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载人超载违章保证书
经过交通同事的教育,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载人超载违章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此我深表归咎,我保证将严格遵守交通工作,做到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服从交通民警指挥,积极协助交通民警的管理工作。
3.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做个遵章守纪的好司机。
4.行车时做到文明礼让,不开斗气车,不酒后开车、不闯红灯、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超载超限、不超员载客、不开报废车。
5.勤检修车辆,随时保证机件运转正常,如灯光、刹车、转向等,不开机件失灵车上路。
总之,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决不再做载人超载违章事项。
司机(车主)签字:
某年某月某日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是河北省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治超规章,全面具体规范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通行管理、源头管理,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这是从今天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规定》明确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认定标准: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含55吨);单轴承重超过10吨(不含10吨);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源头管理和通行管理相结合 《规定》首次就开展源头治超、如何处置拒绝检查等行为作出规定。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合法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运管机构要通过巡查和派驻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从源头上把住超限超载关。
对拒绝检查、车辆妨碍交通通行等行为,治超执法人员有权将车辆强制驶离或拖至治超检测站、流动检测卸载点实施检测,相关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超限超载导致重大事故,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交通运输、公安、物价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对治超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认真,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因超限超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行政领导,进行通报批评,予以行政问责。
如何应对2016实施的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行为。
第四条 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应当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追踪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实行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制度。
对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超限和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对举报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超限和超载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时,运输经营者、驾乘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碍执法人员实施超限和超载运输检查。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九条 生产制造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
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进行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
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进行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运输车辆。
第十二条 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第十三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当按照旅客运输车辆的核定载客限额发售车票和检票。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客运站(点)以外上下旅客,并不得超定额载客。
第十五条 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
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客运输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第三章 超限运输审批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等物品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七条 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范围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应当向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车辆行驶范围跨设区的市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
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载质量、轮数、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 (四)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五)车辆行驶证。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受理承运人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九条 申请超限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二)车辆轴载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车辆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的; (四)行驶路线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的。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超限车辆拟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涵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公路、桥梁等进行加固或者改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对公路、桥梁进行加固、改建等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并对...
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怎么处理?
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 一、突发性事件处置的分工与主要措施 (一)对于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运输保障问题,由交通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前组织好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保证足够的运力储备; 2、一旦出现运输紧张突发性事件,立即启动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应急运输保障车辆,进行批量抢运,确保物资供应。
本辖区内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报请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协调调动其他辖区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予以支援; 3、对进行抢运的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统一的通行证,在行驶收费公路时,免费优先通行,确保快速运输。
(二)对于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治安保障问题,由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1、由各级公安部门提前组织应急警力,保证足够的应急警力储备; 2、一旦出现堵塞公路、强行冲卡、围攻执法人员等事件,由事发地公安部门启动治安保障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应急警力赶赴事发现场; 3、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置,确保公路畅通,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三)对于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物价波动问题,由国家发改委按照《价格法》和《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监管和干预措施。
1、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供求情况和价格进行监测,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根据市场供求和价格的监测结果,做出预警; 2、一旦出现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行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变相涨价等扰乱正常价格秩序的行为;对过高的价格,要按照《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价格合理、平衡; 3、一旦出现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重要物资供应不足等情况,各级经贸委(经委)、发改委和商务厅局负责落实货源,各级经贸委(经委)、发改委综合协调多种运输方式,增加运力投入,确保物资供应。
二、建立突发性事件处理的值班制度 集中治理期间,一旦出现本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全国各级治超办公室和各级交通、公安、经贸委(经委)、发改委等主管部门,以及与突发性事件处置任务相关的部门均要实行值班制度,公开联系电话,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
三、突发性事件处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于在执行突发性事件处置中因拒不执行上级命令、玩忽职守或推委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轿运车行业存在的非法改装超载超限问题,现在治理的怎样了?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
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天津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流程
你都说了是交通运输部下的文件,作为执法部门只有执行的权利。
你那么气愤有什么用?根源不在交警也不在路政。
而在制定法律的部门。
为何那么严厉的法律会经过人代会通过??想想这个问题我想最实际。
而且法律已经下来了。
就不是你骂骂就不执行的,还是应该最大限度的遵从,不然吃亏的还是自己!而且面临同样问题的也不仅是你一名车主,我国成千上万的车主也都面临同样的问题。
这种局面终究一天还是会改变的。
货拉的少了,钱挣的少了,大家都一样,所以我想运价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也还是可以上升的。
哎,还是等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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