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问题,可以
1、直接拨打专用举报电话12389;
2、登录网站http://www.12389.gov.cn举报;
3、拨打110报警服务台先受理后,转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
公安部明确,12389专用举报平台的受理范围包括: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在执行公务活动中的违纪违法等问题的控告和检举。
举报人、控告人应将举报、控告的事项尽可能详细地向接电、接访人员反映,由接电、接访人员做好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交接访人员,并留下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开展调查、取证。
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控告人以及举报、控告的内容给予保密,以保障举报人、控告人的安全。但对蓄意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错告,将作出解释和必要的批评教育。
监狱干警违规使用电警棍案例剖析
少年为上网疯狂盗窃摩托车电池 因上网成瘾,为筹集上网费用,五名未成年少年竟疯狂盗窃摩托车电池。
日前,这五名嫌疑少年被江门市新会警方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电池十九块。
据了解,十月九日凌晨四时许,江门新会一一零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几名少年在市区一大厦附近鬼鬼祟祟,怀疑在盗窃摩托车。
巡逻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抓获五名嫌疑少年,并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电池十九块。
经初步审查,五名少年男子(十三至十六岁,其中四名为在校学生)供认,自今年初,上网成瘾,为筹集上网费用,有分有合,乘夜深人静,盗窃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电池,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或废品收购站。
目前,这五名少年和涉嫌非法收购废旧物品的人员已依法受到处理。
看不顺眼施暴力三未成年人被判刑 三名未成年人只因对一少女看不顺眼,便决定“教训”对方,对其进行殴打、辱骂。
日前,三名施暴者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
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中学生黄某、陶某和罗某一起来到网吧上网,看见同在网吧上网的同龄人小芳(化名)极“不顺眼”,三人便将其挟持到河滨公园内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让小芳脱光衣服坐在啤酒瓶上,其间,罗某还抢走了小芳身上的70余元现金。
由于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三人才扔下小芳仓皇而逃。
几天后,黄某等三人被南明警方抓获。
区检察院分别以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对三人提起了诉讼。
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陶某以暴力胁迫方式侮辱这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妇女罪。
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考虑到三被告均未年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某三年有期徒刑,陶某两年有期徒刑,罗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偷车十五辆主犯未成年 案值50万盗窃团伙受审 9名男子专门以桑塔纳、微面等车型为目标,仅两个月就盗窃汽车 15辆。
近日,这一盗窃团伙被青岛市南区检察院以盗窃罪等罪名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
青岛市南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本案主犯孙某、王某犯案时未满 18岁,所以此案并未公开审理。
孙某等 9人自 2006年 12月至 2007年 1月之间,在市多处预谋并实施盗窃汽车 14辆,在新泰市某地盗窃汽车 1辆,价值人民币近 50万元,后被警方抓获。
近日,这一盗窃团伙被市南区检察院以盗窃罪等罪名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主犯孙某及王某表示被指控的 15起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有出入,并当庭翻供,两人表示在接受公安及检察机关的询问时,对案件的表述并不十分准确。
青岛市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本案主犯孙某、王某犯案时未满 18岁,所以此案并未公开审理。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违反宪法的案例
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案 案例: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
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
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
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
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
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评析: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破坏国空制度和国家机构案 案例:孙某,男,19岁,运输公司工人。
杨某,男,20岁,红星变压器厂工人。
高某,男,21岁,仪表厂工人。
孙某、杨某、高某从1984年4月起,多次共谋策动劫持飞机,准备外逃投敌。
7月25日,他们利用骗取的介绍信,购买了机票,携带炸药、匕首、指南针、民航示意图混上飞机。
当飞机抵无锡上空时,他们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冲进驾驶舱,威逼机组人员改变航向劫机外逃,并刺伤机组人员和旅客,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呼喊批革命中号。
经机组人员和旅客奋起搏斗,罪犯当场被抓获。
评析: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孙某等劫机投敌的行为,是仇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并且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威逼驾驶员改变航向,呼喊反革命口号,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
这种行为实属对国家和对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我国司法机关对其必将依法惩处。
破坏民族团结案 案例:林甲,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三年级学生。
林乙,男,15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二年级学生。
林甲、林乙二人系同乡同村同姓叔伯兄弟,在县中读书,并住校。
1988年春的一天,林甲因个人卫生不好,被班级同学、班卫生委员田某(回民)指出,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将个人卫生搞好,要求他不要因为一个人影响班级评比。
林甲对此很不满,认为田某故意使其难堪,不买账,待田某离开林甲宿舍后,大骂田某,并有侮辱回民的言论。
林甲辱骂田某的事,当天晚上就传到田某的耳朵里,田某火冒三丈,立即去责问林甲,于是两人大吵起来,后被同学们劝住,从此两人结下仇。
田某因为是班干部,过后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
林甲则不然,过后时时想报复。
于是他去找林乙,两人商讨报复的方法。
两面三刀个经过一番密谋,由林乙放哨,林甲找来一块熟猪肉皮,给田某的饭碗擦上猪油。
田某吃饭时总觉得味道不对,但头一、二次他没有在意,第三次觉得对劲,于是田某就暗中留意,在某天下午课外活动时间,他发现了林甲、林乙两人鬼鬼祟祟的溜进宿舍,直往饭碗上抹什么东西,他立即冲进去,看见二林正在拿猪肉皮擦他的碗。
田某怒发冲冠,冲上去有力打了林甲一拳,于是二对一的撕打起来。
田某吃了亏,又发现二林是侮辱回族,他跑到各年级,把回民同学叫在一起,并把二林侮辱回族的言行叙述一遍。
回民的激情奋起,立即去找二林,找把二林痛打一顿。
当天晚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林甲鼻青脸肿,就问他是谁打的。
林甲添油加醋的说是田某带领全校的回民打的。
于是有几个好斗的“仗义之士”出头联络汉族同学,并煽动说:“回回结伙打老汉”,一些不明真相的学生,一哄而起,追打回民同学。
第二天回民同学罢课,并要求学校保护回民。
学校经过调查,是因为林甲、林乙的行为造成的,学校给了他们应有的处罚。
评析:林甲、林乙两个人由于对田某同学不满进而发展成为歧视回民,谩骂回民和向田某饭碗上抹猪油是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林甲、林乙两个人的言论和行为,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都构成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
破坏自然资源案 案例:毛甲,男,15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
毛乙,男,15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
卞某,男,14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
毛甲、毛乙、卞某三个人于1982年11月某日放学回家,路过一条山沟,突然发现一只小熊猫,三个人不顾一切的去追扑,不多时,便追上了熊猫。
小熊猫用力反抗,于是三个人用石头、木棍一顿乱打,把熊猫打昏了,于是用藤条将熊猫捆起来,并用木棍往家里抬。
由于小熊猫被三个人打昏,捆梆不得法,致使小熊猫在半路上就死了。
三个人将熊猫抬回家交给父母,父母将熊猫皮剥掉,肉煮吃了。
评析:熊猫属于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属于国家极为珍贵的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治安案件案例分析!
案例一:五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满14周岁,构成绑架罪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造成死亡的后果已被绑架罪吸收,所以不再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只能作为加重情节处理);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综上所诉,本案满足涉嫌罪名之各构成要件。
案例二: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由于盗窃罪尚未够起刑点,故不再起诉),嫌疑人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符合故意伤人之构成要见,但因尚未年满18周岁,故不适用死刑。
案例三: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所谓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和以侵犯不特定的人身、人格、财产为特征,不符合案情材料;本案现已针对的是网吧和网吧管理员,具有特定的对象,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四:本案嫌疑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三名嫌疑人均已满14周岁,符合抢劫罪追诉年龄和个犯罪构成要件。
(最后一个案例不全因此无法解答)很辛苦才写完这么一堆呀!!!...
今日说法的案例分析
“噢!放寒假啦!放寒假啦!……”我像一只刚刚出笼的小鸟一样,高兴地欢呼起来,“踢”开了妈妈的唠叨声,拿起了遥控板,目不转睛地看起了电视。
突然,一个响亮的名字进入了我的视线——雷锋,一提到这个名字,我就被这个频道吸引住了,我指着电视大声地对爸爸说:“他是雷锋!……”这时候《今日说法》节目主持人讲了一个发人深省的法制故事:湖南省雷锋的故乡发生了一件事,今年放暑假期间,同村有三位小朋友一起到村庄边的水库抓鱼其中一位不慎滑进了深水区生命危险时,另外有一位于12岁小朋友奋不顾身用自己的全力把落入深水的小伙伴推上了岸边,而自己由于精疲力竭沉入水底,溺水身亡。
奇怪的是被救的和另一位小伙伴不但不救,反而将死者的衣裤悄悄地藏了起来,然后若无其事地跑到死者的邻居家借书和看电视,企图制造不在现场的假象,使寻找死者的工作错过了机会,直到警察侦查时才说出了真象…… 看到这里我为救人的小英雄感到可惜,他舍己救人的行为正是雷锋精神的体现,值得我们学习和赞扬,但是,他如果用呼叫的方法让大人来救(因为在不到十多米的地方有人)不会白白地牺牲自己。
而另两位小朋友应该受到批评,这么能见死不救呢!特别是那个被救小朋友应该好好地思考一下,假如没有死者的相救死亡将是自己,他应该感到内疚。
同时我也从这个事故中感到凡事都要注意安全,尤其是在放假期间,不遵守这一点,它会毁了一个人、一个家。
面对现代的社会,是一个既有权力膨胀、权利不张,又有道德失落、人格异化的转型社会,许多人民群众对法律上存在着疑问甚至迷惑不解。
《今日说法》通过对当今社会所关注的法律焦点问题深入详实的采访和细致透彻的分析,让中国百姓更了解法律,更客观的感知法律,也让法制二字更贴近每一个人的内心。
“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难矣。
”对于中国法律界而言,并不缺少批判者,缺少的是建设者。
作为法制节目,《今日说法》以普法为核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为人民群众打开学习和理解法律的窗口 2002年10月份,为了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今日说法》推出了三集系列节目《创举》。
该片回顾了普法工作经历的艰辛岁月,也对当前普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这也是第一部全面反映和总结中国普法工作成就的片子。
2002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二个普法宣传日,也是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的日子。
为此,《今日说法》全力打造“12·4”系列活动。
活动包括“2002年度百姓关注的十大法治说法评选”、10期特别节目报道、于12月4日一套播出的一台90分钟的晚会《法制的力量——2002》和十套播出的一期60分钟的专题片《追忆似水流年》。
自从“十大说法”的备选话题在网上公布以来,已有20万人次登陆投票,充分表明广大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逐步完善。
广大观众已经把《今日说法》当成推进法律进程的窗口和他们信赖的良师益友。
这个节目的内容对市民们很有用的。
它从众多的案件中选某此很有意义案例,向市民介绍案件的经过,案件的侦破过程,以及案件给人们得到了怎样的启示,让人们提高警惕,并邀请法律顾问来讲解法律上的知识和案件所牵扯的法律上的那些条文.使市民们能够多了解法律知识.其中很多离奇案件是怎样破的,从多角度对案件进行剖析。
让市民知法、学法、守法,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二、创建学习交流平台。
作为一名法律系的学生,《今日说法》是我学习的重要对象。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专家点评,加强了我对法律知识和办案实践的知识,为我的学习提供了更宽广的平台。
最后,我希望《今日说法》做到独立、冷静、理性,要替法治说话,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同时对未来社会法治走向具有独到的声音和影响力,点滴记录中国法治进程。
在近日收看的几期央视《今日说法》中,涉及到我们人民警察的某些人事表现,给人一种非常压抑、忧郁的感受。
仅举几例: 在8月27日《追凶19年》中,19年前农民妇女何爱红的丈夫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刺身亡,报案却遭遇冷漠,此时有人投案自首,民警却不认真究查他为何自首?与真凶有何关系?结果很草率地把人放了,结果错失了办案良机。
公安靠不住,何爱红历尽艰辛自己追凶19年!终于在异地找到真凶时,她拾急慌忙地赶回去再报案,不料想公安人员竟说:几年来领导不断地变换,侦查员也不断地更新,这个案子不可能重新再查了。
在9月8日《追捕进行时》中,郑州市民胡广兴由于身份证号码与一名网上通缉犯的相同,结果几个月内分别被本市三家基层警方分别反复地抓了放放了抓。
三家接受同一个市局领导,三次抓人也都在相同的地方,竟然彼此之间就不沟通和交流!算官僚渎职?还是算荒唐可笑?有资料显示,由于种种原因在全国估计有近百万人身份证重号,那么要以这三家警方的态度办案,就不知该有多少人要遭遇如此厄运呵! 在9月10日《寻女》中,陕西被骗女子小霞失踪后,其父母找警方寻求帮助,却被派出所拒绝。
自己四处探寻无着时有人捎信说在山西某地,赶到去屡次扑空(人被转移),在山西报案还是...
怎样举报和控告派出所民警的违纪违法行为?
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
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
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
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
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
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
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
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
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
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
受害女子张某称与朋友在烈士陵园散步时遭一伙人抢夺,被抢去黄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犯罪嫌疑人向云路街方向逃离。
民警按照线索搜索至龙须巷某宾馆时,发现两名可疑男子光着上身、神色慌张,立即下车分别对其盘查,其中一名男子王某承认在九墩塘公园参与抢夺,正准备回宾馆睡觉。
民警立即对该宾馆204房间进行检查,将返回该房间的重庆籍青年李某抓获。
民警将三人带回岗亭审查途中,发现一男子蹲在路边形迹可疑,盘查中,该男子自称叫吕某,也住在同一宾馆204房间,民警随即将其控制。
今年13岁的少年费小林是江苏省东海县曲阳乡曹庄村村民。
由于其父母年迈,家庭贫困,自小就被父母娇纵的他,为了上网、吃喝玩乐,从6岁开始就经常偷拿家里的钱。
小学六年级辍学后,更加无人管教,一步步滑向罪恶的泥潭。
2004年8月中旬的一天,某电视台播放了一桩绑架勒索案,绑架者绑架并杀害一个有钱人家的孩子,敲诈勒索赎金19万美金。
这则案例给费小林带来了“灵感”,为了搞钱,他开始盘算着如何绑架杀害同村的小伙伴小龙,向他的父母勒索赎金。
·全国格斗大赛开始·银行卡 安全快捷换Q币·沟通无极限手机Q时代·魔法表情秀出百变心情·全国格斗大赛开始·QQ秀 秀出个性真自我同年9月6日,费小林用欺骗的手法将小龙骗到村西杨树林,用一根旧拉链绞勒小龙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并就地挖坑埋尸,然后携带小龙的部分衣裤离开,准备伺机向小龙的父母实施敲诈。
同年9月17日,小龙的尸体被村民发现,连云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和东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开始侦查。
费小林只好放弃敲诈小龙父母的打算,但他却对公安机关的悬赏公告——提供破案线索奖励人民币2万元——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这不也是一个很好的发财机会吗?2005年10月1日晚,费小林潜至当时受重点怀疑的小磊家,把小龙的牛仔裤扔进小磊家的猪圈。
2005年10月7日上午,费小林趁和父母一起赶集的机会,单独来到一间公用电话吧,拨通公安机关悬赏举报电话,告知警方自己在小磊家的猪圈里发现小龙裤子的“线索”,并要求“案子破了后,一定要给我奖金啊!” 东海县公安局通过严格的排查,最终确认拨打电话的就是费小林。
调查的结果,所有的犯罪线索和证据都指向了费小林这个貌不惊人的小小少年。
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费小林不得不交代了自己从预谋、准备到实施绑架勒索的全部过程。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费小林在供述完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竟还念念不忘悬赏,一直问办案人员:“案子现在已经破了,我能拿到你们的2万元悬赏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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