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该《规范》分总则、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投诉与召回、卫生和记录管理、附则8章4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
(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 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
(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
(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 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
(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 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
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
(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
(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 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 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 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应当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
监控中发现实际温度超出 设定温度范围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 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亚硒酸钠等饲料添加剂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应当设立清晰的警示标识,采用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原料种类、库存时间、保质期、气候变化等因素建立长期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填写并保存监控记录:
(一)质量监控制度应当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监控记录等内容;
(二)监控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监控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监控日 期、监控人等信息。[3]
第三章 生产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
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 和生产设备清单等内容。
生产工艺应当至少设定以下参数:粉碎工艺设定筛片孔径,混合工艺设定混合时间,制粒工艺设定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规格、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膨化工艺设定调质温度、模板孔径。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以下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程:
(一)小料(指生产过程中,将微量添加的原料预先进行配料或者配料混合后获得的中间产品)配料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原料的领取与核实、小料原料的放置与标识、称重电子秤校准与核查、现场清洁卫生、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小料配料记录等内容;
(二)小料预混合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载体或者稀释剂领取、投料顺序、预混合时间、预混合产品分装与标识、现场清洁卫生、小料预混合记录等内容;
(三)小料投料与复核岗位操作规程,规定小料投放指令、小料复核、现场清洁卫生、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等内容;
(四)大料投料岗 位操作规程,规定投料指令、垛位取料、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大料投料记录等内容;
(五)粉碎岗位操作规程,规定筛片锤片检查与更换、粉碎粒度、粉碎料入仓检查、喂料器和磁选设备清理、粉碎作业记录等内容;
(六)中控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微机配料软件启动与配方核对、混合时间设置、配料误差核查、进仓原料核实、中控作业记录等内容;
(七)制粒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原则、环模与分级筛网更换、破碎机轧距调节、制粒机润滑、调质参数监视、设备(制粒室、调质器、冷却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制粒作业记录等内容;
(八)膨化岗位操作规程,规定设备开启与关闭 原则、调质参数监视、设备(膨化室、调质器、冷却器、干燥器)清理、感官检查、现场清洁卫生、膨化作业记录等内容;
(九)包装岗位操作规程,规定标签与包装袋领取、标签与包装袋核对、感官检查、包重校验、现场清洁卫生、包装作业记录等内容;
(十)生产线清洗操作规程,规定清洗原则、清洗实施与效果评价、清洗料的放置与标识、清洗料使用、生产线清洗记录等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工艺流程, 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
(一)小料原料领取记录,包括小料原料名称、领用数量、领取时间、领取人等信息;
(二)小料配料记录,包括小料名称、理论值、实际称重值、配料数量、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三)小料预混合记录,包括小料名称、重量、批次、混合时间、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四)小料投料与复核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接收批数、投料批数、重量复核、剩余批数、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五)大料投料记录,包括大料名称、投料数量、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投料人等信息;
(六)粉碎作业记录,包括物料名称、粉碎机号、筛片规格、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七)大料配料记录,包括配方编号、大料名称、配料仓号、理论值、实际值、作业时间、配料人等信息;
(八)中控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编号、清洗料、理论产量、成品仓号、洗仓情况、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九)制粒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制粒机号、制粒仓号、调质温度、蒸汽压力、环模孔径、环模长径比、分级筛筛网孔径、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膨化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调质温度、模板孔径、膨化温度、感官检查、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一)包装作业记录,包括产品名称、实际产量、包装规格、包数、感官检查、头尾包数量、作业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十二)标签领用记录,包括产品名称、领用数量、班次用量、损毁数量、剩余数量、领取时间、领用人等信息;
(十三)生产线清洗记录,包括班次、清洗料名称、清洗料重量、清洗过程描述、作业时间、清洗人等信息;
(十四)清洗料使用记录,包括清洗料名称、生产班次、清洗料使用情况描述、使用时间、操作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
(一)按照“无药物的在先、有药物的在后”原则制定生产计划;
(二)生产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后,生产不含药物饲料添加剂或者改变所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的产品的,应当对生产线进行清洗;清洗料回用的,应当明确标识并回置于同品种产品中;
(三)盛放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及其中间产品的器具或者包装物应当明确标识,不得交叉混用;
(四)设备应当定期清理,及时清除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污染:
(一)生产车间应当配备防鼠、防鸟等设施,地面平整,无污垢积存;
(二)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
(三)保持生产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杂物;
(四)按照产品说明书规范使用润滑油、清洗剂;
(五)不得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器具作为 称量或者盛放用具;
(六)不得在饲料生产过程中进行维修、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的设计、审核、批准、更改、传递、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签管理制度,规定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销毁等内容。
产品标签应当专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配方中 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进行预混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 混合均匀度要求,确定产品的最佳混合时间,填写并保存最佳混合时间实验记录。实验记录
应当包括混合机编号、混合物料名称、混合次数、混合时间、检验结果、最佳混合时间、检验日 期、检验人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6个月按照产品类别(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进行至少1次混合均匀度验证,填写并保存混合均匀度验证记录。验证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混合机编号、混合时间、检验方法、检验结果、验证结论、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混合机发生故障经修复投入生产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混合均匀度验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
(一)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应当规定采购与验收、档案管理、使用操作、维护保养、备品备件管理、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二)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启动与关闭、操作步骤、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内容;
(三)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保养项目、保养日 期、保养人等信息;
(四)维修记录应当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编号、维修部位、故障描述、维修方式及效果、维修日期、维修人等信息;
(五)关键设备应当实行“ 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规格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生产设备、辅助系统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当通过安全检查;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者校验。[3]
第四章 产品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
(一)现场质量巡查制度应当 规定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巡查记录等内容;
(二)现场质量巡查记录应当 包括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巡查时间、巡查人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 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验,填写并保存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每周从其生产的产品中至少抽取5个批次的产品自行检验下列主成分指标:
(一)维生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
(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三)复合预混合饲料:两种以上维生素和两种以上微量元素;
(四)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粗蛋白质、粗灰分、钙、总磷。
主成分指标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建立分析天平、高温炉、干燥箱、酸度计、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档案,填写并保存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一)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开机前准备、开机顺序、操作步骤、关机顺序、关机后整理、日常维护、使用记录等内容;
(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或者编号、使用日 期、样品名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开始时间、完毕时间、仪器设备运行前后状态、使用人等信息;
(三)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一机一档”管理,档案包括仪器基本信息表(名称、编号、型号、制造厂家、联系方式、安装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说明书、购置合同、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化学试剂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规定采购、贮存要求、出入库、使用、处理等内 容。
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以及试验溶液的使用,应当遵循 GB/T601、GB/T602、GB/T603以及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保管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每年选择5个检验项目,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进行检验能力验证,对验证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
(一)同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
(二)利用购买的标准物质或者高纯度化学试剂进行检验验证;
(三)在实验室内部进行不同人员、不同仪器的检验比对;
(四)对曾经检验过的留存样品进行再检验;
(五)利用检验质量控制图等数理统计手段识别异常数据。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 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
(一)留样观察制度应当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到期样品处理、留样观察记录等内容;
(二)留样观察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或者编号、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截止日期、观察内容、异常情况描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观察日期、观察人等信息。
留样保存时间应当超过产品保质期1个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 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一)不合格品 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不合格品 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
(二)不合格品处置记录应当包括不合格品的名称、数量、不合格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处置日 期、处置人等信息。[3]
第五章 产品贮存与运输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 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
(一)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三)不同产品的垛位之间应当保持适当距离;
(四)不合格产品和过期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并有清晰标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产品 装车前对运输车辆的安全、卫生状况实施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使用罐装车运输产品的,应当专车专用,并随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装运不同产品时,应当对罐体进行清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当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3]
第六章 产品投诉与召回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客户投诉处理记录:
(一)投诉处理制度应当规定投诉受理、处理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
(二)投诉处理记录应当包括投诉日期、投诉人姓名和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投诉内容、处理结 果、处理日期、处理人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填写并保存召回记录:
(一)召回制度应当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 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内容;
(二)召回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召回产品使用者、召回数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企业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处置记录应当包括处置产品名称、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日期、处置人、监督人等信息。[3]
第七章 培训、卫生和记录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员 工进行至少 2 次饲料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并保存培训记录:
(一)人员培训制度应当规定培训 范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方式、效果评价、培训记录等内容;
(二)培训记录应当包括培训对象、内容、师资、日期、地点、考核方式、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厂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规定记录表单的编制、格式、编号、审批、印发、修订、填写、存档、保存期限等内容。
除本规范中明确规定保存期限的记录外,其他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有哪些标识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经2013年12月27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
该《规范》分总则、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贮存与运输、产品投诉与召回、卫生和记录管理、附则8章4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饲料企业生产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实现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控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本规范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年度备案和饲料统计义务。
有委托生产行为的,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第二章 原料采购与管理第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 以下简称原料)的采购管理,全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一)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应当 规定供应商评价及再评价流程、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记录等内容;(二)从原料生产企业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评价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三)从原料经销商采购的,供应商评价记录应当包括经销商名称及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评价内容、评价结论、评价日期、评价人等信息;(四)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当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供应商为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企业时填写)、评价日期等信息。
企业统一采购原料供分支机构使用的,分支机构应当复制、保存前款规定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和供应商评价记录。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和原料验收标准,逐批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一)原料采购验收制度应当 规定采购验收流程、查验要求、检验要求、原料验收标准、不合格原料处置、查验记录等内容;(二)原料验收标准应当规定原料的通用名称、主成分指标验收值、卫生指标验收值等内容,卫生指标验收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三)企业采购实施行政许可的国 产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或者经查验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四)企业采购实施登记或者注册管理的进口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的,应当逐批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填写并保存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查验内容、查验结果、查验人等信息;无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的,或者经查验进口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实的,不得接收、使用;(五)企业采购不需行政许可的原料的,应当依据原料验收标准逐批查验供应商提供的该批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无质量检验报告的,企业应当逐批对原料的主成分指标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不符合原料验收标准的,不得接收、使用;原料质量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结果、委托检验报告应当归档保存;(六)企业应当每3个月至少选择5种原料,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主要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原料安全性评价,保存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委托检测的,应当索取并保存受委托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应当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名 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者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
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一)原料仓储管理制度应当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二)出入库记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入库数量和日期、出库数量和日 期、库存数量、保管人等信息。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 一垛一卡...
企业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可以设立为一个部门吗
注重安全生产提高环保意识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做出安排部署。
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一是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是要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为抓手,全面深入排查和整改隐患。
三是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四是要强化宣传和学习培训,构筑防范事故的思想防线。
五是要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方面:一是要加快工业污染治理步伐,努力消减工业污染排放总量。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农村环境状况。
四是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从源头上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五是要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是要抓好环境宣传教育,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xxx同志指出,我县安全生产方面隐患多、压力重,在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代价成本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在准入环节增加前置条件,设置在企业法人资格登记注册要进行行业规范、安全方面的考试,对已经拿到生产许可的进行考核、培训。
二是以安监队为依托聘请具有安全管理监督能力的人员派驻到安全隐患较多的企业,对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派驻期不少于一年。
三是在后置机制上,对出现安全事故的要提高处罚力度,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xxx做了总结发言他说,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彼此同等重要,xx的发展是以矿产品资源的生产支撑的,这两个方面又是安全与环境工作的重要因素,这是现实所决定的,要把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紧密联系同等看待,才能促使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同时,责任重于管理,抓管理重要抓责任落实更重要,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落实制度,夯实责任、追究责任。
最后他谈到,细节决定成败,要重视细节管理,从细节入手,从关键问题入手,以往的工作经验告诉我们由细节漏洞造成的事故是可以避免的,重视细节应当是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
另一个观点: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环保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困难和责任,现在是抓安全环保最困难的时期之一,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 第一,从人的因素进行分析。
可以说目前我们员工的状况很不乐观。
随着减员、内退、协解等工作的不断深入,一批有经验的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老职工退出了原有的岗位。
年轻同志上来了,经验不足,培训又没有跟上,造成实际操作技能下降。
我们培养了几年、十几年的技术骨干,被一些外企、民营企业高薪聘走,而我们企业雇用的劳务工、临时工,又存在用工数量增加、流动性大、文化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培训也比较困难。
一些职工面临着改制分流问题,思想不稳定,从一定程度上也分散了领导干部全力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的精力。
部分职工对改革的不理解,对加强管理存在逆反心理,少数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不深入基层,不做扎实工作,忙于迎来送往等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淡薄、责任心降低,也必将影响安全生产。
第二,从目前的管理状况分析。
毫不避讳地讲,我们现在的管理滑坡了。
尽管去年以来,我们重提“三基”工作,夯实基础,重提“三老四严”等。
但这些工作绝不是一朝一夕能抓好的,需要我们做长期扎实的工作。
常言讲“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管理工作也是这样。
想着一下子大幅度提高基层管理水平、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是不太现实的。
特别是重组上市的需要,一些企业形成“一企两制”、甚至“一企多制”的格局,出现上市与非上市部分职责不清、考核不到位等现象,也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难度。
第三,从我们现在的生产装置的状况分析。
可以说现在装置“吃的是草,挤出的是牛奶”。
从油田板块来看,油气产量的进一步提高主要靠的是难动用储量、高成本油井的勘探开发;从炼化板块来看,原料进一步恶化,高硫、重质原油的加工比例越来越高,与炼厂适应性的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污染治理设施配套能力的先天性不足也逐渐暴露,而产品质量及环保要求却越来越高。
设备也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一些陈旧电气设备,已构成对生产装置“安、稳、长、满”运行的威胁;从销售板块来看,油库装备水平与成品油经营量快速递增不匹配的矛盾日渐突出。
这些都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难度。
第四,从现在的社会环境分析。
可以说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国家有关部门对安全环保的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大,全社会已经对加强安全环保工作形成共识,人民群众对安全环保工作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每个人都感到了肩头重任有多么艰巨。
特别对于中国石化来说,我们是国家的主要经济支柱之一,几千亿多资产交给我们来管理,要保证这些资产不受损失,还要保证这些资产保值增值。
这些都决定了安全环保工作难度大、压力大、责任重。
二、加强干部职工的责任心是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核心。
如何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心呢?我想我...
应急预案演练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 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损失,保障公众身体 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 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 《乳制品生产企业落 实质量安全主题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 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较轻食品安全事故(V)五级。
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 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 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 、跨国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 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3.3 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 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 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1.3.5 较轻食品安全事故(Ⅴ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轻食品安全事故: (1)造成伤害人数 30 人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较严重危害的。
(3)公司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有: a)火灾事故; b)化学危险品泄漏。
c)水、汽异常情况; d)卫生、人员健康异常; e)违反操作规范; f)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包括投毒等) 。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泰安市岱岳区新兴食品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2、应急组织与机构 2.1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总指挥,办公室、生产部、销售部负责人为成员的 指挥中心。
2.2 各部门职责 2.2.1 办公室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 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与企业外部部门及时汇报,对外宣传。
2.2.2 生产部根据指挥中心的要求,配合其他部门查找事故原因,评估 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分析事故动态,搞好预测预防。
2.2.3 销售部负责安全事故中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理、报告及其他善 后处理工作。
2.2.4 指挥中心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 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建议和 工作报告等。
3、检测、预警、分析 3.1 预警 3.1.1 办公室主动收集企业内部检验发现的、消费者投诉的、国家检验 机构检测的及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分析整理 后,汇报指挥中心。
3.1.2 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活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可能对食品 安全造成的紧急情况和潜在事故进行调查、识别,初步判定其可能发生的场所和 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3.2 检测 3.2.1 办公室化验室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进行验证。
3.2.2 生产部组织各部门对厂区内设备、设施的技术状态、防火设施的 配备、安全用电、用水等进行定期检查;根据需要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操作规 范,车间卫生,人员健康状况,水、能源和其他基础条件的安全供给等进行不定 期检查。
3.2.3 公司应加强防火管理,厂内禁烟区严禁吸烟。
未经批准外来人员 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各类仓库等重点防火区域。
3.2.4 车间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水、 电、设备及员工健康出现异常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3.3 分析 3.3.1 办公室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验证的结果进行分析,提 出合理的处置意见。
3.3.2 生产部对可能发生影响环境的紧急情况和潜在事故的特点进行 分析,配备必要的应急准备设备...
谁有餐饮公司的食品召回制度的范本.
国家质检总局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食品召回将采用“二级监管”的模式,由质检总局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监督、指导省级质监部门开展召回工作;省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召回的监管工作,市级质监部门配合省级质监部门实施召回过程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向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危害相关信息。
食品生产者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准确记录并保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事发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调查和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获知其提供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害的,应立即进行缺陷调查和评估。
必要时,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启动监管部门调查和评估。
并设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做出认定。
在食品召回分级方面,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评估对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并根据召回级别对食品召回的具体行动作出时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实现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动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确认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及时制定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食品的责令召回方面,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在食品召回结果评估方面,食品生产者按规定程序完成食品召回后,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监管部门必须对召回效果做出评估认定。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实施食品召回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
食品召回制度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他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
这必将强化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制度范文地址: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9/03/content_735240.htm
应急预案演练总结
新闻事件背景回放 2008年三鹿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有关对食品安全的一些调侃: 1、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 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 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 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 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 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 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 而三鹿事件又让同胞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学作用 2、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 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 3、日本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一个民族 中国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震惊一个民族 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中一干涉案人员最后被依法严惩,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生产、销售 “蛋白粉”( 掺含三聚氰胺)的被告人高俊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透过三鹿“毒奶粉”事件,以数万名儿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给中国上了一堂生动的食品安全教育课。
事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乳制品行业等都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做出了各种承诺和表态。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
仅2011年以来多个地方再度曝出食品安全问题,河南瘦肉精事件闹得沸沸扬扬,10年间瘦肉精屡禁不绝;随后重庆“毒花椒”事件、广东中山墨汁粉条事件、湖北宜昌“毒生姜”事件、辽宁沈阳毒豆芽事件、江苏丹阳西瓜膨大剂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以及最近席卷全国的地沟油事件…… 风起云涌的食品安全事件,像一双双粗重的钢琴手,一次次肆虐地撩拨人们敏感的神经,更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关注。
前国务院总理**4月22日在清华大学演讲末尾,谈及食品安全,**尖锐地说了句:“食品工业,现在什么敢吃啊?吃什么都有致命的添加剂。
”****4月底在天津考察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时谆谆叮嘱大家: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
你们是食品安全的守卫者,一定要坚决执行食品安全法,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吃上放心的食品。
**总理则斥责这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以上表态均已显示政府高层已经真正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已是一种国家乱象,食品治理与维稳相关,刻不容缓。
然而社会公众却认为:在历次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听到了道歉,但没看到更多人受严惩;我们听到了表态,但没看到具体的解决措施;我们感受到了沉痛和反思,但没看到这些转化成更强大的改革推动力。
于是公众从生气到愤怒、再到无奈和漠然,人们在反复遭遇打击时,通常都有这样的心路历程。
大众心态正经历从愤怒到无奈的微妙过渡,更多人面对这些新闻的反应却是见怪不怪、无奈调侃。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层出不穷的一件又一件事情的背后,暴露了太多太多的问题。
如此以来,我们应当回头审视,我们曾经以生命为代价的教训,究竟有多少被汲取,又有多少被遗忘。
以前经济条件不好“没得吃”,现在生活富裕了反而“不敢吃”,我们苦苦追问:还有什么食品是值得相信的?我们又应该吃什么呢?在达到温饱之后能否解决吃得好、吃得安全的要求?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针对“你最担忧的安全问题是什么”,前一段时间新浪网调查结果显示,30.7%受调查者认为是食品安全,位居第一。
据记者走访发现,当前食品安全存在“四宗罪”,最令消费者感到担忧。
一宗罪:“药你命”。
蔬菜、水果残留农药超标,部分食品中非法使用、滥用添加剂,危害消费者健康。
二宗罪:“黑心肠”。
每年有大量食品从“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流向市场,环境脏乱差,生产不规范,质量不达标。
三宗罪:“假面具”。
部分食品生产、销售者“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变着花样对食品弄虚作假,令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
四宗罪:“玩概念”。
各种贴着高科技标签的转基因食品、纳米技术食品、有机食品等大行其道,其中不乏模糊标注、不规范产品,往往使普通消费者不明就里花钱,稀里糊涂消费。
谈及如何根治“四宗罪”,受访消费者有“三盼”:一盼杜绝“软监管”。
二盼食品行业重建诚信体系。
三盼自身提高监督和维权意识。
(以上信息来源自2011年9月9日现代快报) 就食品安全问题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
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
二是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
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
三是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入”、手法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的走向内部的、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
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难以想象,已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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