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 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1993年8月1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96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上述任民办教师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公办教师,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规定,经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调动到其它部门工作的,其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对此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了改行审批手续的才能执行。1993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委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干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号)规定:凡调离中小学的教师、干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审核、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对具有中专、专科、本科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干部要求改行的,必须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别交纳6000、8000、10000元师资培养费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省人事厅工资福利处的意见,对没有经地、市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办理了改行手续的,不能接续其原任民办教师工作时的工龄。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干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①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包括无证行医人员。根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是从一九五九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的工龄问题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调动”。③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规定: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
1993年8月《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与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半脱产工作的时间可以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单位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闫伶讲话)
(七)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正式职工,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对何为“国家职工”,省教育局、劳动局1980年8月12日发出的冀教政字[80]158号、[80]冀劳险字第25号文曾作过一个规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包括学徒工,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建设兵团的正式职工)。这就把临时工排除在外了。
但对下乡知青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4号文件规定,1979年以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工龄。
4、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规定:1、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即: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执行这个规定需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非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如应届大学毕业生等),学习期间仍不能计算连续工龄。该规定从1990年1月起开始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5、国务院国发[1984]185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这一文件还规定,自费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具有两年以上工龄的,在批准出国年限内,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 按自费留学的办法计算。
6、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含赤脚医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间,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上学期间是否计算为工作年限问题?因为半脱产工作人员、民办老师和乡村医生上学前不是国家正式职工,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员受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1、关于被错误处理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1965年2月《关于处理安置工作和精简遗留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原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经过甄别原处理确属不当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错被处分期间,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80]劳险便78号文件规定,对错开除公职人员作了类似规定。
2、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3、工作人员受过缓刑处分后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1号、[78]劳薪字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4、工作人员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工龄计算问题。根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一般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受过劳动教养处分并开除公职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他们的工作年限计算,可按可按本复文(一条)的精神办理。
5、工作人员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根据原内务部[62]内人工字第82号函规定的精神,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受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发后,按新规定执行。
(九)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原从工作岗位上精简下放回家,又从家中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其精简前的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对原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岗位上参军的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连续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我们认为部队干部复员、转业批准退出现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时间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因而,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较为合适;而战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现役,填发证件时间没有什么间隔。因此我们认为仍维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为好。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有写作题吗?
包括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两科,每科满分均为100分,考试内容详见《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统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者对公共基础知识的了解掌握程度及运用能力,包括政治(含时政)、法律、经济、公共管理、公文写作、职业道德、人文、国情等方面。
试题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
客观性试题包括选择题、判断题等;主观性试题主要为病文评改、案例分析、综合分析、写作等,主要考察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答题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河北省事业单位考试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参考往年考试情况,河北事业单位考试一般是4月份报名,5月份考试,考试科目包括《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两科。
《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为100分;《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职业能力测试一般情况为单项选择题。
公共基础知识试题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
详细考试内容可以参考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统一招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试行)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河北省事业单位分类是什么,都有哪几类呢
事业单位有多种分类方法。
一般是按照其收入来源分类。
大体可以分为"全额拨款"、"参公(即参照公务员)"、"财政补贴"、"自收自支"四类。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
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
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2、财政补贴又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
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
这些单位的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非固定部分为4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河北省事业单位一年都招几次?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同学你好,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一年只招聘一次,一般在每年的4月中旬发布公告进行网上报名,5月中旬进行笔试考试。
考试科目是《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
如果想了解更多有关2014年河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情况,可以登录河北省事业单位考试网进行咨询如俯怠碘干鄢妨碉施冬渐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河北省2017年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
1、报名时间:5月10日9:00至5月16日17:00;交费时间:5月10日9:00至5月17日17:00。
2、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7年6月3日(周六)上午,具体安排为:8:00—9:30《职业能力测验》或《医学专业能力测验》或《教育专业能力测验》10:00-12:00《公共基础知识》3、2017河北省直事业单位职位表可以登陆河北人事考试网查看。
2017年河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公告在哪看?
2017河北省直及各地市事业单位考试尚未发布,考生可关注当地的招考网站,以便及时获取招考信息。
以下提供河北2016河北事业单位考试各地市考试信息汇总,供各位考生参考:
2018河北石家庄市直事业单位有招聘吗,都招聘哪些岗位
2018河北石家庄市直事业单位有招聘的,此次共计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426名。
招聘对象和条件1、招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2年4月26日至2000年4月26日期间出生), 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77年4月26日以后出生),岗位信息条件中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户籍(以2018年4月2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等条件。
2018年度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不受年龄、户籍限制。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可不受户籍限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2、定向招聘对象:在石家庄服务的2018年度当年服务期满的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2015年及以前选聘的任职3年以上、考核称职以上的在岗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即:2015年度招聘的服务期3年的、2016年度招聘的服务期2年的、2017年度招聘的服务期1年的人员。
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可视为具有服务所在地户籍。
3、招聘岗位所需的具体条件按《石家庄市2018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要求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报名应聘相应岗位,其学历条件需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以及取得祖国大陆承认的学历。
留学回国人员和其他海外、外国学历学位获得者需取得国家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凡涉及到年龄、工作经历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8年4月。
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是:从2018年4月(含4月)起推算,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
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在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回避关系是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的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职位表?
2015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事业单位招聘1477人公告统一招聘市直党群系统、县(市)区党群系统、市直政府系统、县(市)区政府系统共招聘工作人员1445名,其中:市直党群系统招聘12名,县(市)区党群系统招聘96名,市直政府系统招聘291名,县(市)区政府系统招聘1046名。
各招聘单位的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条件等详情见《石家庄市201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定向招聘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32名工作人员。
其中,政府系统6个县(市、区)定向招聘基层服务项目20名工作人员,包括井陉县4名,晋州市3名,栾城区1名,新乐市3名,无极县4名,赵县5名。
党群系统定向招聘石家庄市在岗大学生村官12名,其中藁城区2名、井陉县10名。
招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0年5月11日至1997年5月11日期间出生),不限户籍;岗位信息条件中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等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历年真题及模拟题下载。
在线刷题,提高笔试成绩,就用华图砖题库在线做题平台:http://tiku.huatu.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河北省事业单位工龄接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