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对方专利保护范围与所有技术特征,分析本方产品是否完全覆盖,若侵权,那么看能否无效对方专利,无效后问题自然就解决了。要尽快咨询专业机构,做好检索。
知识产权(专利)侵权警告函格式
专利警告函,就是指专利权人认为市场上他人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专利,而以警告函、敬告函、律师函、公开信等方式向侵权人或其交易相对人等发出警告的行为。
仔细考察这些警告函,其发出缘由,一部分确实是为了保护被侵害的合法权利,但也的确存在一部分警告函行为,或是发函者根本知道他方并未侵权,或是发函者并不拥有合法的专利权,而仅仅出于打击交易对手,破坏他人商誉,以使自己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等考虑而做出。
因此,若完全不干预部分厂商以专利侵害为名而行不公平竞争之实的行为,所有在市场上活动的厂商都可能因为他人不实的指控而遭受到不白之冤,带来严重的商业后果(如缘此不利消息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跌),而这些严重后果,对于疑似侵权人,尤其是对于那些拥有合法专利,根本就不存在侵权事实的商家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因此,如何对形形色色警告函行为进行区分,并做出判断,成为我们应对此类行为的首要步骤。
在中国,警告函本身并不具有仲裁裁决或法院裁决那样的强制性效力。
被警告方也完全可能对其不予理会。
于是,许多专利权人乃至其所委托的律师认为,只要自己曾经向这些使用或销售侵权产品的经营者发出过警告函,或者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一个公开的“警告声明”,至少以后可以向法院证明这些被警告者自收到、看到警告函后就“已经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侵权产品”了,从而可以追究他们的赔偿责任。
笔者根据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认为警告函最好应具备以下内容: 1、警告函中应明确专利权人的身份,包括权利来源的途径:是申请获得授权,还是转让获得授权,或者是经专利权人许可等情况。
2、警告函中应阐明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专利的名称、类型、获得权利的时间,专利的效力,专利权利的内容。
并且,应当将公告授权的专利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附随于专利警告函后一并发给被警告人。
3、由于中国对于实用新型发明的授权并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还应当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附随于警告函后,并应当在警告函中阐明自己的专利经过检索后的结论。
4、警告函中应当阐明被警告人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比如制造,或销售,或许诺销售、或使用,等等),包括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等; 5、警告函中应当将被指控的产品的特征予以简要归纳,并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以明确被控产品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6、 警告函中应当告知被警告人回覆警告函之期限。
7、警告函中应当告知被警告人必须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阐明被警告人所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所依据的专利法具体条文、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文、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等。
8、警告函的寄送方式应以能够获得寄送凭证的目的为准,这对于证明权利人是否发出警告函是非常重要的。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权利人提供了符合上述内容的警告函,法院将会以此作为判断被控方是否故意侵权的重要依据。
因此,收到上述警告函的被警告人绝不可置之不理,应在自己的律师的协助下,与发出警告的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联系沟通。
否则在日后的庭审中很难摆脱“明知侵权”的指控。
收到著作权侵权律师函,应该如何处理
在我国,判断专利侵权,首先要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再判断被告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如果企业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全部相同,则落入其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此外,在我国判断专利侵权也适用等同原则和禁反悔原则。
经认真分析后,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权,则可据此答辩;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已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则可以考虑自己的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中国专利法中不构成专利侵权条款的行为。
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已构成侵权,则还可进一步对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如能宣告该专利无效,则也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胜诉。
企业应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该专利的法律状态和专利性进行认真检索,如果对检索结果分析后,认为有可能宣告该专利无效,则应抓紧时间,在答辩期内,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请求。
同时,将宣告专利无效请求书复印件提交给法院,请求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程序。
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法院应中止诉讼审理。
而对发明专利,法院可以中止,也可以不中止。
因此,被告应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明该专利缺乏专利性的材料,以促使法院中止诉讼。
如果法院未中止审理,而作出侵权判决,被告应及时上诉,同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加快程序,争取在法院二审判决作出之前,作出宣告专利无效决定。
如果该专利权无法宣告无效,而企业又确实侵犯了该专利权,建议企业应及时停止侵权,并积极争取与权利人人达成和解协议。
收到知识产权侵权律师函该如何处理
企业接到专利权人的侵权律师函后,首先应认真对待,仔细搞清律师函的内容,确认所谓的侵权行为是否是自己所为。
在我国,判断专利侵权,首先要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然后再判断被告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如果企业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全部相同,则落入其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此外,在我国判断专利侵权也适用等同原则和禁反悔原则。
经认真分析后,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权,则可据此答辩;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已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则可以考虑自己的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中国专利法中不构成专利侵权条款的行为。
如确认自己的产品或方法已构成侵权,则还可进一步对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如能宣告该专利无效,则也能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胜诉。
企业应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该专利的法律状态和专利性进行认真检索,如果对检索结果分析后,认为有可能宣告该专利无效,则应抓紧时间,在答辩期内,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请求。
同时,将宣告专利无效请求书复印件提交给法院,请求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程序。
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法院应中止诉讼审理。
而对发明专利,法院可以中止,也可以不中止。
因此,被告应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明该专利缺乏专利性的材料,以促使法院中止诉讼。
如果法院未中止审理,而作出侵权判决,被告应及时上诉,同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加快程序,争取在法院二审判决作出之前,作出宣告专利无效决定。
如果该专利权无法宣告无效,而企业又确实侵犯了该专利权,法律顾问建议企业应及时停止侵权,并积极争取与权利人人达成和解协议。
专利侵权声明怎么写?
专利侵权声明范文: xxxxxxx发电有限公司: 各位领导、专家 我公司所投标的xxxxxxxxxxxxxxxxx项目中涉及的产品: 1.仓壁振打气锤 2.自动过滤排水装置 3.断煤信号采集装置 以上专利技术我公司从未转让给任何企业和个人。
目前,已有个别厂家对我专利产品进行仿制,以非法获利。
对此,我们已经向有关厂家提出交涉,希望引起他们的注意,并且我公司将保留付诸法律诉讼的权利。
为保护我公司的知识产权,诚请贵公司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并请各位领导和专家拒绝仿制的产品进入贵公司,并协助我们共同保护国家知识产权。
我公司将尽全力对贵公司负责,并竭诚为项目服务。
收到专利侵权律师函后怎么办
第一 等你的专利拿下来了,要经过一个公告程序的,他在知道这个专利有人申请并注册登记了,他自己也许就停止了。
第二 假如你的专利批下来了他继续使用,你可以告知他,假如他不停止的话还继续销售之类的,你可以以他侵犯你的专利权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 等你批下专利后,他要销售或者生产此产品就必须等到你的同意或者是授权假如没经过你的授权或者是你的同意任何人在使用你的专利的同时都够成侵权。
...
发明专利的侵权人应受到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专利出现侵权后,一般有三种解决途径。
但是不管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途径,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专利侵权的证据。
只有做好了这一步的工作,后面的措施才有了主动权,否则,后面的工作无法开展。
解决专利侵权时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 1、专利权属证据。
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2、侵权存在证据。
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发.票、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3、赔偿金额证据。
证明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有事实依据。
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上述赔偿数额可以包括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收集好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如下侵权解决方式: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
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
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
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2、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
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选择起诉的法院可以有: (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 a.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b.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c.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d.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e.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做上述工作如果自己没有经验或能力,建议最好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代为处理,否则,也容易处于被动。
因为处理专利侵权毕竟是专业性和程序性很强的。
创业公司收到专利侵权律师函该怎么办
网页链接 史上最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大汇总 司法审判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正如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的那句话"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不存在丝毫不差的两起案件,但这些并不妨碍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找出相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事实从而适用相同的审判原则,最终获得相对的司法公正。
这样看来,公平适用司法审判原则的关键还在于法律人的主观能动性、相同的职业思维过滤以及相同的职业技能加工。
一、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
缺点: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围常常不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缺点:适用标准难以统一导致的权利滥用。
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适用的过程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对比对象的确定,这个问题经历了从整体比对到逐个技术特征比对的过程。
学界关于对比对象理论的两种主要观点分别为整体等同理论和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1.整体等同理论整体等同理论是指在进行等同侵权判定时,看被控侵权物从整体上与专利技术方案整体是否等同。
2.全部技术特征理论全部技术特征也被称为逐一技术特征(element by element),侧重于对权利要求中每项技术要素进行比较分析。
该理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都是不可忽略的,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某些要素与权利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手段和效果基本相同,则可被判定为等同侵权。
全部技术特征理论比整体等同理论更加严格,避免了由于对权利要求的扩大解释而导致不确定性,从而提升了等同侵权判定的可操作性。
美国和EPC都采用技术特征等同理论。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例,“颅内血肿粉碎穿刺针”专利侵权纠纷案的第一审法院采用的整体等同原则,而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的做法进行了纠正,采用了全部技术特征理论。
三、禁止反悔原则禁止反悔原则(estoppel)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后逐渐被普通法所吸收,成为诉讼等对抗性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应予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广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无论在权利成立过程中还是权利成立后的权利维持、侵权诉讼,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别解释。
狭义解释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禁止反悔原则被认为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重要的限制,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法律依据: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捐献原则美国是最早适用捐献原则的国家,在经典案例“美国最高法院在1881年审理的Miller诉Brass公司案”中,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两种灯的结构,但却只请求保护了其中的一种。
十多年...
被告专利侵权该如何答辩
您好,一、釜底抽薪 否其专利遇到被告专利侵权,首先应当做的一件事必然是反诉其专利无效。
不论是外观,实用新型还是发明专利,这步棋都需要走,这是作为被告最基本的也是最首选的抗辩策略与措施。
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自然不成立。
即使仍在无效的审理过程中,同样能起到抗衡作用。
首先,如果请求宣告无效的证据、理由成分,构成对原告专利的威胁,法院通常会中止诉讼;如果专利复审委已作出无效决定,法院更会中止诉讼,而且有可能在无效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专利无效,不应仅局限在专利的“三性”上,视野应放宽一些,近来有不少专利是通过违反专利法其他规定而被无效掉的,供大家借鉴和思考。
二、证据反用 反败为胜证据往往有两面性,原告可以用某一证据来证明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被告也可以用同一证据来证明对自己有利的另一观点。
用对方的证据证明自己不侵权,往往能够出其不意,获得意想不到的反败为胜的独特效果。
在同一个无效或专利诉讼案件中,可以直接从对方提供的证据或陈述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可以将无效中对方的证据用到侵权诉讼中,或将侵权诉讼的证据用到专利无效中,或将同一专利的其他无效或诉讼的证据用到本案件中。
证据反用通常不存在原告否定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问题,因为证据是原告提供的,只要就证据的关联性发表意见即可。
本人常用证据反用将多个专利侵权诉讼反败为胜,取得了非常好的诉讼效果。
三、细寻破绽 化险为夷如果一件专利诉讼已经几经易手,才到您的手上,由您作为专利律师或者专利无效请求的代理人,专利的侵权诉讼已经过多场较量,才又告另一新的企业,原来的被告用了不少证据及理由进行抗辩都不能成功,通常不要再走老路,而应从别的方面细寻破绽,找到新的突破口。
同时要善于用旧的证据证明新的理由、新的观点,用过的证据证明旧的观点不行,换个角度证明新的观点未尝不可。
在与TCL相关的双桶洗衣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本人成功地从专利文件中找到了新的破绽——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而获得了成功,使企业化险为夷、抗辩成功。
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脱模斜度为1:100—1:500,而说明书给出的脱模斜度为1:100—1:150,一字之差,给了我们反败为胜、绝处逢生的机会。
四、想方设法 缩其权限专利是否构成侵权,通常是以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的范围,但对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并不完全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中能够界定,原告通常设法把范围界定的宽一些,而被告则想方设法缩小原告的保护范围。
在不能彻底否定原告专利的情况下,不妨努力尝试这一方法。
可以通过查阅审查过程原告对专利审查员一通二通的答复意见来限定其专利保护的范围,也可以从原告为保护自己专利而作无效请求答辩意见书来限定其专利保护范围,还可以从说明书中找到相关限定其范围,或者在其他案件相关诉讼中找到证据。
范围缩小了,被告的路子就宽了,可能不侵权,或者是稍做改动后就能跳出保护范围。
五、确认之诉 抢先一步所谓确认之诉,指的是有可能成为他人专利被告的企业向法院直接提出的确认所生产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确认之诉,或者是通过用他人的在先专利对自己的在后专利请求无效的方式间接达到确认不构成侵权的效果。
在法院提出确认之诉,通常需要一个前提,即原告已通过用其专利给潜在的被告发律师函或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一些警告暗示等行为给后者带来不利,而专利权人却还未提出侵权诉讼,此时可以抢先一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确认之诉。
此外,也可以以某个个人的名义,用前者的专利否自己后者的专利,如果专利复审委作出的决定是维持了后者的专利有效,那么就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后者专利成立,但仍构成对在前专利的侵权;二是专利成立,而且跳出了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虽然专利复审委不会直接作出这种确认,但从专利无效的决定意见中有时候能推出这种确认不侵权的效果。
六、明修栈道 暗渡陈仓原告为了指控被告侵权,通常将所有的有利证据和盘托出,而被告的抗辩,一部分需要提供证据,一部分并不需要提供直接的证据。
特别是反驳原告证据的一些观点,并不需要在证据交换或质证中先行提出。
原告总是先在明处,而被告相对来讲是在暗处,有些观点,有些辩论意见过早在开庭前或开庭初时暴露给原告,还会给原告重新举证或设法补救的机会,而在开庭中间或最后辩论或代理意见中才更加具体明确地论述,其效果更佳。
最好是引导原告先发表一些意见后,再针对原告已说出意见进行反驳,先让原告将自己原打算说出的意见说出来,此时原告就不可出尔反尔。
开庭前的答辩可以先就一些基本的问题公开阐述被告的观点,让原告误以为这是被告的重要抗辩意见,而在开庭中才将一些不需用证据直接证明或用已交的证据展开说明另一个辩论意见,使对手措手不及,束手就擒。
七、反向思维 巧破死结有时原告为了取得专利诉讼的全面胜利,会先告一个小的企业,取得成功后,再告其他企业,此时原告的专利不仅经过了专利无效的考验,回炉过的专利刀刃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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