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法院的逮捕决定,不需要宣布逮捕笔录。
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3、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格式及样本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
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
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
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
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
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
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
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
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
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注意事项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
? 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
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
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
对于涉及黑话、方言、特殊内容的词语也要用括号作说明解释;对于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语气、体态语等也要用括号作准确适当的描写。
? 讯问笔录结尾核对手续一定要认真履行,以保证笔录的法律有效性。
? 讯问笔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侦查结束时,讯问笔录存入侦查案卷(主卷) 【 范 文 一 】 讯问笔录 第1次 99年1月20日 自12时36分开始 至13时08分结束 讯问人:(此处填写讯问人姓名和单位) 孙志明王飞金水公安分局刑侦九中队 被讯问人: 姓名:曹友性别:男年龄:35岁 出生年月日:1965.5.13民族:回文化程度:文盲 工作单位:**市汽水厂 家庭住址:**市南关街213号 兹将讯问内容记录如下: 问:家庭情况讲一下? 答:家里五口人。
妻子,李蓝,34岁,**机械厂;女儿,曹红,11岁,上学;女儿,曹青,10岁,上学;儿子,曹蓝,9岁,上学 问:讲一下个人简历? 答:从小没有上过学,不会写字,16岁参加工作,现在是南阳市汽水厂工人。
问:以前受过公安机关处理过没有? 答:没有。
问:今天为啥把你带到刑侦中队? 答:偷了一部手机。
问:是不是这部手机?(出示提取的菲利浦手机) 答:就是。
问:几个人去偷的,你偷过几次? 答:我自己偷的,就偷过这一次? 问:把偷手机的经过讲一下? 答:1999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我在儿童医院专家诊断室屋内,一个女的在屋里站着,这个女人穿红鸭绒袄,我看见这个女的左口袋里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将这部手机掏出来,拿在手上,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带到治安室,后来到了派出所。
问:你所讲的是不是实话? 答:是实话。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与你讲的是否相符? 答:记录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相符。
以上记录已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一样。
曹友(指印) 1999.1.20
逮捕期间需作讯问笔录'吗
一般是可以讯问也可以不讯问,但具有法定情形的必须讯问。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宣布贩卖毒品逮捕笔录范文
公安机关执行法院的逮捕决定,不需要宣布逮捕笔录。
逮捕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首先必须要有逮捕证。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逮捕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的逮捕人犯决定书以后,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2、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
执行逮捕的人员对于抗拒逮捕的人犯,可以使用戒具。
3、公安机关在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受贿罪讯问笔录怎么做
一、把握时机,适时制作。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心理产生动摇的心理变化分为几个阶段:试探摸底阶段、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坦白阶段。
这五个不同的阶段在许多情况下并无明显界限。
需要侦查人员运用丰富的侦查经验来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阶段,讯问笔录的制作不能急于求成,需要把握好时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经过这几个心理变化之后,在其彻底缴械投降,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以后,在其坦白交代时再制作讯问笔录。
如果时机把握不准,急于求成,在犯罪嫌疑人试探摸底阶段急于做讯问笔录,会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讯问内容来试探虚实,摸清侦查人员的底牌,一旦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方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避重就轻,有所准备,给侦查讯问工作增加困难。
而在矛盾斗争阶段、对抗僵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崩溃之前,也不适宜做讯问笔录。
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心理不稳定,如果急于固定讯问笔录,会造成骑虎难下的被动局面,甚至会使讯问工作前功尽弃。
二、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注意强化不同的侧重点。
(一)受贿罪讯问笔录要突出受贿行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
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其中犯罪主体身份因为有其他书证及任职的证明文件,在讯问笔录上不需要作为重点,但是在其个人简历中应该有所体?。
受贿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应该作为讯问笔录的重点。
主观方面主要包括:受贿行为的犯意如何形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识,对行贿人为何向其行贿的认识,“权钱交易”的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受贿行为关于对财物占有的认识等主观因素。
其中讯问笔录中难度最高的是往往是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因为客观方面毕竟有事实经过呈?,而主观方面需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自己内心深处占有贪欲和犯意,这不得不面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阴暗,让其来讲明自己内心占有的贪欲,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启齿。
而且这些受贿罪的嫌疑人的主体身份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有为数不少的领导干部,让其自己揭露自己的内心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的行为,可以想象难度有多大。
有的犯罪嫌疑人即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行为,但当制作讯问笔录,深入挖掘其犯罪思想根源时,也是不愿意直接面对,甚至产生回避心理。
这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引导,结合犯罪行为的一些客观表?,通过客观表?体?其主观意图,促使其深入挖掘自己的内心世界,将其犯罪的主观意图揭露出来。
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语言,必要时可以进行引导,但笔录中尽量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语言来表述,这样才会使得讯问笔录更加客观、真实。
犯罪客观方面也需要详细体?,诸如: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和行贿方商谈的经过,行贿方的请托事项,收受财物的特征、数额、数量、面值、存放地点、用途去向,谋利事实的经过等等。
(二)行贿罪讯问笔录突出强化“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主观犯罪构成要件。
行贿罪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比受贿罪更突出强调的是行贿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就需要在笔录中明确行贿人谋取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但是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否实?并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
三、以细制胜,防止翻供 。
“细节决定成败”。
这句话用在贿赂犯罪的笔录制作上面恰如其分,再适当不过了。
在制作笔录时,侦查人员要围绕细节展开讯问,围绕细节进行记录,在审讯中深挖细节,并事先堵其后路,防止翻供,这就要求对犯罪构成有影响的每一个细节都要集中体?在笔录上面。
举个例子:受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行贿人去过其家中,而行贿人说在其家中将钱交给受贿方。
这时就需要问清楚,行贿人是什么时间去的,如何去的,有没有陪同人,受贿方家在什么位置,家住几楼,家中的摆设,问的越详细,证明案件的事实效果越好。
如果行贿人把受贿人家的具体位置、里面的环境、家具的摆设等,说的很清楚,这样足以证明行贿人去过其家里面。
如果把这些客观环境都记入笔录中,就把一个可变的口供、证言和不变化的实物固定在一起,证言的可信度就不言而喻了。
司法实践中很多行受贿案件双方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以一些托词和借口来掩盖犯罪事实。
行贿人在给受贿人送财物时和受贿人接受财物时,会提出一些冠冕堂皇的借口和理由来掩盖权钱交易的实质,这样也使得双方心理都容易接受,不至于尴尬。
这些借口和理由不尽一样,无论是什么借口和理由,只要深入挖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这种借口和理由就不攻自破。
例如:行受贿双方以借款为名掩盖收受贿赂的事实,而且在双方交易时,言语上面确实提出来这笔钱是借款。
这时就需要进一步挖掘犯罪事实,例如:你们表面提出来是借款,真实的内心是怎么想的,借款是否出具了借据,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是否有正当的借款理由,双方平时的关系...
法院决定逮捕的由谁讯问24小时笔录
应该由法院的审判人员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判人员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报经院长批准后,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
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证人笔录,讯问笔录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吗...
职务犯罪过程的秘密性、证据的单一性,虽然给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是却在另一个方面凸显了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讯问笔录的重要性。
笔录制作的水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关乎案件查处的成败。
因此,为应对新形势对自侦案件办理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明确笔录制作要求、提高笔录制作水平势在必行。
一、充分做好记录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笔录制作前的准备工作决定着笔录制作过程能否顺利以及笔录的质量,是关系到讯问成败的重要环节。
讯问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第一,熟悉案件基本情况。
要在制作笔录前要多了解案情和侦查方向。
不仅要了解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还要了解其社会关系以及案件的性质、发现的时间、方式和经过。
第二,制定讯问提纲要领。
主审与记录人员对此次讯问要解决的问题应做到心中有数,应当先列出发问提纲,把想要问的内容写下来,有的放矢,这样才能增强笔录的目的、条理性。
同时从另一方面保证了讯问活动的按步骤进行。
如果在讯问中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应当及时对原定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三,准备好制作笔录需要出示的证据。
一方面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错觉,使其内心惊慌,感觉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违法犯罪的证据,从而对于记录工作直至突破案件起到一定作用。
另一方面对于记录人员能够较全面、及时的把握案件材料,防止因记录中断给审讯工作造成被动。
二、笔录制作的基本要求 1、讯问笔录应当合法、规范、真实。
笔录制作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记录工作的程序性,如主审、记录人员应当具备法定资格,讯问的地点、时间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
笔录制作的规范性要求讯问笔录的制作必须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执行,规定的内容必须加以详细记明,如相关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事项;规定的程序必须依法做到。
笔录是还原事实真相的载体,必须具有真实性。
在笔录制作过程中,对讯问双方的语言交锋可以适当提炼和归纳,但绝对不得忽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只采集其有罪供述,脱离客观事实。
非真实性笔录不仅严重影响着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进程,同时给日后留下了严重的隐患。
2.重视对审讯过程中情境的描述。
讯问是一个长期而逐渐变化的过程,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不仅仅要记载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语言交流,还要对于能够通过文字形式体现出来的,对案件的定性起到作用的非语言性信息加以记载,如犯罪嫌疑人的举止、表情等细节信息。
使笔录更形象地全面反映讯问全过程。
防止出现证据链上的漏洞,增大案件突破困难,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翻供的机会。
3.询问笔录必须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记录,尽量反映讯问活动的全貌,突出重点,增强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性。
在主体方面,要详细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在主观方面,要准确、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各个时间段的心理状况,正确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所持的心理态度。
在客观方面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掌握。
在犯罪客体上应围绕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予以开展。
如果在整个讯问笔录中没有从侧面体现出犯罪构成要件,那么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的几率会大大增加。
4. 加强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讯问笔录的制作。
鉴于口语和书面文字的自身差别,无论是从法理还是实际侦查实践中,讯问笔录和录音记录是可以允许出现一些对案件定性不影响的表面性出入,但决不能是对案件本质内容发生歪曲的重大差异。
双录环境下讯问笔录制作应正确使用书面语、口语、法律专业术语,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和语句。
实践中,对于侦查人员单独使用法律术语,或在使用法律术语的同时使用通俗语言对法律术语加以解释的语言都应进行记载。
讯问过程中,被讯问人一般使用口语或方言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对一些通俗易懂的口语在讯问笔录制作时可以转化为书面语言,对一些令人费解的口语应如实记载,但应通过讯问进一步确定其含义并用括号注明或就此单独提问。
三、提高检查机关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尤其是笔录制作水平 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之所以出现较大的偏差,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由于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不高,业务素质不强造成的,大量的讯问笔录是由检察机关的新近人员或其它刚取得执法资格的检察官进行记录。
由于记录人员缺乏丰富的办案经验,在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解记录上会出现整体把握不够、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现象,影响了讯问笔录的质量。
一方面,作为查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笔录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证明效力,敦促和鼓励办案人员提高笔录质量,组织开展制作笔录的专项岗位练兵,增强办案人员对制作笔录工作的责任感、自豪感。
另一方面,作为办案人员,尤其是记录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速录水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要忠实于原话,克服简单粗糙的心理,避免电脑制作笔录时采用复制与粘贴形式。
同时,科局领导在审批案件时对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的关键细节叙述不清、内容有遗漏的要及时提醒承办人补充记录,加...
刑事起诉书范文
**省**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被告人杨**,别名杨*冬,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
2002年4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
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
2002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熊**、李**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02年*月**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杨**的辩护人沈**、被告人熊**的辩护人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包**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抢劫2001年8月9日晚,被告人杨**、熊**、李**聚集在**市**招待所202室内,杨**提议抢劫,各被告人随即附和,共同密谋策划实施抢劫。
8月10日晚10时许,由被告人杨**带领,三被告人潜入**市**宾馆,选定809号客房的港商张**为作案目标。
当晚10时30分,杨**让李**以派出所查夜为名,骗开张**住宿的809号客房门,李**望风,杨**、熊**冲入室内,持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对推张**喉咙,逼迫张**交出随身所带全部财物,计有美元5000元、港币11000元、人民币5800元、以及24k金项链—条(重150克)、24k金戒指一只(重9 8克)。
赃款除分给熊**、李**每人人民币2000元外,其余赃款、赃物一律由杨**支配。
2001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杨**、熊**、李**碰到一起后,熊**提议“没钱花了,再做一票”,并提出将一同来本市打工的郑**作为作案的对象。
晚上11时许,二被告人窜至本市**路*号郑**租住房,熊**把门叫开,李**望风、杨**、熊**闯入室内,用“挖眼”相威胁,迫使郑**交出现金1000元,随后将郑**捆绑,并用毛巾堵嘴,三被告人随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杨**、熊**各得赃款400元,李**得200元。
1999年9月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杨**、熊**、李**在**公路桥西1000米处,持水果刀、棍棒,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拦路抢劫过往行人蓝**、纪**人民币230元,钱款被三被告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张**、郑**、蓝**、纪**的陈述;2.从被告人杨**住处提取的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3.指纹鉴定结论,4.各被告人的供述。
二、盗窃199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杨**、熊**窜至本市**居民区1幢1单元l01室周**家,趁周**家中无人之机,**入院,用螺丝刀橇开门锁入室,盗走人民币870元、爱立信*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 000元)。
后销赃得款500元,二被告人均分,赃款870元由被告人杨**支配。
l999年10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熊**、李**窜至本市**路*号柳**杂货店,由李**望风。
杨**、熊**撬锁入店,窃得**牌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350元)、**牌白酒一箱(价值人民币420元)、人民币100余元。
三人共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周**证言;2.从杨**住处提取的螺丝刀一把;3.涉案物品**牌香烟,**牌白酒;4.报案笔录;5.各被告人的供述;6.**市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证明。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熊**、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冒充警察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具有第(一)项“入户抢劫的”、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熊**在抢劫、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予从轻处罚。
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邵**二oo二年*月*日(院印)附:1.被告人杨**、熊**、李**现押于**市看守所;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详见清单。
拓展资料: 刑事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
起诉书为打印文件。
除首尾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其中“犯罪事实和证据”一般是起诉书的主体。
对不同性质...
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有什么区别?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区别在于:一是含义不同;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 录主要记录证人、 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三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四是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直观判断非常简单,笔录纸第一页的首行就清楚地印有“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的字样。
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后会交给你过目审核并签字、按手印时你就可以看清区别了。
(前面一个问题我已经回答了两种笔录的性质区别)讯问笔录是对于已经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是绝对禁止使用“讯问笔录”,否则就是属于用刑事手段办理行政案件的违法行为。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
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拓展资料: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