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什么是消费者
什么是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共有九项:(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什么是消费者安全权?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消费者安全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合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善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这就要求:(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也就是说,消费者的安全都要得到保证。
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 (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4)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5)化妆品有毒有害。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6)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7)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什么是消费者的知悉权?
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了解和掌握商品的真实情况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
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因而,商品或服务只有在能够满足消费者某种需求的情况下才会被消费者购买或接受,否则,其需求就不能得到满足。而某种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够满足其需求,只有在对该商品进行适当了解的基础上才能知晓。同时,消费者正确地消费也要依赖于其对商品的有关
真实情况进行了解,有些商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些商品、食品、药品虽然本身不具危险性,但是与其它食物、药物混合后则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副作用,甚至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而,对消费者来说,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及特殊的需求,对充分发挥商品服务的效用,防止损害消费者安全的事故发生都是非常必要的。再次,让消费者了解真实情况也是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的前提,只有在充分了解商品的功能、效用、外观设计、等级、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对其花费一定数目的金钱去获得该商品或服务是否值得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对此商品与同类的彼商品谁优谁劣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引导消费者作出让自己满意的选择。消费者知悉权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关于这一点,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中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所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服务费用,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零售商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多种进货渠道的地区还可以标明批发(或者进货)价格或者批零价格、差率。旅店、饮食店、邮电营业单位、医疗单位、娱乐场所、存车场点等有偿服务单位或者场所,均需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基础上明细价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基础上名称、等级或者规格、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产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
另外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等。如在上海某地药厂所生产的药品上,只用了短短几十个字对药品进行说明,关于药品的慎用、忌用、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全部缺失。而在北京同一种药品的生产厂家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中,却是几百个字,详细了药品的成份,服用方法、性能。服用后的反应中哪些属于服药后的正常反应,哪些属于过敏症状以及应采取的急救措施等一一列明,这与上海某制药厂的作法相比,其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自可得知。
第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在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的情况下,和种新型的产品不断涌现,各种不同的型号,具备多种功能的商品也日益增多,在同类商品中,品牌的不同,用料的差别以及生产工艺的差别,都使商品越来越呈现出丰富多彩之势。而对于一个消费者,他可能是某一领域的行家、专家,对某类产品有着高超的鉴别能力,但是,他不可能对每种他在生活中接触到和将要接触到的商品都了如指掌。所以,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向经营者询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情况即成为必然。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了解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对之细致耐心的予以回答。特别在今天高精尖产品不断进入家庭消费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也日趋增多。当然,也应该看到,现在有些厂家在自己的新产品上市的时候,派出本厂业务人员对自己的新产品进行介绍、宣传和亲自演示等,这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无疑有促进作用。
第三,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情况。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实,或者因其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使消费者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未如实披露的有关信息可以主张彼此的交易为无效。消费者还可援引《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的行为,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在经营者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下,或者其宣传足以使任何一般人相信其陈述并依赖此做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决定,消费者在发现自己权益损害时,可援引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什么是消费者选择权?
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是在不同的动机驱动下进行的,他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或为满
足自己的发展需求,或为满足他人的需要。因此,必须让消费者根据需要对其打算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出选择。同时,每一个消费者都具有自己的品味、爱好和特殊的要求,如果他不能自主的选择,那么,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就不能充分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消费品供应十分匮乏,因而,消费者的选择权实际上名存实亡,大量消费品凭票供应,消费者更无选择的余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消费品市场空前繁荣,各种商品种类完全,琳琅满目,消费者不能自主选择的环境得到了根本的改善。但是,侵犯消费者选择权的现象也经常出现,例如,有些地方政府与经营单位联合滥发购物票证、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店的商品;有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以本地生产的实物充抵工资发给职工,这实际上就是将消费者不需要的商品强行卖给他们;曾有一段时间商品搭售现象在一些地方非常普遍,经营者在出售优质名牌、畅销品时强行搭配劣质滞销产品;由于预售、邮购商品时消费者不能直接通过商品进行自主的选择,近年来,利用预售、邮购、有奖销售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开始愈演愈烈。此外,因消费者的挑选后表示不购买该商品而受营业员辱骂、殴打的现象更时常发生,一些旅馆、饭店在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不等旅客问清情况就连拖带推地拉到旅馆,强迫其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质服务。这些行为都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
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是消费者获得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和服务方式,自主地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这些规定都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除此以外,我国还应该加强对邮购销售、分期付款销售、预售、上门推销以及服务业中强行推销商品等行为的管理,并完善这些方面的法律,只有这样,消费者的选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
什么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公平的交易条件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由于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某种消费品不能得到时,其需求就不能满足,甚至危害自己的生命健康。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消费者出于对消费品的强烈需求,他们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为经营者所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过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消费者以法定的公平交易权就尤为必要。另外,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准则。由于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费者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都具有自主的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交易行为的发生是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的。所谓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不得有强制性的或者岐视性的交易行为;同时在商品的质量担保、公正的价格和准确、真实的计量条件下从事交易。(2)交易的结果可以达到消费者预期的目的。所谓预期的目的,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变成现实,并且是在可以接受的公平的交易中使其付出的货币换 了等价的商品或者服务。(3)公平交易是交易双方协作完成的。所谓协作完成,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中都以诚实可信的
态度对待对方,并且都获得了不同目的的结果。
什么是消费者求偿权?
消费者的求偿权是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人身及财产遭受损害时,其损害来源于经营者,因而,经营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根据利益衡量原则,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中获得利益,而消费者却没有得到利益,因而,由经营者依法对消费者的损害予以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
消费者的求偿权的民事法律依据源于《民法通则》。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前提下,以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了赔偿损失为侵权人或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构成来看,发生了侵权行为或者不履行行为时,只要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损害,就应负赔偿的民事责任。对于权利人而言,损害赔偿是其权利遭受不法侵犯后,权利回复的必要手段,对于侵权人或者债务人而言,是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由法律对其作出一个不道德的评价。在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质而言,它具有补偿性。这主要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只要在当事人所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或者由于人身伤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完全的补偿后,侵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民事责任即告承担完毕。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基于消费者经济上的弱者地位,为鼓励消费者依法要求赔偿,严惩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
什么是消费者的结社权?
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往往是孤立、分散的个体社会成员,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却时常表现为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庞大的组织机构,拥有各种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专业人员的企业,因此,尽管法律规定交易当事人地位平等,但由于交易双方实力的巨大悬殊,实际上,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同时,经营者为了垄断市场、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往往相互联合,通过协议、董事兼任、控股等手段,控制市场,一致行动,共同对付消费者,消费者纵有苦情,也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为了与强大的经营者及经营者集团相抗衡,实现与经营者之间的正真平等,消费者除了通过国家支持和社会帮助以外,还应团结起来,进行自我救济、自我教育。通过设立自己的组织养大自己的力量,提高自身的素质,同不法经营行为作斗争。另外,消费者组织社团的权利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为了达到某一共同目的,结成固定的社会团体组织,进行某种社会活动的自由。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组成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即这种权利的体现。正因为如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由于社会团体及组织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直接与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联系,因此,国家十分重视社团的指导和管理,规定了成立社团组织登记制。任何公民在行使结社自由权,成立社会团体时,都必须依法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登记。
消费者组织社团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申请成立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社会团体的章程;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成员数额等。消费者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批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什么是消费者受教育权?
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消费者是以他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作为消费对象的,消费信息偏存于
经营者一方,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商品服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商品的结构功能日益复杂,危险性越来越大,因此,消费者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及服务的接受者,所面对的是不断更新、日益复杂的商品和服务。这就使得消费者很难凭一般经验对商品服务价值作出正确的判断,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安全、合理的消费。这就决定了他们正确的选择和使用商品都要求必须以获得商品的有关真实情况为条件,否则,就难免在进行消费交易及使用消费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只有在消费者掌握了充分的消费知识的情况下,他们才能正确的使用商品、接受服务、防止损害事件的发生。 同时消费者要保护自己,必须明确他自己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哪 些损害他可以获得救济,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要求消费者应当了解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因此,除了及时地将有关消费知识传授给消费者外,还必须将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知识传授给消费者,而这些都需要通过实施消费者教育来实现。正因为如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受教育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和权利。”
消费者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权利,它首先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获得有关商业服务消费知识和消费者保护知识的要求是合理的,消费者可以以一定方式来实现这一要求。其次,作为一种权利,它还意味着政府、社会应当努力保证消费者能够接受这种教育。除督促经营者充分客观地披露有关商品、服务的信息外,还必须通过各种措施促进有关知识及时传播,保障消费者受教育的权利能够实现。
什么是消费者受尊重权?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以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通则》又对公民的各种人格权作了具体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人格受尊重权正是宪法及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人身权保护原则和制度在消费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民族风俗受尊重权,体现了宪法规定的精神,对预防民族纠纷,促进各民族团结,保护各民族人民,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的。
什么是消费者的监督权?
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监督”一词具有监察、督导的含义,监察即对一些不法现象进行检举、控告,使其昭然于世;督导,即提出意见或进行处理,以督促违法者改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关系到第一个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保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得以遵守和执行,不仅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是消费者自己的重要任务。消费者是广泛的社会力量,每一人都可以成为消费者,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得好坏与每一消费者都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他们对自己的利益最关心,因而,必然会发挥最有效的监督作用。 消费者的监督权的直接法律渊源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另外,还有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公民的民主权利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什么是经营者?
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的行为有哪些?
主要是有关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等。处罚的方式有:责令改正,是指命令经营者纠正其违法行为;警告,是指向经营者作出其行为违法并不得继续从事访项行为的训戒;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收缴经营者的非法获利上交国库;罚款,是指强制违法的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责令停业整顿,是指命令违法的经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停止经营,改正错误;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取消违法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各有关行政机关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行政责任的追究,即可依受害消费者的申诉进行,也可以依自己的行政监督管理职权主动为之。对数额较小的违法行为,还可作出即时处罚。这使得通过行政责任手段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了积极主动和便捷高效的特点。此外,行政机关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追究其行政责任,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十分有利的条件。
经营者有义务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为其设置障碍。对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定处罚。这也是关于经营者行政责任的规定。
为了保护经营者不受行政机关违法的行政制裁,保护其合法利益,并实现对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对有关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事项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区别与联系。区别在于它们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即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联系在于它们可能产生于同一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往往只以侵害的程度等界限划分。情节比较轻微,没有触犯刑律的,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应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反,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则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就不应进行行政处罚,而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践当中,必须对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予以特别的注意,这样才能正确地适用于法律,恰当地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
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规章中规定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下列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其他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在这个规章中还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情形有: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什么是消费争议?
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而发生的争议。
消费者争议是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消费者争议的发生或是由于其认为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或者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与消费者权益有关问题具有不同的认识,因而发生争执。这种争议,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范畴。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是在消费领域或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消费纠纷,顾名思义,必然是与消费相关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其具体范围包括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 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争议;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与消费者产生的争议;农民在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的争议。
第二,是关于消费者权利或者经营者义务的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一系列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同时也赋予了经营者一系列的义务,而有些义务是和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的,如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等。尽管实际生活中消费纠纷千差万别,有的因产品质量而起,有的因服务价格而生,有的甚至因双方斗气而生,但其核心集中在权利义务上。商品和服务的背后,隐藏着的是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消费者争议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实体法律关系一般只能是民事性质的法律关系。因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不存在的隶属关系,而与国家行政机关发生纠纷,不属于消费者争议。国家以民事主体身份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亦可能在国家机关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如不合理收费引起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与经营者地位相当,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具有民事争议的性质,属于消费者争议的范围。
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示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关于消费者和经营者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了解决消费争议的5种途径,其各有特点,适用不同条件下的消费争议的解决。
范文二:什么是生产消费者?
什么是生产消费者?
生产消费者(prosumer)是著名的经济学家比尔奎恩(Bill Quain)博士在《生产消费者力量》提出的一 个概念. 生产消费者是一个由"生产"和"消费"和"者"组成的合成词.首先,我们从字面上解释:"者"在这里指 人类,"生产"是人类的一种创造性活动,如:工人=创造了产品的人,作家=创造了作品的人,音乐家=创 造了音乐的人,孕妇创造了生产力的人,……等等参与了生产活动的人都是生产者."消费"是人们购买有 形,无形产品以满足自己生活需求的一种行为,如:购买衣服,购买房屋等就是购买有形产品的消费行为; 如:参加培训,参加旅游等就是购买了无形产品的消费行为;....等等实施了消费行为的人都是消费者;人 类要生存就需要消费,所以天生就是消费者;人类生产的产品必须通过消费才能体现产品的价值,如:霉 变的大米,含三聚氰胺的牛奶……因无法被消费,所以都是毫无价值的;在明确了"生产","消费"的概念 后,我们就可以真正清楚给"生产消费者"下定义:从广义上讲"创造消费行为的人"都可以称为"生产消费 者".由此可知:生产消费者属于生产者范畴,他生产的不是产品,而是一种消费行为.从狭义上讲:"生 产消费者"首先必须是消费者,然后通过对自己所使用的产品进行口碑宣传使更多的人产生了消费行为, 促进消费品流通,促进商品转换成社会财富.严格定义"生产消费者"的意义在于:帮助人们精确区分"生产 者","消费者","推销员"或"直销员".更好发挥生产消费者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力量. 生产消费者的分析 ,佛罗里达大学市场营销学教授,作家,演说家和商务顾问,在他那本着名的 比尔奎恩(Bill Quain) 畅销书《生产消费者力量》 (Pro Sumer Power)中给出了答案,您可以通过成为生产消费者来建立自己的 商品流通渠道. 生产者赚钱,消费者花钱,生产消费者在花钱的同时赚钱.生产消费者首先是一个消费者,其次他是 一个生产者,他生产的是跟自己有关的消费者.普通消费者没有大量的资金来建立传统的商品流通渠道, 比如设立仓库和店铺,购买运输工具,投放广告,支付员工工资等等,使商品从生产商流动到消费者身边. 但是每个消费者都拥有时间,都认识一些其他的消费者.因此,生产消费者逆向思维,不从产品出发,而 从消费者出发,在花钱消费的同时,生产消费者投资时间去向人们分享这个"在花钱的同时还能够赚钱"的 生意机会,改变消费者的购物观念和购物习惯,组织消费者进行消费,并教授他们也做同样的事情,建立 一个生产消费者联盟,建立一个自用消费型组织,使消费者定向流动起来,建立起一个由终端消费者组成 的商品流通渠道,流通生产商的产品,对商品流通做出贡献,因而得以参与
流通领域这 70%财富的分配. 生产商将节省出的庞大的广告宣传费和渠道建设费等中间环节的费用,通过非常科学,非常合理的奖励制 度,返还给生产消费者. 生产消费过程的图示如下,请注意箭头的方向. 中间环节,物流,使得产品从 生产商流通至消费者. 生产商¥3——>批发商¥4——>零售商¥7 ——>消费者¥10 组织消费者定向流动至生产商,另一种高效的商品流通渠道 生产消费者联盟建立一个企业系统通常 有三种方法:自创一个企业系统,如微软和沃尔玛,但统计表明,您有十万分之一的成功机会,您和我能 够成为下一个山姆沃顿的机会就如同成为下一个迈克尔乔丹一样;购买一个成熟的企业系统,如麦当劳 等特许经营,但您需要 500 万人民币的启动资金;同一个成功的企业系统合作,加入这个系统,成为它的 一部分,并随着系统的发展而发展. 从事生产消费就是在采用第三种方式.这个由消费者组成的商品流通渠道是一个能够被不断复制(简 单,易学,易教)并自动增长的企业系统(每个消费者都认识其他的消费者) ,只要渠道中的消费者不停 止消费(我们每天都在消费,只不过我们需要更换一个消费场所) ,只要商品能够持续不断地流通,无论 生产消费者是否继续从事生产消费,都能够继续获得奖金,这就是被动收入. 因此,生产消费者通过建立一个由消费者组成的商品流通渠道,就建立了一个企业系统,成为B象限 的人,获得被动收入,从而能够同时拥有金钱和时间,实现财务自由.每一个生产消费者都是他组建的"商 ,是一位独 品流通渠道"企业的董事长,没有员工,只有合作伙伴,是一位自由企业家(Free Enterpriser) 立事业拥有者(Independent Business Owner,IBO) ,自己的事业由自己决定,所建渠道的大小,管道的粗 细,全靠自己努力的程度. 如果您想拥有同别人不一样的生活,您就需要拥有同别人不一样的思维.
贝莱恩科斯罗(Brian Koslow)在他的畅销书《365 个成为百万富翁的方法》 (365 Ways to Become a Millionaire)中提到:"很普遍的一个错误观念是:要多赚钱,就得更努力地工作.然而,从根本上讲,当 你改变你的思维——不是行为——你的收入就会增加".您的思想就像降落伞,只有当打开时才工作. 作为消费者,我们是短期思维,我们只是在考虑购物和花钱,我们追求折扣,每次消费都是一笔支出, 钱从我们的口袋流走再也不会回来,我们在为自己建立负债.生产者是长远思维,他们在想怎样才能创造 财富,他们考虑的不是怎样省钱,而是怎样创造长远的收入,创造拥有者权益,他们在为自己建立资产. 生产者赚钱而消费者花钱,如果您想获得更多,就要像生产者,就要像生意拥有者那样思考和行动.生产 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不但购买
了商品,还获得了一个生意拥有权.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我们都要 去消费,但您愿意向一家为了吸引顾客而花费数百万美金请明星做广告的折扣公司购买商品,使自己缓慢 地变贫穷,还是愿意向一家不做广告,而将这些钱以奖金的方式支付给生产消费者的公司购买商品,使自 己快速地变富裕呢?因此,我们需要换个方式思考,重新定位自己,通过更聪明而不是更便宜的购物来创 造财富. 在这种商业模式中,由于消费者与消费者进行互动交流,消费者推荐消费者进行消费,消费者组织消 费者进行消费,形成一个由消费者组成的网络联盟,所以这种商业模式也被称为互动营销(Interactive Marketing) ,推荐营销(Referral Marketing)或者网络营销(Network Marketing) ,它将成为 21 世纪主流的 营销模式,引导一个全新的消费理念.这些同生产消费者合作的生产商或者经销商, 被称为互动营销公司.
范文三:什么是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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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费者权利
什么是消费者权利?
所谓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领域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所享有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消费者,如果不明了自己究竟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作为一个消费者,首先要明白的就是自己享有那些权利,这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消费者只有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才能理直气壮的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因此,消费者权利是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消费者究竟有哪些权利呢?根据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的规定,消费者权利具体为:
1. 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2.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3. 使消费者得到充分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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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接受消费者教育;
5. 提供有效的赔偿办法;
6. 有成立消费者组织及其它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等权利,要求各国政府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消费者权利主要有以下七项,即:
1. 有权获得安全保障;
2. 有权获得正确资料;
3. 有权自由决定选择;
4. 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5. 有权获得合理赔偿;
6. 有权获得消费教育;
7. 有权获得健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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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什么是消费者权利http://s.yingle.com/w/xf/40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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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什么是消费者洞察
“消费者洞察”一词在我们的工作环境里,近几年听到的次数越来越多,很多有可能仅次于“创意”或“策略”这些词……因为,不管是与客户的对话,或是在进行策略或创意方面的内部讨论,我们很有可能都会说道“消费者洞察”。
谈到消费者洞察的时候,我们也常听到,“这创意没有消费者洞察”,“这简报没有消费者洞察”,“这个不是消费者洞察”,“我觉得这个才是消费者洞察;有人 觉得“向往社会地位”是个消费者洞察,但有人觉得“不就是等于妈妈是女人,算什么消费者洞察?!”等等……那到底什么才是消费者洞察呢?
再说,自从在策略部门工作后,我就常常收到一些让我有点疑惑、不知道从何入手的电邮,通常只有一句话,例如,“我们刚接到一个项目,是有关饮料类别的项 目,有没有消费者洞察可以提供?”……很明显局的一句消费者洞察,应该可以帮忙启动思考,把事情的端儿理清楚。显然,消费者洞察是发展策略的一个重要因 素。可是,草率的提供几句泛泛的文字描述,真的是消费者洞察么?我回复这些邮件,是否真的对发件人负责?他们收到这些描述,又会觉得这是他想要的“消费者 洞察”么?
我们谈消费者洞察谈得很频繁。而且消费者洞察又好像在我们的所有产出上(包括策略和创意)担当了非常重要的任务。各人对消费者洞察的看法上有偏差,有些时候也有点模糊,那不是挺麻烦的吗?
(文章看到这里,有没有发现消费者洞察这东西好像挺烦人的呢?)
我在这里尝试以简单的方式,是这里请这些问题……
我收集了在奥美10年里认识的前辈和自身同时对消费者洞察下的定义,尝试找出一些共同的认知,为消费者洞察下最简单的定义。
同伴们对消费者洞察的看法……(排名安通这门回复的先后顺序!)
奥美亚太区企划总监 钟秀
“我想应该是?一个能形成制胜策略的新鲜理解?。”
日本奥美董事长 马克.布莱尔(Mark Blair):
“洞察其实是一些你以见过的东西,但你会突然第一次发现他如此重要。”
上海奥美广告总经理 李家舜(Michael Lee):
“大部分人忽略的事实”。
奥美北京集团企划总监 钟桥轩:
“对消费态度、信念和行为的一个新鲜理解,可谓品牌思考和创意确定很好的机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南中国奥美企划总监 董华:
“洞察可以是大的,也可以是小的。它是对人类行为活在生活上的小事情的重要认知,通常北大部分人觉得是理所当然,而被忽略。”
奥美中国区副董事长暨奥美上海及南中国去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汪少杰:
“洞察就是:把人类最原本的特征和信念,放在一个平常不会联想到的背景里,结果能触动或组织消费者的行为。通常找到洞察的时候,就像灵光一闪的感觉,你会听到营销人员、调研人员和策划人员,会像阿基米德在喊?Eureka(我找到了)!?异常兴奋!”
中国台湾奥美广告暨运筹广告副董事长 叶名桂:
“人性的神人了解,有助于达成广告(或传播)的角色”。
雅加达奥美资深企划总监 万籁(Wan Lie):
“洞察是深入?皮肤(表面)?的,是深入了解事物背后的真相,从而创造灵感。”
洞察不能只是发现事实,洞察是看透事实背后的真理,是更深一层的探讨,是问了五个为什么之后的答案。
然后,通常你会来到?人性的真实面?,然后,你得到的不只是“消费者”的回应…… 而是当我们把人当人,所得到的共鸣。
让我来总结一下各位专家的意见……
消费者洞察会不会就是……
运用人性的真理,提供新鲜的看法
……它是以人为本的,不管是营销或传播,我们的目标对象都是人(这里不用讨论了吧!)
……它是真理,因为它不是编出来的,是本来就存在的事实,是深入挖掘的发现,是每个人都会因为认同而被触动的(想想看如果不是真理的话,有人会听进去么?)
……它必须是一种新鲜的看法。因为消费者洞察在我们的行业中,要能够针对某个特定背景和命题提供沟通的依据,否则不管消费者洞察多有启发性,也只能是聊天用,在传播中派不上用场。可是,它又不能是老生常谈,因为就看法是没有“回头率”的,更别说话否触动人了。
如果我的总结对你来说话是很“虚”的话,我就另一种方式总结各位专家的看法,个大家一个快速测试;当你个你的工作伙伴谈到消费者洞察时,如果以下条件全部被满足,Eureka!!!你找到好洞察了!
1.是真实的(其他人听完后,自然会点头,说“对哦!”)
2.是新鲜的(其他人听完会想,“我怎么没想到呢?”)
3.是能触动人的(其他人听完会自然兴奋)
4.是不需要解释的(讲的是真理,不是推理,其他人一听就懂)
5.是根命题直接相关的
如果你还是不满意的话,就在以上前辈们的金句里,选一个做为你自己的定义吧! (同时,我也将以一个项目为例,进一步讲消费者洞察具体化,在我负责的项目里,这是我最最喜欢的——“海澄湖畔”住宅小区。)
很不容易的市场……
这是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产项目——“海澄湖畔”住宅小区,位于大屿山的一个角落,名为“愉景湾”。客户是整个愉景湾的发展商,“海澄湖畔”是2001/2002年的重点项目。
愉景湾已经发展了好多年,香港人都知道他几乎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唯一的世外桃园——里面规定不能开车,空气非常好,有海滩,有大量的绿化带,自成一景。而 且,居民除了香港人以外,非常国际化,这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挺罕有的环境,吸引了很多为国人入住。但由于位置和交通还是不方便(一定要坐船),而位置又直 接跟升值潜力有关,对大部分争分夺秒和重视投资的香港人来说,愉景湾的房子很难会是他们的首选。但让销售变得更难的是当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大气候。 1997年的经济危机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一直下滑,而发展商们1997年前购入大量土地,如果再不逃现将无法收回资金。逆境之下,竞争法而变得更激 烈:
47 000套新房子将在同时期推出(那时候的想干特别行政区,一天只有几套一手单位成交)个发展商都在减价,市中心房子可以降至不到港币3 000元/平方尺(1997年高峰期是15 000)。
贷款利率下调,其实下调的部分不是银行调整,而是发展上再对其进行补贴。 更可怕的是,人们对前景非常悲观,对楼市甚至有股恐惧感……
7%失业率(对香港热别行政区来说是新高点);
每天都有大公司裁员,没有人敢肯定自己明天是否还有工作;
40 000户人有“负资产”;
甚至有些“负资产”人士自杀;
所以,我们面对更大的任务,不只是在于如何突出自己的产品,而是如何在这种停滞和高度竞争的环境里,逆势销售房子。
逆势销售——为什么消费者想要房子,却不付诸行动 因为“海澄湖畔”的单位都是属于大户型的,而且由于购入的低价很高,我们的主要目标对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家三口的中上层家庭。
在消费者座谈会上,我们邀请到一些收入稳定、有相当存款的家庭参加。谈到买房,每个家庭还是很希望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是,在目前那么不肯定和悲观的大环境下,他们都非常犹豫:
“价格一直跌,我不知道现在价格是否已经是最低点”;
“我不肯定我明天会否失业”;
“我不想变成负资产”。
我们再尝试用更吸引人的理由跟他们讨论,例如:非常低的贷款利率,最多的配套和最好的生活环境,或首期款几乎等于零……但他们还是不为所动。
“……我那还是不肯定。市场上有很多选择,价格又不断地跌,还是安全一点,等价格跌倒最低点的时候再买吧”……
那他们心里到底有没有想过,要等到什么时候呢?
“……不好说……还是走着瞧吧。”
等等看……看着等……等到何时又不知道……这种奇怪的行为,让我们看到了怔怔的挑战……
打破这个好像永无休止的“等着看”态度。
扭转局面的洞察
是什么,可以能让他们迫不及待、不能再等呢?
我们想到了小孩子……
小孩子的童年只有几年,是不能等的
我相信每个父母亲,对这个洞察肯定有同感的,因为父母亲心里都知道…… ……小孩子成长超快,一瞬间就长大了。
……小孩子将来会变成怎样,没人可以预测,父母岂能完全控制的是,给他们一个最好的童年。
……父母和小孩子最密切的时间段,也只是童年这仅有的几年,因为人们都知道,当小孩子到了中学的阶段,跟父母亲就自然会开是疏离,自己开展自己的生活。几年童年该好好珍惜,不能错过。
……父母亲也会认为小孩子的童年是成长最重要的时段,该给他们最完美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这个消费者洞察体现了人性的真理,也提供了对买房子和对“愉景湾的还成湖畔”一个新鲜的看法。……因为“小孩子的童年只有几年”,可能交通稍微不方便,但还是该给小孩最好的童年,最好的成长环境。“愉景湾的还成湖畔”的优势,就自然不言而喻了。
在我们定义的挑战和洞察基础上,传播如何组合?诉求为何呢?
我们的传播分成逼迫和吸引两个部分
逼迫的营销活动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反思他们目前那种“不知所因,无限等待”的行为。
沟通的切入点是:
“童年是短暂的,现在就要给与最好的”。
在电视广告“父子篇”里,年看到的是大多数爸爸们都会为小朋友拍摄的成长记录,同时你听到一个爸爸给小孩的信,诉说自己面对小孩成长的感受和心声……
60秒的“父子篇”
镜头1:就是这几年……就只是这几年……谢谢你,令我改变
镜头2:突然间,我觉得自己好重要。
镜头3:不知道何时开始,我变得很喜欢笑。
镜头4:有些时候会很傻的想……真的不想你长大的那么快。不知道将来会怎样…… 镜头5:不知道将来会怎样……只知道……今天,我要给你一个最好的童年。 镜头6:愉景湾的还成湖畔一段
吸引的音效活动目的在于将“愉景湾的海澄湖畔”定义为小孩子最理想的成长环境,沟通的切入点就是“不一样的童年”。
在“愉景湾的海澄湖畔”成长的孩子们,他们的童年是不是很不一样?
我在前面已经提起了愉景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密集的城市里,确实是非常得不一样。但为了找到更好的素材区战士“不一样的童年”。整个品牌小组(包括创意 部、客户部和策划部的成员)去愉景湾住了两天,在岛上观察,吧小孩子非常不一样的行为记录下来,变成创意素材。在愉景湾,我们看到的是,小孩不穿鞋子到处 跑;不同国籍的小孩混在一起玩,用不同的语言在沟通;他们的玩具不是电子游戏,而是自己把一些废物创造玩具……
创意把这充满快乐笑声的童年生动的表现出来……
结果
第一期的住房在三个星期就卖完了(本来定好的第二波广告媒体时间,因此被迫取
范文五:什么是消费者剩余?
什么是消费者剩余,
消费者剩余是买者为购买一种商品愿意支付货币量减去买者的实际支付量的节余部分。
就举买电脑的例子吧。虽然都知道蜀汉公司的电脑质量和性能不错,但是,愿意支付的价格是有差异的。孙权富甲一方,愿意出9 000元的价格买天想电脑;张辽觉得关羽不会骗他,愿意出8 700元;周瑜愿意出8 300元;曹操只愿意出8 000元成交。假如现在蜀汉公司就只有1台电脑可卖,由4位买者竞价,最后的胜出者肯定是孙权,当他以8 750元买到这台电脑的时候,他的额外收益是多少呢?比起他愿意出的9 000元来,他还得到了250元的“消费者剩余”。假如现在有4台天想电脑出售,为了使事情简单化,就统一以8 000元的相同价格卖出,结果会是怎样的呢?
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曹操没有得到消费者剩余之外,其他几个人都不同程度地得了消费者剩余。其中最多的当然是孙权,他获得了1 000元的消费者剩余,张辽获得了700元的消费者剩余,就连周瑜也获得了300元的消费者剩余。这样算来,4台天想电脑的消费者剩余之和是2 000元。实际上曹操虽然没有获得消费者剩余,也并没有觉得自己吃亏,因为他没有以高于自己愿意支付的价格去买。 温州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wen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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