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二轮土地承包订立的承包合同出现纠纷,如何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我国大部分地区在1995年前后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处理该问题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处理此类纠纷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所开展的二轮土地承包,符合当时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符合当时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按照二轮土地承包方案履行了民主管理程序,并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该合同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或其他条款明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变更。
2、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户与发包方未签订承包合同,或者承包合同丢失、损毁,农户又不愿补签,如何处理?
处理此类问题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法律规定发包方与农户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丢失、损毁,应当按照二轮承包方案和土地承包台账进行补签。若农户不愿补签,乡村干部应当向其宣传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对土地承包关系的保护作用。农户不签土地承包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因缺乏有效的法律证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3、户主为国家干部,代表全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是:如果该集体经济组织在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延包,即土地承包方案符合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按照规定进行,没有违背《合同法》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作为国家干部的户主代表其家庭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应当视为有效。因为他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土地,不享有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便于管理土地承包合同和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益,建议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该农户应经家庭成员协商后,变更承包合同的签约人。
4、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将甲农户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地写入乙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县政府以此给农户乙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处理该纠纷时是否先要经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农户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处理该问题的依据: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处理原则: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颁证只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农户甲直接行政诉讼,申请法院撤销县政府给农户乙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需要先行政复议,然后再走行政诉讼程序,但对农户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并无影响,还要再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其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因此,对于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必先经过行政诉讼由法院撤销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户甲直接申请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农户乙的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即可。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支持农户甲的主张,且裁决或者判决生效后,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颁证机关变更农户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确权是按老台帐确吗
土地确权要户口本的作用:土地是属于家庭的,家庭成员可以根据法定家庭关系确定,只是参考一下户口本上面的户主,因为国土部门需要登记户主的名字。
1、土地确权农村土地有三个方面的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简单的说就是本村村民)均有承包权,村民取得了承包权以后再通过流转的方式转包给其他人,接受转包的人就具有经营权。
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融为一体,也可以分开。
按目前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政策,土地流转的原则为:依法、自愿、有偿。
你所说的土地流转依法程序落空,估计是指前些年因税费负担过重,有一部分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抛弃,造成耕地荒芜,后由乡村组织出面转包给他人耕种,现政策好转、取消土地税费任务、加大对种粮种棉的补贴,而原来抛荒的农民承包权落空,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2、对于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第一、要重新取得承包权。
即使是因为负担过重而弃田的农户,按中央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也可以享受承包权,且要取得有县级政府盖章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可以先找村干部尽可能在村内由村干部协调解决,如果解决不了然后到乡镇找党委政府反映,请求解决,再不行可向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反映,直到解决为止。
第二、如果自己的承包权得以明确以后,自己又不愿意耕种,可以采取流转的办法交给别人耕种,原则就前面说的三条六个字。
第三、由于各种原因一时难以将耕地确定给有承包权的人,可以先让村里明确承包权,发给经营权证,再通过规范的办法,重新签订一个土地流转协议。
...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
申诉;控告;起诉。
土地确权遇到纠纷,应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应拿着证据到乡镇政府进行申诉,或者到县区土地确权部门进行申诉;如果有关部门确有错误又不纠正错误,或者渎职、以权谋私等,可以到县区纪检部门进行控告;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
我该怎么办、
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办法:1. 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
凡是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
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登记在册。
2.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农户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变农业土地用途的,仍按原来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实测面积时减去占用面积,并进行备注。
3.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承包人口为基础,家庭个别成员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迁入城镇居住、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员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 农户之间进行承包地互换的,互换后的土地没有纠纷,按现在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
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
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约定。
5. 家庭承包人户主死亡,在这次土地当记中,应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作为原家庭共有人处理。
6.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记不确权,暂由原负责赡养人继续耕种、管理、收益。
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后,个别村民小组进行了土地调整,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农村土地确认权类纠纷出了原则1.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各村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对超出的部分承包地不得强制收回(很重要!)。
2. 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对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已得到相应补偿,在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承包地块的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3. 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 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
4. 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
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5. 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 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土地确权是以台帐还是以户口本确权
土地确权要户口本的作用:土地是属于家庭的,家庭成员可以根据法定家庭关系确定,只是参考一下户口本上面的户主,因为国土部门需要登记户主的名字。
1、土地确权农村土地有三个方面的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简单的说就是本村村民)均有承包权,村民取得了承包权以后再通过流转的方式转包给其他人,接受转包的人就具有经营权。
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融为一体,也可以分开。
按目前农村土地二轮延包的政策,土地流转的原则为:依法、自愿、有偿。
你所说的土地流转依法程序落空,估计是指前些年因税费负担过重,有一部分农民将所承包的土地抛弃,造成耕地荒芜,后由乡村组织出面转包给他人耕种,现政策好转、取消土地税费任务、加大对种粮种棉的补贴,而原来抛荒的农民承包权落空,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2、对于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第一、要重新取得承包权。
即使是因为负担过重而弃田的农户,按中央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政策,也可以享受承包权,且要取得有县级政府盖章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可以先找村干部尽可能在村内由村干部协调解决,如果解决不了然后到乡镇找党委政府反映,请求解决,再不行可向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反映,直到解决为止。
第二、如果自己的承包权得以明确以后,自己又不愿意耕种,可以采取流转的办法交给别人耕种,原则就前面说的三条六个字。
第三、由于各种原因一时难以将耕地确定给有承包权的人,可以先让村里明确承包权,发给经营权证,再通过规范的办法,重新签订一个土地流转协议。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
一、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以2004年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为基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转移(如依法调整、转让、互换、分户、合并等)或灭失(如依法征占地、自然毁损等)的据实登记确权。
对符合法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方制定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确权办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关于登记的时效期间问题 本次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土地二轮延包时间为准。
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2004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至”界限不清存在纠纷的,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
因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耕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按照民主协商、尊重农户意愿的原则处理,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配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也可以按确股到户的办法进行确权登记。
四、关于边界争议问题 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问题,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
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世居本地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6、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
六、承包农户消亡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问题 承包户消亡的其承包地由村集体收回,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举报电话
打当地县或者市政府电话吧,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1.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 当出现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时候要以实际情况为准,从历史和农民意愿上给予充分的尊重,对农民承包地的四邻和实际测得的面积,要据实确权登记给承包户,有超出的面积也不能强制收回。
2.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扣减: 承包地被征收,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补偿之后,在确权登记的时候,都要从承包地的面积中减去,进行变更登记。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照原先的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 因为国家建设道理被作取土用土,导致的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然按照原先农村二轮承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在备注栏里写明取土的面积和用途。
4.公益用地: 因为修建公路、学校、池塘、水坝等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如果办理了征用手续并且给予了相应的补偿的,不计入承包地。
如果没有享受到一次性补偿的,仍然要按照农村二轮承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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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有哪些主要问题?
据了解,全国性的土地流转过程已经过半,土确权过程中的土地纠纷自然不会少。
在法院角度来看,土地流转达到法院一级的纠纷逐年增多,并且经过法院调解撤案率低,只有10%左右接受调解撤案。
作为长期历史条件下经历数辈人而形成目前的土地占用现状,一旦国家要明确分清归属,自然少不了纠纷。
即使到了法院,也同样面临五大判决困难! 1、现有法律自相矛盾适用难。
经过农地圈团队研究,当前的涉及土地流转的法律规范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造成法官处理土地流转纠纷时观点混乱,裁判不统一。
加之国家的相关法律出台滞后于国家政策,农民根据国家政策作出的土地流转行为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导致法院在土地政策和法律制度的把握上难以取舍,左右为难。
经常会出现同一类案件,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情况。
2、历时久远,事实认定难。
一些案件由于历史久远,举证不足(当时是纸质办公,并没有电子记录等)导致认定事实困难,同时再考虑上土地部门的登记不规范,重复登、漏登等现象存在,使土地权属难以认定。
甚至出现了同一地块,两个具备法律效力的证书存在的情况。
一些案件由于土地流转发生在亲属之间,一是很多没有书面合同,而是限于认知偏差合同文字表达不清,导致认定事实困难,难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
还有一些案件流转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导致土地流转成讼后举证难。
3、手心手背都是肉,案件处理难。
任何一个案子判决,都不可能双方都满意,如果有这样的解决方案,根本也不用去法院。
同样,土地流转案件影响面更广,案件背后的利益关系更是复杂,既涉及政府或投资者的利益,又涉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利益,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无论怎样判决,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
4、情法交织,调解协调难。
虽然农地圈经常说,法院就是讲法律的地方,不应讲人情。
但在法院实际工作过程中,却往往不得不考虑部分人情因素。
一些案件由于社会历史或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户往往抱团给政府或者法院施压争取利益,不配合调解和服判息诉,动辄上访,仅从法律的角度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另外一些案件特别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被告方往往不出庭,抱无所谓态度,给案件的调解和判决增加了难度。
还有一些早些年抛荒的农民现因种田有粮补资金而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引起的纠纷中,当地政府不同意这些抛荒农民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农民失去了土地就一无所有,人民法院在处理二者的期盼与要求时难以协调。
5、判决容易执行难。
土地流转后新的经营人已经进行了投资,不愿意交出土地履行法院判决;很多土地流转收益已经“落袋为安”,村民不愿返还,村集体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因土地流转纠纷当事人双方一般积怨较深,当事人往往因宗族利益、私人恩怨关系,极易发生累诉、缠诉乃至赴省进京上访,甚至群体性的械斗事件,若处理不好,法院、法官都要担责,导致法院执行此类案件举步维艰。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确权纠纷涉及面广,真正解决问题十分困难。
一方面是由于利益交织,另一方面是情感背后涉及的广大交际圈。
而且,在农村,法律宣传不够,导致对法律行为认识不够,所以法院在这种时候起到的作用不大。
这就需要政府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努力,尽量达到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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