本的司法原则和政策~也提出了系列具体的工作措施和保障措施。如民事审判中的临时措施适用、专业技术问题处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民事责任的把握以及与提高保障能力相关的审判组织、队伍建设、网络协作、宣传调研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对加大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新举措。
第一~深化落实“三项承诺”的措施。省高院提出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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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承诺”~是包括知识产权审判在内的我省各项法院工作的主线。《意见》对知识产权审判中落实“三项承诺”措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是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减免、缓交诉讼费,二是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导诉制度~免费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引导权利人正确举证~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降低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风险,三是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四是严格限制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止诉讼条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案件积压~努力缩短案件审理期限,五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不收取证据保全费,六是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内容继续其原侵权行为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依法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第二~加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惩治力度。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我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2006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结323件~与2004年相比~翻了两番。本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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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本院在《意见》中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按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严格适用缓刑~积极受理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
第三~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意见》提出~要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有条件的法院要适时开展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一个审判庭审理的试点工作。这项工作目前已经得到落实~我省杭州滨江区、宁波慈溪市、温州瑞安市、金华义乌市等基层法院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申请刚刚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上述基层法院将有权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以外的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将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一个审判庭审理的“三合一”审判试点工作。至此~我省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将从中级法院延伸至基层法院~大大完善了我省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第四~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支持合理的维权成本~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可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对于一些如被控侵权技术仅仅是被控侵权产品中的一小部分~或判决停止侵权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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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执行结果明显不合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当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判决停止有关的销售、使用行为。
第五~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知识产权民事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要确保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等原则~认真履行好职责,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等争议依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驰名商标的认定为审理案件所必需~凡是超出认定范围的案件或虽在该范围之内但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对拟认定的驰名商标~应事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生效裁判文书~按规定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六~进一步加大审判工作透明度。《意见》要求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坚持审判公开和透明原则。前几天~省高院刚刚对一起海商案件进行了网上庭审直播~社会反响很好。今后省高院将会不定期选取一些公众感兴趣、市民关注度高、普法作用显著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浙江法院网》的互联网站上进行庭审直播~以适应公众对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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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审判公正公开透明的要求。
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在座的各位及新闻界的朋友的支持和帮助~也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及时提出宝贵的建议。
最后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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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司法和谐
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司法和谐 [字体:大 中 小]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各级法院均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实现调解效益最大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整体原因
1.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工作效率的提高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与警力相对紧缺的矛盾进一步突出,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而忽视了调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从而降低调解结案率。
3.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与社会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对法院及法官还有一种不太信任的态度,怕调解使自己吃亏。
4.案件承办人员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除部分案件应当先调解外,认为其它案件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更体现不出 法律 的权威性或说强制性的一面。
5.“人情”的干预,导致部分法官不当行使调解的权利,也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6.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经济 进一步 发展 ,诉讼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当事人不愿调解。
具体案件)原因 个体(
1.债务及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率较高,但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原因是债务案件是一种既期、短期利益,责任明确,争议不大,只是暂时给付不能,相对来说调解结案较容易,案件调解率也较高,但从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前几年 金融 机构贷款纠纷案件大量积累,为及时追回贷款,化解金融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量纠纷涌向向法院,有时占当年法院此类案件的绝大部分,此类案件基本都能调解结案,从而使当年案件调解率大幅度上升;从2003年以后,此类案件诉讼高峰期结束,即使有也仅占此类案件的极少部分,也导致了案件调解率和案件数量的大幅度降低。
2.离婚、相邻案件调解率较低且较稳定。其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观念不断冲击着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人们对婚姻观念有较大的转变,其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婚姻自由越来越成为追求的目标,人性化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导致离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妇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财产的独立性得到空前增强,对男子的依附性大大减弱,这也成为离婚的“催化剂”。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离婚与否绝大多数能达成共识,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就成为争议的焦点,从而导致调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调解率较低且稳定;相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是隔壁两邻,有的还是亲属关系,其所争议的标的是具有长期性,甚至关系到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所以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非常谨慎,出现“宁伤感情也不损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调解的难度增大,案件调解率较低的原因。
3.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居中且基本稳定。侵权赔偿案件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既涉及到财产权更涉及到人身权,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平时积怨的结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诉讼过程中分歧较大,不容易调解结案,打官司的目的不仅是财产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个名气、
掰个输赢、讨个说法”,判决效果更好,当事人根本不愿调解,故此类案件调解率较低。
4.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权等新类型案件)的调解率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越来越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且越来越专业化,每年所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没有一定的 规律 性,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调解方法也有较大的差异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适用调解,调解率波动幅度较大就成了势在必然。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调解工作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过于强调调解率,以调解结案作为评定工作和法官能力发主要指标。这就会使一些案件承办人员为了调解结案,出现强制调解的情况,如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劝压调”、“以诱压调”等,甚至因法院内部审限及畏难情绪也会出现而对当事人采取强迫调解的现象;强调调解结案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辩证看待调解工作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视调解工作,使调解成为走形式。调解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一个互让互谅的过程,为使纠纷解决,必定有双方在利益上有所让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审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要求让步的一方当事人会理解为司法的不公,对调解失去信心,表现为不积极,敷衍了事,这也打击了法官主持调解的积极性,使审判中的调解程序走走过场,很难调解结案,诉讼效率低。
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和对策
(一)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不足
,(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 ,(“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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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浏览更多首页 ? 法学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文章 [字体:大 中 小] ,(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 发展 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 法律 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7(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8(“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对策与思考
,(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 历史 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完善和发展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与判决并重原则,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轻调的现象,宜调则调,当判则判。但判决前,六类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确规定应当先调解。
3(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4(简化调解书的制作。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当场制作并送达。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各级法院均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实现调解效益最大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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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上海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文章来源:新华网 | 时间:2009年04月18日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俞丽虹4月18日报道:17日,上海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资金、项目、政策、服务等四类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并将6大类、109项任务逐一明确责任单位。 上海市市长韩正表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关键是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公共权力、 公共资金、公共资源运行的各环节、全过程,实现"公共权力透明行使,公共资金透明运行,公共资源透明分配"。 根据这份《意见》,上海将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为重点,提高政府资金的公开透明度。其中包括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逐步实现政府部门预算,除涉及国家安全的部门外,全部报送同级人代会审议;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公开力度,年内主动公开对口支援都江堰灾后重建资金、支农惠农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流程和资金分配结果。 而包括备受关注的"新增机动车额度拍卖收入"在内的政府非税收入,以及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房屋维修基金、彩票公益金等相关的信息,也将进一步增强对公众的透明度,定期予以公布。 据了解,除了政府资金,上海还将推动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及其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制定公众参与行政重大决策的相关制度规范;进一步公开公共服务类信息,方便市民生活和企业生产。 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08年底,上海已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1.7万条,并形成了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市区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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