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证明资料属于证人证言,没有固定的格式,而且也不能千人一面,要由证人实事求是地书写。证人需要写明的事项至少应该包括: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谁,为什么这么说。另外,因你们分属于不同的村民小组,如果你们当地的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那么这一点也很重要。
关于土地归属权!
合同产生的是债权,说的是村里要给你哥5亩地,土地证是物权,代表的是这5亩地2家各占2.5亩,因此对于土地来说,这地就是你的。
村里给地在先,你们分开土地证在后,即使按照合同这5亩地是村里给你哥的,那么从办土地证开始就相当于他把其中2.5亩送给你了。
如果他要去起诉,就相当于赠与后反悔,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可以反悔的,具体看法官怎么判了。
如果当初就该分给你们每人2.5亩,只是合同写在一起,那村里证明下应该就没事了。
农村土地归属权
你所说的证明资料属于证人证言,没有固定的格式,而且也不能千人一面,要由证人实事求是地书写。
证人需要写明的事项至少应该包括: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谁,为什么这么说。
另外,因你们分属于不同的村民小组,如果你们当地的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那么这一点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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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归属权到底该归谁?
从合同法和承包法角度来讲,虽然当初你们和农科所没签订书面的合同或者协议,但你家耕种并开荒的事实是成立的,不能以没有合同为由否认你家的耕种和改良事实。
现在涉及到征占地和补偿的问题了,你们应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调查(当然可能的话还是同农科所协商,避免问题搞僵),最好的结果是补偿费能够有个合适的比例归双方所有,因为你虽然耕种了土地,但它不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性质算国有。
关于土地归属权争议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你只有使用权,但此地块看来,你也没有农科所分配给你使用权的相关协议,这就难办了。
上述土地看来使用权在农科所。
现在要看开除你工作籍,有无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可通过行政诉讼,维护你的权益。
如果依法撤销开除决定,你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补偿费才能有指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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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是依据什么来确定土地的归属权
您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确权证据依据是: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4、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土地出让合同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10、生效的遗嘱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确权机关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有关土地确权的规定。
合法性原则包含既要遵循实体法,又要遵循程序法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都将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二)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指土地确权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土地确权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内容应合乎情理。
坚持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力合法行使,也有利于维护公民、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则《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城市不存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其土地自然应属于国家所有。
(四)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原则国有土地可以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但不能因此而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对于国家建设征收后,由于种种原因又退还给原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其国有土地的性质不得改变。
(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土地权属状况十分复杂,致使土地权属纠纷不断,使土地确权工作面临相当大难度。
因此,在确权工作中,必须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的原则,即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六)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原则在实施土地确权时,尽可能地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社会团结、稳定这一处理原则,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土地承包权归谁?您们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继承的问题,现需...
这位朋友,你所提的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二是关于继承主体资格和继承权利的问题;三是关于子女赡养父母亲的问题。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因此,你姥爷的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注意一: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注意二:实际操作中,不排除村干部和村民们的干预和阻止现象。
2、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以上规定,你姥爷、姥姥应是共同拥有该承包土地上的权益。
你姥爷只能处分其自己的一份。
3、你姥姥应当由其儿女赡养。
当然按照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你姥爷的侄子继承了一份遗产也就有负担你姥姥生活上的一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