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红利监
护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本
案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分析,本辩护
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张红利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张红利抢劫罪名成立,
但其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刑事处罚。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
见:
一、本案被告人张红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共犯
共同犯罪的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客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
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故意杀人的行为仅有被告人王为民实施,被告人客观
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王为民为了防止自
己暴露,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此犯意之前并未告知被告人张红利。
被告人张红利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
行为,因此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红利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二、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红利抢劫案发时间为
2003年7月20日,根据被告人张红利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张红利在案发时尚不
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本案被告人张
红利处以抢劫罪法定最低量刑以下的刑事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起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被告人
张红利的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红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案发第二日被告人张红利在其
父带领下到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行为。同时被告人
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在2003年5月份的盗窃事实,经查证
属实,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红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
被告人张红利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备宣告缓刑条件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而且在抢劫案发后被告人张红利在其父的劝说下主动
自首,并且同时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的其他犯罪,具有立功行为,充分证
明被告人张红利具有可以挽救教育之处.在本案公安机关书面材料中,被告人张
红利如实承认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是认罪态度较好,通过庭审可以看
到被告人张红利已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错误,在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
见笔录内容中,同样被告人张红利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感到对不起家人和被害
人,一直想把抢来的钱还给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但一直处于关押期间且与家人联
系不便苦于身上无钱,这就说明了被告人张红利确有悔改表现之意.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红利没有故意杀人的共同犯意,客观上没有实施
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只有抢劫故意,并且抢劫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简单明了,纯
粹因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在本案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张
红利并不处于抢劫的主动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 犯罪情节并不严重,而且具有
自首行为和立功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刑法>第72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诉讼
法》第68条之规定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系未成年初次犯罪,具备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案发系未成年初犯,案发后认罪
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对其适用缓刑并不至于危害社会,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
庭对被告人张红利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刑罚,以有利于被告人张红利的
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应该可以了
组织考试作弊会被判刑吗?
北京盈科于增华律师为你解答《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1三3八1四93七0五》...
什么是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考试作弊罪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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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被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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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被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批捕,怎么办
已经被批捕的,则刑事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程序必须进行.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会见,了解详细的案情,积极辩护争取最轻处罚为宜!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
主要就以下四个方面吧,这个在百度罪名中直接搜索中介绍的非常清楚啊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
上面说我犯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什么给我
已经被批捕的,则刑事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程序必须进行.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会见,了解详细的案情,积极辩护争取最轻处罚为宜!...
组织考试作弊罪最轻能判多久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
近些年的考试作弊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
2、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
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
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作弊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作弊活动制订计划、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
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作弊的,也属于组织作弊。
...
考试作弊后被抓反思作文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书,以向您表示我对考试作弊这种不良行为的深刻认识以及再也不在考试的时候作弊的决心. 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在考试时作弊,我不应该违背老师的规定,我们作为学生就应该完全的听从老师的话,而我这次没有很好的重视到老师讲的话。
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的悔过真的很深刻。
我要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老师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
相信老师看到我的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的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我这样如此的重视这次的事件,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可以向老师保证今后一定不会在考试时作弊的。
所以,老师把让我写检讨,也是为了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点。
其次,我在考试作弊的行为也是一种对老师的工作不尊敬的表现。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自古就讲究尊师重道,这是一种传统的美德,过去我一直忽视了它。
抛开着一层面,不单单是老师,无论对任何人,我们都应该尊重他,尊重他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
我这样做,直接造成了不尊重老师,不尊重他人,不尊重他人劳动的恶劣影响。
作为一名当代中学生,一名正在接受教育的人来说,这种表现显然不符合社会对我们的要求。
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
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纪律良好,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的学风建设。
同时,也对学校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我们应该去维护而不是去破坏它!对于这件事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我做了深刻的反思: 1.在同学们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在考试时候讲作弊,有可能影响班级纪律性,让其他同学也作弊,都没有好好复习,这实际上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不负责. 2.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为能提高.如今错已铸成,我深感懊悔,深刻检讨自己的错误. 3.思想觉悟不高,对错误的认识不足,试想如果当时我就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错误就不可能发生.之所有的问题都归咎于我还为能达到一个现代中学生应具有的认识问题水平,为能对老师的辛勤劳作作出回报,我越来越清晰的感觉到自己所犯的错误的严重性,为此,我一定会在以后的几年里更严格地要求自己,在认真完成作业,在上课的时候绝对不讲闲话地同时,使自己的言行都与一个现代中学生相符合. 作为在考试时作弊的一份子,我觉得有必要对我们的行为作出检讨,所以按照老师的要求激纳保质保量的检讨书一份.对自己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望老师能念在我认识深刻而且平时表现也不错的份上,从轻处理,请关心爱护我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 今后我一定会好好学习,考试不作弊!并且积极为班级做贡献,为班级添光彩!请老师相信我!
对考试作弊看法的作文
考试作弊也没什么坏处,无非就是你自己对不起自己罢了!想想看,作弊考出来的成绩的持续时间才多长,如果这门学科并不是学完就完了,在以后的工作生活当中还要使用的话,那你就得不偿失了,虽然得了高分,但是也不如那些没作弊的同学,甚至那些不及格,起码他们的成绩是自己掌握下来的,印象深刻,即便以后忘了,但稍一提起,就会记起来。
暂时就觉得有这么点好处,以后有了再告诉你吧!每个人在自己人生旅途当中,都会经历着一场场的考试,所以说我们是伴随着考试成长的。
有人说考试好,因为考试会证明一个人的水平,也有人说考试不好,因为考试成绩一出来,几家欢喜几家愁,而考得差的人呢,则要面对同学的看不起,和家长的责怪,甚至打骂,这是多么伤害自尊心的啊,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问题就出在这里,成绩差的人因为上课不认真听讲,可后有不能自觉完成功课,所以老师在课堂上讲的内容也就一点也不知道了,结果考试时什么也不会做,因此,就想方设法作弊,考试成绩出来。
却考了一个高分,你们说这是怎么回事,难道天上真会掉下馅饼。
君子爱“分”,取之有道。
考试作弊,古已有之,作弊手段多种多样层出不穷,从夹带、抄袭发展到“枪手”替考,甚至利用现代高科技化作弊。
为了不再助长考生的侥幸心理,我们有什么好办法来杜绝考试作弊这种不良行为呢。
我想首先要使学生明确学习的目的,培养自觉学习、勤奋读书的不良好习惯,其次要使学生明白考试作弊行为来小人之举,这样作弊的毒草就不可能在我们的学校生长。
用再多的方法其实也是多余的,只要我们人人不去作弊,大家都抵制作弊,作弊两字自然也就没有了。
再说如果大家成绩都上去了,还用得着作弊吗?首先,学习不应该单纯为了考试而学。
考试只是检验学习成果的一种手段,本身就带有极大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其次,因作弊而成绩突出对平日刻苦努力的同学来说是不公平的。
考试作弊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如果获得承认,客观上使得其他学生所取得的成绩贬值,并容易使其他同学平时不努力学习。
作弊是懒惰的表现,它既影响了同学对知识的掌握,同时也浪费了考试时间。
而且作弊一经发现,不但影响个人名誉,也影响学校的声誉。
如果在学习上只知道投机取巧,依赖某种“捷径”,即使及格又有什么用,这样的庸医只会害人害己。
真诚地希望在校学生能真正地面对自己的心灵,弘扬求是学风,创建诚信锦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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