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条文中的无厘头
法国:女人穿裤子违法
2013年1月31日,法国妇女权利部长签署文件,废除了200多年来一项关于禁止女性穿裤子的法令。从今以后,走在时尚尖端的巴黎女子可以正大光明地穿裤子,而不必再背负“违法”的心理负担。这条荒唐禁令生效于1800年,规定巴黎女子若是想要像男人那样以裤装示人,“必须先去巴黎警察局获取许可”。随后,立法部门分别在1892年、1909年放宽禁令,增加了允许女子着裤装骑马、骑自行车的例外条款。
这么多年来,究竟有多少女子因这条禁令而蹲大狱不得而知。恐怕也没几个法官会当真援引这条法律,把爱漂亮的法国女人关进牢房。
二十世纪以来,法国人多次试图废除这条禁令。1969年,巴黎市政委员会提议废除禁令,遭巴黎警察局拒绝。
2003年,法国总统尼古拉·萨科齐所属右派政党“人民运动联盟”的一名议员,向负责性别平等事务的部长提议废除这项禁令,遭对方拒绝,理由是“有时候,不去援引(这条禁令)比(国家)干预更能有效地让法律适应处于变化中的价值观”。
2012年7月,法国参议员阿兰·欧拜当提议废止这项禁令,因为它的象征意义“冒犯了我们当代人的鉴赏力”。他的努力最终使得这项禁令在2013年1月31日退出历史舞台。
消息传出后,不少人恍然大悟——原来以前穿裤子是违法的啊!难怪法国网民吐槽,“我们的税收就被用来扯这些蛋了……”
英国:不许死在议会里
英国UKTV电视台2008年曾实施一项调查,让民众评选心目中的“十大荒唐法律”。最终评选结果显示,不许在圣诞节吃碎肉馅饼、倒贴英国女王肖像邮票视同叛国罪等法律被列入这份荒唐榜。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一项禁止人们在议会大楼里死亡的法律,收获27%投票,高居荒唐榜之首。
许多人质疑,假设有人死在议会大楼里,法律部门要以什么罪名指控他?如何对他执行法律程序?他如何替自己辩护?就算真能定罪,又要如何量刑?
一些法律专家介绍,之所以不许人们“随便”死在议会大楼内,是因为议会大楼属于王室宫殿。
奈杰尔·考索恩撰写了《古老英格兰的奇特法律》一书,对这条禁止死于议会大楼的法律早有研究。
“严格来说,任何人只要死在议会大楼内,都有权举行国葬。”考索恩告诉英国《每日电讯报》。
所以,“一旦你表现出身体不适的样子,马上就会跑来一群人,先把你扛出议会大楼再说。”考索恩不无打趣地说。
希腊:全盘封杀电子游戏
阳光明媚的夏日里,在希腊的地中海沿岸找个小旅馆度假,没准在客房里打开笔记本电脑下一局国际象棋。糟糕,你已经违法了,可能面临最高3个月监禁和1万欧元罚款。
过去9年多来,希腊政府全面封杀电子游戏,无论是带有赌博性质的棋牌类,还是无伤大雅的扫雷等小游戏,统统不准玩。
事情起始于2002年9月,希腊通过一项新法律,禁止民众在网吧玩电子游戏,当时主要是为了打击赌博。然而,到2003年12月,这项法律遭到“修订”,打击面扩大至全部电子游戏。
希腊《每日新闻报》介绍,希腊政府认为,要对赌博类游戏和其他游戏加以区分,实在是太难!为了省事,干脆统统封杀好了。
对于这项新法律,不少希腊人颇为无奈。早在法律起草阶段,便有人撰文评论道,“希腊政府正付出英雄般的努力,打算用全面禁止电子游戏的方式,让这个国家在全世界面前好好丢一回脸!”
一些人质疑,要打击赌博,只要加强对网吧、酒吧等公共场所的管控即可,何必操心民众一个人在家玩些小游戏呢?
不过,在电子游戏产业高度发达的美国,不少人忧心当今许多游戏“很黄很暴力”,倒是盼着美国政府也能学习希腊经验,出台一些限制措施。但是像希腊这么大力度地打击电子游戏,“这在美国是绝对不可能的”,一名美国网友写道。
范文二:变更姓氏的法律条文
变更姓氏的法律条文
参考法条:
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22条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第36条 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
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
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第99条 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收养法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第24条 原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
姓名登记第八条 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允许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条例
第8条
姓名登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条例 (一)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第17条 (二)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三)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四)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五)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六)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七)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
母双方姓氏的;
(八)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九)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十)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十一)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姓名登记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条例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第18条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姓名登记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条例 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姓名登记第二十六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条例 监护人代为办理,并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26条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证明。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当区别以下不
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凭上款要求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姓名变
更手续:
(一)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未成
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
意。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
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
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范文三: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在签订生效后,随着现实的需要可以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作出更改。但因更改的项目条款不同,所造成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的。
案例:
王某于2008年应聘到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公司与他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时,公司人事经理找到他说,这一年里,他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长他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是双方就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成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可去年在王某的合同到期前,公司人事经理却通知他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让他提前做好准备。王某觉得尽管单位和他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但也应该算是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他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评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根据王某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然后又延长了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只要王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应当订立。房地产中介公司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一、劳动合同到期延迟续签,或变更延长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终止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三、员工从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不同单位之间的工作年限怎么计算。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四、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处罚
无效劳动合同报酬仍应足额支付
2011年05月11日10:41 来源:东方网-劳动报
查看网友评论 字号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述三种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但是在否决劳动合同效力之后,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报酬该不该支付,该的话要怎么支付呢?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主要表现为合同条款简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义务、生老病死自负等条款。
推荐阅读
网友潜入朝鲜于赤岛 偷拍军港及高干居住区
高速路还需集中建10年
?
?
?
?
?
? 工信部同时管烟业和控烟引质疑 地方统计数据造假手法曝光 贫困县名单十年一调引质疑 [组图]行为艺术家上演失重悬空 [股神争霸] 涨停王浮出水面 水皮:油价如何摆脱跟涨不跟跌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包括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劳动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招录童工、低于最低工资、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伤残自负、暂不婚孕等条款。 案例:
张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劳动仲裁部门认定为无效,但是公司已经拖欠他的工资两个月,那么他还能拿到工资吗?
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仍要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与该公司订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但对于田某已付出的劳动,公司还是要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http://news.hexun.com/2011-05-11/129496831.html
分支机构林立,劳动合同主体怎么确定?
2011年05月11日10:15 来源:东方网-劳动报
查看网友评论 字号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不断扩张设立分支机构本是好事,但是由此产生合同主体模糊的争议案件也不少。
问:
A公司为某大型知名家电公司,其登记注册地坐落在B省。2007年,A公司决定扩大业务规模,准备在C省设立分支机构D.于是派驻8名中层干部开赴C省扩展业务。这8人到C省后,出于推广业务的需要,租赁了办公室,并同时招聘了20名新员工。
推荐阅读
网友潜入朝鲜于赤岛 偷拍军港及高干居住区
高速路还需集中建10年
?
?
?
?
?
? 工信部同时管烟业和控烟引质疑 地方统计数据造假手法曝光 贫困县名单十年一调引质疑 [组图]行为艺术家上演失重悬空 [股神争霸] 涨停王浮出水面 水皮:油价如何摆脱跟涨不跟跌
几年后,受金融危机影响,A公司在C省的扩张战略失败,决定将其在C省的分公司的资产和人员一起迁回B省。其中一名员工小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A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其工作地点,违反了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A公司认为,小张是与分支机构D签订的劳动合同,D是小张的用人单位,小张与A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小张工作地点的变动是由其用人单位分支机构D作出的决定。因此,小张不应主张由A公司对其进行赔偿。请问,这种争议如何处理?
答: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型企业越来越多,纷纷在全国各地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但这些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要求这些分支机构用工时必须由上级法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则会麻烦多多,且不便于用工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
因此,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类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是这些分支机构,比如各地的银行分支行、保险公司分公司等,它们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责任承担上,如果分支机构因财力有限无法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它的法人单位承担。 同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则不允许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能以受托人的身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仍然是设立这些分支机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这些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承担。
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解雇行为合法
2011年05月11日10:06 来源:东方网-劳动报
查看网友评论 字号
:
李某自入职工作以来,就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在被公司炒鱿鱼之后,他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案例:
李某于2008年8月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李某工资为每月1500元。2008年10月1日,A公司要求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李某拒签。A公司遂通知李某,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500元。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3000元。
推荐阅读
网友潜入朝鲜于赤岛 偷拍军港及高干居住区
高速路还需集中建10年
?
?
?
?
?
? 工信部同时管烟业和控烟引质疑 地方统计数据造假手法曝光 贫困县名单十年一调引质疑 [组图]行为艺术家上演失重悬空 [股神争霸] 涨停王浮出水面 水皮:油价如何摆脱跟涨不跟跌
A公司认为:公司虽然没有在李某刚入职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2008年10月要求依法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李某却拒绝签订,公司因此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公司无需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解析:
本案中A公司向李某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李某却拒绝签订,在向李某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并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无需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因此,李某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3000元的请求是不会被法律支持的。
法理解释:
在建立劳动关系伊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对双方最基本的要求。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不但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降低用人单位的管理风险,实为双赢之美事。在此要再次提示:一、用工之前最好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工前没有签订的,建立劳动关系后要及时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也要及时的向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三、在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劳动者要及时地与单位签订,不要误以为即使是自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能获得双倍工资。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必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书面合同严肃、慎重,便于履行监督、检查,尤其是发生纠纷时,书面合同便于举证和处理,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要订立书面合同,不能订立口头合同。再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实质
上是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用以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倍工资
虽然前面提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或者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之前使用的是“分号”,与之前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并列关系,应作为两个并列句来理解,故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但是推迟了两个月!如何办理?
1、2008年8月份,一员工合同到期,因其不胜任工作,准备不与其续签合同,经商量是给她1-2个月工作改正的机会。但是其工作能力、态度极为不好。最终决定不与她续签合同。 2、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只要补偿一个月工资就可以了?(在我公司工作一年了) 延后不续签公司要承担那些补偿或责任??
回答: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维持劳动关系的,视为原来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9项之规定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补偿。
到今年5月份年我在公司的工作就到期了,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要与我们续签劳动
合同的意向,我们该怎么办,如果延迟或者不签公司要给我们补偿吗?
到今年5月份年我在公司的工作就到期了,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要与我们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我们该怎么办,如果延迟或者不签公司要给我们补偿吗?
答:你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合同到期,你可以提出续签合同,单位应与你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你留在单位工作,就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单位不与你续签但是仍让你继续工作的,你可以从原合同期满后计算,不续签订合同工作超过一个月起,要求公司每月支付你二倍的工资。
李某于2011年2月1日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2012年1月29日春节过后,李某回单位上班时,该公司告知,他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1月31日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让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李某感到奇怪,公司从未与其签订过什么劳动合同,何来合同到期终止之说?李某于是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6条、第8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该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李某不在,负责管理劳动合同的专管员,为了图省事就替李某在劳动合同书上签了字。在没有李某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对李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遂裁决,该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
1.2万元。(通讯员 刘恒 记者 金丽华)
兼职期间受伤 两用人单位均需担责
张某原为甲厂工人,后因工厂效益不好,放了长假。后张某应聘于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受伤,导致伤残。乙公司支付了医疗费,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厂则认为张某不是在本厂工作受的伤,本厂无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张某的工伤应由谁负责?
法律人士认为,《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甲厂、乙公司都有义务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张某的工伤,应由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梁警予)
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才有约束力
杨某于2010年3月到苍山县某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月20日,单位放年假,规定2012年1月30日正式上班。杨某由于家中有事,直到2月6日才到单位上班。2月7日,单位以杨某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虽然杨某旷工行为属实,该单位也制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劳动者对规章制度并不知情。该单位也只能提供规章制度文本,而无证据证明其制定是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公
示,因此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故该公司以杨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应予以撤销。经调解,该公司同意与杨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王时艳) 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属于提高劳动条件吗?
案例:
2008年3月李某进入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3月14日止,职位为销售部经理。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向李某发出一份续签劳动合同意见书,内容为: 劳动合同即将于2010年3月14日到期,与你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请在2009年3月5日前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及续签劳动合同的预期条件填写在意见栏内并签名。不同意上述条件或逾期不予回复视为本人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3月1日李某向公司交回了续签劳动合同意见书,并在意见栏内注明:同意与公司续签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到李某的回复后,与李某就劳动合同期限进行了沟通和协商,但李某拒绝在公司提供的三年期劳动合同上签字,坚持要求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2010年3月14日公司以李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由,通知李某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终止劳动合同。2010年4月,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李某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续订劳动合同应如此。对此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必须服从其单方面决定的合同期限。自己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要求与公司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双方协商不成终止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应当获赔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认可李某的观点,提出抗辩:公司愿意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且希望与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不但没有降低原合同条件,相反增加合同期限更加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尽力与员工保持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有益无害,也是《劳动合同法》所提倡的。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与李某续签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续签,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分析:
究竟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是决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一样,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劳动条件事项之一。我国的劳动立法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哪个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加劳动合同期限正是建立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体现,因此,增加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属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
案例中的公司在续订劳动合同意见书中,明确维持李某的现有工资待遇,并将劳
动合同期限由两年增长至三年,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的情形。李某执意与公司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拒绝签订保持原工资待遇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最终导致双方无法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李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不去上班了,老板要算旷工该怎么办?
我的劳动合同是2011年7月2日到期的,公司到8月3日才给我劳动合同要我续签,但是我不想续签了,是不是可以不用提前30天提出辞职直接可以不去上班了?老员工延迟一个月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补偿赔偿金么?另外现在老板以我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报告而不批,并且说要算我矿工,因为从8月13日起起我没有去上班了,在我没上班的这几天要我写请假条,我是不是可以拒绝?如果我写了请假条,之后他们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起诉什么的我是不是就很被动了??盼回复!谢谢!
你好: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双方根据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执行,但劳动期限为不定期,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当然,应当对手头工作进行必要的交接。单位的做法存在不妥当之处。 从你的情形来看,如果工作已经交接完毕,可以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过错。 由于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存在如延迟支付工资、未缴纳保险等违法行为,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我记得我在二级考试学习时,老师曾经说过,不存在合同到期续延的说法。关于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四条有明确解释: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三)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所以是不存在续延这一说法。
目前这一高院法律文件是否已经属于公开性文件暂不知道,但目前上海的法院仲裁
院均以此份文件为仲裁判决依据。
二级考试学习时,老师也曾提过劳动合同到期续延的问题,明确指出是不可以顺延的。必须以书面形式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减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17条和
第26条的规定精神,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法履行时,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企业和职工的情况或履行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时,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依法对原合同的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或废止。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时间还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从实践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同意的;
(2)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3)变更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进行条款村修改或补充。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反映在五个方面:一是生产工作任务的增加或减少;二是生产工作任务的变化;三是合同期限长短的变动;四是劳动工种或岗位的变动;五是劳动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引起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有用人单位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已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由于不可抗力以及劳动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成为不必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
劳动合同变更中应注意:1.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作修改、补充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3.变更劳动合同不得损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4.变更劳动合同中,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据上述法律条文可得,合同到期后想通过变更或休改劳动合同来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新合同,达不到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效果的;并且要变更或修改劳动合同也是有法律条件和成本的。我是2010年2月10日入职与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但到现在2012年3月了,公司都没有说什么时候跟我续约,该怎么办好呢?公司可以延迟续约吗?有没有规定续约的时限的?
劳动合同期满视为劳动合同终止,一个月内需重新签订或者续签。
超出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我的合同签到2009年2月8日,9号还在正常上班,目前为止和公司没有任何的互动! 我想知道,如果公司不和我续签,我可以拿多几份赔偿金?(上海)有没有代通知金?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你的合同签到2009年2月8日,你现在还在上班,按照日期并没有超过一个月。所以,不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既然你们约定了合同期,则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单位不用提前通知
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虽未续签,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予以经济补偿.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范文四:法律条文的优先适用
法律条文的优先适用
——以有限责任公司若干规定为视角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甲、乙、丙是A公司股东。甲拥有A公司90%的股权,是A公司执行董事。乙拥有A公司9%股权,是A公司监事。丙拥有A公司1%股权,是A公司经理。某天,甲依法通知乙召开股东会,但没有依法通知丙,因此,丙并没有到场。随后,作出“股东会”决议,向甲为大股东的B公司投资。丙年后,丙得知情况,与A公司其他股东交涉后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应内容的股东会决议,或者宣告本次股东会所作出的向B公司投资的决议无效。
二、 案件分析
本案中,甲拥有A公司90%的股权,并且是A公司的执行董事,对A公司拥有了绝对性的控制权。甲通知乙召开股东会,却没有通知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丙由此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涉案股东会决议。但是,由于丙是半年后才知道情况,甲可能会引用同一条款提出抗辩:丙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半年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往后计算的六十日的规定,因而丧失了以该条为依据的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
如果甲提出这样的抗辩,那么丙可能会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即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为法律依据而失去胜诉的权利。
如果甲真是提出上述抗辩,丙是否可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依据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呢?结论是,这是他的权利,当然可以,然而,是否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则有待考量。如果丙这样做了,甲提出抗辩: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并没有损害到公司的利益,不能认定为无效,那么,丙又可能会进入窘境,即不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依据使得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案件到此,丙似乎进入了既不能主张撤销涉案股东会决议的权利,又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涉案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窘境。
本案中,丙难道真的避免不了败诉的命运吗?
非也。如果丙能够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并且正确理解和运用,则极可能会喜出望外,进而感到胜券在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案中的,A公司向B公司投资,必须由A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案中,甲应当于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包括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中,A公司的股东会必须由全体股东组成。而本案中,甲并没有依据这三条规定操作投资事项。因此,丙如果依据这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陈述: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的
投资事项并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操作,特别是,所谓的股东会决议并不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而作出的,是一项有名而无实的 “股东会决议”,因此,是可以主张撤销或者无效的,那么,案件结果恐怕会是另外一番景象。
三、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非常精深的法律,如果运用得当,可以扭转乾坤;如果运用不当,则会败诉,特别是如果原本可以胜诉的案件由于条文运用不当而获得败诉的结局,是非常让人遗憾的事情。
因此,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应该注意正确理解和运用好其中条文。在运用条文过程中,找到条文的适用顺序甚为重要,有时候甚至对案件结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由此类推,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条文优先适用问题在法律正确理解和运用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此,在法律运用过程中,应当深入研究,注意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陈容明
广东揭阳人
统招法学院研究生毕业
电话:1581373656318823160327
QQ:120068135E-mail:120068135@qq.com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
范文五:“三停”的各类法律条文
“三停”的各类法律条文
一、 直接“三停”
1、《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无许可三停〕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二条〔无安检三停〕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三条 〔降低技术标准三停〕
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消防法》第五十九条〔降低技术标准三停〕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消防法》第六十一条〔易燃易爆三停〕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五条〔限制使用令三停〕
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出的限制使用令的功能使用建筑物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直接“三停”
1、《深圳特区条例》第七十条 〔查封三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该场所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2、《深圳特区条例》第八十一条〔无备案三停〕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消防设计审查机构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投入使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3、《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气安装三停〕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深圳特区条例》第九十条 〔使用不合格产品三停〕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罚款
《消防法》第六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再会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5、《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一条〔工地宿舍三停〕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
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施工。
6、《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二条〔装修三停〕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法>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