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85㎡的屋顶做防水,做一般的大约需要50元钱、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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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材13元钱、平方米,人工12元(含液化气.冷底油)。混凝土保护25元全包
房屋维修申请报告怎么写,因房屋漏水。
鉴定机构: 广东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广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 广东安固建筑物诊治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和房屋加固补强工作。
公司现有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三十多人。
公司受佛山市建设局委托,对“五无”工程进行检测鉴定。
公司经广东省司法厅于2002年12月批准,成为专业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原鉴定机构。
公司网址 联系方式:
房屋漏水报告怎么打
1、如果楼下住户的装修涉及严重损坏的部位是需要赔偿的,一般来说,天花板吊顶变形与变色的问题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显示出来,当时是显示不出来的。
2、物业管理人员关闭你家的水龙头是对的,但应该及时通知你本人,这个是它们工作的疏忽。
但是房屋漏水主要原因还是你的无意过错造成的,物业方面的只是次要责任。
关键是因为你的无疑过错造成了楼下业主的损失。
3、你的房子是01年的房子,但是看了你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到你的房屋出现断裂、渗水、高频度的停水断电等等的涉及保修合同有关的问题,所以你的房屋应该是没问题的,如果出现了以上相关问题,那才是物管需要解决的问题。
4、这样的问题最好是和楼下业主及时进行沟通,让物管在中间做下调解工作。
能修复的修复,由于不能修复而造成损坏的进行赔偿,毕竟是自己的过错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楼上漏水楼下如何处理案例分析
因为楼上王女士家的卫生间和厨房漏水,楼下苦不堪言的贺女士在和王女士就房屋漏水问题协商未果后,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王女士对其居住的房屋的漏水部位进行修理,停止对楼下贺女士的侵害,并赔偿贺女士经济损失917元。
居住在西城区的贺女士与王女士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早在1996年贺、王两家就因漏水问题进行过交涉,王女士在卫生间地面上做了防水处理,漏水现象得到缓解,但并完全解决,还有渗漏现象。
其后贺女士一家再就漏水问题找王女士解决时,王女士则以居住的楼房设计不合理、年久失修、漏水问题普遍存在等理由没有再进行维修。
由于漏水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楼下的贺女士一家深受其苦,房屋顶棚及墙面大面积污染。
无奈之下,贺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修理其居住房屋卫生间和地面的防水层,保证不再向贺女士家房屋漏水,并赔偿相应损失。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贺、王二家同意,法院曾委托北京市房屋修理工程监督站对贺、王两家住房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但因两位当事人不同意交纳鉴定费,鉴定机构没有出具报告。
承办案件的法官就房屋漏水原因向鉴定人进行了咨询,鉴定人的意见是,漏水原因在于楼上王女士居住房屋卫生间地面防水层老化,厨房地面在建设时未做防水层,使用时地面见明水所致。
2004 年12月,法院又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贺女士家因漏水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为917元。
王女士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西城区房管中心展览路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是王女士居住的楼房是1989年建成的12层板楼,因资金、技术和设备等因素,结构、框架和基础设施等既不规范、也不符合要求。
由于没有解决防水层的基础设施问题造成有的楼层、有些住户卫生间和厨房漏水情况比较严重,房管部门虽然坚持了“随报随修”,但是漏水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
并指出这种情况不属于由住户承担“使用不当”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本案查明的实事,王女士的居住的房屋的卫生间及厨房长期渗漏,以致其楼下贺女士所居住的房屋的顶棚及墙面大面积被污染,王女士作为产权人、使用人有对房屋进行管理、修缮的义务。
关于漏水原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辞。
根据北京市房屋修建工程监督站鉴定人的分析意见,可以确定漏水原因是王女士所住房屋卫生间地面防水层老化,厨房地面在建设进没做防水层,使用时地面见明水所致。
王女士虽然向法庭出据了展览路管理所的证明,但该管理所并非鉴定机构,其所出据的证明,只能作为参考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对王女士所述漏水现象的发生,不是由于其正常使用所致,而是由于房屋本身的结构存在问题的抗辩理由法院没有采纳。
而且王女士的辩解理由也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据此,法院支持了贺女士提出的要求王女士对其住房卫生间和厨房进行修理的诉讼请求,并参照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确定了赔偿金额。
律师说法: 1、可以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精神损失赔偿不大可能。
2、楼主可求助街道调解员,以前我家也有楼主家的遭遇,找物业没用,反映给街道调解员,调解员很公正,站在中间立场,我家、楼上家两头跑,像给她娘家做事一样,结果上家会皆大欢喜。
3、如果调解不成功,建议直接起诉,准赢,如果怕麻烦,建议找法律服务所,费用远比找律师便宜的多,性价比也合算。
总结:对于漏水问题,首先要通过房屋质检部门确定漏水的原因及责任人,如果属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物业修理。
如果是邻居造成的,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方拒不赔偿的可以起诉,但是建议协商解决。
房屋楼板漏水
1. 楼板结构问题。
有可能是因为年久的原因,更可能是因为质量的原因,这个房顶漏水原因,让楼板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因此造成漏水。
2. 上层楼上房子施工破坏防水层。
这个原因就是很平常了,也是许多人家中房顶漏水的真正原因,这个情况就没话说了,纯粹是楼层上方的原因,解决办法就是协商,把防水层补回去,这样就能解决房顶漏水的情况了。
3. 通管道导致的房顶漏水原因。
因为每一层楼都要接上管道,也许因为管道与楼板接触处没有充分地合闭,因也导至的房顶漏水。
4. 在把房顶漏水原因查明以后,就需要针对性地来解决这个问题了,如果是楼上层施工的问题,那就要找对方,让对方做防水,如果是其他的原因,那就要找专业的补漏师傅了。
房屋漏水赔偿标准
受漏水损害的一方应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
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
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
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我国对财产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规定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9条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_百度百科...
房屋漏水赔偿标准
受漏水损害的一方应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
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法院。
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假若相邻方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
如果楼上的不赔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我国对财产损害赔偿的相关立法规定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39条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_百度百科
民事纠纷,有关房屋漏水问题
建议和物业公司协商一下,请物业公司协助谈判解决,必要时可以让物业公司找辖区民警过来见证或协助,会有一定的威慑力。
最坏结果考虑,如果协商不成,起诉吧,在法庭上解决。
法庭的赔偿认定一般情况如下:1、被损害方要提供标的的价值证明,然后算上折旧,认定一个赔偿数额;2、由于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一般不能认定为损害赔偿,除非被损害方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损失完全或主要由于损害方的行为所导致,否则即使提出也不会得到认定;3、由于被损害方有故意加大损失的行为或放任损失扩大化的不作为,额外部分损失法院不认可,这是减轻赔偿的规定。
鉴于以上规定,建议拍下现场照片,特别是故意移动物品导致损失扩大的照片,留下作为证据。
另外,可以请物业管理或街道办或辖区民警协助见证甚至写一份证明材料,这个需要去协商。
楼房房顶漏水应该谁负责
关于房屋漏水问题 胡律师,你好。
我是勤业新村的居民。
我住在四楼,近两年来,我家厨房顶上排水管道周围一直渗水,最近愈加严重。
于是,我与五楼住户协商,未能解决。
又请社区出面协调。
五楼住户说是六楼的责任,是因为总排水管有裂缝(裂缝处在五楼厨房内,因为五楼将管道封闭起来了,所以看不见裂缝具体在何处。
)所以六楼用水时就有水从裂缝流出,积在五楼墙体内,并渗到我四楼。
而六楼住户却说,他们是正常用水,没有责任。
现在五楼、六楼互相推委,我的问题一直无法解决。
我想求助于法律,请问胡律师,我将把谁作为被告?水管破裂处在五楼,是否主要责任在五楼?(我们这幢楼是93年建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