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你制造的锅炉或压力容器等的设计文件由第三方进行审核所出具的报告。
比如锅炉制造,先由锅炉制造厂将图纸等交由省特种设备检验院或特种设备协会进行审核,审核后出具的审核鉴定报告,就是这个东西。
主要是对设计环节进行的监管。
如何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报告质量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事关人身安全,加强质量管理可以从各个方面入手:提高安全质量意识、通过案例、教育培训,让检验人员提高责任感、检验能力;完善检验规范、检验设备和仪器;适时对检验工作和检验记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特种设备五证一书。
五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
一书:安装使用说明书。
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这八大类设备。
2. 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3. 根据青冶工程(QYETC)技术人员的查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4.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在企业档案管理中应该分入那些一级目录、二级目录...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本要求适用于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
1 管理职责1.1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方针和目标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批准,形成正式文件。
质量方针和目标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许可项目的范围、特性,突出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要求;(2)质量方针体现了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及其质量持续改进的承诺,指明本单位的质量方向和所追求的目标;(3)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和分解,落实到各质量控制系统及其相关的部门和责任人员,并且定期对质量目标进行考核。
1.2 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根据许可项目特性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独立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管理职责的质量保证体系组织。
1.3 职责、权限规定法定代表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质量负责,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应为管理层成员且具有与所许可项目专业相关的知识,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任命质量控制系统(如设计、材料、工艺、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热处理、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其他主要过程控制系统等)责任人员,规定各质量控制责任人员以及需要独立行使与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各质量控制系统之间、质量保证工程师与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之间、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之间的工作接口控制和协调措施。
1.4 管理评审每年至少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一次管理评审,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满足质量方针和目标的要求,并保存管理评审记录。
2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如作业指导书、工艺规程、工艺卡、操作规程等,下同)、记录(表、卡)等。
2.1 质量保证手册质量保证手册应当描述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结构层次和相互关系,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术语和缩写;(2)体系的适用范围;(3)质量方针和目标;(4)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及管理职责;(5)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的要求。
2.2 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与质量方针相一致,满足质量保证手册基本要素的要求,并且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2.3 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应当符合许可项目特性,满足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过程的控制需要。
文件格式及其包括的项目、内容应当规范标准。
2.4 质量计划质量计划能够有效控制产品(设备)安全性能,能够依据各质量控制体系要求,合理设置控制环节、控制点(包括审核点、见证点、停止点),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特性和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并且包括以下内容:(1) 控制内容、要求;(2) 过程中实际操作要求;(3) 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
3 文件和记录控制3.1 文件控制文件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受控文件的类别确定,包括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外来文件(注)、其他需要控制的文件等;注:外来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监督检验报告,分供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等。
其中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必须有正式版本。
(2)文件的编制、会签、审批、标识、发放、修改、回收,其中外来文件控制还应当有收集、购买、接收等规定;(3)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的受控文件为有效版本的规定;(4)文件的保管方式、保管设施、保存期限及其销毁的规定。
3.2 记录的控制纪录控制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形成的质量记录的填写、确认、收集、归档、贮存等。
(2)纪录的保管和保存期限等;(3)质量保证体系实施部门、人员及场所使用相关受控记录表格为有效版本的规定。
4 合同控制合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合同评审的范围、内容,并且包括执行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条件等,形成评审记录并且有效保存的规定;(2)合同签订、修改、会签程序等。
5 设计控制设计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设计输入的内容包括依据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条件等,形成设计输入文件(如设计任务书等);(2)设计输出,应当形成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等),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技术条件等要求;(3)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设计验证的,制定设计验证的规定;(4)设计文件修改的规定;(5)设计文件是由外单位提供时,对外来设计文件控制的规定;(6)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设计许可、设计文件鉴定、产品型式试验等有规定时,应当制定相关规定。
6 材料、零部件控制材料、零部件(包括配套设备,下同)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1)材料、...
特种设备什么情况下型式试验免评审
在近期做过类似的产品(比如最近半年做过QD100t的桥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已经通过工厂评审了,现在又做了QZ100t的抓斗桥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就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北起所申请免去工厂评审),而且还要看你的产品是A级制造许可还是B级和C级,A级才向北起所申请,BC级向当地市质监局申请就可以了。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有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 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抽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抽查设计制造、安装、重大维修档案是否建立抽查设计图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抽查产品生产过程资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种设备出厂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是否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文件抽查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确认是否到位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制造的情况检查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生产场地等变更是否向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机构及制度: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设备档案: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检修并有记录人员档案: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作业人员:在岗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运行情况: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水(介)质处理: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化验频次是否符合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项目作业人员:在岗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年度检查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查看该台设备的年度检查报告)压力管道使用情况检查项目作业人员:在岗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运行情况:是否有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年度检查:是否开展年度检查电梯使用情况检查项目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使用登记及警示标记: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安全装置: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任选其中一台、一个楼层)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维保情况: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是否有维保记录,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作业人员:现场司机和指挥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使用登记及警示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安全装置:运行警示铃、紧急制动是否有效维保状况: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的比例依据
依据是: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2015年第5号)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八条 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3.拒绝监督检验的;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
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
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我想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要什么条件
你好,你是要申请承压类或是机电类的。
下面2个管理规定,请看吧。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 2. 承压热水锅炉; 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制造许可 第六条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 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
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
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
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
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
那请问你那有最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
你好,现在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 第三节 经营 第四节 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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