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辩护词是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罪行而写的文书。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范文: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石XX的委托和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石XX抢劫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讯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本案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石XX具有如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
1、被告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且系初犯,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分,案发前,被告和其他几名被告由于没有找到新工作,没有生活费,于是商量到别人乘凉的地方抢点钱,然后买点生活用品进厂打工,系临时起意而实施抢劫犯行为。
2、被告XX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本案五名被告人中第一个自首的被告,且由他一人带领警察乘坐摩托车找到被害人,正是由于被告石XX的第一个自首和坦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使本案得以在短时间内顺利侦破,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3、抢劫罪虽然属于暴力性犯罪,但在本案中,被告石XX的暴力行为不明显,犯罪的主观恶意是比较小的。
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是被告曾X先踢一脚,其他三名被告上前翻包,当时,被告XX是跟在他们后面,未参与打人行为,后来见到他们翻出银行卡,于是和另一被告刘X去取钱,由于记错了密码,石XX到来到被害人旁,推了被害人胸口一下,重新记住密码后又去取钱,但卡里无钱可取,他们回来后又围住被害人,此时,被告张X、毛X、刘X问被害人有没有手机,石X当时蹲在地上,他们三人拿出手机后放在了被告石X的身上。纵览抢劫全过程,被告所有的暴力行为只是推了被害人胸口一把,没有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重大危害,暴力行为不严重、主观恶性较小。
4、被告石XX老家在偏僻的四川农村,家境十分贫寒,文化水平低,之前未出过远门,思想单纯、幼稚。母亲早年改嫁,父亲好赌不顾家,他的姐姐石XX13岁起就一直带着这个唯一的亲人弟弟,与他相依为命,本想出来打工挣点钱回家翻盖倒塌的房子,但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的心理让他参与了此次犯罪,犯下了令他今生后悔莫及的错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XX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抢劫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青年。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抢劫行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石XX系为初犯,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后能坦白、悔改,并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予以轻判,为被告石XX的将来也为被告的姐姐石X的企盼!
被告的律师代理词怎样写
一、代理词的条理必须清楚代理人需要对案件有清楚的认识,对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精确的把握。
才能对案件有正确的认识。
代理人在代理词中一定要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思。
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
说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词的语音需简明、精确言不在多而贵在精。
该表达的表达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没有必要,法官的判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纸上的。
法条和法理也没必要详细陈述,你写的是代理词而不是法律意见书,你面对的是和你一样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员。
过多的法理阐述,只会引起法官的反感,点到为止。
三、代理词的所有观点都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是证据,必须是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不能有想当然的观点,依照常理,依照习惯之类的词最好不要写。
举例说明:代 理 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采购订单上明确规定:“若接受本订单相关条款,请于三天内回复。
”对此我方认为:(1) 订单的性质。
本案中订单的性质是要约。
(2) 订单是否已经失效及订单失效的法律后果。
依照该条款,对方的承诺期限是三天,而对方并未在三天之内回复我方。
所以依法要约已经失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所以,我方认为,作为本案中主要证据的订单已失效,买卖合同未成立。
二、如果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也没有拒收货物的行为。
(1) 原告没有被告XXXX的证据。
(2) 被告并没有通知原告送货的义务。
对送货义务的承担,双方没有约定。
对3,220支硅胶的交货方式,都是由原告送货上门,这点原告在庭审上也作了认可;在原告送货前,被告也没有通知送货。
所以,被告认为没有义务来通知原告送货。
三、如果买卖合同成立,在18个月后,被告认为该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
被告对原告突然提起诉讼感到费解。
据此,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01月
被告的律师代理词怎样写
一、代理词的条理必须清楚 代理人需要对案件有清楚的认识,对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精确的把握。
才能对案件有正确的认识。
代理人在代理词中一定要表达清楚自己的意思。
有的放矢,中心要突出。
说理要有力度。
二、代理词的语音需简明、精确 言不在多而贵在精。
该表达的表达清楚就可以,感性的抒情没有必要,法官的判决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人情世故,即使是人情世故也不是纸上的。
法条和法理也没必要详细陈述,你写的是代理词而不是法律意见书,你面对的是和你一样精通法律的法官,而不是需要你普法的非法律人员。
过多的法理阐述,只会引起法官的反感,点到为止。
三、代理词的所有观点都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如果是证据,必须是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不能有想当然的观点,依照常理,依照习惯之类的词最好不要写。
举例说明: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原告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下面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采购订单上明确规定:“若接受本订单相关条款,请于三天内回复。
”对此我方认为: (1) 订单的性质。
本案中订单的性质是要约。
(2) 订单是否已经失效及订单失效的法律后果。
依照该条款,对方的承诺期限是三天,而对方并未在三天之内回复我方。
所以依法要约已经失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买卖合同没有成立。
所以,我方认为,作为本案中主要证据的订单已失效,买卖合同未成立。
二、如果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也没有拒收货物的行为。
(1) 原告没有被告XXXX的证据。
(2) 被告并没有通知原告送货的义务。
对送货义务的承担,双方没有约定。
对3,220支硅胶的交货方式,都是由原告送货上门,这点原告在庭审上也作了认可;在原告送货前,被告也没有通知送货。
所以,被告认为没有义务来通知原告送货。
三、如果买卖合同成立,在18个月后,被告认为该合同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
被告对原告突然提起诉讼感到费解。
据此,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01月...
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范文怎样的?
民事赔偿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 我受黑龙江铁兵律师事物所指派,受被告委托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原告是否构成财产损害行为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经营种畜禽孵化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受法律保护? 3、法院是否应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现就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做如下阐述: 一、被告不构成财产损害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
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叫财物损害,它与人身损害相对应,这种损害的直接对象是财物,而人身损害的直接对象是人身。
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其构成要件应为四个,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侵害行为)、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原告与丁亚丽是因为人身损害发生的纠纷,在该纠纷中原告没有实施损害丁亚丽在诉状中提及的财物的侵害行为,不符合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原告诉讼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不能成立。
二、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1、首先,本案件应与人身损害赔偿为同一案件审理,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损失部分,而并非财产损失,案件事实不清。
2、原告证据不足。
原告提交黑龙江林区公证处公证书应是无效的保全证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黑龙江省公证条例》第五条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办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管辖权限办理业务;因此,原告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均属于镇辖区,应属于虎林市公证处的管辖范围,迎春林区公证处无权对本案作出保全公证,原告提交的该保全的证言及物证是违法的公证,对该证据法院不应给予采纳。
3、原告没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证明原告具有从事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合法资格。
4、原告主张1099枚毛蛋损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死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和鉴定结论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而该些造成毛蛋的死亡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种蛋、温度、技术等等原因,不能由此认定是被告所造成的。
原告主张形成毛蛋的原因是被告直接造成的是没有根据的。
因此,原告诉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三、原告违法经营种畜禽诉讼主张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热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五条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卵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生产经营种畜禽。
本案原告没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及领取营业热照的情况下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孵化是违法的,其主张经营损失与收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四、原告起诉违背一事不再审原则 本案原告起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一事不再审”原则。
人身损害与本案件系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为一案件审理。
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调解书)生效后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再重新起诉。
第二,判决生效之后,就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向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再行起诉。
因为同一事件已在法院起诉,原告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再受理,目的是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和造成讼累。
四、请法院依法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或从实体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案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内容,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在法院处理,原告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目中不再具有原告资格,对原告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审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39条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从程序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本案从实体上原告诉讼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依法...
买卖合同被告欠货款代理词怎么说
代理词是指代理人接受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在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就案件事实提供证据,适用法律,辩明是非所发表的代理意见形成的文字材料。
民事起诉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法律文书.
律师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同时代理两个被告,代理词是一起写还是分开写...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在同一案件中,律师不仅不能同时作为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就是同时作为两原告或两被告的代理人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两原告或两被告是诉求一致的夫妻、父子关系,也不行。
一位律师只能代理同一案件中的一位当事人。
但是,一位当事人可以请两位律师或代理人。
...
一个律师为被告和原告打官司可以吗原告欠我的钱,不肯还,所以请...
律师执业来源于委托人的委托,因此利益冲突就是接受委托的前提。
对利益冲突应当做狭义的理解,即同一案件或者一定期限内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其他案件。
本案中,若一方委托的同一律师处理的不同事务(如身份权、刑事辩护等)原则上不存在利益冲突。
但若律师利用前次委托之便为后一委托事务损害前次(后次)委托人利益的,就存在利益冲突,可向律协举报。
《律师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1版)相关规定: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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