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7 号 )规定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农民是没有土地的地主,地主是有土地的农民。
土地革命是中国现当代史中的压倒性政治话语。
主流的叙事是:中国革命的中心在农村;农村阶级分化严重,土地占有差别悬殊,地主、富农阶级占有80%以上的土地,贫雇农阶层则几无立锥之地。
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和阶级斗争,打倒了地主阶级,消灭了剥削,满足了农民的土地需求,解放了生产力,从而获得最广大的农民阶级的支持,从而获得了革命胜利。
农村地主房屋土地是否属于国家领土?地主房屋旁有村民土地,如果个...
肯定属于国家领土,但是所有权在村集体,使用权在个人,农村的地主五几年就消灭了,现在没有地主。
个人购买,原则上只能由本村集体的人购买,不要全体村民签字,但是要村民小组2/3村民签字然后报乡国土所上报市县国土局批准。
当然这个规定是不是严格执行,就看个人找关系了。
农村地主房屋土地是否属于国家领土 ?地主房屋旁有村民土地,如果...
肯定属于国家领土,但是所有权在村集体,使用权在个人,农村的地主五几年就消灭了,现在没有地主。
个人购买,原则上只能由本村集体的人购买,不要全体村民签字,但是要村民小组2/3村民签字然后报乡国土所上报市县国土局批准。
当然这个规定是不是严格执行,就看个人找关系了。
土地改革中如何对待地主的?
据我了解,那是一场血腥的运动!不支持共产党的地主丶真正有本事有资产的地主都提前转移到台湾香港了,剩下一些相信党是“说理斗争“而非“血里斗争“的心甘情愿将财产归公的有文化的人反而被穷疯的村民为了分到一张床或一张桌子而勇敢表现,用梭杆残忍害死同乡,而这些所谓的地主充其量只是一些有点土地丶省吃俭用的农村人而已。
那是一场野蛮丶愚昧丶残忍的掠夺,将一些受过教育的丶有些过人技艺的社会精英错杀了,令人痛心!好在后来我党觉醒,及时制止,听父辈讲有些地主肠子都被刺出来了才收到“刀下留人“的命令!!!!...
为什么地主自己不种地却拥有大片土地,农民的土地则越来越少
农民要靠种田来养家糊口;农民是最底层的劳动者,没有什么专业知识、技能,待遇好的工作轮不到,没资格、没本钱,只能找简单的活干。
有土地资源可以利用,种田就成了他们的想当然的选择。
可土地被地主强占了,农民不敢也斗不过地主(地主等同黑社会老大)可饭还是要吃的,就只好向地主租地种田,用大部分粮食抵租金,少部分自家吃,过了冬,来年又得给地主干活。
地主就是靠这剥削农民的,靠剥削来的资本逍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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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为什么这个土地就是地主的?谁规定的...
“士农工商”的“农”是指拥有土地的自耕农!如果是单纯的佃农,没有自身的土地,很多都是有人身依附关系,依附于大地主,大多数时候国家都管不到他们。
不服劳役、兵役,不直接缴纳税收(这些费用都是由地主代收)。
而地主阶层可以供养读书人,即所谓“士”!除了极少数刚由自耕农升级为小地主,自身还参加农田劳动的,一般地主家庭不能算是“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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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后我党在农村进行的土地改革在对地主和富农的问题上有...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农村分配政策变动分析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关于收入分配思想的核心内容。
新中国建立后的1953年至1956年间,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经济形态向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转变,中国的分配政策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兼顾平等平均的分配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七年,我国农村的分配政策经历了两次较大变动。
从土地改革运动到社会主义改造,不同阶段由于生产资料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不同,个人收入分配政策也不尽相同。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的分配政策第一次重大变动发生在土地改革运动完成后。
新中国成立之前,原有的老解放区已经基本完成土地改革,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尚未展开。
为了开展新区大规模土改做准备,人民政府首先在新区实行清匪反霸、减租退押斗争,作为对封建地租剥削的否定,也作为开展新区大规模土改的过渡步骤。
1950年6月,中共中央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
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宣布“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1]此次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又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2] 在土地改革中,国家通过没收地主阶级多余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配给农民。
到1952年底,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中国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了近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成为个体经济。
根据个体经济的特点,党在农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收入分配政策。
这次土地改革的影响是空前的,不仅消灭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改变了过去地主和农民收入差距悬殊的现象,而且广大贫雇农还通过分得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改善了生产和生活条件。
二、新中国成立后农村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政策调整 土地改革完成后,为解决农民缺少生产资料和资金的情况,政府开始提倡战争年代实行的农业互助合作组织。
1951年9月,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召开,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具有两种生产积极性,即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要克服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就必须在保护农民个体积极性的同时,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
[3] 我国农村的互助合作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阶段。
互助组阶段,可以分为“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形式,分配政策是以土地私有权为基础的,农民在交上国家规定的赋税后,对自己土地上的收获产品具有独立收益权。
在一些农村的常年互助组里,分配方式一般通过工分和工票形式计算入组农民的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等生产资料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
由此可见,互助组阶段,由于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收入分配还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农民的收益来源于自己的劳动所得,不存在剥削性,也有利于调动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在初级社阶段,农村的分配政策是按照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作为股份,并按照劳动量多少提供报酬。
因此,初级社阶段的分配收益,除了公共提成(公积金、公益金等)留存外,初级社农民的收入分配形式可以分为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两大部分。
其中,公共提成是维持合作社集体开支和运行的基础。
土地报酬的实质是地租,是对家庭传统经营的继承,是土地所有者因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占有而产生的收入分配形式。
1953年初土地改革完成后,根据每一户农民占有土地和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土地多的社员,就会凭借土地所有权,获得要素收入”。
[4]劳动报酬是合作社对各种劳动成果做了扣除之后,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进行的分配形式。
初级社阶段,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配总额在20%左右,劳动分配占的份额较大,标准实行“工分制”,通过计算社员劳动数量、强度等的多少折合成可比较的标准进行分配。
1953年10月,在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召开并颁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后,国家开始对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明确要求:“必须随着生产的增长、劳动效率的发挥和群众的觉悟,逐步而稳步地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
”[5]从1954年起,许多地方开始调低土地报酬在分配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分配中的比重。
如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在1953年12月农业生产合作社总结报告中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收益分配,有两种形式,即比例分红制和死租制。
我省一般以劳五地五,劳五五地四五,或者劳六地四分红为多(但在土地多劳力少的地区,土地分配比例应适当低些,山区土地少,亦可适当高些)。
比例分红办法群众容易接受。
有的地区,土地采用可死租制(这种方法必须规定出遭灾后减租或免税办法),无论哪种方法,在具体执行时必须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条件,有领导的由民主讨论决定不能机械套用。
在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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