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先予执行,只要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提供担保,无需单独提供什么证据,关键是案件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先予执行申请书的格式(要规范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上列当事人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起诉在案,现因 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款项(或某项物品),现将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事实和理由:请求目的: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附:1、书证 件2、物证 件3、证人 地址:[填写说明]1、事实与理由。
写明急需先予执行的事实,说明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并无对待给付的义务。
2、申请理由。
着重提出被申请人必须先行给付的事实根据。
3、请求目的。
将申请人要求先予执行的标的写清楚,并将给付的物品、款项写清楚。
什么是先予执行申请书?
首部,即标题,写明“先予执行申请书”。
正文,首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在“申请人”栏内,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7项。
如果申请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则要将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写明。
被申请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住所,,并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其次,申请事项。
这一项应将申请人要求先予执行的内容写清楚,如先予执行赡养费或赔偿金等,并将要求给付的物品、款项写明白。
再次,申请理由。
应围绕申请事项来写。
一般地说,一个案件从收案,经过审理,到结案,中间虽然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毕竟不是遥遥无期;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事情紧急,“等不得”。
如不先予执行一定款项,申请人就无法正常生活。
因此,应详细地将“等不得”的紧急情况写出来,以达到让人民法院认可,从而责令被申请人先予执行的目的。
正文部分在写法上应注意的问题有:1.在起诉状中已阐明的事实和问题,在先予执行申请书中可概述或者不写;2.详细写明申请人急需先予执行的事实。
比如对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病人开刀急需手术费等紧急情况要详写细写;3.文字上要言简意赅,不要言不及义。
尾部,写送达用语,即“此致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盖章,注明制作申请书的时间。
如何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
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
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
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适用先予执行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第一类案件,申请人大多是由被申请人供养的,往往依靠被申请人给付生活费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如不先予执行,申请人会陷入困境。
第二类案件,属于申请人付出劳动报酬,如应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申请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供养家属的,不及时给付也会影响申请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需要。
第三类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涉及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上的紧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以后给付,势必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
申请先予执行该怎么担保?
方法有: 1.保证人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案外人证明被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担保申请人在败诉时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损失。
保证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担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可靠具有代偿能力;出具书面担保书,说明担保范围。
如系多人担保,还应注明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2. 实物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如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将此部分财产予以抵偿。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可以流转的财产,抵押物可由申请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处分,如抵押物在申请人处毁损灭失的,应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申请人用其他财产替代。
3.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存款单、汇票、支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提供给被申请人作为抵押,以证明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保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对抵押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被申请人不得私自挪用。
请问民诉申请先予执行如何申请呢?
一、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
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
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
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三、裁定的最终处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
权利人胜诉,先予执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权利人败诉,先予执行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决中指出先予执行是错误的,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执行回转措施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第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
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
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
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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